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学院新造校区一期项目政工程施工总承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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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学院新造校区一期项目政工程施工总承包

广州医学院新造校区一期项目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招标编号:

 

招标单位: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招标代理单位:

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日期:

2012年10月

1、水泥搅拌桩清单项目20

2、土工格栅清单项目20

3、沥青路面清单项目20

4、基层铺筑清单项目21

5、植草砖、人行道砖、盲道砖清单项目21

6、侧平石清单项目21

7、仿麻石柱清单项目21

第一部分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

第一节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

一、总说明

1、本项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凡在“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以下简称本须知)中已明确的须按本须知执行;在本须知中未明确的则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1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的规定执行;在本须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2010年相关专业定额中均未明确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执行。

3、工程总报价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规费、税金五部分组成。

报价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管理和施工组织设计涉及的内容,不允许报价与工程施工管理和施工组织严重脱节或工程量清单各项单价存在严重不合理报价。

4、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的描述须与本说明和规定共同使用。

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综合单价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结合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条款、图纸等技术文件、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现场施工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阅读、理解并进行报价。

5、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没有开列的项目或认为清单及清单工程量描述有误时,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招标人以答疑纪要或澄清文件方式确认后可增列或修正。

6、工程量报价清单内的每一清单项目均需填报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报或填报为“0”的单价与合价项目,则视为该项费用已含在其他工程量报价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合价内。

7、工程量清单中的主材若属招标人推荐品牌范围的,则按招标人推荐的供货厂家进行报价。

投标人在填报单价的同时,必须在《主要材料设备报价表》中列明所选用材料及设备的品牌、产地等,否则投标人中标后,发包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按发包人的要求采购。

招标文件未列明推荐供货厂家的,投标人必须注明所选用材料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等级、单价,如未列明,则按发包人的要求采购。

属于招标人暂定价的主材,报价时按暂定价计列,结算时按合同规定进行调整。

8、投标人所报的材料及设备单价均为到工地结算价,即包含采购费、运杂费及运输损耗、仓储保管费、装卸费、吊装费及场内二次转运费等。

9、投标人填报工程量清单时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及内容、表格格式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和单(合)价分析表中可插入行以外均不得改动并严格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顺序填写,如有改动因此所造成的责任及后果由投标人自已承担。

10、投标人所提供的电子文件必须能够打开,电子文件的内容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格式填报,不得擅自调整格式及顺序,同时电子文件内容必须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一致。

11、所有报价的币种均为人民币;工程数量、单价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合价取整数,第一位小数四舍五入。

12、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某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工作内容若实际未发生的,则在结算时应扣除未发生的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中未发生部分工程内容的相应费用。

13、合价项目的投入若能满足施工组织和验收要求,则按合同全额支付和结算(招标人统一调配的除外);若不能满足施工组织和验收要求且经整改10天仍不满足要求的,则由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队伍施工,所发生的费用不管有无超过合同中该项目的合价,均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并在其结算中扣除;经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此类事件每发生一次,在其相应措施项目结算中扣除人民币伍万元。

14、不合理报价的处理

(1)开标后签订合同前或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在保持中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招标人将对经济标投标报价文件进行算术校核和修正。

(2)经济标投标报价文件的算术性校核和修正办法如下:

①按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相关约定执行;

②投标文件综合单(合)价分析表中凡出现费率的必须填报,费率的数据由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实力自行填报。

投标人在相同专业工程的单(合)价分析表中的费率必须填报一致,否则,评标时以低费率进行调整,结算时以组成中标价的费率计算。

在确定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时,以低费率进行计算。

如报为0或不填报者则视为0。

③招标文件中规定自报费率有上下限的,投标人在填报费率时,若高于规定费率上限的,评标时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下限费率进行调整;若低于规定费率下限的,评标时以招标文件规定的下限纳入评审;若该投标人中标,在保持中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下限与其原投标报价之间的差额由中标人提出相应调整方案报招标人审定后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④投标文件综合单(合)价分析表中,若填报的材料设备价格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主材费价格或《设备、材料价格表》中相应材料设备价格不一致,按组成中标价的综合单价对应的主材费价格或材料设备价格作为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主材价格确定的依据。

