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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各项管理制度一通三防

 

“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2017年1月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下设通风科和通风队。

通风科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通风队负责各种具体工作的实施。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

3、合理选择通风系统,正确确定矿井风量,并进行合理分配,使井下所有工作地点都有足够的风量。

4、每一采区必须布置专用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挖其它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5、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

6、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

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7、正确选择通风构筑物的位置,并加强维护与管理,防止大量漏风。

8、井下各工作地点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规程》规定。

9、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10、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度以上,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度,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度,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1、每年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12、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13、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仪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定期进行检验。

14、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负责人审批。

15、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掘进巷道贯通前,巷道在相距6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⑵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8%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⑶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16、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17、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采区或改变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18、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19、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20、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21、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⑵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101条的有关规定。

⑶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工作面的距离以及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⑸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⑹严禁使用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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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22、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由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因检修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提前征得通风科的同意,并且要制定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无计划停风时要将人员撤出并切断电源,巷道口打上栅栏,揭示警标,并组织分析追查,严肃处理。

需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瓦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3、排放瓦斯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不超过0.5%时方能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向工作地点送风。

4、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全负压供风量,只有全负压供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的1.43倍时方可安装,严防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5、局部通风机运转过程中,检查员必须经常检查局部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完好运转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给通风调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井下局部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煤巷掘进工作面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

7、临时停电或因更换局部通风机停风的地点,必须断电撤人,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检查员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设警戒,现场交接班,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

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必须及时进行临时封闭。

8、严禁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串联时,必须有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

9、严格风筒管理,风筒无破口,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风筒接头严密,双反压边,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

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要设过渡节。

风筒出风口风量不低于40m3/min,无瓦斯超限或积聚,并保证巷道内风速不低于《规程》规定。

10、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最大不超过5米,岩巷掘进工作面最大不超过10米,但必须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聚、并能吹散炮烟。

井下局扇管理制度

1、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和局扇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停电停风的,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登记和上报。

2、每台局扇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配有专职安、瓦员的掘进面,局扇由专职安、瓦员负责管理,其它地点(如水仓、煤仓、井下排水点、回收或清巷等地点)所使用局扇必须指派安瓦员负责管理,在无人工作面的进口处应钉栅栏,揭示警标,以防局扇意外停止转动时,人员误入。

3、局扇负责人按规定对局扇实行管理,其它人员不得随意停开局扇,如需停开局扇时,必须经专职安、瓦人员同意,撤出人员,进行实施。

4、有计划停止局扇运行时,须提前办理报批手序,并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5、加强风筒的管理。

避免因风筒脱节,破损修补不及时,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或工作面微风作业,否则按责任事故严肃处理。

6、煤巷、半煤巷掘进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及其它掘进安全装备系列化的要求(即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综合防尘、防爆和防水、安全爆破、隔爆自救)。

7、机电部门必须建立局部通风设备的有关管理制度。

对局扇的供电系统、“三专两闭锁”的安装、检修、维护全面负责,并不得随意停电拆除,保证局扇运转,闭锁灵敏可靠。

8、因故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及时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

9、凡突然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或有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头,班、队长、安瓦员都要立即组织人员在停风工作面打好栅栏,揭示警标,并安排专人和安瓦员共同进行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停风地点20米范围内不得安排其它检修工作,安瓦员要现场严格监督,随时检查停风地点的瓦斯变化情况,并填入记录牌及班报表。

10、机电部门必须立即查明突然停电停风的原因,进行处理。

送风时应由安瓦员查清瓦斯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当瓦斯积聚浓度超过3%时,应制定瓦斯排放措施,进行安全排放。

11、安瓦员对无计划停电停风,要及时向通风科汇报,并记入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

通风科应及时向矿总工程师及生产、机电、安监部门填报事故通知单。

12、因临时停风或其它原因使局扇停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时,方可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订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13、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必须予以封闭。

14、因故障造成的停风的工作面,如当班不能解决处理,需移交下班处理的,当班和下班的安瓦员、跟班电工及班、队长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否则严肃查处,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15、凡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时,矿总工程师责成安监部门将原因调查清楚,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16、通风科一定要加强局部通风、瓦斯管理,减少无计划停局扇,安监部门要列入主要日程,安排专人认真掌握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对已发生的事故要组织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瓦斯风电闭锁装置管理制度

1、掘进工作面探头必须按规定进行设置,一号探头设置在掘进巷道距工作面3—5米处,二号探头设置在巷道中部,三号探头设置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距全风压汇合处10—15米,。

2、监控装置应设置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无淋水的安全地点,探头应垂直悬挂在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小于200mm的地方。

3、通风队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回撤工作,安装和调试必须由通风监测工按规定进行操作,其他人员不得乱动。

4、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5、通风检测工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装置维护、调试、全面检查及清扫工作,并填写检查、调试、维护日记,确保装置的正常运行。

