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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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全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加强和规范全国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依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是各级政府投资建设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审批、评估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依据,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三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建设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立足当前建设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的迫切需求,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科学预测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着眼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长远发展,科学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四条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建设,对现有福利院设施及其他闲置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

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特点,综合环境和交通等因素,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实现设施建设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规模合理,功能完善。

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当地的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特点,从增强服务能力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工作基础和业务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必要装备,满足养老服务的基本需要,完善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五项基本功能。

第六条规范建设、科学管理。

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应逐步提高政府的投入和保障水平,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严禁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挪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标准。

第三章建设任务

第四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城镇“三无”对象达到一定规模,没有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的地方,支持按标准新建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

(二)在现有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床位数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当地养老服务需要的地方,支持按标准扩建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

(三)在现有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条件较差、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严重影响功能发挥的地方,支持按标准改建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

第五条根据实际需要,为现有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配备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章建设规模及内容

第六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的规模应根据辖区老年人口数量(尤其是城镇“三无对象”人数)和年龄结构、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地理和交通条件、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根据实际服务覆盖地区人口数测算,原则上设定四类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

第Ⅰ类:

标准建设面积38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100张左右;

第Ⅱ类:

标准建设面积74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200张左右;

第Ⅲ类:

标准建设面积108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300张左右;

第Ⅳ类:

标准建设面积14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400张左右。

第Ⅴ类:

标准建设面积17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500张左右。

第八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内容应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及基本装备。

第九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房屋建筑包括接待用房、老年人生活起居、医疗康复、文化娱乐以及社会工作等功能性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

第十条功能性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待用房及设施功能:

接待用房包括接待厅、接待室、体检观察室、总值班室。

提供老年人入住接待服务、老年人入院体检和观察等基础服务。

(二)生活起居用房及设施功能:

生活起居用房包括居室、沐浴间、配餐间、餐厅、会见聊天厅、护理员值班室。

配置老年日常生活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为老年人开展日常活动创造良好环境。

(三)医疗康复用房及设施功能:

医疗康复用房包括诊疗室、处置室、抢救室、药房、消毒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临终关怀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

配置用于老年人康复、治疗和活动的设施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和指导,为专业的康复技术服务提供技术载体。

(四)文化娱乐用房及设施功能:

娱乐用房包括棋牌室、阅览室、书画室、亲情网络室、多功能厅。

提供老年人文化娱乐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为加强老年人的沟通与交流,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社会工作用房及设施功能:

社会工作用房包括心理疏导室和社会工作室。

为老年人提供个案辅导或组织老年人参加康乐性的小组活动,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

第十一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五章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新建和迁建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交通便利、与相关的医疗等单位距离较近,周边有方便工作人员生活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三)远离社会治安事故易发地区和易遭受洪水或地质灾害等威胁的地段。

(四)避免设置在有污染的工业区和交通繁忙、噪声级较高的干道附近,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五)设施建设不宜在城市中心地区的主干道上,不宜与大型繁华的商业区、公共娱乐场所等毗邻,且不应设置在大型的居住区内。

第十三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所需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满足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且不宜占用地价昂贵的地带,根据国家《划拨用地名录》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办理。

并参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相关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规定的建筑容积率、绿化率等指标规定。

第六章建设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四类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第Ⅰ类:

38m2/床、第Ⅱ类:

37m2/床、第Ⅲ类:

36m2/床、第Ⅳ类:

35m2/床,第Ⅴ类:

34m2/床;直接用于老年人的生活起居、卫生保健、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和社会工作等功能性用房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第十六条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人均1.5m2,绿化面积达到50%。

第七章建筑布局及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应根据养老服务需求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各类功能用房采用集中布局的形式,如有特殊需求,可将后勤设备用房等分散独立布置。

第十八条建筑平面布局要结合功能特点,优化布局结构,布局设计应达到使老年人感到亲切、安全、可信赖的效果。

第十九条总平面布局应符合消防间距和通行消防车的要求。

第二十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T122-99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设计应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区域设有明显的标志,便于寻找和识别。

第二十三条主体建筑不宜超过三层。

建筑设计使用年限按50年计。

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不低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的乙类标准;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国家二级标准。

