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包装和装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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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包装和装运

1范围

2

2.1本规范规定了航空器材包装以及在维修区内航空器材地面装运的基本要求。

2.2

2.3本规范适用于航空器材包装以及在维修区内航空器材地面装运的基本要求。

2.4

3依据

4

4.1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0020《民用航空器材管理术语》

4.2

4.3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3014.1《航空器材仓库》

4.4

4.5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3014.2《危险品的储存》

4.6

4.7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3014.3《航空器材包装》

4.8

4.9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3014.6《航空器材的地面装运》

4.10

5术语

6

6.1维修区(aircraftmaintenancearea):

供航空器维修用的全部场地和设施,包括停机坪、机库、车间、航材库、危险品库、办公楼、停车场以及有关的道路。

6.2

6.3改装包(kit):

为完成服务通告中的改装或加快安装而建立的一组部件(改装包可以是消耗件或可修件,也可两者兼有)。

6.4

6.5静电释放敏感器材(electrostaticdischargesensitivedevice):

由于静电释放通过或穿过器材表面,从而改变物理特性或电子特性的器材。

6.6

6.7列入持续适航文件的可修件(definedrepairedpart):

原制造厂家正式出版公布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如:

翻修手册、零部件修理手册等)已经列出并具体载明了翻修、修理方法、规范、标准和流程的零部件。

6.8

6.9未列入持续适航文件的可修件(undefinedrepairablepart):

除上述规定的列入持续适航文件的可修件以外的其他通过翻修、修理可以恢复其适航性状况的零部件。

6.10

7规定

8

8.1通则

8.2

8.2.1为符合航空器材商业包装的发展和标准化,应:

8.2.2

1)以最小的包装重量和体积实现足够的保护,达到对包装的最佳利用;

2)

3)确保材料和包装容器的标识正确;

4)

5)消除运输环节中由于包装引起的损失;

6)

7)减少打包和开箱的费用;

8)

9)提倡使用环保包装。

10)

8.2.3航空器材包装要求应由供应商依据ATA2000规范提供,根据查阅ATA通用支持数据字典(CSDD),获取最新的代码与定义的信息,包括包装代码(见表1)。

信息应表明对易碎(不能撞击和振动)、危险材料(包括磁化材料)、配套部件(一个改装包中的部件)、静电释放敏感器材、磁场敏感器材、库存寿命器材在运输和存储时所需要的特殊包装、标识、挂签和搬运要求。

8.2.4

表1包装代码

包装代码

说明

0

不需要特殊的包装。

1

使用I类包装容器。

2

使用II类包装容器。

3

按照4.4的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记。

4

按照4.4的要求进行改装包的包装和标记。

5

按照4.5要求进行搬运的包装。

6

按照4.6的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记的特殊包装和标记。

7

用来防止在储存和运输过程由于静电释放、光合作用造成的破损恶化的特殊包装

8

维修和(或)大修服务订单中没有以I类包装容器运输的包装。

8.2.5航空器材搬运时应按包装箱上的标志或说明进行。

8.2.6

8.2.7航空器材在运输时应有各自的衬垫或支撑物。

8.2.8

8.2.9零部件和原材料在运输时应有保护装置,不应裸露。

8.2.10

8.2.11若无防雨雪设施,在雨雪天不应进行室外搬运装卸作业。

运输工具应具有良好的防水、防潮功能。

8.2.12

8.3包装容器

8.4

8.4.1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分为以下三类:

8.4.2

1)I类,可重复使用次数至少为100个来回程;

2)

3)II类,可重复使用次数至少为10个来回程;

4)

5)m类,可重复使用次数至少为1个来回程。

6)