6、通风监测工每隔10天对装置进行全面调试,调试时安瓦员要用瓦检仪配合检测工调校,装置出现故障时,通风监测工要及时进行维修。

7、作业队负责本采掘面监控装置的保管和使用,由安瓦员监督检查,如装置被损坏,应及时汇报通风科,对故意破坏、偷盗者要严肃处理。

8、安瓦员、放炮员、掘进面的队(组)长每班至少对所辖范围内的装置及电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科,并协助通风检测工处理。

9、放炮时放炮员要将探头放到安全地点,方可放炮,放炮后要及时将探头挂回原位置,否则安瓦员有权停止作业。

10、使用装置断电的掘进工作面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沼气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11、探头要随着掘进面的推进前移,并始终与掘进面保持3—5米距离。

12、对经常移动的探头、电缆由掘进队队长负责,并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和使用。

13、检测工对移动后的探头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对装置进行校对,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

14、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由管辖区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检修,与装置有关的部门的电器设备需停电检修需装置停运时,要及时汇报通防科,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检修。

 

瓦检员巡回检查瓦斯制度

一、瓦斯员必须严格按巡回检查图表检查瓦斯。

其检查次数规定为:

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用局扇通风的煤仓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机电峒室、已采区、无人工作区域或利用全负压通风的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二、每班配备1名合格的专职瓦检员。

瓦检员在巡回检查瓦斯时,有一处瓦斯超限,立即停止该工作面作业。

三、通风科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线路、检查时间和内容,并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

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3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

四、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同时检查所负责地区的瓦斯情况,达到无超限、无积存。

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巡回检查图表上。

五、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米的胶管和检查棍。

检查煤仓瓦斯时,用胶管伸入煤仓2米,瓦斯浓度不小于1.5%时,停止附近20米内电器设备运转。

六、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和图表上,把检查该地点监测断电传感器显示的数字,记在图表上,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调度室请示汇报。

每班汇报三次,做到图表、牌板、调度台帐“三对口”

七、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图表上签字交接。

如当班发现瓦斯超限、无计划停局扇或未处理完瓦斯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八、通风科、班长上岗要认真检查瓦检员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

通风班长在班后必须及时汇总情况,按时填写班长工作班板,向调度室汇报。

凡干部下井遇到瓦检员必须审查图表,审查符合计划图表的,注明合格;发现问题要注明具体问题内容;审查人要在所查图表上签名。

发现隐患必须帮助瓦检员处理完隐患,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调度室后,才准离开现场。

九、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审查制,通风班长要在班后审查当班全部图表并交回通风科,通风科长要每天审查本队全部图表,注明审查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要每日填报“瓦斯日报表”,报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

填写内容主要是当日各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瓦斯等情况。

技术负责人必须当日审阅瓦斯报表,对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要明确指示处理意见。

值班矿长负责将技术负责人的指示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处理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十一、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坚决给予开除留察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工作。

鉴定时间由省(区)煤炭(厅、公司)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选择在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

2、鉴定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通风防突科、通风科负责具体实施,安监、机电、运输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3、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分别测定、计算月平均日产1吨煤的瓦斯涌出量,取其中的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

进行抽放的采区,在鉴定日内还需测定相应地区的抽放瓦斯量,瓦斯等级必须包括抽放量在内的吨煤瓦斯涌出量。

4、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前,必须根据本矿井的实际情况,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方案。

在方案中应规定鉴定时间、测点布置、所需鉴定仪器名称及数量、参与鉴定人员、记录表格、组织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5、对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进行审核。

6、鉴定前对瓦斯检定器、风表等鉴定仪器仪表进行检验,查看是否合格,确保仪器测定准确,数据可靠。

7、要对所有参加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人员,制定培训计划,组织集中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确保鉴定质量。

8、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和各采掘工段分别布置测点进行测定。

测定地点应设在测风站,如果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进行测定。

9、按照方案确定的鉴定月份,分上、中、下旬,分3班进行测定。

测定工作由经培训合格的通风专业人员进行。

10、所测定的风量、抽放瓦斯量、瓦斯浓度、当天产量等参数填写在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基础数据表中,按要求计算并填写表格。

11、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进行测定的3天中,以最大一天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日产1吨煤的涌出量,填写在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报告表中。

12、要填写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和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表。

13、依照鉴定结果,对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和各采掘工段瓦斯涌出量进行量化分析。

通过年度纵向分析,掌握历年瓦斯涌出量变化规律;通过瓦斯来源横向分析,明确瓦斯防治重点,为进一步制定、完善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最后将全部鉴定资料汇总编辑成鉴定报告,作为矿井编制矿井开采设计、作业规程和现场管理的依据。

14鉴定结束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煤炭局,并按照省煤炭局批准的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现场管理。

15、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批资料:

(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书面报告;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历年鉴定等级汇总表;

(3)矿井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

(4)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测定布置示意图;

(5)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6)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

(7)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8)检测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书;

(9)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当月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日报表、测风报表;

(10)双突矿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上报本年度矿井突出卡片资料。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炮掘巷道贯通在相距6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施工,由通风防突部编制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报通风副总和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落实,通风科负责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施工单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配合。

