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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论文作业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

 

毕业作业

 

题目:

民商案例7

专业:

法学

分校: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学号:

完成日期:

2012年12月1日

 

毕业作业指导记录卡

分校: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mail

E—mail

其他联系方式:

其他联系方式:

第一次指导:

 

年月日

第二次指导:

年月日

第三次指导:

年月日

指导成绩及意见:

 

年月日

毕业作业答辩记录卡

分校:

辽宁省广播电视大学铁岭市分校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主答辩人

毕业作业题目

评语:

答辩问题:

回答问题情况:

答辩小组投票(打分)情况

答辩小组

成员(签名)

投票(打分)情况

答辩成绩:

论文综合成绩:

答辩主持人:

年月日

铁X县人民法院

民事卷宗

正卷

(2003)铁民一初字第120号

案由

变更监护权

原告

李兰芝

被告

盛凡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李××

何×

李×

刘×

收案日期

2003年12月7日

结案日期

2004年3月6日

原审法院

铁X县人民法院

有关案号

归档日期

2003年12月7日

保管期限

短期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卷宗目录

序号

文书名称

页次

1

立案审批表

6

2

起诉状

7

3

受理通知书

8

4

送达证

9

5

应诉通知书

10

6

送达证

11

7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12-14

8

民事答辩状

15

9

开庭传票

16-17

10

开庭公告

18

11

庭审笔录

19-22

12

合议庭评议笔录

23

13

判决书

24-25

14

宣判笔录

26

15

送达证

27-28

16

案例评析

29-32

立案审批表

案由:

变更监护权收诉日期2003年12月7日

当事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及户籍地

原告

李兰芝

被告

盛凡军

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凡军与1994年2月28日结婚,199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盛小欣。

200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盛凡军抚养教育。

因盛凡军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盛小欣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

当日,由盛凡军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

“女儿盛小欣归盛凡军,因其服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李兰芝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育费200元。

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

”后盛凡军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盛小欣于2002年9月从李兰芝处回到其祖母家生活。

因祖母家与盛小欣所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又隔一条河,上学不方便,加之祖母身体有病,故盛小欣于2003年8月不再去学校上学。

其祖母打电话告诉李兰芝,李兰芝便于2003年11月30日将盛小欣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上学。

2003年12月7日,李兰芝起诉至铁岭县人民法院,要求变更盛凡军对盛小欣的监护,由自己对盛小欣进行监护。

审批结果

立案根据、审批意见及适用程序:

准予立案,案号:

(2003)铁民一初字第120号。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批人:

宋××

2003年12月7日

由审判员何×承办。

 

审批人:

李×

2003年12月7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李兰芝。

被告:

盛凡军。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女儿盛小欣由我监护。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凡军与1994年2月28日结婚,199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盛小欣。

200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盛凡军抚养教育。

因盛凡军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盛小欣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

当日,由盛凡军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

“女儿盛小欣归盛凡军,因其服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李兰芝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育费200元。

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

”后盛凡军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盛小欣于2002年9月从李兰芝处回到其祖母家生活。

因祖母家与盛小欣所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又隔一条河,上学不方便,加之祖母身体有病,故盛小欣于2003年8月不再去学校上学。

其祖母打电话告诉李兰芝,李兰芝便于2003年11月30日将盛小欣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上学。

请求法院变更盛凡军对盛小欣的监护,由我对盛小欣进行监护、抚养。

此致

附:

起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李兰芝

2003年12月7日

铁X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通知书

(2003)铁民一初字第120号

李兰芝:

你对盛凡军的起诉,经审查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交待有关事项。

一、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法院传唤应按时到庭。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三、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但不得超过2人。

委托书应记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如属特别授权,应予注明。

四、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有请求和解或撤诉的权利。

五、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六、对诉讼请求的财物,有申请保全的权利,但应提供担保;并予交保全费100元。

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及劳动报酬等,可以申请先行给付。

七、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

逾期按自动息诉处理,所交材料,除原始书证外均不予保留。

2003年12月7日

 

铁X县人民法院

送达证

(2003)铁民一初字第120号

案由

李兰芝诉盛凡军变更女儿监护权

受送达人

李兰芝

送达地点

铁X县法院立案庭

送送文书

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

收件人签名

李兰芝(签名)

收到日期

2003年12月7日

代收人记明

代收理由

送达人

何×、李×

备注

注:

1、如受送达人不在时,将文书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2、如系代收,收件人应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铁X县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2003)铁民一初字第120号

李兰芝:

本院已经受理李兰芝诉盛凡军变更女儿监护权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1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1份,副本1份),送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应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003年12月7日

(院印)

 

铁X县人民法院

送达证

(2003)铁民一初字第120号

案由

变更监护权

受送达人

盛凡军

送达地点

铁X县法院民一庭

送送文书

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

收件人签名

盛凡军

收到日期

2003年12月8日

代收人记明

代收理由

送达人

李X、王X

备注

注:

1、如受送达人不在时,将文书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2、如系代收,收件人应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

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

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盛凡军。

答辩人在李兰芝诉盛凡军变更监护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被告盛凡军辩称:

我不同意变更监护权。

 

此致

铁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盛凡军

2003年12月10日

 

铁X县人民法院

传票

案号

(2003)铁民一初字第120号

案由

变更监护权

被传唤人

李兰芝

工作单位或住址

传唤事由

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

2004年3月6日13时30分

应到处所

铁X县法院民一庭

收件人签字

李兰芝

送达人

李X、王X

 

审判员:

李X

书记员:

刘×

2003年12月10日

铁X县人民法院

传票

案号

(2003)铁民一初字第120号

案由

变更监护权

被传唤人

盛凡军

工作单位或住址

传唤事由

开庭

应到时间

2004年3月6日13时30分

应到处所

铁X县法院民一庭

收件人签字

盛凡军

送达人

李X、王X

注意事项:

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本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到

3、被传唤人收到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审判员:

李X

书记员:

刘×

2003年12月10日

铁X县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定于2004年3月6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1号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凡军就变更女儿监护权一案。

特此公告。

 

2003年12月10日

(院印)

 

铁X县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审理笔录

案由:

变更女儿监护权

时间:

2004年3月6日13时30分

地点:

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长:

李××审判员:

李X、王X

书记员:

刘×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

铁X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凡军,李兰芝诉盛凡军变更女儿监护权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

李兰芝

被告:

盛凡军

审判长:

本庭由铁X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X、王X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刘×担任本庭记录。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129条、第13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义务:

1、有申请回避权。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3、经本庭允许,当事人可以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4、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

5、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陈述的义务。

6、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听从审判长指挥,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以上宣读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

听清了。

被告:

听清了。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不申请。

被告:

不申请。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

1994年2月28日我与被告盛凡军结婚,199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盛小欣。

2000年4月21日,我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盛凡军抚养教育。

因盛凡军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盛小欣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

当日,由盛凡军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

“女儿盛小欣归盛凡军,因其服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我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育费200元。

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

”后盛凡军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盛小欣于2002年9月从我处回到其祖母家生活。

因祖母家与盛小欣所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又隔一条河,上学不方便,加之祖母身体有病,故盛小欣于2003年8月不再去学校上学。

其祖母打电话告诉我,我便于2003年11月30日将盛小欣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上学。

请求法院变更盛凡军对盛小欣的监护,由我对盛小欣进行监护、抚养。

审判长:

被告答辩。

被告:

我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审判长:

进行举证、质证。

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

1、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协议;

2、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补充协议;

3、盛小欣祖母的证言;

4、李兰芝的陈述;

5、对盛小欣的询问笔录。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提供证据。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

没有辩论意见。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告:

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

请求法庭依法公正判决。

审判长:

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

李兰芝

盛凡军

2004年3月6日

 

铁X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评议时间:

2004年3月6日13时50分

评议地点:

本院1号法庭

参加人员:

审判长李××审判员李X、王X

记录人员:

刘×

李××:

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凡军就变更女儿监护权一案,已经开庭审理,合议庭现对本案进行评议。

首先由两位审判员发表意见。

李X: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盛凡军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的原则出发,我认为孩子应该由原告监护,被告应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王X:

同意李X的意见。

赵××:

我也同意。

这样,合议庭经评议就形成一致意见,即判决:

一、解除被告于女儿盛小欣的监护权;二、盛小欣的监护权由原告李兰芝承担;三、被告每月承担女儿一部分的抚养费。

李××:

合议庭评议结束,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核对笔录签名。

李××

王X

李X

刘X

2004年3月6日

铁X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铁民一初字第120号

原告:

李兰芝。

被告:

盛凡军。

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凡军就女儿监护权变更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兰芝被告盛凡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1994年2月28日我与被告盛凡军结婚,199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盛小欣。

2000年4月21日,我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盛凡军抚养教育。

因盛凡军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盛小欣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

当日,由盛凡军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

“女儿盛小欣归盛凡军,因其服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我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育费200元。

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

”后盛凡军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盛小欣于2002年9月从我处回到其祖母家生活。

因祖母家与盛小欣所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又隔一条河,上学不方便,加之祖母身体有病,故盛小欣于2003年8月不再去学校上学。

其祖母打电话告诉我,我便于2003年11月30日将盛小欣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上学。

请求法院变更盛凡军对盛小欣的监护,由我对盛小欣进行监护、抚养。

上述事实,包括原告提供的证据,这些证据经当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变更监护权,给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被告于女儿盛小欣的监护权;

二、盛小欣的见权由原告李兰芝承担;

三、被告每月承担女儿一部分的抚养费。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

王X

李X

2004年3月6日

书记员:

刘X

 

宣判笔录

宣判时间:

2004年3月6日15时至15时30分

宣判地点:

本院第1法庭

旁听人数:

91人

宣判人员:

审判长李××审判员李X、王X

书记员:

刘×

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原告李兰芝。

被告盛凡军。

审判长:

宣读铁X县人民法院(2003)铁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

(略记)当事人对判决内容、上诉权利、期限、法院,是否听清了?

原告:

听清了。

被告:

听清了。

审判长:

宣布闭庭。

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名。

李兰芝盛凡军

2004年3月6日

 

铁X县人民法院

送达证

(2003)铁民一初字第120号

案由

监护权变更

受送达人

盛凡军

送达地点

铁X县法院民一庭

送送文书

(2003)铁民一初字第120号判决书

收件人签名

盛凡军

收到日期

2004年3月6日

代收人记明

代收理由

送达人

李X、王X

备注

注:

1、如受送达人不在时,将文书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2、如系代收,收件人应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铁X县人民法院

送达证

(2003)铁民一初字第120号

案由

监护权变更

受送达人

李兰芝

送达地点

铁X县法院民一庭

送送文书

(2003)铁民一初字第120号判决书

收件人签名

李兰芝

收到日期

2004年3月6日

代收人记明

代收理由

送达人

李X、王X

备注

注:

1、如受送达人不在时,将文书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2、如系代收,收件人应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案例评析

李兰芝诉盛凡军变更监护权一案

案情

原告:

李兰芝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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