8.4.3可重复使用的运输包装容器应按附录5.1进行标识。

标识应清楚、易懂、不褪色、耐久、醒目。

标识在开箱和再次开封箱时不应丢失。

8.4.4

8.4.5包装容器使用的材料应可长时间置于温度为-40°C〜54°C的环境中,所有包装容器的金属部件应能抗腐蚀。

8.4.6

8.4.7I、II类包装容器使用材料见表2(不包括内部材料)。

8.4.8

表2I、II类包装容器使用材料

I类包装容器

II类包装容器

金属

木材

塑料

纤维板

玻璃纤维

薄纸板

胶合板

任何I类包装材料

 

8.4.9可重复使用包装容器应采用整块材料制造。

包装容器的内部尺寸与所包装器材任何一边(长、宽、高)的间距不应大于20.3cm(8in)。

制造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宜采用常见的矩形形状,为提高大件项目的运输能力,可按大件项目外形制造运输包装容器。

8.4.10

8.4.11衬垫缓冲物应永久性固定在包装容器的内面上,外加填充物,如塑料泡纸或泡沬板,以限制器材在包装容器内移动。

这类填充物应是可重复使用的。

8.4.12

8.5列入持续适航文件的可修件的包装

8.6

8.6.1通则

8.6.2

8.6.2.1在其时寿期内可重复使用,应在运输、搬运、入库、装机等过程中利用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

8.6.2.2

8.6.2.3应分别包装在单个容器里的器材可用单层或多层的透明外包装纸紧固发运。

8.6.2.4

8.6.2.5根据包装、运输、搬运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可以查阅制造商提供的防撞、防震、防磁场、危险品分类、静电及尺寸(长、宽、高及对特殊零件的构造提供详细外观图以表明所有的外部尺寸)、毛重等相关资料。

8.6.2.6

8.6.3特殊包装

8.6.4

8.6.4.1库存寿命和存储

8.6.4.2

根据零部件制造商对产品的库存寿命和存储给予的说明,在仓库中与液体、气体或尘埃接触后容易发生变质、锈蚀或化学反应的器材,应用气密容器密封包装或使用经处理的惰性气体包装。

每个单元包装标识应符合附录5.1的要求。

8.6.4.3对磁场、易损器材、含有液体的器材应根据制造厂家提供的资料进行包装,确保包装满足下列要求:

8.6.4.4

1)磁场

2)

能产生磁场的组件部件应采用防护材料包装或使用屏蔽材料正确隔离,以避免其磁场对周围的器材及设备产生不良的影响。

对易受磁场损坏的器材,其包装容器应提供必要的屏蔽以阻止外来的磁场源。

3)含有液体的器材

4)

当器材中含有喷气燃油或液压油类等液体时,其包装容器或包装材料应能防止自器材中泄漏后液体渗出。

8.7消耗件、未列入持续适航文件的可修件的包装

8.8

8.8.1包装应符合第4.2章的要求。

如果归类于磁场、易损器材、含有液体的器材等,还应符合4.3.2的要求。

8.8.2

8.8.3器材被划分为A、B类以确定包装的数量。

未在下面直接提及的项目,可根据其特点和用途归类。

A类包括:

8.8.4

1)直径大于或等于7.6cm(3in)的砂轮;

2)

3)轴承或高级组合轴承;

4)

5)“O型”封圈、封严件和垫片(不包括B类器材);

6)

7)放射性组件;

8)

9)磁性组件;

10)

11)静电释放敏感组件;

12)

13)敏感、精密、易碎组件;

14)

15)无菌器件、氧气面罩、耳机、耳塞;

16)

17)必须共用一个包装的成套器材——有库存期要求的软管;

18)

19)石墨密封件;

20)

21)发动机内部器材(发动机单元体不包括在此类中);

22)

23)刹车组件内部零件;

24)

25)弯曲或环绕时易损的电缆。

26)

B类包括:

1)装配的非精密零件;

2)

3)原材料或散装货物;

4)

5)标准件;

6)

7)商用金属件;

8)

9)纸制品;

10)

11)机上服务器材(供应类及保障类器材);

12)

13)带有端盖的装配软管及软线;

14)

15)金属及聚四氟乙烯(特氟隆)O型封圈和封严件。

16)