第二十四条主体建筑的立面造型、色调应符合老年人个性和心理需求,开放性与封闭性相结合。

内外装修材料采用简洁、美观、实用、环保、易清洁的中档(普通)装饰材料。

第二十五条主体结构体系应因地制宜确定结构选型,选择结构材料。

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的多层主体建筑宜优先考虑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第二十六条各个功能区应联系方便且有必要的分隔。

合理控制门厅、走廊、楼梯间等辅助面积,使用面积系数不低于60%。

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3米~3.6米。

第二十七条老年人居室以2~4人间为宜,室内通道和床距应满足轮椅、救护床及日常护理的需要;应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地面;宜设置阳台,提供衣物储藏的空间,设置呼叫系统,并安装射灯及隐私帘。

第二十八条室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与通风,居室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

6,并具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保温、隔热性能,炎热地区设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遮阳设施。

第二十九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栏,其高度宜为2.5~3.0m。

第八章建筑设备

第三十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建筑设备应包括:

供排水工程和消防系统、供电和通讯工程、采暖与通风空调工程等。

第三十一条供排水工程和消防系统

(一)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用水分为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并考虑绿化用水和洗车用水,水源由市政供水解决,必要时设置生活、消防合用水池。

所有用水设备考虑采用节水型设备。

(二)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

(三)消防设施设有室外消火栓系统,当市政供水不能达到消防供水的水量和水压时,应设消防系统。

(四)生活废水包括盥洗废水、餐饮废水等,粪便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五)室外设雨水排水系统,汇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缺水地区应设雨水收集与存储利用设施。

第三十二条供电和通讯工程

(一)直接引入低压电源进入机构低压配电室,再供给各个建筑用电区域。

供电设施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并满足照明和设备的需要;当双回路电源不能保证时,应设自备电源。

照明设备主要采用荧光灯及节能灯具,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老年人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

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处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二)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的办公管理用房应设有综合布线网络,可实现电话通讯。

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形成局域网络并与INTERNET网互相联通。

(三)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应设有线电视系统,在相关用房设电视终端出口。

第三十三条采暖与通风空调工程

在拥有市政燃气供应的城市应采用燃气作厨房及锅炉房燃料。

各地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确定采用的采暖与通风空调设施。

其热源应优先考虑采用市政热源,必要时可自设锅炉房。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宜安装空气调节设备。

第九章设施和基本装备标准

第三十四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基本设施、设备的配备应满足老年人生活需要和管理要求,按照建设规模分类配置。

设备和用具的外形、高度、重量等应符合老年人身体特征,方便老年人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条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5平米。

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

单人床、床头柜、衣柜、衣架、毛巾架、褥子、薄被、厚被、毛巾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等。

第三十六条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第三十七条洗手间及浴室应配备坐便器、安装在墙上的尿池、扶手、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防滑的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

第三十八条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有必备的洗衣设备,有洗衣机、熨斗等。

第三十九条有配置了适合残疾人运动、康复的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

第四十条根据老年人健康情况,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应有吸氧装置、灭菌设备、急救箱、输液设备、吸痰器、药品柜、电冰箱等。

能处理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能开展应急处理以及转院过程中医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的交通工具应配备老年人接送车和物品采购车等业务用车。

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切实加强对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的领导。

各地要将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实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

第四十三条创造必要条件确保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持续运行。

(一)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要坚持“老年人为本”的原则,要把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建成环境适宜、功能完善、管理到位、服务优质的“老年之家”,形成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功能完善、定位明确、结构优化的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

通过建设和完善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三)优化人员队伍。

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组织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施及工资待遇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

(四)各地要根据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的公益性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确保编制范围内人员的基本经费和业务经费,同时对老年人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所需必要设施设备给予财力支持,加强各项配套服务软件环境建设,保证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的持续运行。

第四十四条采取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

各地要把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

按照分级负担、各有侧重的原则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投入到位。

要科学规划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基本建设的用地、面积、功能和装备结构,按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

要切实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防止基本建设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和腐败现象,保证工程项目按程序、严要求、高标准完成。

切实加强已建成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和所配备设施设备的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审计和监督,推行投资成本和效益的综合评估,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加强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护理员队伍建设,探索建立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机制,加大人才引进、教育培养力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为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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