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4杂粮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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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杂粮标准

3214-杂粮-标准

Q/TSH

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SH0003S-2010

 

五谷杂粮

 

2010-12-20发布2010-12-30实施

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发布

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351小麦

GB1352大豆

GB1353玉米

GB1354大米

GB2715粮食卫生标准

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5009.22食品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方法

GB/T5009.36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490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一般规则

GB/T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5492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5497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GB/T5508粮食、油料检验粉类含砂量测定法

GB/T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9681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塑成型品卫生标准

GB10462绿豆

GB/T11766小米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NY/T599红小豆

NY/T834银耳

LS/T3103菜豆(芸豆)、豇豆、精米豆(竹豆、揽豆)、扁豆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

3.1.1小麦

应符合GB1351和GB2715的规定。

3.1.2绿豆

应符合GB10462和GB2715的规定。

3.1.3小米

应符合GB/T11766和GB2715的规定。

3.1.4玉米

应符合GB1353和GB2715的规定。

3.1.5扁豆

应符合LS/T3103和GB2715的规定。

3.1.6黑豆

应符合GB1352和GB2715的规定。

3.1.7红小豆

应符合GB2715的规定。

3.1.8大米

应符合GB/T1354和GB2715的规定。

3.1.9其他原料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2生产工艺

原料→筛选→精选→计量包装→检验→入库。

3.3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略呈微褐色或原料原有的颜色

气味

具有原料固有的清香味,无异味、无霉变

组织状态

原粮

3.4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

14.5

含砂量/(g/100g)≤

0.02

杂质(g/100g)≤

1.0

无机砷(以As计)/(mg/kg)≤

0.1

汞(以Hg计)/(mg/kg)≤

0.02

镉(Cd)/(mg/kg)≤

0.1

黄曲霉毒素B1/(µg/kg)≤

5

铅(以Pb计)/(mg/kg)≤

0.2

农药残留

按GB2763的规定执行

3.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5检验方法

5.1感官检验

按GB/T54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理化检验

5.2.1水分

按GB/T549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含砂量

按照GB/T550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杂质

按GB/T54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无机砷

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汞

按GB/T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镉

按GB/T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铅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黄曲霉毒素B1

按GB/T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净含量检验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检验规则

6.1产品组批

一次投料为一批。

6.2抽样

按GB/T5490和GB/T5491的规定随机抽取,分成两份,一份检验、1份备查。

6.3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由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内(外)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

感官指标、杂质、含砂量。

6.4型式检验

6.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6.4.2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试检验:

—原料变化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试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5判定规则

6.5.1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时,有一项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复检,如仍不合格,该批产品应作降等处理。

6.5.2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时,出厂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复检,如仍不合格,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标签

7.1.1预包装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按GB7718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级。

7.1.2运输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2包装

包装采用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塑料袋,应符合GB9681的规定。

应外形完整,无污垢,不得破损,标签规整。

7.3运输

7.3.1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7.3.2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运输过程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冰冻。

7.4贮存

7.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7.4.2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有防蝇、防鼠措施。

7.4.3产品堆放应放垫板,与地面距离不低于10cm,距墙面15cm以上。

8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杂粮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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