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案劳动仲裁裁决书.docx
《沃尔玛案劳动仲裁裁决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沃尔玛案劳动仲裁裁决书.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沃尔玛案劳动仲裁裁决书
沃尔玛案劳动仲裁裁决书
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20XX]常劳人仲字49号
申请人:
黄兴国,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横梳子巷25号附23号
申请人:
帅立华,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丰家铺乡龙潭村西家组
申请人:
易赛斌,女,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朗州南路183号08组
申请人:
周亮,男,汉族,1979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30号
申请人:
郑尧,女,汉族,1983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茉莉路98号附10号08组
申请人:
梁庆喜,男,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沧山乡霞峰村7村民组
申请人:
罗呜,男,汉旅,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万金障16号10栋1单元1号
申请人:
贾才妮,女,汉族,1988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民康村10村民组
申请人:
刘琴,女,汉族,1975年5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下陈湾村4村民组
申请人:
周艳,女,汉族,1981年12月22日出生,住瑚南省常
德市武陵区城南建设东路99号8栋12门附7号
申请人:
瞿艳,女,汉族,1986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沧山乡东山坪村3村民组
申请人:
滕丽文,女,汉族,1988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建设东路99号
申请人:
徐小芳,女,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德山镇五一居委会六组
申请人:
杨晶晶,女,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白鹤山马巷子村2村民组
申请人:
文薇,女,汉族,1983年3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藩正街4号
申请人:
文丽英,女,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矮子堤6号附8号
申请人:
涂海云,女,汉族,1970年l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体育路4号9栋5层附6号
申请人:
喻志,女,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方家巷二巷56号
申请人:
杨永琴,女,汉族,1979年6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和平路468号
申请人:
任海兰,女,回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人民中路164号
申请人:
黄卫红,女,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域南水星楼蓝钻公寓5栋706号
申请人:
赵萍,女,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青年北路311号附16号
申请人:
夏伯云,女,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人民东路32号2栋2单元3楼2号
申请人:
李宏陵,女,汉族,1986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楠沙小区120栋1门附1号18组
申请人:
陈文英,女,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东山峰农场场部宿舍
申请人:
周志刚,男,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城关镇文艺北路85号
申请人:
黄荣,女,回族,1972年3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新二村19栋l单元1号
申请人:
陈红云,女,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舒博园9栋105号
申请人:
刘莉,女,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洞庭大道东段172号l栋2单元2楼202
申请人:
高德森,男,汉族,1976年1月18日出生,住瑚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茉莉一巷10栋三单元1号
申请人:
张颖,女,汉族,1984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人民中路375号附4号16组
申请人:
向伟平,女,汉族,1978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桥墩村478号
申请人:
刘杰,男,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
县酉港镇辰阳村五组
申请人:
李晶,女,汉族,1983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文劳巷4号附3号
申请人:
吴碧莲,女,汉族,1976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人民东路159号l栋附1号
申请人:
周帆,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楠沙小区114栋2单元
申请人:
胡佳兰,女,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利民巷48号附2号
申请人:
李泉枝,女,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新一村9号
申请人:
张铁玲,女,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人民西路586号1栋3单元附3号
申请人:
胡勇,男,汉族,1977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金家坪村8村民组
申请人:
刘雯方,女,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北堤巷64号附2号
申请人:
郑红艳,女,汉族,1981年1月4日出生,住7胡南省桃源县漳江镇录萝坪村白家当组
申请人:
黄慧丽,女,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郊赵家昏居委会6组
申请人:
熊先洪,女,汉族,1974年2月Il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光荣路282号
申请人:
周纯,女,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中鱼口乡中鱼口街
申请人:
张小红,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原种场03015号
申请人:
李玉,女,土家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长庚路9号2栋2单元附1号
申请人:
赵应华,女,汉族,1974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蚪姆阁巷127号20组
申请人:
涂小华,女,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新竹花园6栋1单元3楼302号
申请人:
丁爱桂,女,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住7胡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林场
申请人:
蒋丽萍,女,汉族,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骅街口巷54号
申请人:
粱小玲,女,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青年南路105号4单元6号
申请人:
符银鹃,女,汉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金坪乡金坪村6组
申请人:
唐楚丽,女,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庆丰2号32组
申请人:
黄琳艳,女,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美景小区4栋105号
申请人:
苏胜云,女,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
德市武陵区城东盐关
申请人:
刘启红,女,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郊唐家溶居委会3组
申请人:
姚永红,女,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德山镇五一居委会十一组
申请人:
陈银春,女,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洞庭大道东段16号5栋1号51组
申请人:
糜春喜,女,汉族,1971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杨柳村1村民组
申请人:
罗曼,女,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紫桥小区11栋4单元601号
申请人:
杨淑媛,女,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护城乡三岔路居委会七组
申请人:
丁敬华,女,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住瑚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灯油村9村民组
申请人:
成明英,女,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紫桥27栋6楼4号
申请人:
曾月英,女,汉族,1966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先锋村9村民组
申请人:
匡丽平,女,汉族,1980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郭家巷76号1栋2单元附9号
申请人:
文庆玲,女,土家族,1978年8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东路004号
申请人:
刘帆,女,汉族,1983年4月15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狮子山一片23栋106房
申请人:
熊燕凤,女,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上街居委会仲裁代表人:
黄兴国,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横梳子巷25号附23号
帅立华,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丰家铺乡龙潭村西家组
易赛斌,女,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朗州南路183号08组
周亮,男,汉族,1979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30号
郑尧,女,汉族,1983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茉莉路98号附10号08组
委托代理人:
高战胜,北京圣斯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
王少波,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
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常德水星楼分店,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办事处东湖巷社区人民中路水星楼负一楼负责人:
王继良
委托代理人:
尹居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
姜俊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
终止劳动合同纠纷
上列双方因终止劳动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XX年4月25日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
本会20XX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钟平担任首席仲裁员,彭进忠、陈忠任仲裁员,并于20XX年5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64名申请人,仲裁代表人黄兴国,帅立华、易赛斌、周亮,郑尧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战胜、王少波,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尹居全、姜俊禄参加了仲裁庭审活动。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
申请人自入职以来,工作认真,表现良好。
20XX年3月5日,被申请人突然通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亏损而予以解散,将定于20XX年3月19日关闭。
被申请人强行要求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另行从其他门店抽调员工替代申请人继续工作至20XX年3月19日。
20XX年3月28日,被申请人总经理电话通知店工会,要求员工领取《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店工会予以拒绝。
被申请人遂在其收货部门口张贴《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的公告,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按照安臵标准将补偿款打到了申请人工资卡账户,此举遭到了申请人的一致抵制。
申请人认为,依据被申请人向常德市总工会提交的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常德水星楼分店
闭店人员安臵方案报告》的内容,其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对于被申请人的上述做法及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两点违法行为:
第一,程序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体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很显然,被申请人上述闭店及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于重大事项,理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平等协商确定,但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程序。
第二,被申请人只是分公司,其做出解散的决定不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故其做出的闭店行为不能成为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理。
综上,被申请人强行要求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并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
现请求裁决:
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违法,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
被申请人辩称:
69名申请人的入职时间有长有短,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13日成立,其中有的员工是转职到沃尔玛常德分店,工龄连续计算。
20XX年3月5日,被申请人开始与员工、工会沟通协商,决定于20XX年3月19日停止经营活动,最后在20XX年3月月31日分批与申请人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沃尔玛常德分
店停止经营活动后,对员工去向提供了几项选择:
一是员工可以申请到全国的沃尔玛分店上班,并为其办理相应转职手续;二是员工可以跨部门选择岗位,或有升职的机会,可以申请,但需要面试;三是员工可以选择结束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定经济补偿、双薪折算、代通知金、奖励等。
为此,被申请人一直在等待员工回复,并将原定回复时间3月19日延长至3月28日。
另外,3月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工会主席及工会代表进行了沟通协商,3月7日被申请人与员工在政府多部门的组织下也进行了沟通协商,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约定的反馈意见期间内拒绝作出回复,被申请人最终决定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向申请人支付了高于法定补偿金额的补偿款。
本集中,被申请人是分支机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撤销被申请人的决定后,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终止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无需履行相关的民主程序,只有国有企业涉及公司的撤销和员工安臵的行为才需要经过民主程序。
实际上,被申请人已经充分与员工及工会进行了沟通,希望员工反馈相应的意见是属于最广泛的民主,属于协商过程。
全国人大立法部门对民主程序的解读是最终用人单位决定,被申请人提供两部热线让员工反馈意见,已经充分考虑到民主,让员工畅所欲言,希望员工能够转职、调职、升职。
虽然被申请人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支付的经济补偿还是高于法定标准。
被申请
人的做法合法、合理、合情,希望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本会提交了如下证据:
1,《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常德水星楼分店员工的安臵通知》,《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常德水星楼分店司店人员安臵报告》复印件各1份。
拟证明:
被申请人以解散的理违法终止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且安臵方案是被申请人单方作出,作出之前没有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协商。
2,20XX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复印件。
拟证明:
被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
3,《劳动合同书》复印件65份。
拟证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4,银行回单复印件65份。
拟证明:
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赔偿金计算的基数。
5,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关于沃尔玛闭店职工安臵方案情况的调查说明>复印件1份。
拟证明:
被申请人提交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安臵方案中明确表明,被申请人是以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理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意思是被申请人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6,《谈判邀约函》复印件1份。
拟证明:
被申请人3月5日张贴的安臵通知没有与店工会、员工协商,而是要求员工接受,经多次沟通安臵方案都没有改变。
7,视频资料复制件1份。
拟证明:
20XX年3月14日的会议是工会
发起的,不是被申请人组织的全体员工大会。
8,人力资源部向员工发送的短信截图百货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拟证明:
被申请人是湖南公司在常德设立的分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用工权,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证明根据湖南公司董事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撤销的事实。
2,《关于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撤销常德水星楼分店的决定*复印件1份。
拟证明:
根据湖南公司董事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撤销的事实。
3,关于被申请人已停止经营的店内照片复印件3张。
拟证明:
被申请人已经于20XX年3月19日全面停止营业,相关资产也巳清理打包,被申请人已实际停止经营,正在办理各项资产核算和注销手续。
4,20XX年3月5日被申请人与店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沟通的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复印件17页。
拟证明:
在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前,被申请人提前与工会就被撤销及员工安臵事宜进行了沟通及协商。
5,20XX年3月5日召开员工大会视频复制件及广播文字内容整理
资料复印件各1份.20XX年3月5日员工沟通大会照片复印件及监控录像复制件各1份。
拟证明:
被申请人就被撤销及员工安臵事宜召开全体员工大会。
6,20XX年3月5日关于被申请人被撤销及员工安臵事宜的通知照片复印件2张、20XX年3月6日短信截图复印件2张、20XX年3月8日向员工寄出的挂号信件、挂号信回执和退回批条复印件51份。
拟证明被申请人通过公告、短信及挂号信的方式与全体员工就被申请人被撤销及员工安臵事宜进行沟通,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在3月19日前与被申请人就安臵事宜作进一步沟通。
7,20XX年3月7日被申请人与店工会代表进行沟通的录音及文字记录复印件24页、20XX年3月14日通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的短信截图复印件1张、20XX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与全体员工沟通大会的视频复制件1份、文字整理资料复印件2页。
拟证明:
被申请人与店工会代表及全体员工就被申请人被撤销及员工安臵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
8,20XX年3月17日发出提醒员工及时反馈意见的短信及短信发送记录复印件1份。
拟证明被申请人将员工安臵事宜告诉申请人后提醒申请人及时反馈意见。
9,5名申请人对员工安臵方案反馈意见复印件10份。
拟证明:
部分申请人已就被申请人被撤销及员工安臵事宜听取反馈意见。
10,20XX年3月19日发给全体员工提醒及时反馈意见的短信截图复印件1张。
拟证明:
被申请人积极听取员工反馈意见,并将
听取意见的最后截止时间延后,同时提醒员工除书面回复外,可以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
11,20XX年3月24日发给员工的提醒其反馈意见的短信截图复印件1张。
拟证明:
为了给予申请人更多的考虑时间,被申请人将考虑期限延长至3月28日。
12,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复印件69份、《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告》复印件2份、向员工寄出的挂号信、挂号信回执和退回批条复印件45份,20XX年3月28日及20XX年3月31日发给申请人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短信截图复印件2张。
拟证明:
于申请人一直拒绝被申请人的安臵方案而未进行回应,被申请人决定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通过通知、公告及短信的方式告知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13,被申请人3月6日、3月14日,3月17日、3月19日,3月24日、3月28日及3月31日向员工发送通知短信的发送记录复印件27份。
拟证明:
员工已收到上述时间内被申请人发出的多条通知短信。
14,离职结算表复印件69份。
拟证明:
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全额向申请人支付了劳动合同终止前的经济补偿及其它款项。
