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小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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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小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教育系统教育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等有关财经法规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教育体育局机关、我县教育系统国有公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各类附属教育产业(以下简称:

教育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教育系统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校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学校发展和资金供给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遵循量入而出,服务教学的原则。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合理编制本单位的会计报表;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通过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制止各种乱收费,加强资金的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本单位内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以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会计核算应当如实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并及时进行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对于拨入专款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原则。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备查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各学校应按月与教育财务核算中心进行财务核对,发现错误应及时修正,确保各项财务数据完整性、一致性。

第六条财务管理范围:

本单位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都属于本单位财务管理范围。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如:

店面出租收入、利息收入、业务手续费收入、赞助费收入)、往来收入等各项收入管理和预算管理、支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管理。

第七条财务管理体制:

县教育体育局机关负责本级财务管理、收支核算业务、年度预算的编制。

负责贯彻落实各项筹措教育经费政策和收费政策,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教育系统相关的财务制度及收费制度。

负责对全县各公办学校的财务情况进行领导、会计核算、监督、审计及统计、汇总、预算管理及预算经费的领拨核算。

县直所属各公办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含乡镇中心学校,下同)、部分乡镇初级中学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属一级报账单位,不设会计及账号,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结报、资产管理、经费及各项收费的收支核定业务和本单位的统计、汇总、内部审计。

各乡镇非中心小学为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属二级报账单位,办理本单位有关经费的代收代支业务,负责本单位向本乡镇中心小学领报核销,由所属中心小学统一管理、结报。

各乡镇中心小学必须以所属各小学为明细核算单位设立单位明细备查账。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单位主要领导(即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负总责。

第八条按照预算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精打细算、量入而出的原则,充分调动单位管好、用好经费的积极性。

各单位在经费来源上要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在经费的使用管理上要做到不超前消费,不打赤字,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教育教学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教育系统各单位应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制度和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拨入专款收入等。

各单位全部收入都必须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各学校(单位)的合法收入,积极扶助在政策范围内的各项创收活动。

第十一条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中小学校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人员经费、住房公积金、土地出让收益等等。

财政补助收入,应根据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分类和政府分类改革及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教育系统各单位“人员工资”依据各学校在岗在编人数及离退休人数,经教育体育局核定后报县财政局审批,由县财政直接发放到个人代发工资存折;“绩效工资”及其他人员经费根据县财政预付数全额拨付到各学校;“公用经费”依据国家核拨标准及义务教育学校年度实际学生数,分期核拨给各学校包干管理、使用,其他财政补助经费按财政预算及相关经费文件规定分配和使用。

第十二条拨入专款,即从县财政或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按专款专用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事业收入,指教育系统各单位开展教学活动及辅助教学活动所取得的预算外各种收入,如择校费、学费、高中资料讲义费、高中住宿搭膳费等,各单位的事业收入应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并设立“预算外财政专户”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乡镇各村小(非中心小学)的各项收入由所属中心小学统一管理和核算。

各乡镇中心小学必须设立所属各村完小收入明细账。

各项事业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维持学校正常教学业务的开展。

第十四条其他收入,指除事业收入之外的其他预算外收入。

如:

店面出租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款等应列入“其他收入”进行核算。

各项其他收入必须列入学校的财务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部门分配、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教育系统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其他收入”的管理,防止各种财务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各项预算外收费必须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定核算。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规定使用票据管理软件,定期进行票据核销,票据使用电脑打印,严禁使用白条、手写票据和非法收据收费。

第十六条教育系统各单位勤工俭学收入,必须列入单位财务收入管理,并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局勤学俭学办公室应加强指导,积极支持它们的创收活动,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于教育教学。

教育系统各单位各项收入一律由县教育财务核算中心负责账务核算,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收入结报。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是指教育系统各单位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的耗费、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

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

各校要认真完善支出管理,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精打细算、量入而出、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按照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控制支出,在积极保障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和学校建设必要开支的同时,杜绝不合理的经费开支。

第十八条坚持经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经费报销“四把关”制度,即验收人员把好核销验收关,财务人员把好支付审核关,单位集体把好支出审定关,单位领导把好审批关。

第十九条建立各项经费报支手续。

会计凭证、手续及相关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备,报销单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财务人员要进行认真的审核把关。

所有支出都必须凭正式有效的发票及相关附件进行报支,杜绝“白条”支出。

各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签字(各乡镇村完小必须有经办人、村完小校长、中心小学校长签字),各乡镇村完小的经费支出必须事前提出经费支出预算报告,经中心小学校长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实施,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教育教学管理,村完小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地按预算执行。

凡手续不完备或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单据,各单位报账员(含乡镇所属二级报账员)有权拒绝报支。

第二十条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审批权限,实行“领导审批制”。

即:

全局性、经常性业务费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校内各部门的各项费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一定金额以上的开支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制定具体的计划方案。

如:

基建、大型维修、设备购置、数额较高的学习考察等。

报销时,以合同、预算、验收结算单、会议记录等作依据。

因公出差必须先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

因特殊情况引起差旅费超标,须事前报告分管领导同意。

各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要以身作则,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教育系统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县教育体育局制定的单位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交通费开支预算标准,大型基建、维修、设备购置等应严格执行先申报后实施的原则。

