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程序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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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矿权许可(划定矿区范围)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1、是否属于市级发证权限;
2、地质勘查报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申请范围内的矿业权设置情况;
4、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是否与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相适应;
5、是否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
6、申请矿区范围是否与资源储量状况相适应;
7、申请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开采标高是否正确,矿区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8、与相邻矿业权的关系及处置;
9、是否有共、伴生矿资源及综合开发利用意见;
10、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写是否正确;
11、申请材料相关数据是否吻合、一致;
12、拟建矿山服务年限的初步情况;
13、申请范围与矿床整体开发的关系;
14、是事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采矿权人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矿管处审查后符合要求的,报局领导审批。
30个工作日;
1、省国土资源厅同意新设该采矿权的批复文件;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开办矿山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
拟申请开采矿产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
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一般1:
2000),矿区范围的各拐点按顺序编号,以国家3度带直角坐标标定);
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开采小型(含小型)以上矿床的甲类矿产资源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还要提交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
开采矿泉水和地热水资源的要提交《饮用天然矿泉水(或地热水)评价报告》和《天然矿泉水(或地热水)技术评审鉴定证书》。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砖瓦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勘查许可证注销通知书。
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中之一;
外商投资企业需有省人民政府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需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工商部门规定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件)。
(所有资料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外,均为原件,一式四份)
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延续登记)
1、是否在规定时间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2、延续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3、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将《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和有关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矿管处审查后符合要求的,报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
2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不包括集体会审时间)。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3、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市级或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完毕情况、依法开采情况的证明;
5、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及缴纳采权价款(出让所得)的发票复印件;
6、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及缴纳备用金的发票复印件;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申请变更的理由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4、扩大矿区范围的;
(1)在申请扩大范围内是否有其他矿业权;
(2)申请扩大范围的地质资料;
5、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是否有变更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
6、变更开采方式的,是否有相应的开发利用变更方案;
7、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是否有相关工商管理部门证明材料;
8、因采矿权转让的,是否有批准采矿权转让文件。
采矿权人填写《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准备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
4个工作日(不包括集体会审时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矿区平面范围的,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一般1:
2000,矿区范围的各拐点顺序编号,以国家3度带直角坐标标定);
4、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完毕情况、依法
开采情况的证明;
6、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及缴纳采权价款(出让所得)的发票复印件;
7、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及缴纳备用金的发票复印件;
8、扩大矿区范围部份的地质资料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9、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扩大矿区部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采矿权转让的,转让批准文件;
11、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的有关材料;
12、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
二、申报条件
1、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2、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
受理、现场踏勘、告知听证、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部7号令一般为15个工作日,特大型项目经批准可延长为30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1、建设项目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原件1份)。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或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受理函(原件1份)。
5、如是重点项目、财政项目、上报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如项目选址位于地质灾害多发区的,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意见(原件1份)。
不收费。
4、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1、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
受理、审核(现场踏勘)、告知听证、报市政府审批。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不包括地价会审)。
1、立项批文(原件一份);
2、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一份);
3、用地预审意见(原件一份);
4、用地规划红线图(原件一份);
5、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原件各一份);
6、其他相关材料。
按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价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划拨土地按征地实际成本和国家规定税费收取土地价款。
七、收费依据
浙财综字〔2002〕78号。
5、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办理农转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
三、办理程序
受理、现场核实、审核、审批、发证。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3、申请用地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
4、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可行性研究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及其他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6、用地规划红线图(原件1份);
7、环保、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原件1份);
8、总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
9、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转让(租赁)合同(原件1份);
10、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土地收益的发票(复印件1份,需原件校核);
11、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12、实地踏勘表(原件1份);
13、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1份)。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耕占税、耕地开垦费、有偿使用费等
浙财综[2006]148号;
浙政发[2000]292号。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4个工作日。
浙政发[2000]292号;
浙政发[2008]38号文件。
7、临时用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1、工程施工、堆料、运输和地质堪查需要;
