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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管理暂行规定G1

分包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制定《分包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公司所属分包工程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分包单位承担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内的全部条款的责任。

公司制定的分包合同文本是总包、分包的重要组成依据,分包单位应遵照分包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完成合同签订后,其主要管理人员和前期施工队伍应及时进场,合同签订后7天内应具备正式施工条件。

除总包单位同意的劳务分包外,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总包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分包单位完成工程量的60%结算(该款项在建设单位支付了相应款项后支付)。

第三条:

分包单位进场程序:

1、进场前十天内提出进场申请(提供单位资质、人员组织架构、通讯录等相关文件);

2、办理临水、临电使用手续(根据分包单位工程量的多少缴纳水电费押金),分包单位从总包单位表后安装独立施工用水、电表。

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每月向总包单位缴纳水电费,施工场地内水电管线由分包单位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

3、进行场地移交及其它有关进场手续。

第四条、分包单位应认真落实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项目部组织架构,并及时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落实生产、生活设施的搭建,现场平面布置及周边环境具备文明施工要求,机具、设备、材料和前期队伍早日进场,创造条件,按合同要求早日开工;

2、认真熟悉施工图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验收标准,在施工前提交图纸会审申请表,参加图纸会审并整理会审纪录;

3、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技术方案,经公司总工审批后,同时呈报项目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核审批;

4、积极配合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对外联系和沟通,主动协调相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关系。

对以上四项准备工作不及时和不到位而影响开工时间的按节点工期延误进行处罚,即每延误一天给予3000~5000元罚款。

第五条、分包单位人员管理:

1、管理人员,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人员安排需要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分包单位每违反一项(或一人),需支付罚金1万元。

分包单位以下人员经总包单位、建设单位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分包工程范围,否则每天每人次分包单位支付罚金1000元。

同时,分包单位应尽快用总包单位、建设单位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有权更换如下人员:

(1)建设(监理)单位、总包单位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进度(非总包单位原因)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熟练)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

(2)不能积极配合建设(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3)违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

(5)与分包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6)与分包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2、工人:

分包单位必须向总包单位提供其管理人员及劳务工人花名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并及时为工人办理暂住证、出入证(平安卡)及其他用工手续。

必须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质量及安全技术交底。

第六条:

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转发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总包单位允许,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单位不得直接致函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也不得直接接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指令。

如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每次1-3万元的罚款,而且总包单位将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七条:

各分包单位应编制分包工程总体网络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网络进度计划。

在施工方法上采用分区分段流水作业,并有利于总体协调,在施工顺序上应采用交叉施工并有利于成品保护,在工期管理上要局部服从大局、积极配合总体进度和售楼形象上进行组织协调和量化管理。

对总工期和各节点工期造成影响的分包单位,公司处罚规定如下表:

施工单位

总工期

节点工期

对应工序影响

土建分包单位

每延误一天3000元罚款

每延误一天3000元罚款

影响各专业工序1000元∕天

各专业施工分包单位

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并负责总包和相关专业的罚款

每延误一天罚1000元,并负责总包和相关专业的罚款

每延误一天罚1000元,并负责总包和相关专业的罚款

土建分包和专业分包单位

不配合售楼形象按总工期延误处罚

不配合售楼形象按节点工期延误处罚

不配合售楼形象按专业工序延误处罚

土建分包和专业分包单位

不配合竣工验收按总工期延误处罚

不配合中间验收按总工期延误处罚

不配合工序报验按总工期延误处罚

土建分包和专业分包单位

不配合资料备案按工期延误加倍处罚

不配合专业资料备案按节点工期延误加倍处罚

节点验收资料不合格或整改不及时,一次性罚款5000元∕天

第八条:

公司工程质量目标管理有关规定

1、公司质量目标:

·主体结构工程优良率100%;

·项目综合验收合格率100%;

·工程质量满意度≥95%;

·每个项目工程质量投诉≤4次。

2、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标准:

(1)主体结构分阶段中间验收合格率100%,地下室及屋面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2)装饰装修、给排水、机电安装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100%,厨卫间及外墙防水工程隐蔽验收一次合格率100%;

(3)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及规范规定,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减少质量通病,质量缺陷返修率≤5%;

本条第1、2款中百分率是总包单位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标准,每少1个百分点给予分包单位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工程质量投诉(防水工程及使用安全)每增加1次,给予分包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如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分包单位必须无偿返修至合格标准,并按照完成产值的80%结算,如不能补偿总包单位的损失,分包单位应补足总包单位的损失。

