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第四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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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第四章
消费税:
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筹划:
1、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可以实现递延缴纳缴费税税款
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不同,企业通过选择销售方式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没有降低绝对税额,而是通过递延税款缴纳以获得相对节税的好处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为
①赊销和分期收款,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预收,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办手续的当天
④其他,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提货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报关进口的当天
Ⅱ、企业所设立的经销部或门市部能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就成为筹划的关键
3、消费税税率的筹划———①比例税率(1%-56%)、②定额税率(每征税单位0.5元-250元)、③复合税率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
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
应纳消费税为:
(30+10+15+25+8+2+10+5)×30%=31.5(万元)
[筹划思路]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
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
[筹划结果]日用化妆品厂经过筹划后其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31.5-22.45=9.05(元)
[特别提示]若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征收消费税。
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装。
2002年8月份,该厂对外销售12000瓶粮食白酒,单价28元/瓶;销售8000瓶药酒,单价58元/瓶;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药酒3瓶,均为半斤装。
该酒厂如何做好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1]如果三类酒单独核算,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白酒:
28×12000×25%=84000(元) 药酒:
58×8000×10%=46400(元);套装酒:
120×700×25%=21000(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额为:
84000+46400+21000=151400(元)
[筹划分析2]如果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8×12000+58×8000+120×700)×25%=221000(元)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将三种酒单独核算,可节税:
221000-151400=69600元
[筹划分析3]另外,如果该企业不将两类酒组成套装酒销售还可节税:
120×700×25%-(14×3×700×25%+29×3×700×10%)=21000-(735+6090)=7560(元)
无差异价格零界点:
是是指两个或更多个纳税方案下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相等程度的价格临界值
4、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等内容———
组成计税价格:
是指在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时,按照税法规定组成专门用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当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时,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
则计算公式为:
从价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变形以后得到: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也就是: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
再移项,得到: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因此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应该是上面的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①以应税消费品实物抵债的筹划:
要特别注意其计税价格的确定,防止按较高价格计税,进而增加自身税负
②以应税消费品入股投资的筹划:
纳税人以应税消费品入股投资时,一般是按照协议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确定价值的,如果低于其当月销售该类商品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价格,可以考虑转换为先销售后投资的方法
③以外币结算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在选择汇率折算方法时,需要纳税人对未来的经济形势和汇率走势做出恰当判断
④巧用包装物押金的筹划:
从税法的规定来看,由于只有押金有可能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因此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比其他两种方式更有利于节税;从企业净收益的角度看,包装物的销售额和租金是企业收入,而押金只有在逾期未归还时才构成收入。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要比较收入、成本和税收。
做出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决策
包装物是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企业产品而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它包括桶、箱、瓶、坛、袋等用于起存储及保管之用的各类材料。
对出租或是出借用途的包装物,销货方为了促使购货方将其尽早退回,通常需要向购货方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
现行税法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包装物押金会被征收相应的流转税。
关于对包装物征收的流转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类。
包装物押金的涉税处理,关键是围绕是否逾期的时间界定以及是否区分酒类产品两个方面展开的。
这里用下表来说明: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
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不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不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
酒类(不含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的税收筹划
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同,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是不同的。
因此,企业在做产品销售时,应选择合适的包装物押金处理方式,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一)变“包装物作价出售”为“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和财法字[1995]53号文对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如果将包装物的“出售”改为“收取押金”的形式,而且在税法认可的约定时间内及时返还,则可以合理的避免对包装物部分的税收支出。
下面用实例5说明:
例1:
某焰火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度销售焰火50000件,每件价值200元,另外包装物的价值为每件20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格。
那么该企业应该进行怎样的销售处理才能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鞭炮、焰火的消费税税率为15%)
方案一:
采取包装物作价出售的方式(单位:
元)
企业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200×50000×17%+20×50000×17%=1870000(元)
企业当期缴纳的消费税额=200×50000×15%+20×50000×15%=1650000(元)
方案二:
采取包装物押金的形式。
这里不妨假设企业对每件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20元,显然此项押金将不会并入焰火产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1.若包装物押金在1年内收回。
企业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200×50000×17%=1700000(元),企业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额=200×50000×15%=1500000(元)。