2、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
受理、审核、告知听证、审批。
1、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
2、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1份);
4、申请临时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国有土地与土地行政部门签订集体土地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
按三年平均年产值收取土地复垦费;
按3元/平方米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
浙财综字〔2006〕125号。
8、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
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项目受理→资料审核→权属确认、面积量算(有变动)、地价评估集体定价→报政府审批→市局与用地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收取税费土地登记。
4个工作日(不包括地价评估、集体会审和报政府审批时间)。
1、要求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书(2份);
2、原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
3、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4、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意见书(规划红线图)(1份);
5、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2份)。
收取土地出让金。
收费依据:
浙财宗字〔2006〕25号
9、土地开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第十七条;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
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受理、现场踏勘、审核、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政府审批。
30个工作日。
1、申请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区现状图;
4、项目区规划图。
10、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七章。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受理、审核(现场踏勘)、审批。
3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用地即办;
非住宅和3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用地5个工作日(不包括地价评估、集体会审和报政府审批时间)。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二手房、房改房等);
1、地产交易申请审核表(窗口领取,原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3、房地产转让协议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协议、赠与协议、分家析产协议、离婚协议(判决书)等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是拍卖的须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4、受让人房产所有权证或房产登记收件单(复印件一份,如是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还需提供转让人原房产证复印件1份);
5、转让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如非住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还需提供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份);
7、如土地座落有变动,需提供门牌证(复印件1份)。
收取土地交易手续费和土地出让金。
浙价服〔2003〕78号;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七章。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抵押: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土地使用抵押申请审核表;
2、土地证及复印件一份;
3、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复印件一份;
4、抵押合同和主合同(抵押物清单中必须写明土地情况);
5、个人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
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复印件;
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单位还需经办人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6、如土地使用权转借他人抵押贷款,需提供第三方抵押承诺书;
7、其他相关材料。
五、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即办。
不收费
1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第二十三条;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第
十九条。
1、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
2、已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已落实补充耕地措施。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受理、审核(现场踏勘)、征地协商、告知听证、签订协议、上报审批。
3个工作日(不包括集体会审和上报审批时间)。
1、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5、征地红线图;
6、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7、水利、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8、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书(无压覆重要矿产和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不需提供);
9、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界图(统一标注80坐标系,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
10、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11、补充耕地项目的有关文件、补充耕地协议和图件资料或耕地开垦费凭证;
12、出让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入股(出资)决定书草案(划拨用地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13、地价评估报告及估价结果确认书(划拨用地不需提供);
征地成本费、征地管理费、国家税费、出让金。
国土资源非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程序
1、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
3、《土地登记办法》。
经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受理、调查、审核、公告、报批、登记、发证。
(一)土地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是单位的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经年检的副本复印件、持原件核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3、委托申请登记的,持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代理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资质、代理人资格证书。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原件);
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
3、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划拨土地协议书》(原件);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和招拍成交确认书、特别约定(补充合同)及拍卖须知(原件);
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契税等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6、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7、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8、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9、国有土地交付记录表(原件)。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办理初始登记还需提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土地、房产测量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核验收意见(含验收人员名单、原件)。
(五)土地出让金、契税及有关费用缴纳凭证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六)其他证明材料:
1、规划红线图(原件)、规划平面布置图(原件);
2、地名办出具的门牌证;
3、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查手续上报审批;
承诺时限:
报件齐全、无权属争议3个工作日(不包括土地登记公告期限)。
六、收费标准
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变更登记费参照执行):
党政机关、团体在2000m2(含2000m2,指土地使用面积,下同)以下200元/宗地,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5元,最多不超过700元/宗地。
企业在1000m2以下100元/宗地,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在5000m2以下300元/宗地,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在100m2以下13元/宗地,每超过50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其他用地按国家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土地注册、登记、证书工本费:
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
普通证书,单位每证10元,个人每证5元(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计价费[1997]2257号,计价格[2001]1734号。
2、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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