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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加工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QB

恒大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安全企业标准

QBLSJG-SP-003-2015

 

粮食加工管理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2015-01-19发布2015-01-19实施

恒大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发

 

前言

消防安全是粮油加工企业的重中之重,为规范恒大粮油粮食加工管理中心各米厂防火安全管理,控制火灾事故风险,特制定此标准。

本标准为指导性文件,各工厂可根据本制度细化、完善工厂防火安全管理标准。

本标准由恒大粮油粮食加工管理中心提出、解释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负责起草工厂:

恒大粮油粮食加工管理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

张华杰、王位

审核人:

刘树超

审批人:

邱然

本标准2015年1月19日首次发布并实施。

粮食加工管理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恒大粮油粮食加工管理中心下属米厂消防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或文件

GB50016-201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LS/T1211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GB17440-2008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QBLSJG-SP-001-2014粮食加工管理中心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QBLSJG-SP-002-2014粮食加工管理中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汇编(试行)

3基本要求

3.1粮食加工管理中心及各米厂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3.2各米厂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体系,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并完善各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3各米厂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确定本米厂的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3.4各米厂应当按照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工厂或场所,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工厂,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3.5各米厂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工厂生产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生产发展相适应。

3.6中心、各米厂和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

4消防安全责任

4.1各工厂职责

4.1.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工厂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消防档案、消防应急预案和兼职消防员训练方案等。

4.1.2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1.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1.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4.1.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消防隐患。

4.1.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4.1.7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4.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4.1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4.2.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工厂的消防安全管理。

4.2.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2.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2.4对员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3各工厂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4.3.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消防法律、法规和中心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负责工厂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

4.3.2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工作要求。

4.3.3研究解决消防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4.3.4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因违反消防安全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个人做出奖罚决定。

4.3.5组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3.6发生火灾时迅速成立灭火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扑救工作,追查火灾原因,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3.7确定工厂消防安全主管理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4.4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4.4.1各工厂厂长是本工厂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4.4.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消防法律、法规及中心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工厂消防安全情况。

4.4.3将消防工作与本工厂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4.4.4提供消防安全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4.5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4.6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消防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4.7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4.4.8组织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4.5消防安全主管领导职责

4.5.1各工厂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厂长是本工厂消防安全主管领导。

4.5.2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4.5.3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4.5.4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4.5.5编制消防安全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5.6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消防隐患整改。

4.5.7组织实施本工厂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5.8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4.5.8组织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处理。

4.5.9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5.10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6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4.6.1各工厂安全专员是本工厂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4.6.2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主管领导抓好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4.6.3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4.6.4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起草消防工作报告及消防隐患整改报告。

4.6.5制订消防工作计划和资金投入方案。

4.6.6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订与演练。

4.6.7组织日常防火检查和消防考核,发现消防隐患及时督促改正,并及时向工厂主管领导汇报。

4.6.8编制消防设施、器材购置、维修计划,及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完整好用。

4.6.9负责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项目消防“三同时”管理工作。

4.6.10组织火灾事故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

4.6.11负责火灾原因调查,火灾损失核定,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4.6.12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4.7第三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7.1在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7.2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4.7.3要求承包、承租或者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7.4当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时的消防安全责任时,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对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

4.8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4.8.1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4.8.2对装置、筒仓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4.8.3建设单位、工程监理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

5消防安全制度要求

各工厂应建立完善工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但是不限于:

(1)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及维护管理要求;

(2)防火巡查、检查及消防隐患整改要求;

(3)消防应急预案;

(4)易燃易爆化学品、粮食粉尘区域和场所防火防爆检查表;

(5)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6)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6消防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

6.1各工厂厂区内全面禁烟,有条件的工厂可以设置吸烟室。

6.2各工厂应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工厂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专款专用。

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6.3对作业过程可能产生易燃易爆粉尘和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区域,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6.4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三同时”制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等手续。

对手续不齐全的,禁止施工或投入使用。

6.5对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等装备器材的采购招标和验收,中心或工厂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参加,严把技术质量关。

6.6举办大型活动,承办工厂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6.7动火作业相关管理要求参照《恒大粮油粮食加工管理中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汇编(试行)》(QBLSJG-SP-002-2014)执行。

6.8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6.9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10工厂每年3月份和每年9月份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每月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的主要内容:

(1)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员工消防知识掌握及灭火器、消防栓正确使用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10)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6.1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应当进行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填写巡查记录。

巡查的主要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6.12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消防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7考核标准

7.1中心督查发现各工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依照《恒大粮油粮食加工管理中心安全管理暂行办法》(QBLSJG-SP-001-2014)对米厂厂长进行考核。

7.2工厂内部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依据以下条款进行考核: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罚款100元/次。

(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罚款100元/次。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罚款100元/次。

(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罚款100元/次。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罚款100元/次。

(6)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罚款100元/次。

(7)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厂区内吸烟的,罚款500元/次。

(8)其他不符合条款,罚款50元/次。

7.3工厂在日常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及时发现和消除险火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奖励200元/次。

(2)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奖励500元/次。

(3)在消防工作其它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的,奖励3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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