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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观点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根源则[3+1]

婚姻法五项基根源则的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纳的详细举措,即六

项严禁性规定。

简答题:

1、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1)成婚自由:

①成婚一定男女两方完整自发且意思表示真切,不容

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逼迫、欺诈、乘虚而入或许第三者加以承办及非法干

涉。

②成婚一定切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

①夫妇两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完成离婚协议的权

利;或许在夫妇感情却已破碎、婚姻关系没法持续保持下去的状况下,夫妇

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益。

②离婚一定切合法定条件,执行法定程

序,担当相应的法律结果。

2、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有哪些?

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成婚。

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成婚。

③全部公然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遇到法律的禁

止和取消。

两性关系只好存在于合法婚姻的夫妇之间。

④违犯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依据情节轻重,担当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3、怎样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

①严禁重婚

②严禁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

③夫妇应互相忠实

4、男女相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①在婚姻问题上的相同

②在家庭地位上的相同

③不一样性其余家庭成员间的相同

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行的严禁性规定有哪些?

①严禁干预婚姻自由

②严禁借婚姻讨取财物

③严禁重婚

④严禁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

⑤严禁家庭暴力

⑥严禁家庭成员间的凌虐和遗弃

阐述题:

1、试述保障婚姻自由实现的严禁性规定。

(1)严禁承办、买卖婚姻和其余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

①严禁承办婚姻。

承办婚姻又称承办逼迫婚姻,是指包含父亲母亲在内的婚

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违犯婚姻自由原则,承办逼迫别人缔结的婚姻。

②严禁买卖婚姻。

是指包含父亲母亲在内的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以讨取

大批财物为目的,承办逼迫别人缔结的婚姻。

③严禁其余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

其余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

办、买卖婚姻之外的违犯婚姻自由原则,阻止、干预别人履行婚姻自由权益

的行为。

(2)严禁借婚姻讨取财物。

借婚姻讨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之外的其余借婚姻讨取财物的行为,这

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发,但一方把向另一方讨取必定财物,作为成婚先决

条件的行为。

第三章家属制度[4]

新中国家属分类,亲系分类,亲等的计算方法。

简答题:

1、以发生原由于标准,可将家属分为几大类?

依照家属产生的原由来区分,将家属分为以下三种:

(1)配偶。

(2)血亲:

①自然血亲②拟制血亲

(3)姻亲:

①血亲的配偶②配偶的血亲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2、三代之内旁系血亲详细是指哪些家属?

详细包含:

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与侄儿女、舅

姨与外甥。

阐述题:

1、试述自然血亲发生和停止的原由是什么?

①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原由——出生

②自然血亲关系的停止原由——一方死亡

2、什么是家属?

它和其余社会关系有何不一样?

家属,有一般意义上的家属和法律意义上的家属之分。

一般意义上的亲

属,也被称之为社会学意义上的家属,包含全部拥有血缘关系、姻缘联系的

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关系;在纵向上,它可持续无量,横向上也是一望无际。

而法律意义上的家属,仅是拥有血缘联系、姻缘关系的家属中极小的一部分,

它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和其余社会关系对比较,家属拥有以下三个特点:

①家属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身份和固定的称呼

②法律确立的家属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权益和义务

③家属关系拥有身份和财富的两重性

第四章成婚制度[5+1]

成婚的条件和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除婚姻,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排除

婚约时财物纠葛的办理。

简答题:

1、什么叫婚约?

我国法律对其持何种态度?

婚约是指男女两方以未来成婚为目的所作的预先商定。

订立婚约的行

为,成为订亲。

在我国,婚约不过部分地域的一种民间风俗。

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是,

既不倡导,也不限制。

能否订立婚约完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成婚一定男女两方完整自发”的含义是什么?

①两方自发而非一方自发

②自己自发而非别人自发

③完整自发而非牵强赞同

3、成婚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①申请。

需要提交的资料:

成婚登记申请表、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

自己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署名

申明。

②审察。

进行实质审察,看能否知足《婚姻法》规定的成婚条件。

③登记。

对经审察知足《婚姻法》规定的成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

成婚证。

4、宣布婚姻无效的事由有哪些?

①重婚

②有严禁成婚的家属关系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该成婚的疾病,婚后还没有治愈的

④未达到法订婚龄的

5、法定无效婚姻情况消逝的事由有哪些?

①未达到法订婚龄的一方或两方当事人已经达法订婚龄

②生病的一方或两方已经治愈

③重婚的一方或两方的合法婚姻关系已经停止

6、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怎样办理?

