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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措施促进案件回访工作

五项措施促进案件回访工作

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遏制涉法涉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提升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今年6月以来,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公安局重点突出开展案件回访工作。

  该局在工作中采取一是将受害人(或受害单位)、其他案件当事人、举报人、投诉人、涉法上访人以及受过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违法犯罪人员确定为重点回访对象;二是认真梳理今年以来案件受理的情况、接处警情况、涉法上访人员情况和受过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违法犯罪人员情况,摸清底子,登记造册,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实行领导带队,民警包人的措施进行回访,并制作回访笔录。

复杂案件或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由该局分管领导回访。

对群众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由纪委督察、控申部门及其他受案部门对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进行共同回访;三是以登门回访为主,特殊情况也可以电话回访。

回访工作要与案件侦办工作有机结合,并要求在回访时,应告知案件工作进展情况,解释未破案(未查结)原因,听取案件当事人或家属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征得其对公安机关的谅解。

能办理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受理查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查处结果书面答复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

对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由于各种原因一时无法办理的,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解释问题调查过程及结果,宣讲相关法律法规,争取得到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对工作的理解。

对于受过打击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要积极对其警醒帮教,并积极动员家属对其共同帮教。

对于一些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要积极采取各种手段,对他们进行力所能及的帮扶;四是回访时要向回访对象发放《征求意见卡》。

由回访对象对回访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并把满意度测评的情况作为民警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考核内容。

对于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民警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五是回访结束后集中汇总、统计反馈的情况,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寻找差距,制定整改措施,迅速整改,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全力提升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

  自推行案件回访活动以来,该局通过积极落实各项回访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涉法上访案件明显减少,民警执法理念不断增强,执法制度进一步健全,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

高海青马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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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检察院召开案件回访工作座谈会

2010-05-1417:

16:

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跟贴0条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潍坊5月14日电  日前,昌乐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以及相关涉案人员及单位开展案件回访工作座谈会暨服务基层座谈会,开展案件回访工作并征求意见和建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回访中,案件当事人及相关涉案人员、单位就回访意见表认真地反馈了意见,一致认为昌乐县检察院办案程序内容合法、办案纪律严明廉洁。

  在座谈会上,刘某某贪污案件所在的昌乐县经济开发区崔书记认为:

昌乐检察院在查办案件中着眼全区发展,立足全区大局,通过办案服务发展,促进发展。

查办案件既教育了广大干部群众,又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全区的发展,达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从不给区委添任何麻烦,执法高效廉洁,表现出了非常高的职业素质,树立了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

受邀的人民监督员普遍认为:

昌乐检察院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强化队伍素质,举措创新,作风扎实,真正做到了依法办案、文明理性、廉洁执法,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被回访的涉案单位反映:

检察院查办案件不仅教育了干部,而且促进了各个街办、村委完善制度、规范工作,极大的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

与会的人民监督员及涉案单位还提出了加强检察工作宣传力度,开展普及法律课堂,提升群众法律意识丰富法律知识等建议。

(田庆军 杨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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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与结果同样重要”。

金华市公安局副局长金盛介绍说,近年来,因执法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多是因为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和沟通,造成当事人不理解,导致事态恶化。

而许多未破的案子,对于民警来说也许是“小案”,可从群众的角度去看,就是大案,就是大事。

群众身边的小案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必将影响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认可度。

因此,必须及时转变执法理念,积极引导民警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经营好每一起案件,不仅重视破案结果,更要重视办案过程,并把执法监督考评的重点由已破、已结案件向未破、未结案件延伸。

    转变执法态度、落实人性化执法,是提高执法公信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关键。

金华市公安局推行案件回访制,就是在制度上强化了执法规范化,要求民警进行回访,向案件当事人介绍案件进展情况,说明案件尚未办结原因,诚心征求当事人意见,努力征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同时,金华市公安局细化执法流程,严控每个执法环节,坚持从日常执法活动中最易引发当事人不满的细微环节入手,逐级、分类、健全、完善程序规定。

出台了《金华市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回访制度》等一系列规定,确保了行动有规范、工作有指南。