较之方案一,该企业可节约增值税支出170000元,可节约消费税支出150000元。
2.若包装物押金在1年内未收回。
那么企业在1年后应补交增值税税额20×50000÷(1+17%)×17%=145299.15(元),补交消费税税额20×50000÷(1+17%)×15%=128205.13(元)。
较之方案一,节约增值税支出170000-145299.15=24700.85(元),可节约消费税支出150000-128205.13=21794.87(元)。
同时将金额为24700.85元的增值税和21794.87元的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延缓了1年,这也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从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应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主要产品出售,而是应该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而且不论押金是否按期收回,都能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二)变收取“包装物租金”为“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均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然而,包装物押金则不并入销售额计税: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计价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则需要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企业在做产品销售时,选择用包装物押金替代包装物租金的处理方式,也能够起到节税的作用。
下面用例6来说明:
例2:
某企业2009年10月销售产品10000件,每件价值500元(不含税价),另外收取包装物租金为每件117元。
如果该包装物押金在1年内可以收回,那么该企业应该进行怎样的销售处理才能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方案一:
采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
那么企业当期应交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10000×500×17%+10000×117÷(1+17%)×17%=1020000(元)。
方案二:
采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显然此项押金不用并入销售额中征税,那么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500×17%=850000(元)。
较之方案一,节约增值税税额支出=1020000-850000-170000元。
从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应采用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而是应该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这样才能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三)采用适当调整产品与包装物押金价格分配比例的方式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凡随同货物一起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已在规定时间内予以退还的,如果单独核算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除此之外,都应按规定征税。
因此,企业应单独核算出租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并在规定时间(一般为一年)内退还。
【知识点1】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差异方面
增值税
消费税
征税范围(对应纳税人)
(1)销售或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应税服务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环节
多环节征收,同一货物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多环节征收
纳税环节相对单一(卷烟除外)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具有单一性,只有从价定率计税
计税依据具有多样性,包括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复合计税
与价格的关系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税收收入的归属
进口环节海关征收的增值税的全部属于中央;其他环节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地方共享
消费税属于中央税
消费税纳税人一定是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不一定是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与增值税纳税环节对比:
纳税环节
增值税
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
缴纳
缴纳(金银钻除外)
生产应税消费品出厂销售
缴纳
缴纳(金银钻除外)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无
无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货物
无
缴纳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分红、赠送、职工福利等
缴纳
缴纳
批发应税消费品
缴纳
卷烟缴纳,其余不缴
【知识点2】税目(15个)
税目
特殊项目
烟
卷烟、雪茄烟、烟丝均属于应税消费品
酒
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酒精不属于)
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首饰、钻石,5%其他,10%
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
成品油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小汽车
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
摩托车
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均征
高档手表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游艇
强调机动艇,帆艇不征
木制一次性筷子
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征
实木地板
未经涂饰的素板征
电池
对铅蓄电池按4%征
涂料
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
【知识点3】税率
1.税率形式
2.单位换算
税率形式
税率及计税形式
适用项目
定额税率(从量计征)
啤酒、黄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并用(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
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除上述以外的其它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白酒
20%
0.5元/斤或500毫升;1000元/吨【提示】1吨=2000斤
啤酒
无
不含增值税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以上的,250元/吨
不含增值税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以下的,220元/吨
【知识点4】计税依据
1.包装物押金
2.销售数量规定
3.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4-1】包装物押金
【4-2】销售数量规定
行为
销售数量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
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为纳税人收回的(不是委托数量)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
为海关核定的(不是申报进口数)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1、某卷烟生产企业,某月初库存外购应税烟丝金额20万元,当月又外购应税烟丝金额50万元(不含增值税),月末库存烟丝金额10万元,其余被当月生产卷烟领用。
请计算卷烟厂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1)当期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买价=20+50-10=60(万元)
(2)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60×30%=18(万元)
2、要求:
根据资料,按照顺序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说明:
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
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元、包装物租金20万元。
问题
(1):
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
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200+50+20)÷1.17×20%+20×2000×0.5÷10000=48.15(万元)
(2)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问题
(2):
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10+1)÷(1-10%)×10%=1.22(万元)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
