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拉河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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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拉河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儋州市雅拉河西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简要说明+图纸
为有效控制和引导儋州市雅拉河西岸片区的建设活动,深化和落实上位规划,提升城市环境品味,为市民创造优质的人居环境,特制订《儋州市雅拉河西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规划区范围
本次规划区属于那大中心组团,东、南以雅拉河为界,西到洋(浦)——万(宁)高速公路,北至粤海铁路,规划范围3.14平方公里。
其中,建设用地290.70公顷。
第二条功能定位
儋州市新的城市片区,是集文化娱乐、艺术展览、低碳示范于一体的时尚中心,宜居城区。
以雅拉河为镜,以马鞍岭为脉,以文化为核,打造多元复合、绿色生态的宜居活力社区。
第三条人口规模
规划常住人口约1.9万人,在校人口0.8万,总人口2.7万人。
第四条空间结构
规划形成“一带引领,三区联动,三心辉映,山水呼应、绿网纵横”的整体空间格局。
一带:
沿雅拉河及两侧绿地形成的滨水景观带;
三心:
结合雅拉河,布置艺术中心、五星级酒店等公共服务设施,形成片区综合服务中心;
两轴:
沿中兴大道西延线形成的城市发展轴;沿雅拉路形成的商业服务轴;
三区:
由中兴大道将片区分为南片区、中部片区和北片区。
第五条综合交通规划
5.1对外交通规划
1、铁路
粤海铁路西线2004年4月竣工开通,目前在片区的北侧经过,以货运为主。
2、公路
洋(浦)——万(宁)高速从片区西侧经过,并在本规划区南侧设一个高速公路出入口,形成片区对外便捷交通。
站前东路、中兴大道、人民西路均为规划区通往两院组团和城西组团的对外干道。
5.2道路系统规划
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规划区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道路系统规划以《儋州市那大中心城区雅拉河片区分区规划》为依据,结合功能布局合理规划道路系统。
规划道路用地55.97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9.25%。
第五条绿地系统结构
根据《儋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区内地形条件,充分利用洼地和未建设用地形成以“城市公园—小区公园—街头绿地—道路绿化带”为特色的绿化系统。
第六条景观规划结构
充分利用滨水优势,通过绿地系统规划建设和城市空间布局建设,规划形成“一带、一心、两轴、多点”的景观结构。
一带:
沿雅拉河滨水景观带;
一心:
以西子岛为中心的雅拉河中心景观;
两轴:
沿中兴大道和雅拉路形成的建筑景观轴;
多点:
由绿地、建筑景观、开放空间等形成的景观节点。
第七条城市道路红线控制
1、范围
本次规划所确定的城市主、次干路和支路,全部列入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范围。
2、控制要求
(1)城市红线按规划确定,依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在实施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应按规划有关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红线进行建设,城市红线内各种标志、广告牌等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
(3)城市红线内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尚未迁出的房屋不得出售或改、扩建,临时建筑、构筑物应在期满后予以拆除,暂时未建设的道路,需要严格管制。
第八条城市黄线控制
1、控制范围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规划内主要根据广场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加油加气站用地划定黄线范围
2、控制要求
(1)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2)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
(3)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5)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
第九条城市绿线控制
1、控制范围
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绿线规划管制范围以绿地系统为基础进行绿线划定,包括城市公园绿线、滨水绿线、道路绿线、防护绿线。
城市公园绿线:
指居住区级以上公园的用地边界。
滨水绿线:
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湖泊、水塘、河道边缘的绿地边界。
道路绿线:
指城市道路两侧绿化带控制宽度,规划沿中兴大道两侧规划20米绿化带。
防护绿线:
指洋(浦)——万(宁)高速公路、粤海铁路两侧的防护绿地、雅拉河上流两侧防护绿地等。
高速公路两侧各控制50—100米绿化带,在粤海铁路两侧各控制150米绿化带。
2、控制要求
(1)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2)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5)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6)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7)在绿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第一十条城市蓝线控制
1、控制范围
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
本规划区内主要指雅拉河水系的控制范围。
雅拉河按20年一遇洪水水位淹没线为其城市蓝线控制线
2、控制要求
(1)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2)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3)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