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范文安保合同(4篇)(共16页)103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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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合同(4篇)
本文目录XXXX年安保合同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煤矿治安保卫管理承包合同书
安保人员合同范本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公司住所: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公司住所:
邮编: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派遣企业内损安保工作人员及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派遣人数、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及工作调整。
(一)、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为下列地点,派遣约定人数的企业内损安保工作人员,为甲方提供24小时不间断保安服务。
1、工厂一:
地点:
上海闵行**区xx号。
人数:
32名。
2、工厂二:
地点:
上海松江申xx号。
人数:
13名
3、工厂三:
地点:
上海闵行**区xx号。
人数13名、另:
犬2条。
(二)、工作内容:
负责维**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及工作秩序;
负责保护甲方财产及甲方人员的人身安全;
负**区内的消防措施的日常检查和管理;
负**区人员的进出检查管理;
负**区货物及物品进出的检查和核对;
负**区内巡逻和治安防范;
(三)、乙方向甲方派遣符合甲方要求的企业内损安保人员6名,为甲方元江路工厂提供每天夜间(17:
00-8:
00)以及节假日的保安服务。
1、乙方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为:
负责保护工作期间甲方的财产安全;
负**区内的消防措施的检查与管理;
负**区巡逻和治安防范;
(四)、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调度和安排乙方派遣人员的工作,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安排或调整乙方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场所。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服务费用:
1、服务费总额:
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
人民币十四万八千八百元整。
其中:
工厂一:
服务费为人民币七万四千八百元/月;
工厂二:
服务费为人民币二万八千二百元/月;
工厂三:
服务费为人民币三万三千二百元/月;
工厂四:
服务费为人民币一万二千六百元/月;
扣除乙方同意给与甲方按合同总价5%的折扣,甲方实际应支付的服务费用总额为:
人民币十四万一千三百六十元整。
2、费用的结算方式、支付时间:
服务费用按月结算:
甲方应于当月的前,将约定实际应支付的服务费用,按乙方的付款通知要求,足额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3、上列服务费用包含乙方的管理费用及乙方派遣人员的劳务费、社保福利、保险费、培训费、安家费、交通费、制服费、器械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管理乙方派遣人员的日常工作,并对乙方雇员在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及建议。
(2)甲方应向乙方派遣人员告知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岗位操作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
(3)甲方如发现乙方派遣的保安人员有不能胜任保安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后,由乙方负责调换。
(4)甲方应认真听取乙方在安全管理与保护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及时协助乙方完善安全保卫制度与措施。
(5)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做好**区安全防范有关事宜的交接工作。
(6)由于乙方派遣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对于按甲方要求或安排的加班加点乙方派遣人员,甲方应按按¥12元/人/小时人民币的标准支付乙方加班费用。
加班费用与每月服务费用一并支付。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派遣人员负**区域内的夜间巡逻,进行防火防盗安全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
如发现火警及其他安全隐患,除应及时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外,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区域内发生的治安案件,应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及时告知甲方有关领导,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对于发现的现行犯罪嫌疑分子,应及时报告甲方有关领导或扭送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2)乙方派驻的保安人员,受甲乙双方的双重领导。
乙方按协议约定派遣保安人员,开展保安服务工作,并负责对保安人员做好教育培训、奖惩等管理工作。
甲方按协议检查监督乙主派遣人员的工作。
(3)乙方有责任做好派遣人员的招、录、退等工作。
在选聘过程中严格审核,做好派遣人员的个人背景调查,给甲方选派符合条件的派遣人员。
(4)乙方有责任做好派遣人员在当地的生活安排,并组织必要的岗前培训。
(5)乙方应严格管理及监督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工作,保安人员执勤时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和纪律,文明礼貌待人。
(6)乙方应定期提供派遣人员的内部岗位培训,对不符合录用要求或违纪的人员及时清退、更换。
(7)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教育派遣人员员遵纪守法,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6)有关派遣人员的劳务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协助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7)乙方负责为派遣人员交纳国家规定的保险费。
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乙方有责任协助保险公司做好事故的理赔工作及有关的善后工作。
(8)乙方有责任分阶段向甲方提交工作报告,汇报工作进程并对在工作中所发现重大问题及处理结果提交报告。
五、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当事人如提出解除本合同,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负责处理有关事项的交接工作。
否则须按合同约定的一个月的服务费用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多次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支付服务费用。
如未按期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应以本月应付服务费用千分之四的标准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合同的续签、终止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如果当事人一方欲续签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经对方同意后,双方协商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续签合同的要求,本合同期限届满后,自然终止。
七、本合同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遇有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及时修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争议的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
代表(签):
日期:
日期:
安保人员合同范本2
甲方: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法人代表姓名
乙方:
(保安人员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的工种为保安人员,工作地点为。
在合同期内,乙方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安排。
二、合同期限采取固定期限。
合同期限为贰年。
即从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壹个月(续订合同的不包括),即从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三、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工资方式支付乙方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10日前,月工资元,奖金按甲方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安全、卫生设施等,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或甲方制定的工作规程。
五、劳动纪律:
甲方应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乙方行为规范,并在乙方上岗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同时督促其实施。
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保守本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秘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甲方可依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行政处理。
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聘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考核不合格或有2年考核基本合格;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九、聘用单位超编、撤并等客观原因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裁减合同教师。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参加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群团组织工作的;
4、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5、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十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的;
4、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因本合同约定第七条和第十条所列情形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十三、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损害后果和责任大小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应本合同第十四条中订明)。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若出现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违约金额为XXXX年元。
2、乙方工资,甲方按月发和押金两部分发给:
月发每人元甲方于每月10日支付;每学期结束前一天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每人每月200元押金。
十五、本合同没有订明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订明的事项,与新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劳动争议处理:
若发生劳动争议,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不服仲裁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合同签订后,应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鉴证。
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一份归入个人档案,一份交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鉴证单位:
签订日期: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XXXX年安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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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
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
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
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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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
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
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
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
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煤矿治安保卫管理承包合同书XXXX年安保合同(4)|返回目录
xx煤矿治安保卫管理承包合同书
为进一**区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我矿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充分调动广大治安保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区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为深化企业改革保驾护航,经矿研究同意制定本合同。
一、承包方式:
集体承包。
责任人:
保卫科科长。
二、承包时间: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三、承包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条例》,尽职尽**区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和杜绝治安案件、群体事件发生及qqq练习者并且达到“六不准”。
2、杜绝各类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协助上级和地方治安管理部门**区治安秩序。
3、加强生产、生活治安保卫工作,保证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保护企业领导人的安全。
4、加强治安巡逻管理,防止重大盗窃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火灾)事故发生。
5、定人员xx人;包费用指标全年xx万元。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承包内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以及本矿规定的治安保卫指示精神。
3、有为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