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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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办法

南宁轨道交通工程

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南宁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

 

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1.0.1为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的专项监测管理,保障南宁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规范各参建单位的职责,明确监测工作的重点和要点,在南宁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真正做到“安全、可靠、信息化施工”,特制定本办法。

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实行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

施工监测是指施工单位委托的施工监测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标准规范等要求,对工程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进行的监测工作。

第三方监测是指监测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及标准规范要求,对工程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等进行的监测工作。

本办法中监测单位的基本定义为:

施工监测单位:

由施工单位通过招标(比选或谈判)方式自主选择的监测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

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自主选择的监测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轨道交通工程所有监测工作的管理。

2参建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职责

负责对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负责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监测单位实施第三方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完善的监测管理制度。

负责组织审查第三方监测方案,对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运转体系及工作质量,主要包括人员、设备、仪器、监测成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施工监测单位的人员、设备、仪器、监测成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施工监测单位的选取过程,审定选取结果。

负责建立监测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考评制度。

负责建立应急监测工作领导小组。

设计单位职责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应有详细的监测设计,即须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重点和难点,并针对施工工法、支护结构状况、周围岩土体状况、交通组织以及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周围环境条件制定各工况条件下监测项目、监测精度、测点布置、监测频率及预警值、报警值、控制值等控制指标,并提出有关标准和要求。

负责根据工程进展及变更情况,及时对监测项目、监测频率、设计控制指标等进行修正和再确认。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全线监测工作例会,对监测数据、监测的运转体系、工程的安全性做出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参加应急监测的分析总结工作。

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落实专门的监测负责人负责本标段的监测管理工作,监测负责人应具备工程测量或土木工程类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监测负责人应常驻现场履行职责;监理单位的总监或总监代表及监测负责人须参加第三方监测单位组织的月度例会。

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监测单位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格、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和工作能力等,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监测工作细则和施工监测方案。

督促施工单位和施工监测单位布设测点,组织施工单位、施工监测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点验收工作。

在施工单位进行基坑开挖、盾构进出洞、矿山法破马头门、联络通道施工、下穿既有铁路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关键节点施工前进行节点验收,以审查施工单位和施工监测单位是否完成监测点布设、验收及初始值采集等工作。

应每周对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和巡查信息及时进行对比、分析,形成记录,记录表格式见“附件5比对分析相关表格”。

对同一监测点,当施工监测与第三方监测数据差异超过允许值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第三方单位监测和施工单位监测进行分析并进行复测,核定数据的准确性,采取应对、处理措施。

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反馈。

审核紧急情况下监测工作应急预案,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建设单位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报告现场情况,并协助施工单位和施工监测单位做好现场抢险应急处理工作。

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是施工监测的责任主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监测质量、信息反馈及时性及处理措施负责。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监测工作全面负责。

明确施工监测技术负责人。

施工监测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经验。

须监督并会同施工监测单位做好现场监测工作,保证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有权对施工监测单位派出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称职的、严重失职的、有故意或恶意违约行为的人员有权要求更换,施工监测单位应在征得施工单位的审查同意后在约定时间内更换具有同等或更高资历人员。

在进行基坑开挖、盾构进出洞、矿山法破马头门、联络通道施工、下穿近穿既有铁路、房屋、桥梁、站房,过河、过江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关键节点的施工前,必须通过监理单位组织的包含监测点布设和初始值采集等内容的施工前节点验收。

可根据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视工程进展情况向施工监测单位安排合理的监测工作,施工监测单位应积极完成。

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须参加并督促施工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按时参加第三方监测单位组织的月度例会。

要求施工监测各项工作须随时接受监理单位与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督检查。

及时通知施工监测单位进行预埋件的埋设;在凿桩头时及时通知施工监测单位现场指认测斜管位置并积极配合进行测斜管的保护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须注意对所有监测点进行保护。

施工监测单位职责

施工监测单位为施工监测的主体实施方,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监测工作细则、监测规划、监测方案,在土建施工过程中负责基坑(明挖车站、盖挖车站主体结构、车站附属结构,明挖区间、暗挖区间的临时施工竖井、区间风井及风机房、出入段线及控制中心等)、区间隧道(包括联络通道、泵房等)、近接的需重点保护的建(构)筑物的施工监测。

编制监测日报、周报和月报,及时根据施工工况和外界天气如暴雨、台风等情况调整监测频率。

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及时分析原因、提供处理方案并呈报书面报告;对施工监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做好日常专业分析工作。

资质要求

施工监测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上述单位下属的研究所、设计院、检测中心等机构。

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地质、岩土、测量、铁道或隧道与地下工程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8年或以上的工程监测工作经验;担任过1项(或以上)类似工程监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过1项(或以上)专项工作处理业绩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工程管理、协调及组织能力,并能了解和处理技术问题;不得为外聘或返聘。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地质、岩土、测量、铁道或隧道与地下工程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10年或以上的工程监测工作经验;担任过1项(或以上)类似工程监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过1项(或以上)专项工作处理业绩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得为外聘或返聘。