专门印制了案件回访登记本,要求办案民警在回访过程中,主动向当事人讲事理、析法理、说情理,疏导群众情绪,化解矛盾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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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力推进人性化执法,全面构建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积极打造民生警务,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遏制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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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拓宽案件的线索来源,提升打击效能,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派出所应立足工作实际,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大案件回访工作力度,从而规范办案民警的执法行为,增进警民之间的沟通了解,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一、突出重点,切实开展案件回访工作。

(一)要从案件受害人入手回访。

案件查结后,办案民警对受害人进行回访,将案件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受害人,面对面了解受害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对案件的处理是否做到公正、公平,听取受害人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同时分析发案原因,主动查找工作中的漏洞、隐患和薄弱环节。

通过对受害人进行回访,有效拉近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要从上访户入手回访。

组织民警深入走访,有针对性的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宣传,解答他们提出的疑难问题,并努力争取政府信访部门的大力支持,按照上访人员提出的具体问题,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三)要从知情群众入手回访。

以社区警务室为依托,社区民警向了解案件案情,熟悉案件受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邻居、亲属收集意见,排查线索,掌握动态。

并多方收集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和服务工作。

二、因情施策,确保案件回访扎实到位。

(一)明确案件回访责任人。

认真梳理今年以来案件受理的情况、接处警情况、涉法上访人员情况和受过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违法犯罪人员情况,登记造册。

回访工作落实到民警个人,实行领导带队,民警包人的措施进行回访,并制作回访笔录。

(二)规范案件回访方式。

对决定立案和查破案件的情况,要及时告知受害人或其家属;要走访、回访案件事件当事人、被处罚人,保障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对未破案件或未能及时办结、及时追回返还涉案财物的,要在不影响案件查破的情况下,定期回访受害人或其亲属,告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及未办结、未退赃原因,听取案件当事人或家属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征得其对公安机关的谅解;对在押在逃人员家属真情感化、规劝,对刑释解教人员,要积极对其警醒帮教,并积极动员家属对其共同帮教;对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由于各种原因一时无法办理的,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解释问题调查过程及结果,宣讲相关法律法规,争取得到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对工作的理解。

(三)明确案件回访范围。

凡发生在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受害人在本所辖区内居住的,及时组织社区民警上门回访;受害人在本县居住的,回访的同时,通知其居住地派出所,居住地派出所的社区民警对受害人上门回访;对不在本县范围内居住的受害人回访,就通过电话或短信的形式,并做好回访记录。

三、创新开展形式,巩固案件回访成果。

(一)开展以案说法活动。

在回访案件当事人的基础上,对办结的案件进行梳理,挑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逐一结合实际案例予以解答,可以有效增强辖区群众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

(二)开展以案促防活动。

对办结的案件,在回访中针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常采取的作案时间、手段、工具等案件信息,对被害人和案发地周围群众讲解防范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及时查找隐藏在每一起案件背后的治安漏洞和盲点,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有效整改,防范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三)开展以案促侦活动。

通过回访涉案当事人查找出治安防范弱点,及时调整巡逻区域和时段,通过案件回头看,分析研判发案规律和新型作案方法,及时调整巡防模式,起到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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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展以案促改活动。

回访结束后集中汇总、统计反馈的情况,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寻找差距,制定整改措施,迅速整改,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全力提升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

把案件回访工作作为“大走访”活动的继续和延伸,不断总结经验,创新模式,能有效规范和提高办案民警的执法行为和执法水平,增强执法透明度,增进互信与理解,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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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检察院对自侦案件进行案件回访

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发布时间:

201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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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辰区检察院监察部门对今年6月底前该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立案的全部11个自侦案件进行了案件回访,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回访过程中,该院分别向涉案单位、证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征求了他们对检察干警执法活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发放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执法办案活动征求意见表》。

发案单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证人均表示该院干警没有违反办案纪律的问题,真正做到了执法不扰民、办案不添乱,并对案件回访这种做法给予肯定和赞扬,认为该院在狠抓队伍建设,规范办案纪律,进行自我监督方面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维护了检察干警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通过定期、不定期对自侦案件进行回访,及时发现和查找自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有效提高自侦工作水平,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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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东兴区检察院自侦案件回访成效明显