①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两方已经切合成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

姻办理,拥有合法婚姻的效劳。

②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两方已经切合成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

婚登记手续。

如当事人补办了成婚登记,其婚姻转变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婚

姻关系的效劳从两方均切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成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若当事人

为补办成婚登记,则按同居关系办理。

阐述题:

1、试述我国婚姻法例定的成婚条件。

(1)成婚的必备条件:

①一定男女两方完整自发

②一定达到法订婚龄

③一定切合一夫一妻制

(2)成婚的严禁条件:

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严禁成婚②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该成婚的疾病的人严禁成婚

2、因婚约、恋爱惹起的财富纠葛怎样办理?

①对于借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

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原则上裁决收缴国库。

②对于以恋爱订亲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的,除了组成诈骗罪的应依法

追查刑事责任外,不论哪一方提出解约的,原则上都应将诈骗所得财物所有

送还给受害人。

③对于借谈恋爱为名,以赠予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所交托的

对方的财物,是为达到非法目的而自发交托的,应按赠与物对待,不论何方

提出解约,均不予退还。

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欺骗钱财的,假如情节轻

微,应进行责备教育,追还财物;假如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应依法追查

其刑事责任,其实不长受害人的财富损失。

④对赠予财物应视不一样状况分别办理:

对于以成婚为目的的赠予,价值

较高的,应予返还。

假如赠与物已损毁或灭失的,可折价返还或视状况酌情

返还或减免偿还。

对于婚约时期的一般赠予,受赠人无返还义务。

对获得财

物的性质是讨取仍是赠予难以认定的,按赠予办理。

⑤对彩礼的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

(二)》第10条

规定:

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况能够恳求返还;一是两方未办理成婚登记手

续的;二是两方办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致使给

付人生活困难的。

解说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该以两方离婚为条件。

3、无效婚姻与可撤除婚姻的法律结果?

(1)对当事人的法律结果:

①当事人在身份上属同居关系

②当事人之间不拥有因成婚而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③当事人同居时期所的财富的办理

《婚姻法》第12条规定:

同居时期所得的财富,由当事人协议办理。

协议不可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失方的原则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

(一)》第15条规定:

“被宣布无效或撤除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时期所得的财富,按共同共有办理。

但有凭证证明为一方当事人所有的除外。

④对重婚致使的婚姻无效的财富办理不得伤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富

权益。

(2)对儿女的法律结果:

在无效或被撤除的婚姻中出生的儿女,与其父亲母亲的关系不受父亲母亲的婚姻

无效或被撤除的影响。

第五章夫妇关系[2+1]

夫妇间的权益和义务

简答题:

1、我国婚姻法对夫妇人身关系规定了哪些权益和义务?

①夫妇两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益

②夫妇两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③夫妇两方都有推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阐述题:

1、夫妇之间财富商定的有效要件。

①主体:

合法的夫妇身份,且两方都拥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

②自发,意思表示真切。

③内容合法,不可以伤害国家、集体、别人的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

益。

④形式:

书面。

对口头商定,过后对商定没有争议的,该商定也有效。

第六章亲子关系[1.5]

父亲母亲儿女间的权益义务;继父亲母亲儿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条件。

第七章祖孙关系与兄弟姐妹关系[0.5]

祖孙、兄弟姐妹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条件

第八章收养制度[3+1]

收养的观点与特点,我国收养法的原则、收养关系建立的条件、程序、

效劳及收养关系排除的条件与法律结果

简答题:

1、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①有益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②相同自发原则。

③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原则。

④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例原则。

⑤尊敬和保护收养奥密原则。

2、简述收养建立的法律效劳?

①收养自建立之日起,养父亲母亲与养儿女的权益义务关系,合用法律对于

父亲母亲儿女关系的规定。

与自然血亲的父亲母亲儿女关系拥有相同的法律意义。

②养儿女能够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当事人磋商一致,也能够保存原姓。

③养儿女与养父亲母亲的近家属间的权益义务关系,合用法律对于儿女与父

母近家属关系的规定。

④养儿女与生父亲母亲间的权益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除去。

但《婚

姻法》中相关严禁直系血亲成婚的规定,对养儿女与生父亲母亲是仍旧合用。

⑤养儿女与生父亲母亲之外的其余近家属间的权益义务关系,亦因收养关系

建立而除去。

,我国《婚姻法》中相关严禁直系血亲和三代之内旁系血亲结

婚的规定,对养儿女与生父亲母亲之外的其余近家属也是仍旧合用。

3、简述我国收养法例定的收养人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①无儿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该该收养儿女的疾病;

④年满30周岁。

⑤收养人一定自发收养

4、我国收养法例定的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年纪未满14周岁;

②应是丧失父亲母亲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亲母亲的弃婴和少儿、生父亲母亲有特别

困难无力抚养的儿女。

③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赞同。

5、我国收养法例定的收养的程序:

(1)、行政登记程序

①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②收养登记的详细程序:

申请、审察和登记

(2)协议程序

条件:

①当事人一定切合收养法例定的收养建立的条件

②具备收养协议的主要条款

③应该为书面形式。

(3)公证程序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许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该办理收养公

证。

6、收养无效的原由与结果:

(1)违犯《民法公则》相关民事行为建立的有效要件的规定:

①行为人不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切

③违犯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违犯收养法例定的收养建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结果: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劳。

收养行为经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无效的,相同也是自始无效。

7、收养协议排除的条件有哪些?