将剩余100公斤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50元。
问题:
(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
(4)计算本月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
(3)销售瓶装药酒应纳消费税=1800×100÷10000×10%=1.8(万元)
(4)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不缴纳消费税。
3、其他资料:
消费税税率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某汽车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小汽车生产和改装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9月份经营如下业务:
(1)将生产的800辆汽车分两批出售,其中300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00万元,税额为765万元,500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500万元,税额1105万元。
问题
(1):
业务
(1)应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4500+6500)×5%=550(万元)
(2)将生产的100辆小汽车用于换取生产资料,以成本12万元每辆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0万元,税额204万元。
问题
(2):
业务
(2)处理是否正确,以及应纳消费税。
错误。
应该按同类平均售价计算增值税,消费税按最高售价计算。
同类平均售价=(4500+6500)÷800=13.75(万元)
最高售价=4500÷300=15(万元)
应纳消费税=15×100×5%=75(万元)
(3)将生产的10辆小汽车奖励给劳动模范,以成本价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问题(3):
业务(3)处理是否正确,以及应纳消费税。
错误。
未计算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消费税=13.75×10×5%=6.88(万元)
(4)从其他企业外购5辆小汽车进行改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改装完成后进行出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万元,税额10.2万元。
问题(4):
业务(4)应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60×5%=3(万元)
问题(5):
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765+1105+(100+10)×13.75×17%+10.2-204-6.8=926.525(万元)
4、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7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每箱收取0.1万元加工费(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N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6.58万元;80箱销售给烟草零售商Y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F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Z公司。
企业类型:
批发企业
(说明:
烟丝消费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为56%加0.003元/支)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问题
(1):
计算M企业当月应当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8000000÷500×200+加工费1000×200+定额税200×250×200×0.003)÷(1-56%)=7795454.54(元)
M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7795454.54×56%+200×250×200×0.003(定额税)=4395454.5(元)=439.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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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
计算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为零。
提示:
在卷烟批发环节,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问题(3):
计算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20×11%+80×250×200×0.005÷10000=37.2(万元)
问题(4):
计算集团公司向Z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20÷80×100×11%+100×250×200×0.005÷10000=46.5(万元)
5、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当期通过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
问题
(1):
计算业务
(1)应交的消费税。
应纳税额为0,酒精不属于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万元、税额3.06万元。
问题
(2):
计算业务
(2)应交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8×10%=1.8(万元)
(3)配制葡萄酒一批,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含税总价为20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10月31日付款。
(4)将剩余90%的葡萄酒装瓶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6.12万元
问题(3):
计算业务(3)应交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6÷90%×10%×10%=0.4(万元)
问题(4):
计算业务(4)应交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6×10%=3.6(万元)
问题(5):
计算该企业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7+3.06+6.12-8=2.88(万元)
6、甲企业从农户收购了高粱140000千克,3元/千克,总价42万元;所收购的高粱当月全部委托乙公司生产白酒35000千克,收到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万元,税额0.85万元。
当月收回的白酒全部销售,收取了不含税价款100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合计数。
问题
(1):
计算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
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42+5+35000×0.5×2÷10000)÷(1-20%)×20%+35000×0.5×2÷10000=16.13(万元)
【提示】核定扣除政策下,产品销售后才核定扣除所耗用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所以委托加工时,农产品的成本按购入高粱的全部成本计算。
问题
(2):
计算甲公司当月应缴消费税。
甲公司当月应缴消费税=100×20%+35000×0.5×2÷10000-16.13=7.38(万元)
7、某商贸公司2017年3月从国外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已知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关税完税价格为90万元,按规定应缴纳关税18万元,假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请计算该批消费品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1)组成计税价格=(90+18)÷(1-10%)=120(万元)
(2)应纳消费税=120×10%=12(万元)
8、某鞭炮企业2017年3月受托为某单位加工一批鞭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30万元,收取委托单位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4万元,鞭炮企业无加工鞭炮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计算鞭炮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鞭炮的适用税率15%。
(1)组成计税价格=(30+4)÷(1-15%)=40(万元)
(2)应代收代缴消费税=40×15%=6(万元)
9、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其生产成本为8500元。
(1)如果同类产品售价为15000元,计算该批高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该高档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计算该批高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
消费税税率为15%。
(1)同类产品售价15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0×15%=225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5000×17%=2550(元)
(2)无同类产品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