分包单位对完成工程部位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九条:

加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总包单位将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工程部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强化质量管理。

对不配备或配备不全的分包单位处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书价5~10倍的罚款。

对不认真学习和不坚决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对总包单位品牌造成威胁和负面影响的分包单位,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文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文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建设(总包)单位指定样板或品牌的材料和设备

建设(总包)单位指定样板或品牌由分包单位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进货时建设(监理)和总包单位按样板质量验收时如发现不符合样板质量要求或未按照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分包单位必须向建设(总包)单位支付材料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且分包单位必须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设计变更

1、建设(总包)单位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

分包单位不得擅自修改。

2、建设单位有权对图纸进行变更,符合施工规范及施工手续的分包单位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符合施工规范及施工手续的,分包单位有权拒绝施工。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后,分包单位才能按图进行施工。

3、分包单位如需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须经总包(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

4、分包单位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总包(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后实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分包单位未及时发现施工图中的错漏而导致返工窝工的,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而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

1、分包单位施工质量问题或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分包单位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必须在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发生后10天内办理完签证确认手续(其中一份原件交建设单位备案,一份原件交总包单位备案)。

不允许超过10天后补办签证,不得以签证复印件作为结算资料。

签证手续不完整的,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签证手续不能补办。

若超过10天未办理完签证手续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控制分部分项目标控制制度

为规范公司各在建项目的现场质量检查制度和检查重点,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的内容规定,本制度确定下列八个分部工程及其所对应的分项内容为控制目标;

1、基础工程

本分部工程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又属隐蔽工程项目,因此要求本分部工程的质量必须达到合格,争取优良。

分项工程控制点:

·基础验槽;

·核验轴线:

垫层施工完毕后要进行基础轴线的复核工作;

·锤击沉管灌注桩的贯入度与设计承载力的对应关系,复打、拨管时的缩颈、断桩;

·预制桩的接桩对焊、截桩、贯入度及桩长控制;

·人工挖孔桩端持力层检查;

·冲(钻)孔桩的泥浆性能,入岩、终孔岩性鉴定,清孔沉渣厚度控制,遇溶洞、斜坡岩时的处理。

·桩基检测报告和桩位复测报告。

2、主体工程

本分部工程包括建筑的各主要受力结构,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

分项工程控制点:

·防水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落实;

·各梁、柱、墙轴线、标高要求每完成一层后复查一遍;

·梁、柱核心区配筋及混凝土浇捣;

·混凝土标号分层、分段不同时的施工措施;

·后浇带的施工措施;

·悬挑板、梁负筋位置;

·板钢筋施工中定位;

·阳台、卫生间、厨房等板面低于本层楼面板;

·填充墙与柱的交接处的拉结构造,构造柱的施工;

·墙体材料的强度和墙体防开裂的设计与施工措施;

·门、窗边的砌体技术处理。

3、楼地面工程,分项工程控制点:

露台、卫生间、厨房等防水设计与施工措施。

4、屋面工程,分项工程控制点:

屋面防水层做法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5、门窗工程,分项工程控制点:

外窗框底槽及侧壁中部应充填膨胀泡沫剂,两侧水泥砂浆应压实抺光,并增加防水密封胶。

6、给排水工程,分项工程控制点:

·管道材质、管材类型的选择;

·管道除锈及防锈处理;

·管卡、吊杆间距;

·给水系统试压和试验;

·管道穿外墙、楼面板、屋面板的防水套管;

·首层室内外的各类管线平衡问题。

7、电气工程,分项工程控制点:

·安全接地、防雷接地、工作接地及其接地电阻;

·电源插座、开关及各类配电箱距地面的高度和适当的定位;

·各类配电箱壳体应接地;

·穿线套管采用焊接钢管时的电气连接性,采用PVC管材要具备阻燃性;

·管线弯折(线路弯折)过长时应设过路盒,管线端头装封口套箍;

·电线连接分色施工的规定。

8、外墙饰面工程,分项工程控制点:

·打底灰平整、阴阳角直挺;

·外饰面材料尺寸规矩、无色差;

·墙面砖缝要求横平竖直、缝宽均匀;

·填充墙与混凝土柱间应挂网,分层批荡。

9、其它,散水坡与建筑物留沉降缝,散水坡纵向切温度缝;雨水管出口接弯头,弯头下设支承墩。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1、凡装饰工程(外墙、室内等)、墙体砌筑、抹灰、给排水管道的接头等全面施工前,分包单位必须做“施工样板”(须有小样或排版图)。