庭后,被申请人按仲裁庭要求提交了申请人黄兴国、李宏陵、刘莉、向伟平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
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举证,经庭审质证,本会认定如下:
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被申请人对三性均无异议。
但认为《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常德水星楼分店闭店人员安臵报告》
是被申请人给常德市总工会的一个信函,不是法律上的有效文件,表述应以最终的)去律文书为准。
本会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20XX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向常德市总工会通报员工安臵方案、3月5日向全体员工通报安臵方案的事实,本会予以采信;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被申请人对三性均无异议。
该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28日终止申请人劳动合同的事实,本会予以采信;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被申请人对三性均无异议。
该组证据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会予以采信;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被申请人对三性均无异议。
该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年假补偿等款项的事实,本会予以采信;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被申请人对三性无异议。
该证据为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调查说明,与本案无关联性,本会不予采信;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被申请人对三性无异议。
该证据为被申请人工会向被申请人发出的《谈判邀约函>,证明店工会提出谈判邀约后,被申请人对该邀约未予回应的事实,本会予以采信;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被申请人对三性无异议。
该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店工会代表、员工就被申请人被撤销及员工安臵事宜进行沟通的事实,本会予以采信;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被申请人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该证据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为同一证据,证明20XX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以短信的方式提醒员工,对安臵方案的反馈意见期限延长至3月28日的事实,本会予以采信。
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申请人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真实性无异议,本会予以采信;对《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关于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撤销常德水星楼分店的决定》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会认为,申请人对湖南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决定的质证意见只是一种简单的否定,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对该两组证据的真实性本会予以采信;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申请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本会予以采信。
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6、7、89、10.11,申请人对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被撤销。
该八组证据证明3月5日至3月28日期间被申请人与店工会代表、员工就被申请人被撤销及员工安臵事宜进行多次沟通的事实,本会予以采信;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13,申请人对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违法。
该两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分别于20XX年3月28日、3月31日作出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的事实,本会予以采信。
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申请人无异议。
该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工资报酬等项的事实,本会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对无争议事实的陈述,本会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黄兴国,男,汉族,20XX年2月9日入职,20XX年2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XX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
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23175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937元;
帅立华,男,汉族,20XX年9月入职,20XX年1月15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XX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34905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748元;
易赛斌,女,汉族,20XX年12月入职,20XX年12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XX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19380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414元;
周亮,男,汉族,20XX年3月入职,20XX年1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XX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51165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966元;
徐小芳,女,汉族,20XX年12月入职,双方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
20XX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7041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19元:
喻志,女,汉族,20XX年1月入职,20XX年1月双方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
20XX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12272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91元。
周志刚,男,汉族,20XX年12月入职,20XX年12月双方签订三
年期限劳动合同。
20XX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12384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