近日,内江市东兴区检察院为进一步强化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执法办案的监督,积极派员参与对市院及该院今年已办结的自侦案件进行了一次回访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案件回访组通过发案单位、走访当事人及亲属、召开座谈会当面就办案干警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有吃拿卡要、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违纪、违法和不文明的行为,向涉案单位、案件当事人征求了他们对检察干警执法活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并发放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回访考察征求意见表》19份。

被回访人对检察干警依法办案、文明执法、严守纪律的工作作风给予了肯定评价并提出一些中肯的意见,同时对案件回访这种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和赞扬。

  通过案件回访方式,增强了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检察干警执法办案活动的了解,增加了其监督的渠道,有利于其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密切检察干警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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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人员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廉洁文明执法给予了较高的评价,认为该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履行了权利告知及其他有关手续,办案人员做到了文明执法,秉公办案,没有超期羁押、违法扣押、冻结款物、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贪赃枉法等违法情形。

  本次回访工作对发现该院办案人员的违法违纪苗头,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自侦案件质量,提升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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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回访调查,发案单位的领导和案件当事人一致认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职务犯罪案件回访,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不仅加大了执法监督力度,有效防止了办案中各类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而且强化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力度,使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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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周娜

  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的监督是对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督促和检查,监督的范围涵盖了所有检察执法管理活动,监督的对象包括了各级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

客观地讲,经过多年来监督机制的建设,已经逐渐形成了层层监督、形式多样、内容广泛、较为严密的监督体系,但是在现代检察运作机制逐步建立、完善的新形势下,给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的监督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环节

  1、自侦部门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包括反贪污贿赂、侵权渎职和控告申诉部门。

自侦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主要有三个环节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一是初查环节。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社会关系广,背景复杂,往往案件一开始初查,说情的、送礼的、干扰的就纷至沓来,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办案人员由于意志不坚定,容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有的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有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通风报信,泄露国家秘密或检察工作秘密;更有甚者,该立案而不立案,为犯罪分子隐瞒、伪造证据,减轻或开脱罪责,致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等。

二是收集证据环节。

在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往往在某种错误思想的指导下,容易出现只注重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不注意搜集无罪、罪轻的证据。

这种情况势必造成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是搜查、扣押物品环节。

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发生如下违法行为:

忽略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或者扣押一些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或者非法使用、损坏甚至丢失扣押物品等。

  2、侦查监督部门容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

侦查监督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不批准逮捕案件是侦查监督程序中容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

在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等问题存在,一些办案人员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朋好友拉扰腐蚀,或者上级领导说情时,容易使他们规避法律规定,从而做出违法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逃避法律追究或继续犯罪等危害社会的后果。

所以,侦查监督阶段不批准逮捕案件是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之一。

  3、审查起诉部门容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

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审查决定部门。

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处于侦查和审判之间,起着十分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

通过审查起诉,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分别作出起诉、不起诉的决定。

相对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由于相对不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自由裁量,这个环节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所以,公诉部门的性质及权限决定了它是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之一。

  二、当前对执法办案活动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纪检监察队伍素质与检察工作不适应。

当前,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

由于检察官是处在反腐败及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第一线,因此,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拉拢和腐蚀的对象。

个别意志薄弱者经不住腐蚀的考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歧路,这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多数检察机关的纪检监督干部在工作中往往一味依靠过去的经验而为之,缺乏创新思维。

有的基层院将纪检监察部门定位为“安置部门”,进而将不懂纪检监察业务的人员随意安排到纪检监察部门;有的则把纪检监察部门作为退居二线人员的“过渡站”,这种现状难以保证纪检监察职能的顺利发挥。

  2、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有些检察机关主要是对地方、部门保护和违法干预办案行为不敢抵制、不坚决抵制或者不善于抵制,没有依法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致使一些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或者立案后不严格、不认真查处。

3、纪检监察监督不到位。

一是事前、事中监督少。

主要是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预防,发现违纪违法行为苗头并及时进行纠正等方面的事前监督工作做的比较少。

在对执法办案活动开展监督中,则往往表现为等案件立案侦查或侦查终结后才启动监督,而在案件初查、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纪检监察部门很少开展同步监督。