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

监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作业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上岗,现场巡查人员应当具有现场实际工程经验。

仪器设备要求

依据合同要求,针对所监测的轨道交通工程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种类、性能、精度、数量等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的基本要求,并提供所用仪器设备表及有效证书各一份。

所用监测仪器设备必须计量检定合格,并在合格证的有效期内使用,其它仪器及量测系统必须依据规范及仪器出厂说明定期校准。

监测工作要求

1)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监测方案、现场巡查方案等,并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查,报建设单位备案后实施。

2)对车站、区间、停车场、控制中心、车辆段(含附属工程)支护结构体系及岩土体,周边环境对象等进行施工监测、现场巡查和综合分析,及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查信息。

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建设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

3)须根据监测方案以及本办法要求及时提供监测报告。

4)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须参加第三方监测单位组织的月度例会。

施工监测各项工作须随时接受监理单位与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督检查。

施工监测单位须全力配合第三方监测的现场工作。

5)编制紧急情况下监测工作应急预案,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核。

在出现紧急情况时,须及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建设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现场情况并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遵守建设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方监测单位职责

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测责任。

第三方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监测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测工作负责。

资质要求

1)应具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国家测绘总局颁发的甲级测绘资质;

2)应具有省级以上计量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3)应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业绩,且既往监测工作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4)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

1)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其委托合同要求,针对所监测的轨道交通工程建立完善的监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①项目管理机构应配置符合招标合同条件规定要求的监测管理人员和监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

监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作业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上岗,现场巡查人员应当具有现场实际工程经验;

②项目负责人:

应具备岩土、工程测量或地下工程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应具有3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经验;

③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具备岩土、工程测量或地下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且应具有3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经验;

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常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在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期间不得随意更换。

2)应根据第三方监测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实施合同范围内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

仪器设备要求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根据第三方监测合同要求,针对所监测的轨道交通工程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种类、性能、精度、数量等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的基本要求;并提供所用仪器设备表及有效证书各一份。

所用监测仪器设备必须计量检定合格,并在合格证的有效期内使用,其他仪器及量测系统必须依据规范及仪器出厂说明定期校准。

监测工作要求

1)独立编制完成合同范围内各工点第三方监测方案,报建设单位组织审查;

2)第三方监测作业开始前,按照计量认证规定要求,完成监测仪器设备的检定、校验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对监测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完成质量安全技术要求和第三方监测方案内部交底工作;

3)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严格按照审批后的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查工作,及时准确的反馈监测信息成果;监测报告中应有对安全情况的总体评价,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有分析意见,并提出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4)必须及时准确地报送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分别按日报、周报、月报形式报送建设单位。

当监测值或巡查信息达到预警标准时,必须立即以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递交书面报告。

5)审核施工监测单位编制的紧急情况下监测工作应急预案,编制第三方监测工作应急预案,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立即启动监测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现场情况并通报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

协助施工单位和施工监测单位做好现场抢险应急处理工作。

6)工程变更或工程进度引起监测信息(监测对象、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等)变更时,应及时按建设单位要求,编制监测信息变更申请报送给建设单位审查和审批;

7)按照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监测技术资料的整理、编制及归档工作(包括电子文件)。

监测管理及监督检查

1)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和施工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工作交底,视情况邀请相关单位参加,交底内容主要有:

①监测点埋设及保护技术要求;

②监测点编号原则;

③监测报表格式。

2)审查施工监测方案,提出第三方监测审查意见,参加施工监测方案的专家评审会;

3)核查并验收施工监测单位埋设的监测测点及测试元器件,提出第三方核查及验收意见;

4)参加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进行基坑开挖、盾构进出洞、矿山法破马头门、联络通道施工、下穿既有铁路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关键节点的施工前组织的包含监测点布设和初始值采集等内容的施工前节点验收。

5)配合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全线监测工作例会,为建设单位评估工程实施风险状况提供依据;

6)日常监测管理应包含如下工作内容:

①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日常报送的施工工况简报,及时核对第三方监测巡查结果与施工单位报送的工况差异状况;

②定期对监测基点的高程或坐标进行复测。

协调配合

1)督促施工单位和施工监测单位做好监测测点、监测设施保护工作及测点受损后的恢复工作,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2)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对施工监测单位监测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对施工监测单位的综合考评;

4)须积极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性意见,在监测工作实施前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及施工单位调查工程情况、收集相关资料,按相关要求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按合同条件及建设单位指令及时进行监测工作,及时反映现场工况,对监测工作提出意见;作为受委托人,第三方监测单位有责任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和施工监测单位的监测进行监督,发现其有不按要求、违反规范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及时通报建设单位核查处理。