①当事人须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各方赞同排除收养关系

③当事人已就排除收养关系后的财富和生活问题一并完成协议。

④当事人两方协议内容不得违犯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

阐述题:

1、排除收养关系的结果。

排除收养关系的直接结果:

①养儿女与养父亲母亲及其余近家属的权益义务除去

②未成年养儿女与生父亲母亲及其余近家属的权益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③成年养儿女与生父亲母亲及其余近家属的权益义务关系能否自行恢复,由

他们磋商决定

排除收养关系的间接结果:

①成年养儿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

收养关系排除后,经养父亲母亲抚养的成年养儿女,对缺少劳动能力又缺少

生活根源的养父亲母亲,应该给付生活费。

②养父亲母亲的赔偿恳求权

因养儿女成年后凌虐、遗弃养父亲母亲而排除收养关系的,养父亲母亲能够要求

养儿女赔偿收养时期指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③共同财富的切割

在排除收养关系时,应该对养父亲母亲与养儿女在共同生活时期所形成的共

同财富依法进行切割。

第九章离婚制度[2+1]

协议离婚的条件,裁决离婚的法定原由;相关离婚的两个特别程序

简答题:

1、怎样正确理解婚姻法对于现役军人婚姻的特别规定和法定离婚条件

的关系?

二者其实不矛盾,离婚的法定条件宽泛合用于一般的离婚案件,而《婚姻

法》第33条只合用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案件。

依照“特别法

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办理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的诉讼案件中,应第一

使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

可是不可以把此条绝对化地理解和机械化地合用,裁决准予或许严禁予离

婚的标准,仍旧是夫妇感情能否确已破碎,而不是军人或其配偶的主观梦想。

若夫妇感情确已破碎,即便军人一方不一样意,也应经过军人所在队伍的政治

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但应谨慎对待,从严掌握。

第十章离婚的效劳[3+1]

离婚后儿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怎样负担,夫妇共同财富的切割,看望

权,离婚伤害赔偿。

简答题:

1、离婚时夫妇共同财富应怎样切割?

①协议切割:

由两方自行协议定定,认可协议产生的效劳。

②裁决切割。

裁决切割的原则包含:

坚持男女相同原则;照料儿女和女

方权益的原则;照料无过失方原则;有益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

2、离婚时怎样确立未成年儿女的直接抚养方?

(1)哺乳期内儿女随母方生活为原则

哺乳期为2年,一般随母生活。

特别情况下随父生活:

①哺乳的母亲患传得病或其余不宜共同生活的疾病;

②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单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儿女随其生活;

③因其余原由,儿女确没法随母生活;

④两方磋商由父亲直接抚养。

(2)哺乳期后的儿女抚养:

①裁决父或母随儿女生活应优先考虑得法定情况: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余原由丧失生育能力的;儿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儿女不利的;无其余儿女,而另一方有其余儿女的;儿女随其生活,对儿女成长有益,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

或其余严重疾病的,或不利于儿女身心健康的,不宜与儿女共同生活的。

父亲母亲两方条件相当,儿女随祖(外)父亲母亲生活多年,予以考虑。

②考虑儿女建议确立

③协议儿女轮番随父亲母亲生活

3、离婚后儿女的抚养费应怎样负担?

离婚时,父亲母亲两方都有负担儿女抚养费的相同义务。

儿女不论随父仍是

随母生活,对方都应该自觉地给付儿女生活费和教育费。

详细办理时,第一

由两方协议,协议不可时,由人民法院裁决。

不论协讲和裁决,都应该以子

女的实质生活需要、父亲母亲两方的实质负担能力和当地实质生活水平为依照。

在协议离婚时,假如抚养儿女的一方既有负担能力,又愿意自己担当所有费

用,也赞同对方不分担抚养费的,以允许。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

显不可以保障儿女所需花费,影响儿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允许。

第十一章救援举措与法律责任[2]

救援举措的种类

第十二章附论[2]

涉外成婚的条件及涉外离婚的法律合用问题

本文仅供参照,对于读者参照本文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作者不

担当当何法律责任!

作者

201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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