二是对执法办案监督相对滞后。

自侦案件回访制度是检察机关检务督察的重要内容,案件回访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无吃拿卡要、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行为,对案件本身是否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很少进行深入了解。

  三、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思考

  1、全面开展执法执纪教育活动,筑牢防范违法违纪思想基础。

检察机关是一个以执法办案为手段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覆盖了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和控告申诉等各方面的内容,执法环节多,要求标准不一。

但是在遵守法律和纪律方面,具有统一性。

针对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要大力加强以提高业务素能为目标的素质教育,持续实行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干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加强执法执纪教育,重在长久持之以恒。

要始终坚持业务培训与思想教育、执法办案与纪律教育、作风建设与廉政教育相结合,不断巩固提高教育的质量和实效。

同时,积极构建检察人员的教育平台,不断创新和拓展教育载体,形成以理论学习、实践活动、社会化服务“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的跟踪监督。

一是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监督网络。

检察机关内设有纪检监察部门,但实际情况往往不过是让执法干警填一些象征性的表格,或是签定责任状或是写廉洁自律保证书。

只注重表面形式,没有实质的效果。

所以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应打破这种相对被动的格局,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

监督的途径应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不断扩大有效监督的范围,监督形式要由相对单一的监督,向明察暗访、办案调查、谈话诫勉、群众沟通等多形式监督转化。

二是建立一种旨在以保障案件质量为中心的监督模式。

检察机关执法部门是内部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主要领域,规范这些处于检察工作一线人员的执法执纪行为,切实执行对这些重点部位的监督,延伸监督管理的触角,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

对案件实行流程化、动态化管理,加强检察机关易发生违法违纪重点环节的监督,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即确保司法的公正性,有效防止检察官不正确行使职权。

因此,我们要建立一种旨在保障案件质量为中心的监督模式,通过发挥各个检察环节中的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形成监督的合力,确保案件的质量。

这种监督模式的监督内容主要是案件的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和实体是否正确两个大的方面。

为确保各个检察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的有效性,应建立以下制度:

①信息通报制度,如重大案件受理、立案情况通报;由自侦部门向监督部门通报;②文书备案制度,如自侦部门向监督部门备案立案决定书、不立案决定书等;③建立不立案线索反馈复核评估制度;④纪检监察部门的随案监督制度等。

通过建立这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可以使检察机关案件审查程序具有自我纠错功能,从而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三是推行案前、案中、案后三级责任监督措施。

除积极推行廉政、反腐教育,引导检察干警正确运用手中权力,实施权力制约外,还应当赋予督察部门对执法活动和办案质量的动态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宏观预警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状况调整控制的主动性和准确性;推行纪检监察对自侦案件实行同步监督。

从案件初查开始要求承办干警签定廉政责任书、办案安全责任书、证人告知书和犯罪嫌疑人告知书,做到一案四书。

并建立初查过程跟踪制,当初查行为正当启动之后,纪检监察部门应注重跟踪初查目的是否明确;初查手段是否正当,即初查中是否不当使用了属立案后的侦查措施;初查所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初查是否非法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等;纪检监察部门还应进一步加大对复杂重大案件的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力度。

由督察部门采取派员列席部门案件讨论会等方式进行事中监督并实施跟踪,力求最大限度保障案件质量,避免因案件的不当处理产生不良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防患于未然。

  3、锤炼一支素质过硬的纪检监察队伍。

一要做到政治过硬。

首先要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使自己成为坚决同各种歪风邪气和腐败分子作斗争,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坚强卫士。

二要做到纪律严明。

纪检监察干部是执纪者,更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要严以律已,以身作则,树立可亲、可信、可敬,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三要做到业务精通。

反腐败斗争的新特点,要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熟悉和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和运行规律,进一步更新观念。

针对干警中易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易发生违法违纪的环节,研究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和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新途径、新办法。

不断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

四要做到廉洁自律。

做为一个纪检监察干部更要用党纪国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确行使权力,正确对待物质利益,要言行一致,带头履行廉洁自律的准则。

五要做到作风扎实。

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要敢干监督、善于监督,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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