5)须积极与施工单位和施工监测单位进行沟通协调,时刻掌握现场施工动态,相互配合实施监测,但应保持监测数据的独立性;监测作业应尽可能与其它工序平行进行,减少对施工的干扰;当第三方监测单位与施工监测单位共用监测点位时,应积极配合,维护监测设施完整。

其它

第三方监测单位在完成合同规定工作内容的同时,应该注意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对监测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建设单位提交合理化建议。

所有监测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2)若第三方监测单位存在下列问题,由第三方监测单位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负责由此造成的建设单位损失。

a)串通施工单位和施工监测单位对原始数据进行造假、涂改、翻抄;接受施工单位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

b)原始记录签名混乱,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编审并冒名签署监测报告;

c)监测报告不按规定加盖监测报告专用章;

d)超越资质和计量认证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监测;

e)参加与建设单位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

f)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监测工作流程

监测工作总体流程

工作总体流程:

施工监测单位进场

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等共同参加的监测工作交底编制监测方案布设监测点并与施工单位自查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测点验收采集初始值并报送监理、第三方监

测单位开始正常监测监测信息处理及反馈

第三方监测单位进场

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对施工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工作交底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同时审查施工监测方案,保证同点监测)与施工、监理单位共同进行测点验收采集初始值并报送监理开始正常监测监测信息处理及反馈

监测方案编制及报审流程

施工监测方案编制与报审流程

1)方案编制流程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方案编制与审查的基本程序为:

施工单位、施工监测单位接受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等共同参加的技术交底

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及复核施工监测单位编制施工监测方案施工监测单位内审。

2)方案报审流程

内审后的监测方案报送施工单位审查

报送相关单位外审(施工监测方案的外审单位为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

风险性较大的工程须组织专家评审(施工监测方案的专家评审工作由施工单位组织)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完成监测方案的修改和优化按照评审意见修改优化后的监测方案内部审核监理单位审批,最终方案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第三方监测方案报审流程:

方案编制完成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报送建设单位并根据需要送有关部门备案。

监测点埋设验收、初值采集复核及施工前节点验收工作流程

施工监测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进行监测点埋设(各监测项目第一个监测点需在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督下完成;其余测点由专业监理旁站监督),监测点埋设完成并通过施工单位初验后,由施工单位提交测点验收申请表(根据工程进度可分阶段按批次验收),监理单位组织第三方监测单位、施工单位对监测点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测点进行妥善保护,施工过程中监测点发生破坏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并重新提交验收;对于不合格测点施工监测单位须在一天内(测斜管在一周内)重新布置,并提交验收。

施工监测单位与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监测点埋设并稳定,且通过测点验收后,于基坑或隧道降水开挖前共同完成连续三次的初始值同步独立采集工作,并在三日内报送监理单位进行核对,监理单位两日内反馈复核意见,各监测单位对不满足误差要求的测点重新采集初始值。

施工前节点验收工作流程

施工单位在进行基坑开挖、盾构进出洞、矿山法破马头门、联络通道施工、下穿既有铁路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关键节点的施工前,必须通过监理单位组织的包含监测点布设和初始值采集等内容的施工前节点验收。

日常监测工作流程

施工监测单位与第三方监测单位按照监测方案开展外业监测、巡查工作

监测巡查信息反馈(施工监测数据信息报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第三方监测数据信息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对比核对施工监测数据与第三方监测数据的差异状况,对异常数据进行分析

监理单位将分析成果报送建设单位。

4监测技术管理

监测对象、范围及项目

1)轨道交通工程结构自身监测:

主要包括轨道交通工程基坑(包括明挖车站、盖挖车站主体结构、车站附属结构,明挖区间、暗挖区间的临时施工竖井、区间风井及风机房、出入段线、停车场及控制中心等)和区间隧道(包括联络通道、泵房等)工程结构自身的监测。

2)岩土体监测:

主要包括基坑工程开挖、隧道工程掘进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岩体、土体、地下水等的监测。

3)周边环境监测:

主要包括基坑工程开挖、隧道工程掘进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轨道交通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高速公路、道路、河流、湖泊等周边环境风险源的监测。

4)轨道交通基坑工程开挖监测范围:

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

5)轨道交通隧道工程掘进施工影响范围:

隧道工程结构外沿两侧2倍隧道底面埋深,联络通道施工对本隧道左、右线的监测范围为施工面前后各20米。

6)特殊情况下需要扩大监测范围时,应由设计单位确定。

7)既有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项目:

由设计方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并结合具体工程特点确定。

8)根据工程需要监测的其它监测对象,参照国家或地方相关规范要求。

各工法监测项目

1)明(盖)挖工程监测项目包括:

围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沉降、围护结构墙(桩)体位移、土体深层位移、地下水位、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和倾斜、地表沉降、地下管线变形、支撑及围护结构受力、盖挖法顶板内力、盖挖法立柱内力和沉降、支撑及立柱变形、基坑底部隆起、土压力、孔隙水压力等。

具体监测项目依据相应的规范、设计文件、监测合同和工程实际情况选定。

2)矿山法隧道工程监测项目包括:

初期支护结构拱顶沉降、初期支护结构底板竖向位移、初期支护结构净空收敛、隧道拱脚竖向位移、中柱结构竖向位移、中柱结构倾斜、中柱结构应力、初期支护结构、二次衬砌应力、地表沉降、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围岩压力、地下水位等。

具体监测项目依据相应的规范、设计文件、监测合同和工程实际情况选定。

3)盾构隧道工程监测项目包括:

地表沉降、管片衬砌变形(椭变)、可能存在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沉降和倾斜、地下管线沉降、土体分层沉降和水平位移、管片衬砌和地层间接触应力、管片内应力、管片间接触应力、土压力、孔隙水压力、联络通道拱顶下沉和收敛、联络通道处的地面沉降观测等。

具体监测项目依据相应的规范、设计文件、监测合同和工程实际情况选定。

4)高架车站和区间监测项目包括:

墩台沉降、梁体竖向变形、梁体应力、钢结构变形等。

具体监测项目依据相应的规范、设计文件、监测合同和工程实际情况选定。

5)上述监测项目未详尽之处,按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各监测项目正负号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测斜、墙顶水平位移以向基坑内变形为正;

2)支撑轴力等围护体系内力以增压为正;

3)垂直位移以向上为正;

4)水位以上升为正;

5)隧道收敛变形以增加为正;

6)孔隙水压力以增加为正;

7)土压力以增压为正。

巡查对象及项目

明(盖)挖法基坑施工现场巡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工况

①开挖面岩土体的类型、特征、自稳性,渗漏水量大小及发展情况;

②开挖长度、分层高度及坡度,开挖面暴露时间;

③降水或回灌等地下水控制效果及设施运转情况;

④基坑侧壁及周边地表截、排水措施及效果,坑边或基底有无积水;

⑤支护桩(墙)后土体有无裂缝、明显沉陷,基坑侧壁或基底有无涌土、流砂、管涌;

⑥基坑周边有无超载;

⑦放坡开挖的基坑边坡有无位移、坡面有无开裂。

2)支护结构

①支护桩(墙)有无裂缝、侵限情况;

②冠梁、围檩的连续性,围檩与桩(墙)之间的密贴性,围檩与支撑的防坠落措施;

③冠梁、围檩、支撑有无过大变形或裂缝;

④支撑是否及时架设;

⑤盖挖法顶板有无明显变形和开裂,顶板与立柱、墙体的连接情况;

⑥锚杆、土钉垫板有无明显变形、松动;

⑦止水帷幕有无开裂、较严重渗漏水。

盾构法隧道施工现场巡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盾构始发端、接收端土体加固情况;

2)盾构掘进位置(环号);

3)盾构停机、开仓等的时间和位置;

4)管片破损、开裂、错台、渗漏水情况;

5)联络通道开洞口情况。

矿山法隧道施工现场巡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工况

①开挖步序、步长、核心土尺寸等情况;

②开挖面岩土体的类型、特征、自稳性,地下水渗漏及发展情况;

③开挖面岩土体有无坍塌及坍塌的位置、规模;

④降水或止水等地下水控制效果及降水设施运转情况。

2)支护结构

①超前支护施作情况及效果、钢拱架架设、挂网及喷射混凝土的及时性、连接板的连接及锁脚锚杆的打设情况;

②初期支护结构渗漏水情况;

③初期支护结构开裂、剥离、掉块情况;

④临时支撑结构有无明显变位;

⑤二衬结构施作时临时支撑结构分段拆除情况;

⑥初期支护结构背后回填注浆的及时性。

周边环境现场巡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建(构)筑物、桥梁墩台或梁体、既有轨道交通结构等的裂缝位置、数量和宽度,混凝土剥落位置、大小和数量,设施能否正常使用;

2)地下构筑物积水及渗水情况,地下管线的漏水、漏气情况;

3)周边路面或地表的裂缝、沉陷、隆起、冒浆的位置、范围等情况;

4)河流湖泊的水位变化情况,水面有无出现漩涡、气泡及其位置、范围,堤坡裂缝宽度、深度、数量及发展趋势等;

5)工程周边开挖、堆载、打桩等可能影响工程安全的其他生产活动。

基准点、监测点、监测元器件的完好状况、保护情况应定期巡查检查。

监测、巡查周期及频率

1)监测点埋设并稳定,且通过测点验收后,应至少连续独立进行三次观测,符合相关规范及标准要求的限差后取其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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