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帮助我们98年前的乡村医生追讨属于我们的合法权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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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帮助我们98年前的乡村医生追讨属于我们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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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帮助我们98年前的乡村医生追讨属于我们的合法权利

我们是内江市资中县98年6月26日前取得了《内江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书》的乡村医生,自2010年4月,我们资中县的几十名乡村和个体医生,就医师资格认定问题,以信访方式,找到了县、市卫生局和省卫生厅,要求认定我们98年6月26日后就该认定我们的执业医师资格,但到现在为止,卫生局正在进行个体医生的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却把我们98年前的乡村医生排除在外。

1995年,为了贯彻两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内江市卫生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了《内卫医(1995)134号文件》,即《关于对乡村、个体医生等人员进行专业水平测试和资格人定的通知》,并依据该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对乡村、个体医生进行了统一的考试,考试并评审合格后,方发给了《内江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书。

从(内卫医【1995】134号文件的标题和内容可以看出,这次考试包括了专业水平测试和资格认定。

这里面的资格认定在文件中明确了是行医资格。

在文件中还指出了这次考试是为了贯彻两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一、二、三项之一和第四项:

  

(一)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士资格;

  

(二)中医学徒自学中医经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并获得医士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能独立进行诊疗工作;

  (三)在民间行医多年,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

  (四)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而我们参加了考试并合格的乡村医生,是与个体医生一起参加的统一考试,并且在(内卫医【1995】134号文件中明确了为了保证专业水平测试和资格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求四统一:

统一考试对象、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标准。

既然我们是与个体医生一起参加的考试,并颁发的是同一样的证书,那么我们取得的证书具有的效力也是一样。

在《内江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书》上印有:

“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参加内江市办医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考试,成绩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经市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特发此证。

凭证一年内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业行医或受骋于医疗机构。

”并且上面盖有县卫生局的钢印和鲜章,有统一编号,发证日期是1995年7月20日。

那么,这完全是一个政府行为,在法律上,就应该有了它该有的法律效力。

《内江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书》就应该是国家认可的合法有效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上述文件规定,我们可以看出,98年6月26日前取得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乡村医生也在医师资格的认定范围内。

而95年有一部分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一样经过考试取得了《内江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书》,这次考试是依据内卫医【1995】134号文件而组织的考试,在这个文件中明确指出是为了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申请办医的人员必须要具有行医资格,而行医资格就包括医师资格和基础专业合格,所以我们考试合格取得了该证就取得了行医资格。

并且在内卫医【1995】134号文件中也明确标明了我们参加的这次考试包括资格认定,卫生行政部门也只发了这个证给我们。

既然《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卫医发〔1999〕319号中都明确了乡村医生在认定范围内,为何这次就把乡村医生排除在外呢?

卫生行政部门这次把这批符合文件精神的乡村医生排除在外,这是一种明显的违法侵权的行为。

如果说乡村医生取得的《合格证书》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那么个体医生在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为什么就可以由人事部门补充认定文件而得到认定呢?

《宪法》中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卫生行政部门的这种做法就是合法的吗?

这种无视《医师法》、无视中央文件精神的行为就不是违法的吗?

我们这一批98年6月26日前取得了《内江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为我们作主,督促相关部门归还我们的合法权利,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公平公正的对待我们乡村医生。

曾经有一次,县政府通知我们几个代表到县政府就执业医师资格认定问题给我们几个代表开会,一个卫生局的领导说认定乡村医生没有文件支持,没有政策支撑。

我就问问:

《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这里面的医疗机构就包括了乡村医生,并且第四十五条说: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为什么这位领导还会说没有文件和政策来支持呢?

当我拿出卫生部和人事部联系下发的《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时,这们卫生局领导告诉我们,他们只执行市上的文件,不执行中央的文件。

就这样,这场会不欢而散。

后来我们还曾经去找过内江市卫生局,市卫生政工科领导告诉我们,现在国家正在加大乡村医生补助,叫我们就要安心的干下去,不要在医师认定这件事上不放。

但他们就不明白,这是两回事,因为我们在妇幼保健和公共卫生事业上作出了努力,国家才给我们的补助。

而医师资格认定,是医师法赋予我们这一批98年6月26日前的医务工作者的权利,我们的合法权利是不容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侵犯的。

而补助是我们的劳动所得,是国家对我们工作的肯定。

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帮助与支持,只有这样,我们的维权之路才不会那么的艰辛。

我们需要大家给我们力量,请转发我的贴子,为我们加一把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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