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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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矿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阳泉市矿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2019)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各行政村:

  《阳泉市矿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等七项管理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阳泉市矿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2.《阳泉市矿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3.《阳泉市矿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细则(试行)》

  4.《阳泉市矿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6.《阳泉市矿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7.《阳泉市矿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阳泉市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阳泉市矿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农村资源和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60号)和《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行、管理规范、阳光透明的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资源市场化配置,推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及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服务原则。

必须坚持为农服务、方便群众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设置任何门槛,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2.坚持依法公正原则。

必须坚持权责清晰、合法合规、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逐步探索形成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3.坚持稳步推进原则。

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对于潜在的交易风险认真研究评估,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和保障机制,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产权市场体系建设。

  

(二)工作目标

  1.建成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和信息化平台。

  2.建成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及"三资"管理平台。

  3.引入评估、经纪中介机构,建立抵押融资风险担保机制,引进2-3家金融机构入驻市场。

  三、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性质及功能定位

  

(一)性质。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现阶段主要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是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

流转交易以服务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流转交易目的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

  

(二)功能。

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政策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功能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承担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培育和管理,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和农业生产投融资服务。

  (三)交易品种及交易办法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3.在产权交易市场逐步完善的基础上,按照区政府统一要求,可以融入以下交易品种:

①林权。

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②"四荒"使用权。

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③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④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⑤农业类知识产权。

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⑥其他。

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四、建设内容

  

(一)平台建设

  1.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及职能。

成立阳泉市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需要场地、工作人员等软硬件设施,中心设置招标室、开标室、评标室,设立土地仲裁厅(其中设档案会商室,会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等),其主要管理服务职能包括:

  

(1)负责区域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组织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

  

(2)负责复核经街道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所审核确认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目;

  (3)开展政策和业务咨询、交易数据统计和分析;

  (4)对街道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所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

  (5)开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商业银行及抵押贷款公司、评估机构组织进场等相关服务工作;

  (6)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

  2.街道建立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所,接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业务指导,负责街道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前期审查及上传上报、政策咨询等工作,开展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授权的其他服务。

  3.村设立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负责本村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上传上报。

  

(二)制度建设

  1.确权登记制度。

依法依规对农村综合产权进行权属清理登记,建立农村产权数据库,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奠定基础。

  2.交易管理制度。

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规则和监管办法。

  3.前置审核制度。

制定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前审核制度,对申请交易的产权权属及申请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核。

  4.维权制度。

建立维护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人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制度。

  5.风险防范制度。

探索建立风险警示等预警制度,建立成交鉴证及保证金、风险金等信用保障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农业农村、财政、人社、水利、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编办、人行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农村产权交易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全面负责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和管理日常工作。

各街道也要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本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有关服务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在农村产权交易制度改革过程中,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科技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就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农村产权,出台交易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做好前期政策咨询、产权审查和交易后的产权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工作,加强指导,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抓好落实。

区财政局要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

成立由区纪委监委、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行等部门参与组成的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管理制度体系,使农村产权交易依法、有序、公开、规范进行。

严格执行交易主体准入资格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风险保障制度,加强交易项目后续跟踪服务,开展交易后风险评估和预警报告。

  (四)加大宣传力度。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离不开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刷写宣传标语、召开群众会议等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消除顾虑,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村产权交易工作。

  附件2:

  阳泉市矿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矿区农村产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本区所辖农村集体一定标的额以上产权依法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在阳泉市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所有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五)农业类知识产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八)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九)所有涉农项目资金安排;

  (十)其他项目(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六条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是经阳泉市矿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

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在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服务所),负责本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

  第七条阳泉市矿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在阳泉市矿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经管股),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区农业农村局、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进场交易;协助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矿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流转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

  

(二)流转交易标的持有人的基本情况;

  (三)流转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申请流转交易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流转交易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流转交易的有关证明;

  (四)流转交易标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区农业农村局、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流转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审查通过的,由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区农村产权交易网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挂牌期间,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六条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结合流转交易方的意见,可采取入股、出租、协议转让、公开竞价、招标投标、拍卖等形式组织交易,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竞价拍卖:

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比较简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招标转让:

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以公开竞标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协议转让:

指转让产权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第十八条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流转交易方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权属证书。

  第十九条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除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作价资产量化之外,流转交易程序相同。

  第四章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流转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一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阳泉市矿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流转交易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第二十三条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区农业农村局、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区产权交易中心要规范产权交易工作的档案管理,落实专人专柜保管,防止资料流失,以备存查,并接受上级部门检查、指导。

  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街道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阳泉市矿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区纪委监委、区农业农村集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若转让方与受让方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转让方、受让方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阳泉市矿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阳泉市矿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3:

  矿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证书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以下简称"股权证书"),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本组织成员(股东),用以证明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参加收益分配、抵押融资的凭证。

  第四条股权证书实行"一户一证"制,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印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签发,以户为单位发放。

  第二章记载内容

  

  第五条股权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权证基本信息:

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成员户持有初始成员数等;

  

(二)股权登记:

成员姓名、成员与户代表关系初始持有情况等;

  (三)分红记录:

日期、股数、每股分红等;

  (四)股权变更记录:

变更日期、变更事项、转让与受让户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初始登记

  

  第六条办理股权证书,应当根据以下材料进行初始登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名册;

  

(二)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

  (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四)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初始登记完成后,将相关文书资料归档,并报街道、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章变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

  

(一)发生股权流转、股权变动的;

  

(二)股权户分户、合户的;

  (三)股权户成员(股东)发生变动的;

  (四)股权户代表人发生变动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股权证书的内容需要变更时,申请人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如同意变更,应在7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股权证书应当提供下列申请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股权证书变更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股权户内成员(股东)同意变更意见书;

  (四)变更涉及的原股权证书;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

  第十条变更完成后,及时调整《成员(股东)名册》,将相关文书资料归档,并报街道、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村组织需在信用社或银行单独开设监管结算帐户,禁止多头开户;办理资金结算事项应当实行村级组织"双印鉴"管理。

村集体法人的银行预留印鉴应由"三资"中心保管。

  第十八条严禁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严禁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保管集体现金和经手现金收支事项。

  第十九条现金支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超过1000元的支出,原则上实行银行转帐结算。

  第二十条村组织现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开户信用社(银行),不准坐支,不准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一条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报账员保管,严格银行结算制度,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提取现金备用金为2000元。

  第二十二条报账员应准确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章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村组织应当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村组织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货币资金、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借款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二十五条村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村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禁止账外设账、坐支现金。

  第二十七条村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八条村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村组织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年终前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村组织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三十条村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

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终前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村组织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财产保全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三十二条村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内部控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组织在村级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村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组织事前提出并作预算,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筹资额度不得突破最高限额,造成农民负担。

  第八章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村组织应建立债权债务台账,登记债权债务的总额、构成、用途,债权清收方案、债务化解方案、还款计划、资金来源等。

  第三十七条村组织每年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对,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收回和偿还。

对有偿还能力的农户或单位,要通过多种措施常年催缴;对确无偿还能力的农户或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通过成员(代表)会议确定减免金额,报三资中心核销,核销对象和金额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对债权债务变动情况要及时核算。

村会计负责本村债权债务核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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