分包单位应提前三天报总包、监理和建设单位,由总包、监理和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按样板的标准全面施工。

样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分包单位自行全面铺开施工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有权下达暂停工令,造成返工,其一切损失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

2、重点部位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1)给排水材料、配件及防水材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见证并送检,经检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厨房、卫生间给排水及地漏等安装试压、抗渗检验应由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共同参加验收;

(3)厨房、卫生间应在砼结构梁板面上做宽度同墙厚、高度大于120mm的砼返边,浴卫间防水高度大于1.8m,沉箱回填陶粒或经过筛的煤渣,沉箱回填面层增加一道防水,门槛石采用1∶2水泥防水砂浆找平,并用实贴加密封胶塞缝处理;

(4)防水批荡应满足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防水批荡及防水涂膜施工工序验收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及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共同参加验收;

(5)分包单位应对地下室底板及外侧墙、后浇带、沉降缝、施工缝、屋面、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和厨卫间的防水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过程实行有效监督和旁站监控,每道工序均应按隐蔽验收程序执行;

(6)外墙面及大堂入口处墙地面的饰面砖工程质量的优劣对建筑总体效果影响极大,加强特殊部位工程质量控制极为重要,施工过程应先做样板,经建设单位和设计确认后方可正式施工。

(7)广东地区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GB50300-2001、GB50210-2001及GB50325-2001规范防水分部分项工程的要求,还应满足设计要求和DBJ15-19-97的规定。

(8)防水工程保养与维护应严格执行DBJ15-19-97第六章规定要求,相关要求应列入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以上8条是公司对装饰装修工程尤其是防水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管理重点,各施工队应遵照执行,工程部对其作为重点管理,对执行不力应及时下达书面通知要求分包单位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每一项,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质量缺陷的每一项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质量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分包单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令第80号文和第81号文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工地巡查制度

为确保质量、功能保证体系的顺利实施,工程部、质安部建立一个包括部门经理、各项目负责人参加的工地巡查制度,工程部经理为巡查召集人。

其目的是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各项工作、各个环节的运作情况以及重点工程、关键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以实现工程项目高速、优质、高效、低耗的目标。

其主要巡查内容如下:

1、是否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定和操作规程;

2、主要建筑材料的性能和技术要求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3、核查施工组织措施是否落实;

4、土建与各专业施工队伍之间的协助配合情况;

5、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执行情况;

6、各类工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7、安全措施的审查。

第十六条:

如分包单位每月(季、年)未及时报送月(季、年)度施工计划和完工报表,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处以2000元/天的罚款,并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直到分包单位改正;如不按时报送周计划及施工周报,分包单位接受1000元/次的经济处罚,总包单位有权从任何一期工程款中扣除此笔款项。

如分包单位相关人员未能准时参加或无故不参加总包单位召开的施工调度、协调会议,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处以2000元/人·次的罚款,罚款在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分包合同规定由分包单位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等),如分包单位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总包单位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分包单位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分包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公司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是:

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死亡事故为零;

一般安全事故≤3‰;

无区、县级以上安全通报或停工等不良影响;

建筑面积5万㎡以上,高度100m以上的项目工程确保省市文明样板工地;其他各项目争创省市文明样板工地。

第十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一般规定:

1、分包单位安全文明管理须达到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要求和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总包合同约定的标准,如因分包单位原因发生各种处罚,均由分包单位承担。

总包单位保留在建设单位处罚的基础上追加罚款的权力。

2、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分包单位应在开工前一周内制订详细的安全和文明施工奖罚制度并提供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计划报总包单位、监理公司及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指定具有执业资格的质量安全负责人。

3、分包单位必须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投入,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安全管理要求;否则总包单位有权委托他人施工,所需费用另加20%管理费从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中扣除。

4、分包单位编制施工平面布置图时,应着重从便于施工和建设单位销售两个方面考虑,该施工平面布置图必须经总包、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批准后才能实施,应根据施工进度逐步调整、完善。

工地围墙、排栅、办公室应按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品牌管理原则及城管部门要求统一进行布置和美化。

5、施工期间,分包单位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人货梯、升降机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分包单位每次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1000元。

建筑余泥、垃圾或剩余材料,分包单位必须及时清运出现场,否则总包单位可以随时安排其他队伍清理,除所发生一切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外,总包单位还将处以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

