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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溧阳市委组织部

中共溧阳市委组织部

溧阳市人事局

溧人发[2006]51号

关于印发《溧阳市公务员登记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溧阳市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登记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

72690707269150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公务员登记通知

抄送:

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

溧阳市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及《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中发[2006]9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江苏省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苏组发[2006]5号)和常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常州市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常人发[2006]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省及常州市部署,我市公务员登记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先易后难、分类登记和以人为本、尊重历史、稳慎处理的原则,准确界定登记的范围、对象,严格掌握登记的条件、标准,认真抓好登记工作的各个环节,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层层把关、逐级负责、分步实施,圆满地完成登记工作任务,以登记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制度、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切实维护队伍稳定、机关稳定和社会稳定。

二、实施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七大机关人员

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市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工商联等七类机关中,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公务员登记的对象。

登记对象还应具有公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1、予以登记的对象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在编在职,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以下人员,予以登记:

(1)按照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1996年以来实施过渡的人员。

(2)1997年以来,参加省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考进入机关的人员。

(3)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同意,通过特殊职位招考的方式,录用机要、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系统特殊职位的人员。

(4)1999年至2003年,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文件精神,部分机关简化考试程序,采取面试与考核的办法录用取得硕士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5)1996年以来,按政策安置在公务员职位的军队转业干部。

(6)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调任到机关的人员,以及按照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任到机关的人员。

(7)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选调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调生),经及按照省文件规定,基层公安机关接收并经市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的公安选调生。

(8)依法选举担任乡镇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乡镇选任制干部现仍在任,或登记时已调整到其他公务员职位上的人员。

(9)1996年以来,法院、检察院系统以及个别地方和机关,因各种原因整建制未办理过渡手续,并符合当时过渡条件的人员。

(10)1996年人员过渡时,被确定为暂缓过渡对象,后符合过渡条件但未办理过渡手续,目前仍在公务员职位的人员。

(1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现仍在编在岗的人大、政协及其所属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领导成员及其委员(含常委);或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县处级以上女干部;或其他因特殊工作需要,经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现仍在公务员职位的人员。

(12)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聘用制干部,参加1996年以来乡镇机关人员过渡,现仍在乡镇机关公务员职位的人员(含因行政区划调整,乡镇改为街道的)。

(13)市、镇机关中,免去领导职务、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使用行政编制,但已不在岗工作(俗称“退二线”)的人员。

(14)法院、检察院系统在核定的编制内参加省统一招考的聘任制书记员(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登记时,在备注栏注明“聘任制书记员”)。

(15)上一轮机构改革(2000年)以来,经组织批准,离岗创业,如这类人员编制和行政、工资关系在原机关且符合批准时限要求,登记时回机关的人员。

(16)其他符合条件,应当予以登记的对象。

2、暂缓登记的对象

(1)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2)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3)一年内事假累计超6个月的人员。

(4)因长病假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6个月以上),且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

(5)2004年全省开展清理违规进人工作前,未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擅自组织招考的机关工作人员。

(6)其他暂缓登记的对象。

3、不予登记的对象

(1)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3)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以及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4)2004年2月27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试录用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4]35号)后,擅自组织招考进入机关的人员。

(5)不符合调任规定调入机关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任手续的人员。

(6)在机关公务员职位上的工人和县(市、区)以上机关公务员职位上的聘用制干部。

(7)经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8)其他不予登记的对象。

4、分开登记、单独统计的对象

(1)根据中央、国务院文件要求,为加强有关方面的工作,经党委、政府及编委批准,在政法机关使用地方编制的人员或按照中编[1993]5号和中编[1995]3号文件规定,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人员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要求,为加强某一项工作,使用地方自定编制的人员。

(2)上一轮机构改革(2000年)以来,因行政区域调整在机关内按核编标准,经党委、政府及编委批准使用地方自定编制的人员符合公务员登记其他条件的。

(3)在中央规定的机构限额内,我市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必须是“三定”规定明确的内设机构)中,经党委、政府及编委批准,使用事业编制或混用事业编制(不含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局),依法履行公职,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4)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使用行政附属编制,其人员符合公务员登记其他条件的人员:

①1996年以来已过渡的人员;②经省统一公开招录的人员;③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任、转任的人员;④按政策接收在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

其他使用行政附属编制的人员不予登记。

(5)除上述

(1)、

(2)、(3)、(4)规定的对象外,经党委、政府及编委研究决定的其他地方自定编制,专项用于各类机关,其人员符合公务员登记其他条件的人员。

(6)上一轮机构改革(2000年)以来,机关超编接收的军转业干部。

(7)2000年以来省市县机构改革期间,按照规定离岗退养,登记时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仅限机构改革期间,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8)2006年1月1日以后到达离退休年龄、因组织原因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机关工作人员(截止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再进行登记)。

(9)其他符合分开登记、单独统计的对象。

(二)其他人员

1、使用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其人员登记工作,参照《江苏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执行,与全市公务员登记工作同步进行。

具体单位为:

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科协、市侨联、市文联、市残联等单位。

2、对整体使用事业编制,行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且已按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事业局,其人员可作为参照管理事业单位进行人员登记,与全市公务员登记工作同步进行。

具体单位为:

市档案局(馆)、市党史工委(市地方志办公室)、市地震局等单位。

3、对使用行政编制与行政机关合署且已按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其人员的登记工作,与全市公务员登记工作同步进行。

4、原参照依照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待省参照管理单位重新审批确认后,按照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登记。

其中,对1993年以来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事业性质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1993年以来执行机关工资制度事业性质人员名册》,单独统计。