8.8.5A类器材应单独装在单元容器内,以便固定在第III类运输包装容器内。

8.8.6

8.8.7所有B类消耗件宜装在单元容器内,包装数量可以超过一个。

8.8.8

8.8.9未列入持续适航文件的可修件应单独装在单元容器内,以便固定在第m类运输包装容器内。

8.8.10

8.9改装包的包装

8.10

8.10.1组成

8.10.2

改装包包括用于完成服务通告的改装或实施特殊安装所需要的可修件或消耗件。

改装包由一项或数百项器材组成。

8.10.3分类

8.10.4

8.10.4.1改装包组成件为可修件时,应按第4.3章的规定包装。

8.10.4.2

8.10.4.3改装包组成件为消耗件或小型可修件时,应按第4.4章的规定包装。

8.10.4.4

8.10.4.5改装包组成件为危险品时,应按第4.6章的规定包装。

8.10.4.6

8.10.4.7改装包组成件为静电释放敏感器材时,应按第4.7章的规定包装。

8.10.4.8

8.10.5标识内容

8.10.6

所有单元的包装和过渡包装应标识:

1)件号;

2)

3)名称;

4)

5)数量和计量单位;

6)

7)特殊标识(序号、制造日期等)。

8)

8.10.7运输包装容器标识

8.10.8

8.10.8.1—套改装器材包装在一个包装容器里,该包装容器应标识:

8.10.8.2

1)改装器材件号;

2)

3)名称;

4)

5)数量和计量单位;

6)

7)特殊标识(序号、制造日期等)。

8)

示例:

件号SB1008967-1

名称控制板成套器材

数量及计量单位1套

序号N0.9876

8.10.8.3一套改装器材包装在多个包装容器里,对该套器材的标识应包括:

8.10.8.4

1)改装器材件号;

2)

3)名称;

4)

5)数量及计量单位(1套、2kg等);

6)

7)特殊标识(序号、制造日期等);

8)

9)箱号及总箱号。

10)

示例:

件号SB1008967-1

名称控制板成套器材

数量及计量单位1套序号N0.9876

箱号及总箱号第1箱共3箱

8.10.8.5当多套改装器材包装在多个包装容器内时,其标识方式与一套器材包装在多个包装容器里时一致。

8.10.8.6

示例:

SB1008967-1

控制板改装器材

1套

NO.9876

第2套第1箱共3箱

8.10.9内容清单

8.10.10

每套改装包都要在包装内的明显位置附上套件内容清单,该套件内容清单应包括:

1)件号;

2)

3)组成套件的所有零件的详细件号、名称、发料数量、计量单位。

4)

8.11危险品的包装

8.12

8.12.1对健康、安全、财产、环境构成危险,并在国际民航组织(ICAO)《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列明的器材应使用特殊设计的包装。

8.12.2

8.12.3危险品的包装应使用优质包装物,构造严密,能够防止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因温度、湿度、压力的变化,或由于振动而引起的渗漏。

8.12.4

8.12.5危险品的包装物应与内装物相适宜,直接与危险品接触的包装物应能抗拒危险品的化学作用。

8.12.6

8.12.7内包装物的包装、固定或垫衬应能在正常运输条件下防止破损或渗漏,并能控制其在外包装物内的活动。

垫衬和吸湿材料不应与容器内所装物品产生危险反应。

8.12.8

8.12.9包装物在查明未受腐蚀或其他损坏后,可再次使用。

8.12.10

8.13静电释放敏感器材的包装

8.14

8.14.1静电释放敏感器材应单独包装在特殊设计的防护包装内,在运输、搬运、入库、装机等过程中提供物质和周围环境保护,并贴上ESDS(静电释放敏感器材)标识加以预防。