6、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缴交相应费用及办理有关手续,分包单位造成的罚款等全部责任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现场排水、排污分包单位必须做沉淀池或化粪池,经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或排污井,如出现市政部门就排污、排水的事宜收取罚款,一切由分包单位负责。

7、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直接责任外,均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如人员伤亡、严重火灾等,应立即报告总包单位及建设单位),除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外,每次总包单位将在建设单位罚款的基础上追加罚款。

8、在施工现场按消防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用高压水龙头、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遵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标准和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提示》(2006-3-15)有关要求。

安全检查评分及奖罚有关规定:

按JGJ-59-99,由总监或总监代表组织建设单位及各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参加的周检查

周检查评分90分以上,奖励500元-1000元;周检查75-90分为合格,鼓励创优良;周检查75以下为不合格,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

按JGJ-59-99,由工程部、质安部经理组织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安全主任、各分包单位负责人及安全员参加的月度工程巡查

月巡查评分90分以上,奖励1000元-2000元;月巡查75-90分为合格,鼓励创优良;月巡查75分以下为不合格,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1万元罚款;隐患较严重,随时可发生事故的,给予1万元-5万元罚款。

按JGJ-59-59,由主管部门组织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总监、各施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员参加的季度或年度检查评比

检查评分90分以上,奖励5000元-1万元;巡查75-90分为合格,鼓励创优良;月巡查75分以下为不合格,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3万元罚款;被评为省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奖励1万牙-5万元;受到省市区安全监督部门通报批评、停工等处罚的,处以3万元-10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延误工期事件等,所造成的损失和一切的处罚及法律相关责任均由分包单位负责,事故严重导致总包单位声誉受损、施工资质造成严重影响的,总包单位将对分包单位另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分包单位承担在施工期间因垫资施工而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的责任。

分包单位不得拖欠管理人员、农民工工资,因拖欠工资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单位负责。

1、分包单位必须做好劳务工人安抚工作,如发生工人围攻或干扰建设单位正常工作及销售事件,分包单位要马上解决事件,并努力立即消除事件影响,同时总包单位有权在建设单位罚款的基础上追加罚款,同时总包单位保留解除分包合同的权利。

2、如发生总包单位被建设单位或劳务工人投诉,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处以2万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分包单位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而不得以总包单位或总包单位项目部的名义直接与供货商、劳务分包商签订合同。

分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对外购买材料(含借款),以及其下属劳务分包工程款等应付的责任由分包单位负责,与总包单位无关,由分包单位引起的经济合同纠纷导致总包单位被告上法庭名誉受损,总包单位将对分包单位处以判决书中应付款总额20%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分包单位工程款的支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所涵盖的工作必须完成且已经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2、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必须已经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完毕;

3、总包单位收到分包单位提交的与工程等额的发票;

4、总包单位为分包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款执行的是国家税务局当年度的税收政策,如因税收政策变化而引起代扣代缴的增加由分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分包单位工程款的申请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分包单位应保证总包单位支付的本工程进度款专款专用。

分包单位每月需向总包单位报送资金流向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工资发放、材料款支付、机械及周转料具资金支付等),如发现将总包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挪作它用,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行为,总包单位有权扣除当期进度款的30%,直至分包单位改正为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省内工程项目资料统一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及市(省)档案馆装订要求编写及装订,外省项目按照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要求执行。

各专业分包工程资料统一由土建分包单位汇编成册。

第二十七条:

分包单位退场程序:

1、退场前十五天内提出退场申请(提供相关验收文件、资料);

2、结清水电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3、进行场地、资料移交及其它退场手续。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含每户水电管线竣工图)。

工程变更不大的,由分包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注说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

工程变更较大的,建设单位联系设计院盖章,由分包单位负责绘制竣工图。

竣工资料及竣工图一式四份提交总包单位。

竣工图必须是蓝图,设计变更和实际的施工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上全面、准确地反映。

竣工图上无反映的,不结算;竣工图上反映不正确的,需改正后才能结算;竣工图严重不准确的,由分包单位重做,并罚款1万元/次。

第二十九条:

工程移交

分包单位应在竣工后10日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材料除外),然后填写工程移交书。

经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及物业公司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

分包单位逾期未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毕,造成建设单位交楼时间延误,分包单位按竣工日期拖延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建设单位的一切损失。

工程在未移交建设单位之前,分包单位负责维护。

如建设单位提前使用,因提前使用造成损坏所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要求,总包单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分包单位必须无条件交付工程。

第三十条:

竣工结算

分包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提出竣工结算,向总包(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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