⑤相同清单项目(指专业类别、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作内容、计量单位都相同的清单项目)只需填报一个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须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对应一致,否则结算时以组成中标价的综合单价计算。

⑥相同清单项目只能有一个投标单价,若相同清单项目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单价,结算时原合同数量的综合单价以组成中标总价的相应投标单价计算;超出原合同清单数量外的新增数量,其综合单价按以上相应投标单价中的最低值计取。

15、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其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1)对任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如结算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相比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合同综合单价。

(2)对任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如结算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相比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该清单项目增(减)工程量乘以合同综合单价得出的合价超过了合同分部分项工程总价款的0.1%,且该清单项目原综合单价>(1+100%)×基准价(基准价指以合同约定的合同外新增项目计价规定核算的综合单价,下同),或原综合单价<(1-50%)×基准价,对超过招标工程量10%以外部分(如超过11%,只对1%的部分进行调整)其综合单价按基准价进行调整和结算。

16、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规定的区间限价,是指招标人为项目管理的需要,对部分综合单价、合价或主材单价设定报价区间。

对于设定区间限价的综合单价、合价或主材单价,投标人在报价时若高于上限,评标时以其投标时的报价进行评审,中标后对相应的综合单价、合价或主材单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上限计算,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及主材单价经招标人审定后纳入合同,作为计量支付及结算的依据;若低于下限,评标时以其投标时的报价进行评审,中标后对相应的综合单价、合价或主材单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下限计算,对于下限与投标报价的差额,从其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措施项目中扣除,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及主材单价经招标人审定后纳入合同,作为计量支付及结算的依据。

投标人对上述规定不得有异议。

17、投标文件有漏项的,在签订合同时,漏项项目清单工程量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清单修正项为依据计列,漏项项目综合单价按该【前3名中标候选人】相应投标单价平均值计列,形成漏项项目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在工程结算时,按施工实际工程数量减漏项项目招标工程数量计算增减工程量,增减工程量乘以上述综合单价作为漏项项目结算款。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

指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国家规范、技术文件标准等内容,采取综合单价包干计价的项目。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不可预见费等。

综合单价包干的项目,除合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和政府针对本项目的文件规定可以调整外,无论施工条件或施工图纸是否发生变化,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各费用定义如下:

1、人工、材料、机械费和管理费的定义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的规定执行。

2、利润:

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3、不可预见费指市场物价的不稳定因素、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文件、气候等自然条件的不利影响(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所产生的额外一切费用(项目建设所必须、政府专门针对本项目的文件规定除外)。

三、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说明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

指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国家规范、技术文件标准等内容,完成本招标项目施工,发生于该招标项目承包期内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措施项目的实施要求须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3]106号)、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保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及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非竞争性报价,不低于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含粤建价函(2007)489号《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8]38号《关于实施“平安卡”管理费用计算的补充规定》、穗建筑[2008]967号《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所有投标人按招标人公布的固定金额填报。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要求在承包人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在中标后,承包人须针对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向招标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的实施以招标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进行,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价不变。

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所列,因此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详细分析其所含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自行报价,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

1、环境保护费:

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控制措施费用;每日洒水降尘费用;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采取减轻噪声扰民的控制措施费用;除四害、预防传染性疾病的措施费用。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2、文明施工费:

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的各项费用。

包括:

现场施工围栏、围挡、围墙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外围墙美化、场容场貌、安全警示标志、人员岗位标卡、材料堆放、垃圾存置、现场防火、企业标志、五板一图、统一服装等的设置费用。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3、临时设施费:

指除招标人提供已修建好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包括:

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招标范围内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和摊销费,还包括因场地的实际使用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或多次搬迁搭拆费用及场地租赁费(含办理用地手续费的费用)。

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通知需移交给发包人外,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的一星期内无条件拆除、恢复原状、清理场地并垃圾外运。

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折旧、回收摊销及发包人视需要留用设施的费用。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4、安全施工费:

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的各项费用。

包括:

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用,保健急救措施费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及安全设施的检测费用;施工机具防护费用;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对建设工程实行平安卡制度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5、夜间施工增加费:

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6、赶工措施费:

指承包人为达到本项目合同工期要求,而相应增加人工、材料、机械等投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赶工方案须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核同意。

承包人必须依据合同工期严密组织,切实加大投入。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招标人有权视承包人工作完成情况依据合同条款相应计量支付、结算。

7、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及安拆费:

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承包人须提前进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设备闲置费用已考虑在此措施费中。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8、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及因防火需要为模板支架淋水的费用。

要求充分考虑大空间、大体积混凝土所需增加的费用。

结算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3.2条规定执行。

9、脚手架搭拆及摊销费(不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中的脚手架费用):

指施工(含拆除)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另外,脚手架的搭投必须考虑到各专业工程施工的交叉协调,由于脚手架的搭设不当而影响其他专业正常施工时,承包人进行调整和修改及因防火需要为脚手架淋水费用不予增加。

施工过程中,首先充分考虑利用已有的脚手架进行施工,如由承包人自行搭设的,在实施之前,需向监理单位、发包人提交施工方案及工程预算,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能实施。

计量、结算时,相关工程量、工程费用需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签证确认;如未发生,则不予计量支付。

10、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指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如送检材料样品)、机械及配合费用(提供检测工作条件)及对检测造成的孔洞等由承包人按技术要求采用合格材料修补恢复的费用。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费用不含在投标报价内,其检测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给第三方检测单位。

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项目,如果检测一次或数次不合格,其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只承担检测合格时的检测费用,检测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承包人须免费返工到合格为止。

11、施工排水、降水费用:

是指因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含基坑)施工而产生的排水、降水、地下水治理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包含施工雨水、污水的排除费用(在预算包干费中已考虑)。

其中基坑的排水要求确保3小时抽干水,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12、施工便道、便桥费用:

是指为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施工管理而发生的确保场内道路畅通,满足车辆、机械运输的正常需要,进行场内便道、便桥搭设的费用(含拆除费用),包括必须修筑的施工便道、便桥及道路两旁满足施工要求的临时排水设施的铺设和维护、以及由于施工需要而发生临时占用道路、河道的租赁、恢复等全部费用。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13、拆除并清运现有构筑物(包括不限于现有道路、地下障碍物、砼地面、围墙、电房、化粪池等)费用:

是指拆除现有构筑物(包括不限于现有道路、地下障碍物、砼地面、围墙、电房、化粪池等)所发生的人工(或机械)拆除、现有场地建筑垃圾清运、化粪池清、外运石方(运距综合考虑)、化粪池清理及相关卫生部门协调、办理手续等费用。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14、垂直运输费:

指建(构)筑物施工中为了将所需人工、材料、机具自地面垂直提升到所需高度而发生的费用,该费用综合考虑运输方式、运输途径、运输路线等。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15、其他措施费用:

以上措施项目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或者投标人认为为完成本工程项目将会发生的其他措施费用。

工程内容及其报价由投标人自列,并附单价分析。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16、临时交通工程:

①在进场一个月内在广州医学院场地内沿市政道路修建长1.7km,6m宽临时路面供广州医学院各施工单位使用,道路标准:

30cm厚水泥稳定层,15cm厚粗沥面层,待另半幅道路具备转换为临时路时破除,开始永久道路施工;场地外修筑一条与S296相接的道路,路长约220m,宽10m,路基15cm石粉,30cm厚C30混凝土,该路段是否破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

四、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说明

其他项目清单报价除合同约定和政府针对本项目的文件规定可以调整的以外,合同执行期内固定不变。

1、暂列金额:

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在投标报价时,以招标人正式公布的固定金额进行填报,具体计算原则为:

按各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的10%计算。

计量支付、结算时,以合同计列的暂列金额为限额,按合同约定和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依据合同变更计价原则计量支付、结算,未使用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

2、材料检验试验费:

指除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以外的其它检验检测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及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费(含送检材料样品),包含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须由承包人进行检测的项目及属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项目但按规定须同时由承包人进行自检时所发生的费用。

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费按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筑[2002]286号)、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2005年第一季度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价[2005]12号)的规定执行。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3、预算包干费:

包括以下内容:

施工雨水、污水的排除;因地形、施工组织影响等因素造成的二次运输(包括场内外料具的多次搬迁);工程用水加压措施;场地清理及垃圾外运;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租赁费(含办理用地手续费的费用);补洞工料费;工程半成品、成品保护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日间施工照明增加费;挖土方的塌方。

场地清理及垃圾外运项若承包人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清运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队伍进行清运,实际清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若专业工程承包人产生的垃圾与总承包管理单位产生的垃圾责任划分不清且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清运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队伍进行清运,实际清运费用按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各自合同造价占总合同造价的比例分摊。

补洞工料费(含各时期各类设计变更引起的补洞工料)指孔洞的修补、塞洞补洞、塞缝和恢复费用等,补洞工作(含机电安装后的补洞)指孔洞的修补、塞洞补洞、塞缝和恢复等。

预算包干费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五、规费、税金计价说明

1、规费:

指政府部门规定收取和履行社会义务的费用,包括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含穗建筑[2008]882号《广州市建委关于明确我市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计费标准的通知》、穗建造价[2010]31号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2008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程排污费、施工噪音排污费等。

其中工程排污费、施工噪音排污费如实际发生时,承包人在实施之前,需向发包人提交相关部门收取该费用的有关材料,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能实施。

计量、结算时,费用需经监理及发包人签证确认;如未发生,则不予计量支付。

2、堤围防护费及税金:

根据广州地区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按税前造价的3.577%计取。

六、其它说明

(一)对于招标人已设定暂定材料单价的,承包人在报价时按暂定价计入报价中。

待确定最终材料单价后,含有该暂定材料单价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原综合单价+材料价差。

材料价差=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最终材料单价-招标文件中的暂定材料单价。

(二)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主材设备代码为材料文本或建材清单或技术要求或技术需求书中的代码或编码。

(三)投标人需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及第六章《其他要求及相关提示》,充分考虑相应风险。

第二节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

一、通用项目

1、挖一般土方清单项目

(1)挖运一般土方是指挖运除沟槽基坑、地下室土方以外的土方,如山坡切土、开挖路基土方、换填(抛填)开挖土方。

(2)挖运一般土方的计价按综合土质(含淤泥)、干湿程度、挖土深度、挖土方式(人工或机械挖)、垂直运土高度、运输方式、场内运距、土方的转堆、支护方式(挡土板、小型钢板桩或拉森钢板桩等)计算,包括将挖方运到可利用的地方及可能发生的翻挖、倒运、整修的费用、环保费用。

(3)为完成土方挖运所做的错台开挖、斜坡开挖、排障(如清除废旧基础、树根等)、基底钎探(不含文物保护)等,以及可能发生的塌方、沉降、在支撑或支护下挖土、防排水措施及为方便土方挖运而修筑的临时道路费用均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4)挖运一般土方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以施工单位进场时和完工后发包人、监理、施工单位的联测标高(以下简称联测标高)为依据按立方米计量。

(5)本标段挖方的非利用方必须及时得到现场监理及发包人的确认,否则按利用方考虑。

2、挖沟槽基坑土方清单项目

(1)挖运沟槽基坑土方指基础梁、承台、电梯坑、排水管沟、挡土墙、集水井、建筑物基础、换填开挖沟槽基坑部位的土方。

(2)挖运沟槽基坑土方计价综合考虑土质(含淤泥、混凝土垫层)、石方比例、干湿程度、开挖方式(人工或机械凿除、爆破)、排障及迁移、垂直运土高度、运输方式、场内外运距、土方的转堆、放坡及支护方式(挡土板、小型钢板桩或拉森钢板桩等)、桩间土方、沟槽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费用等计算,包括将挖方运到可利用的地方及可能发生的翻挖、倒运、整修的费用、环保费用,为完成土方挖运所做的错台开挖、斜坡开挖、预留工作面、排障(如清除废旧基础、树根等)、基底钎探(不含文物保护)、以及可能发生的塌方、沉降、在支撑或支护下挖土、防排水措施及为方便土方挖运而修筑的临时道路等费用。

(3)挖运沟槽基坑土方计量按设计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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