教育系统实行绩效工资管理单位,除国家政策规定项目外,严禁发放或变象发放各项福利津贴等。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非中心小学各项费用支出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本单位二级报账员报所属中心小学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并经中心小学相关财务人员审定后方可进行报支。

乡镇各中心小学在规范本级财务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所属各非中心小学支出管理,并按会计核算原则做好明细分类核算备查。

各乡镇学校公用经费必须及时足额下拨至各村完小、村小。

财政安排的各小学各种经费必须及时划入各小学的明细账下,及时下达到账通知书,并根据各小学的支出预算归口支出。

各学校公用经费必须按国家规定使用,不能用于基建、偿还债务等。

各学校债务只能逐年减少,除大型基本建设外,学校日常管理不得增加债务,凡增加债务的学校校长,实行一票否决,就地免职。

凡校长变动,原工作单位债务情况作为任职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校长及管理人员工作补贴、下乡费、旅差费补助等要严格按国家政策标准执行。

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如有违犯,经查实,要全部退回,并给予一至二倍的罚款。

教育财务核算中心各记账员应对各单位的支出资料进行认真复核,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应拒绝报支。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产是各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校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一)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各校总务部门或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

2、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账户。

贯彻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分类归口管理,健全资产账本,分类登记核算。

各单位要设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登记卡。

设立固定资产专职管理员。

各单位每年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各乡镇非中心小学应单独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员,年终将固定资产盘点表报中心小学主管财务领导审查后送乡镇中心小学财务处核算。

3、建立固定资产正常的增加或减少变动的登记制度。

各单位无论是调进、购建、接受捐赠等增加的资产,还是调出、转让、报废等减少的资产,都必须在批准后,报送单位资产管理专职人员,办理签字并登记入账。

账务上在增减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地增减固定基金,未办签字入账手续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各校应及时将本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教育财务核算中心备案,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4、“在建工程”在办理竣工决算之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工程完工后由分管负责人组织人员及时验收,按规定办理好各种手续,并汇同财务人员办理好工程结算,据此报教育财务核算中心登记入账,并做本单位资产备查账。

(二)流动资产管理: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备用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2、备用金及各种存款:

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各级报账员应加强备用金管理。

各项支出应及时进行收支结报,严禁坐收坐支,大额资金支出可凭相关资料到核算办理“大额资金预借”手续。

3、各类材料、消耗性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学校(单位)由总务部门负责,教育局行政机关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

4、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按下列原则进行:

(1)控制资金额度,注明资金用途;

(2)控制占用时间;

(3)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三条基建工程类必须按《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投标,教学仪器、电教设备原则上由各校提出购置计划,报教育体育局电教仪器站集中采购,其他大型设备购置报县财政局采购办统一采购。

第五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财务监督制度,财务部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上一级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财务部门的监督,财务审计部门要对核算部门进行监督,健全财务监督机构,机构由教师代表、工会代表、学校中层领导代表组成,各校应每学期对本校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核查。

并将核查结果在全校教师大会上公开。

教体局财务股每年将定期抽查30%左右单位监督学校财务公开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教育内部的审计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报账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十六条教育系统各单位要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督,不断完善各项财务制度、落实岗位责任,促进财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保障财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财务核算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七条县教育体育局对我县教育系统的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指导,检查财务制度的落实、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局财务审计股将组织人员对各校财务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将以书面形式报送局长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教育系统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和财物监督,落实登记制度,严格申领、使用、报废的监督,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建立财产管理检查制度。

第六章财经纪律

第二十九条教育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财会人员必须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坚持制度,不徇私情,财务核算中心记账员、出纳员、票据员必须严格地按核算中心管理制度及操作规定执行,如出现问题,将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各项经费,都必须纳入教育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得在绩效工资之外任意发放奖金、福利、津贴。

第三十一条经费支出必须有合法凭证,会计凭证必须有合法手续,不准以“白条子”报账。

第三十二条教育系统各单位的会计资料,要按时整理归入档案管理。

遇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变动时,要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决不能毁账、封账或把账带走,教育财务核算中心按规定将三年前会计资料封存交各单位保存。

第三十三条严禁向学生乱收费和乱摊派,严禁用“白条子”和自制或外购的收据代替正规票据收费,严格使用手写票据,发现此现象,要追查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实行财务管理考核奖惩制度,教育系统各单位要结合财务审计检查和日常监督审核工作,对财务管理和核算情况进行考评。

教育局每年将对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由局财务审计股负责安排,对查出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交局党委研究处理。

经审计、监督、检查部门查实,人为造成学校负债过多的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将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免去其校长及分管财务副校长的职务。

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制度、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收支结报及备查账登记工作,对账务混乱、工作严重失职的财务人员将就地撤换。

对财务行为规范、财务管理完善的单位,经教育体育局、审计、财政等部门核实后,将在全县教育系统内部进行表扬,并对单位领导及业绩突出的财务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教育系统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本《办法》,财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

对违纪财务人员要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单位负责人对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财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将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原《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废,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财务规定相抵触以国家财务规定为准。

附:

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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