如图1和图2所示。

8.14.2

8.14.3静电释放敏感器材的包装袋或包装箱应通过相关测试,具有导电、静电散耗或抗静电特性,可提供静电释放保护。

8.14.4

8.14.5包装内的垫料应提供静电释放保护且不应被腐蚀。

8.14.6

8.14.7防尘堵盖和连接器保护帽应为导电或非塑料制品,用以向静电释放敏感器材提供适当的保护。

导电防尘套或帽应标有“conductive”(导电)字样。

绝缘或产生静电的材料,如聚乙烯袋不应直接包装静电释放敏感器材。

带金属外壳的静电释放敏感附件元件在用聚乙烯袋直接包装前,应先加裹导电或同等效能的防尘套或连接器帽。

8.14.8

8.14.9静电释放敏感器材在搬运和包装过程中应注意:

8.14.10

1)在包装件上贴有ESDS(静电释放敏感器材)标识;

2)

3)避开可能产生损伤的环境;

4)

5)可安全地搬运装有保护材料的金属外壳组件,不需要再安装安全护帽或护盖;

6)

7)可安全地搬运装有或包有静电释放保护材料的金属外壳组件,不需要再安装护帽或护盖;

8)

9)如果金属外壳组件装有静电敏感器材并标有表明此组件不会受到静电释放破坏的警惕标签,则可安全地搬运此组件,不需要再安装护帽或护盖。

被打开或被拆件除外;

10)

11)使裸露静电释放敏感器材在整个搬运和包装过程中处于安全工作环境。

12)

 

 

a)中文含义:

静电敏感

b)

c)中文含义:

警告在搬运静电敏感设备前,请注意预防措施

d)

图1静电释放敏感器材的包装

 

 

a)中文含义(上图):

警告在搬动静电敏感设备前,请注意预防措施

b)

c)中文含义(中左图):

警告本组件不能承受静电释放的损坏,包括对静电释放敏感的元件

d)

e)中文含义(中右图):

警告静电敏感器材导电接口需要防尘堵盖

f)

g)中文含义(下图):

警告静电敏感

h)

图2静电释放敏感器材的标签

 

8.15发动机、起落架、APU、反推装置等大型部件的装运

8.16

8.16.1大型部件应使用专用运输托架搬运,托架、拖车及其安装应符合制造厂家要求。

8.16.2

8.16.3对大型部件及运输托架的移动不能超过其规定的速度限制。

8.16.4

8.16.5安装尼龙轮子的运输托架在运送部件时应安装减振橡胶垫。

8.16.6

8.16.7对部件进行吊、叉、拖作业时,应做好定位、离位程序,至少应有两人参加,其中应有一名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挥。

8.16.8

8.16.9部件安装到托架上后,需检查确认部件与托架、托架与小车架之间的连接销与紧固件安装连接正确、牢固及其自身的保险在位。

8.16.10

8.16.11对于运输中容易移动的导线束、开口管路等,应事先进行固定。

8.16.12

8.16.13部件安装至托架后以及部件安置到运输车上后,需对部件的安装状态进行拍照确认。

照片应能够反映出部件在托架上的安装情况以及托架或包装箱在运输车上的固定情况。

8.16.14

8.16.15应对运输人员的包装和装卸工作进行监督,部件装车后,应与运输人员做好交接,明确各类标识的含义,告知对方装运要求。

8.16.16

8.16.17部件验收时,需检查确认部件包装完好、修理资料齐全、部件在托架上正确安装以及托架状态良好,否则不予验收。

8.16.18

8.16.19托架安装到运输车上后,应检查确认托架与运输车正确固定,托架底部与运输车之间留有安全间隙。

8.16.20

8.16.21装运起落架时,运输前应对起落架接耳、光滑面、管路、作动筒等关键部位应做好防护。

8.16.22

8.16.23若运输部件为减震支柱,应事先加好油,并使其完全压缩,确保充气压力为零,还应做好镜面的防护,防止划伤。

8.16.24

8.16.25装运APU时,包装箱必须满足制造厂商的要求,优先采用OEM提供的包装箱及填充物,运输时APU包装箱应在运输车上固定。

8.16.26

8.16.27对于整流罩等有光滑度要求的部位,需额外做好防护,防止在运输中接触坚硬物体。

8.16.28

8.17危险品的装运

8.18

8.18.1危险品的包装应符合4.6的要求。

在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外包装完好。

8.18.2

8.18.3应制定危险品装卸、搬运的安全措施,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参与场内运送危险品的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