5、2006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考试录用进入机关的人员,试用期内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2006年1月1日以后,其他符合公务员法定程序和条件进入机关的人员,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登记。

6、对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被安排到事业单位的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事业单位,不参加登记。

三、方法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9月13日~9月27日)

1、成立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机构。

成立市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和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实施公务员法的各项工作。

2、制定方案。

制定《溧阳市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明确公务员登记的范围、对象、条件、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等。

3、动员部署。

召开全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对公务员登记工作进行专项部署,提出贯彻意见。

4、业务培训。

全市动员部署大会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组织市、镇机关组织人事干部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和“江苏省公务员信息系统平台”的操作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9月28日~10月18日)

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登记以及其他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按照分步实施的要求,镇(区)机关10月15日前完成,市级机关10月18日前完成。

1、公务员登记

公务员登记按以下方法步骤进行:

(1)界定登记对象。

由所在机关依据《江苏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政策要求,认真甄别人员身份,提出“予以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或“分开登记、单独统计”的初步意见,报所在机关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确定。

(2)填写相关表格。

按照《江苏省公务员信息系统平台普通用户操作指南》的要求,录入登记的相关信息。

信息入库工作原则上由所在机关负责,在审核(审批)前,审核(审批)机关必须审查登记人员信息,确保信息规范、准确、完整。

《公务员登记表》(“予以登记”人员打印此表、对按规定“分开登记、单独统计”人员也要打印此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表》(“予以登记”、“暂缓登记”人员打印此表)以及《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人员名册》(“予以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分开登记、单独统计”人员打印此表)在“江苏省公务员信息平台”相应栏目,按标准制式,用16开纸型直接打印。

(3)材料上报审批。

《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人员名册》按组织人事部门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常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审批。

《公务员登记表》在上报审批时,须附证明其本人相应身份类别的相关材料,供审核、审批机关对人员身份进行甄别。

1)常州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登记材料的上报

市四套班子成员及其他常州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市委填写“所在单位意见”,加盖印章,报常州市委组织部审批。

2)其他公务员登记材料的上报

市、镇机关由所在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党委(党组)填写“所在机关意见”,加盖印章,按管理权限,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填写“审核机关意见”,加盖印章,报常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公务员登记备案表》由所在机关填写,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按“七类机关”排序,报常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2、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登记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其登记对象界定、表格填写、材料上报等,参照公务员登记的方法步骤进行。

其表格相应填写《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和《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名册》。

3、其他人员的登记与统计按以下方法步骤进行:

(1)事业局工作人员。

整体使用事业编制、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已按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局,其登记对象界定、表格填写、材料上报等,参照公务员登记的方法步骤进行。

其表格相应填写《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和《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名册》。

(2)原参照依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原参照依照管理事业单位在重新审批确认前,由所在单位对人员对象进行界定,通过“江苏省公务员信息系统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原参照依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名册》(同时附批准参照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上述名册,市直单位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常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原参照依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重新审批确认后,再进行登记,其登记对象界定、表格填写、材料上报等,参照公务员登记的方法步骤进行。

(3)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事业性质人员。

1993年以来至2005年12月31日前,经市以上主管部门同意,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事业性质人员(不含原参照依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通过“江苏省公务员信息系统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打印《1993年以来执行机关工资制度事业性质人员名册》,进行单独统计。

上述名册,市直单位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常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检查、总结阶段(10月19日~10月30日)

登记工作过程中,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协调小组将组织人员深入各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在此基础上,接受省及常州市联合组织开展的对公务员登记情况的专项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对不按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机关,停止公务员招考、调任、转任和职务晋升,不得参加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

今后,新进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照规定统一进行公务员登记。

公务员登记工作完成后,市、镇各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本镇、本部门开展登记工作的情况;予以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及分开登记、单独统计的人数;登记(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对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建议等。

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四、工作要求

公务员登记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

各镇、各部门一定要坚持依法办事,认真执行政策,从维护队伍稳定、机关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高度,严谨、扎实、细致、稳慎地开展工作,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加强对登记工作的领导

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这项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登记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各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甄别人员身份,所在机关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上报。

各级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调查研究;要按照不降低标准、不引发矛盾的要求,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切实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登记前、解决在萌芽状态;要跟踪了解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促进工作贯通,有针对性开展工作,确保登记工作平稳开展。

(二)严格登记工作规范

公务员登记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公务员登记是组织行为,登记工作由组织进行,不需个人填写表格,不需公示。

登记工作要统一政策口径、统一工作标准、统一操作流程。

对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凡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规定办理;没有规定和登记依据的,要及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协调小组反映,各镇、各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三)严肃登记工作纪律

各级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开展登记工作,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禁违反公务员登记范围、条件、程序进行登记,严禁超编登记,严禁违反公务员登记职务序列、名称等管理规定进行登记。

严格执行省纪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从严控制机关调任人员等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苏人通[2006]85号),在登记期间,严禁违反相应资格条件、程序确定公务员职务,严禁擅自乱设职位、突击提拔干部。

对违反规定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其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四)按时完成上报任务

公务员登记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各级要抓紧部署,尽快制定工作计划,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员,统筹安排好各阶段的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登记工作的各项任务。

镇机关于10月15日前、市机关于10月18日前完成相关表格上报审核、审批任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于10月30日前完成登记工作书面总结材料的上报任务。

附件1:

《公务员登记表》

附件2:

《公务员登记备案表》

附件3: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附件4: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附件5:

《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人员名册》

附件6: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人员名册》

附件7:

《原参照依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名册》

附件8:

《1993年以来执行机关工资制度事业性质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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