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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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

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老龄办市医保局

2017年10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号)等文件要求,坚持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17年底,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为医养结合机构)。

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到2020年,符合我市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基本建立。

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比例达30%以上;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面向老年人的康复治疗室;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5%以上;大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疾病预防、慢病管理、急症治疗和基本康复医疗等服务。

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共建机制

1.签订合作协议。

各养老机构(含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站、农村幸福园或院)可采取与周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以签约合作的形式确定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事宜,结合分级诊疗制度,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2.提供医疗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二)推进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1.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含内设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

优先支持养老机构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养老机构拟新设医疗机构的,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闽民福〔2016〕195号)的要求给予办理。

2.开展康复服务。

养老机构可设立康复区和康复中心,配备专业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开展专业化的康复服务。

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疾病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与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服务项目结算。

3.纳入医保范围。

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医保范围。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按照有关要求,经评估验收合格后纳入医保定点服务范围。

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内设医疗机构(含签约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按服务项目结算。

对发生病情变化的入住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养老服务机构结算。

同时,属于半失能或失能的老年人发生的床位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结算。

养老机构通过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就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合作等方式,经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后接入开通医保定点端口,结算医疗费用,为办理登记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由定点服务机构免费提供限定的基本药物。

(三)提升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

1.支持医疗机构设置养老病床。

支持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推进公立医院和专科医院开设老年病科,适当增加老年病床,推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比例。

鼓励开展临终关怀服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有条件的可在原设康复病床基础上增加养老病床数,每所医院达到25~50张,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床位使用率低于60%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调整一定床位为养老病床位或康复床位。

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的,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闽民福〔2016〕195号)的要求给予办理。

2.设置医疗分支机构。

医疗机构可在同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医疗分支机构。

3.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

基层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或者与养老机构合作,拓宽医养结合服务渠道。

4.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试点。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开展面向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推动远程医学影像、远程监护、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积极向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服务,并向各类养老机构和社区纵深扩展更多应用,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5.落实就医便利服务。

全面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开设老年人绿色通道,在挂号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提示牌,医疗机构导医人员为其就医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对行动不便老年人还提供轮椅、推车,以及由医院安排的包括志愿者在内提供的护送服务;在新建医疗设施上尽量考虑老年人生理特点,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

(四)推进医疗卫生延伸村居居家养老服务

1.推广“村居、居家养老机构+村卫生所(室)”服务模式。

发挥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网络,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与当地养老服务机构无缝对接,为小型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关爱之家和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院(园)的老年人提供健康养老指导、基本公共医疗卫生等服务。

2.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

对60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检、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

3.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将居家养老的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优先签约并提供健康管理和基本医疗服务。

对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健康管理等适宜的上门服务。

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项目,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推广老年人慢性病“三师共管”(二、三级医院的专科医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全科医师和经过培训认证的健康管理师)的模式,积极利用“互联网+医疗”技术,为老年糖尿病、高血压病患者等提供个性化、全程、连续性诊疗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4.大力推进失能、慢性病老年人康复服务。

建立医院、社区、家庭多层次的医疗康复护理体系,构建以社区和家庭为主体的“养医康护”一体化服务平台。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康复能力建设,为小型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关爱之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

政府资助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配备必要的康复辅助器具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五)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

1.丰富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健全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位,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2.推动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之间的深层次合作。

积极发展养生保健、康复服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至少与1~2所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在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康复、护理、养生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诊室。

3.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4.建立中医药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加强养老护理人员中医药技能培训,鼓励开发、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产品,普及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

(六)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1.支持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

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开办具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与能力的老年医院、老年康复医院、老年健康管理中心等医养结合机构。

对于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同等享受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

2.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

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三、保障措施

1.政策保障。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整合现有资源,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医养结合项目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对养老用地规划,保障养老用地指标,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明确供地方式,落实优惠政策;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给予税费优惠;加大公共财政补贴力度,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站运营补贴政策;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奖励优秀养老机构;拓展投融资渠道,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建立养老责任险投入机制;完善行业监管,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服务业考评机制。

以上这些方面的政策,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4〕125号)文件执行,并抓好落实。

二级以上医院增设的养老病床、开展临终关怀服务和乡镇卫生院调整为养老病床、开展临终关怀服务,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参照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给予补助。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执行。

新规划建设的居住小区和社区,应按规定保障医疗、养老等相关设施配套。

新规划建设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在周边预留养老机构建设用地。

企事业单位、个人经规划批准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临时改造和利用,兴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变更。

2.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将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同等对待。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人员培训规划。

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建立实训基地,构建教学管理与实践运用有效衔接的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培训模式。

开展多种形式的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培训。

有序引导更多社会志愿服务人员参与养老护理服务,建立养老服务志愿者登记储备制度。

3.加大信息支撑保障。

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

建立老年人健康看护网络系统,支持医疗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4.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实现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医养结合服务领域,积极开发长期护理商业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养老机构都要配备相关康复设备,开展康复服务。

四、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内容,成立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指导小组,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

2.明确部门职责。

卫生计生部门要将促进医养结合发展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内容来抓,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老年康复医院和临终关怀医院,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推进医养结合服务社区化。

民政部门要把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加快发展具备医疗服务能力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并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项目审批上提供一站式的便捷服务,积极争取国家、省各项支持。

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投入,按政策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医管部门要完善医养结合机构的医保政策,将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单位,支持养老护理员教育培训、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等。

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对建设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等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项目的机构,在规划审批和用地上给予优先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积极出台相关配套衔接制度,确保医养结合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共同支持和推动医养融合,提高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3.做好许可审批。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审批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

对违反相关规定,任意提高许可标准、人为设置准入条件、互相推诿扯皮或不作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申办人拟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

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政策宣讲、筹建指导工作,制定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开办或内设医疗机构,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要求的,不予批准或予以取缔。

4.建立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监管制度。

各县(市、区)要建立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监管制度。

要加强医疗行为的监管。

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健全医疗卫生规章制度。

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要上墙公布;规范医疗文书,建立入住老人的健康档案;开展的医疗服务应在核准的诊疗科目和技术准入范围内进行,内设医疗机构不得向社会服务。

要加强护理员的监管。

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内工作人员的医疗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5.抓好试点示范。

按《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漳州市民政局关于遴选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漳卫家庭〔2017〕6号)六种类型的标准在全市遴选一批养老、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市级试点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要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选择综合实力强、有代表性的养老、医疗卫生机构做为试点先行先试,逐步推开,每个县(市、区)每种类型至少要申报1个(漳州、台商、常山开发区不限类型各2个)医养结合项目试点。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帮助解决试点中存在的困难。

6.加大宣传倡导。

大力宣传《漳州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关注扶持参与健康养老事业。

深入挖掘医养结合试点经验,加大典型宣传和示范推动,营造有利于健康养老的社会氛围。

在电视台和报刊等开设健康养老专题栏目,组织开展健康家庭行动,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健康养老理念,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深入开展。

7.强化考核督查。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市实施意见,细化具体的政策措施,制定当地医养结合工作实施方案。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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