二、当贯通的两巷相距60m前,由生产技术部负责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由生产技术部门编制专门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部(掘进、通风、测量人员)、机电运输部、调度室、安全监察部、通风防突部、通风科等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施工单位及通风科必须向职工贯彻实施,并有记录可查。

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调度室和施工现场都要悬挂贯通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准确掌握贯通时间,确保贯通准确无误。

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处罚100元。

三、巷道贯通过程中,由生产副总经理统一组织指挥。

贯通剩余5m时,由调度室组织生产、通防部及施工单位队长(或副队长)在现场指挥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且必须在贯通现场签单上签字认可,安全监察部安排人员在现场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通风防突部至少有一名测风员在现场测定贯通前后的风量及瓦斯浓度。

四、被贯通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按规定检查瓦斯,一旦发现异常,必须停止贯通,立即进行处理。

五、贯通老巷或采空区时,应坚持“有疑必探”的原则,生产技术部负责预报剩余距离,由生产技术部根据所探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

六、巷道贯通当班,按照风流调整方案确定受影响范围,由调度室通知该范围内所有工作人员,停止一切工作,通风防突部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贯通巷道有足够的风量,待风流稳定后,受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后,方可由调度室通知有关停工地点恢复生产。

七、通风防突部要认真做好贯通台帐,记录贯通时间、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浓度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贯通措施、风流调整方案、通知单和现场记录要妥善保存备查。

贯通后当天把影响区域的测风情况报通风防突部和总工程师。

八、备采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其配风量为正常回采风量的50%。

九、回采结束的工作面,在撤除设备、材料期间,应根据需要控制风量。

盲巷管理制度

一、凡长度超过6m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统称为盲巷。

二、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盲巷。

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的盲巷,对设计人员每次处罚100元;因施工失误造成的盲巷,对施工单位每次处罚2000元,巷道不能验收。

三、施工巷道由于其它原因需停止掘进和拆除风筒时,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天和通风防突部联系,由通风防突部安排通风科做好封闭的准备工作,通风科在巷道口5m范围内设栅栏,挂好“禁止入内”警示牌。

需永久封闭的,必须在停风24小时内完成永久封闭。

否则,每推迟一小班罚责任单位300元。

对盲巷封闭不及时造成事故的,安全监察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需封闭的盲巷必须提前将设备、材料、管线、轨道等进行回收,做到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盲巷,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四、临时停风的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通风科瓦检员打好栅栏,挂好“禁止入内”警示牌。

当停工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通风科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

五、只打栅栏的盲巷(临时停风),其栅栏的位置必须设在距巷道口小于5m的范围内,并覆盖巷道全断面,栅孔规格不得大于200mm见方,栅栏要钉的牢固可靠,至少应三面与巷道周围生根,警标要醒目。

否则,一项对通风科处罚200元。

六、井下所有盲巷都必须编号建立台帐,并填入通风系统图;对只打栅栏的盲巷应设置瓦斯检查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记入台帐。

否则,一项对通风科处罚200元。

七、当掘进巷道接近或需要贯通盲巷时,按巷道贯通的有关规定,地测部门要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恢复通风工作由通风防突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需要排放瓦斯时按照分级排放制定措施进行排放。

八、掘进施工揭露的盲巷必须在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通风防突部汇报,由通风防突部安排通风科进行密闭。

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处罚100元。

瓦斯排放制度

一、严格瓦斯排放管理。

临时停风或局部瓦斯积聚的采掘工作面,其瓦斯浓度不大于1%时,由通风防突部长或通风科长口授排放措施,瓦检工就地排放;当瓦斯浓度大于1%,不超过3%时,由公司总工程师口授排放瓦斯措施,通风科长和瓦检工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风科编制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防突部组织机电运输部、调度室、安全监察部、施工单位、通风科会审,由鑫龙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通风防突部部长现场统一指挥,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负责具体排放。

启封或贯通已封闭的停工区,由通风防突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且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

排放瓦斯时,由鑫龙公司总工程师现场统一指挥,鑫龙公司矿山救护队负责具体排放。

严禁任何人私自排放瓦斯。

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罚5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排放瓦斯措施主要内容

计算排放的瓦斯量、供风量及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量的方法,严禁“一风吹”。

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小于1.5%。

确定排放瓦斯风流流经路线和方向,明确断电撤人范围和警戒点位置,绘制排放瓦斯区域完整的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明确标定排放风流所经路线的方向,风流控制设施位置,电器设备及电话位置,瓦斯检测仪位置和警戒,做到文图齐全。

明确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及停送电负责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程序停送电,明确局部通风机在开启前的瓦斯检查。

制定排放前后及排放过程中的瓦斯检查、联络方法及其安全措施。

严格排放瓦斯措施的贯彻执行。

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参加排放瓦斯人员认真学习排放瓦斯措施,签字后才能下井。

安监部门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现场执行情况,发现违章,立即令其停止排放,并追查责任。

通风防突部负责建立好排放瓦斯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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