8.18.4

8.18.5装卸、搬运危险物品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震动、摩擦、重压、拖拉和倾倒。

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应穿带钉子的鞋。

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应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8.18.6

8.18.7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的化学危险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8.18.8

8.18.9碰撞、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物品,不应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8.18.10

8.18.11运输腐蚀物品时,特别是酸类物品不应与金属器材及金属粉末、有机物、氧化剂、电石等混装,酸和碱也不应混放在一起,并均应与易燃物品隔开,防止引起燃烧。

8.18.12

8.18.13气瓶入、出库时,不应用电磁起重机搬运,以防供电中断或电磁铁失灵将气瓶跌落。

8.18.14

8.18.15搬运气瓶入库及在库内堆放时,不应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气瓶,不应握持瓶阀进行搬动。

不应在地上滚动无橡胶防震圈的气瓶。

8.18.16

8.18.17乙块气瓶不应卧置滚动,应垂直装运。

8.18.18

8.19静电释放敏感装置或静电敏感装置的装运

8.20

8.20.1应符合4.7的规定。

8.20.2

8.21轮胎的搬运

8.22

8.22.1需搬运的机轮组件,运输前需确认保护装置安装完好。

8.22.2

8.22.3轮胎在搬运过程中应避免接触锋利的物体或承受过分的外力。

8.22.4

8.22.5不应使用叉车的标准配置叉杆叉挂运送轮胎,避免损伤轮胎轮缘的装配面或内衬层。

8.22.6

8.22.7应使用较宽的、扁平的叉杆,将轮胎水平地夹放在上面,让胎面受力,或选用特制的单根弧形宽面叉杆,穿过轮胎中提挂,避免损伤轮胎缘表面。

8.22.8

8.22.9在作业现场时,可吊运或滚动搬运轮胎。

8.22.10

8.23航空器材的装卸

8.24

8.24.1装卸场所

8.24.2

1)装卸现场地面应平坦、坚固,坡度不大于2%,并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2)

3)装卸现场应保证装卸人员、装卸设备和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和必要的安全距离。

4)

5)夜间应有照明装置。

6)

7)根据需要设置消防设施和采取防护措施。

8)

8.24.3装卸设备

8.24.4

1)装卸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应按照民航现行内部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进行。

2)

3)车辆装载不应超过额定载荷。

4)

5)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6)

7)车辆装载的货物应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应关好、栓好,高出车辆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固定。

8)

9)机动车驾驶员负责监督装卸工作。

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10)

11)使用叉车装卸货物时,地面应有一人监督、指挥;叉车在提升或吊运时,叉车货箱上不应站人,也不应有人在货箱下停留、通过。

铁铲长度应大于所铲货物的宽度。

12)

13)各种机动车辆装卸货物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应靠近物品。

14)

15)装卸用的设施、设备应定时检查、修理,以保证在装卸过程中正常运行。

16)

8.24.5机动车辆的管理

8.24.6

1)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应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2)

3)汽车、拖拉机不应进入甲、乙、丙类物品仓库。

应在距库房5m处划安全停车线。

进入甲、乙类物品仓库的电瓶车、铲车应为防爆型;进入丙类物品仓库的电瓶车、铲车应安装防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甲、乙、丙类物品的划分见表3。

表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仓库类别

项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难燃烧物品

不燃烧物品

9

9.1

9.1.1

1)

2)

9.1.2

1)

2)

3)

4)

5)

6)

7)

8)

9.1.3

1)

2)

3)

4)

5)

 

9.1.4

 

9.1.5

 

9.1.6

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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