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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限制:

本集合计划资产不得投资于《试行办法》明确规定集合计划资产不得投资的领域,包括:

①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证券类资产用于回购;

②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③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未向丙方、委托人及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乙方、丙方及与乙方、丙方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⑤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投资比例:

Ⅰ、本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在上述投资范围的各大类投资品种之间进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益证券:

10-95%;

股票及基金:

0-20%;

现金:

封闭期内3%以上,开放期内5%以上。

乙方应在本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

固定收益证券资产在存续期满的30个工作日前不低于集合计划净值的10%。

Ⅱ、本集合计划严格遵守《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的集合资产必须遵守的投资比例要求,即:

①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③投资于乙方、丙方及与乙方、丙方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三、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

1、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

两年。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乙方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出具后的次日为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因此,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开始至两年后对应的那一天止。

2、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推广时间为30个工作日,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

乙方可视推广情况将推广期限适当延长。

四、本集合计划的面值、认购及申购参与的价格

1、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

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2、认购及申购参与价格

①在推广期内,认购参与价格为每份额面值。

②在开放期内,申购参与价格为申请日收市后计算的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额净值。

该净值在T1日由乙方和丙方同时公告。

五、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时认购参与金额超过人民币【】元或推广期间认购参与金额达到人民币【】元,本集合计划即成立。

六、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的条件和甲方参与资金的退回方式

若本集合计划未满足成立条件,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乙方承担本集合计划的全部募集费用,并将甲方参与资金,加计甲方参与资金划入"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和退回专户"

至划回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卡期间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所述甲方指定的其在【】银行及其营业网点开立的银行账户内。

4.第四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

一、甲方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时间

甲方可在推广期和开放期的任一交易日到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各网点参与【】集合计划。

在推广期间和开放期间甲方可以多次参与,参与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二、甲方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价格

1、在推广期内,甲方参与价格为每份额面值人民币壹元;

2、在开放期内,参与价格为申请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的每份额净值。

参与集合计划的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总资产损益。

三、甲方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甲方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基本参与单位为人民币1,000元,即参与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四、甲方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方式和程序

1、甲方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需在【】营业网点开立银行账户/卡作为其接收参与份额及收益的专用账户。

2、甲方可在推广/开放期间的任一工作日到推广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将参与款项足额划入丙方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的"

国信金理财稳得受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和退回专户"

内,然后凭该笔款项的划款凭证原件、甲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指定银行账户/卡原件到推广机构办理参与手续,认真阅读和理解《管理合同》,填写和签订《管理合同》和《参与划款确认书》。

甲方须在《参与划款确认书》中正确填写上述指定银行账户/卡,并将经甲方签名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乙方。

3、甲方办理划款手续、填写和签订《管理合同》和《参与划款确认书》后即表明甲方授权丙方:

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满一年时,如有分红,将甲方所得的第一年的分红,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卡中;

在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时,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按照甲方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划入甲方上述指定银行账户/卡中。

4、在推广期间和开放期间甲方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甲方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方式和程序均与第一次相同。

五、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和丙方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按照甲方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划入甲方上述指定银行账户/卡中。

六、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注销、变更上述指定账户。

由于甲方账户原因造成参与份额和收益不能及时划入上述指定银行账户/卡中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丙方不承担责任。

七、在集合计划成立前,甲方参与款的资金利息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单独计算,归甲方所有,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时转为甲方的参与份额。

甲方参与份额的利息金额以丙方的计息记录为准。

八、参与集合计划的最终确认:

1、甲方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与本集合计划的乙方和丙方签订《管理合同》和《参与划款确认书》,以丙方出具的划款凭证为甲方出资的有效凭据。

乙方在T1个工作日与丙方对甲方参与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甲方不得转让其拥有的份额。

九、甲方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计算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金额包括参与费用和净参与金额。

其中:

投资金额=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在推广期内认购参与所带来的利息;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

参与费率;

净参与金额=投资金额-参与费用;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

T日参与价格。

十、甲方参与费用

1、本集合计划的认购参与和申购参与的费率相同,采取前端收费方式,参与费用不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费率如下表:

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1000万≤参与金额免收参与费

200万≤参与金额<1000万0.3%

50万≤参与金额<200万0.5%

参与金额<50万0.8%

2、甲方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参与,适用的参与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乙方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免收参与费用。

5.第五条乙方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一、参与金额或比例

乙方以部分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乙方参与比例为推广期结束时经乙方和丙方确

认的除乙方之外所有其他委托人参与总额的5,乙方自有资金参与金额不超过一亿元。

乙方参与金额与其他委托人参与金额之和不超过本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20亿元。

二、乙方承诺其参与份额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及开放期内不退出。

三、开放期出现净申购或净退出的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开放期结束时,如果在整个开放期内出现净申购,乙方仍将按净申购总额的5%增加自有资金的参与规模,但乙方累计参与金额不超过一亿元;

如果在整个开放期内出现净退出,乙方原参与金额保持不变。

四、承担责任的方式

乙方以其参与份额向其他委托人承担有限责任。

具体含义为:

如果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后集合计划资产的累计净值低于面值,乙方将对持有到期的认购参与份额进行本金补偿,乙方用于补偿的最大金额以本集合计划到期日乙方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期末净值为限。

五、乙方自有资金认购部分在收益分配时与其他委托人享有同等权益。

6.第六条账户管理

一、乙方和丙方须对本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

1、丙方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的用于本集合计划资产托管账户名称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丙方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的用于本集合计划资产证券交易账户的名称为:

二、乙方和丙方须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和其自有资产、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三、乙方为本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委托人参与账户,记录其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及其变动情况。

7.第七条资产托管

一、本集合计划资产由丙方专门部门负责托管。

二、乙方和丙方将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试行办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本集合计划资产托管协议。

8.第八条费用

一、本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本集合计划应承担并计入成本列支的各项费用包括:

在委托期间投资运作所发生的国家规定的交易税费、乙方的管理费、丙方的托管费等。

二、本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扣除,其费率由乙方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决定。

⑴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每份额资产净值计提。

管理费的年费率为0.9%。

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支付程序为:

由乙方向丙方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丙方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⑵管理费的特定返还:

①返还条件:

存续期满,并且0≤R<1.8%,其中R代表持有到期的认购参与份额的年化收益率;

②返还基数:

持有到期的认购参与份额;

③返还对象:

持有到期的认购参与份额的持有人;

④返还办法:

A.返还的最大限度以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全部返还为限;

B.若管理费的一部分即可使年化收益率达到1.8%,则剩余部分归管理人所有。

C.若存续期满本集合计划累计单位净值低于面值,乙方将动用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委托人的本金损失给予有限补偿,而不再进行管理费返还。

2、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每份额资产净值计提。

托管费的年费率为0.2%。

年托管费率÷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乙方向丙方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丙方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乙方和丙方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9.第九条投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包括:

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2、本集合计划的费用如有节余,则计入本集合计划收益。

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实行年度分红办法,当本集合计划满一年时分红一次。

2、如果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分红。

3、分红后本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乙方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在收益分配时与其他委托人享有同等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1、本集合计划满一年时进行一次分红。

分红比例为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超过面值以上部分的100。

如果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等于或低于面值,则不进行分红。

2、若存续期满本集合计划资产中有未上市证券,则以成本价计算其市值,计入集合计划资产资金余额中。

3、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一次性清算。

四、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采用货币方式。

10.第十条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方式

甲方可随时通过推广机构网点、【】网站、【】网查询最新的本集合计划每份额资产净值;

查询最新资产管理报告;

查询乙方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发布的临时性的公告。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事项在以下指定网站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时间

1、乙方每三个月一次向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

2、在封闭期内,乙方每周一公布上周末本集合计划每份额资产净值及累计净值。

3、在开放期内,乙方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本集合计划每份额资产净值及累计净值。

4、重大事项和澄清公告随时披露。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1、资产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

①本集合计划概况:

本集合计划简称、本集合计划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乙方和丙方名称等;

②本集合计划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

本期净收益、每份额净值、期末资产收益率等;

③本集合计划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

2、资产托管报告

资产托管报告内容包括对资产管理报告中的财务指标、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等内容发表复核意见,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重大事项的披露

本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甲方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乙方和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①负责本集合计划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

②乙方将其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乙方、丙方及与乙方、丙方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向丙方、委托人披露,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③乙方或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④乙方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⑤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⑥其他重大事项。

4、澄清公告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本集合计划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乙方和丙方知悉后将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等通告文本存放于乙方和推广机构各网点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委托人也可登陆乙方、丙方的网站进行查询。

五、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

1、集合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将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和验资报告向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2、集合计划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将终止和清算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报告。

3、监管机构有其他信息披露规定及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执行。

11.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根据本合同约定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退出集合计划;

4、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乙方、丙方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承诺参与份额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向乙方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

2、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参与份额,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3、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转让本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2.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丙方,并针对丙方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甲方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甲方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甲方的财产权益;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丙方的监督;

4、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5、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得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

8、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甲方支付其应得款项;

9、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认购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

10、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丙方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甲方资产的返还事宜;

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乙方职责时,及时向甲方和丙方报告;

12、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3、因丙方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甲方向丙方追偿;

14、因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甲方、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对甲方、丙方予以赔偿;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3.第十三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丙方的权利

1、依法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乙方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丙方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执行乙方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乙方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乙方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乙方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5、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6、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7、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合同、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

8、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乙方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乙方;

10、因自身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1、因乙方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乙方追偿;

12、因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乙方予以赔偿;

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第十四条存续期间甲方的退出约定

一、本集合计划退出的时间和费率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一年时开放一次,时间为30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甲方可办理退出并接受申购参与,退出费按本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的0.5收取。

甲方在非开放期不得退出。

二、巨额退出的处理办法

本集合计划的巨额退出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间,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超额部分暂停退出。

1、全额退出:

当管理人认为有足够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额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2、超额部分暂停退出:

当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按上一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办理退出申请,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按照单个帐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

超额的部分暂停办理。

暂停期限为20个工作日,满20个工作日时办理超额部分。

3、当出现第二次巨额退出或累计净退出总份额达到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30%时,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即行终止。

但巨额退出被暂停的超额部分在满20个工作日时仍将予以办理。

三、退出办理场所

甲方在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认购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

四、退出的原则和程序

1、退出的原则

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价格以乙方受理退出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当日本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集合计划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2、退出的程序

退出申请的提出:

甲方须在原参与网点,在规定的开放期内提出退出申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退出申请书》。

退出申请的确认:

乙方以收到甲方退出申请的当天作为退出申请日并在收到退出申请后的T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如确认退出申请日是有效的,甲方可在T2个工作日之后向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查询退出申请的成交情况。

退出申请的款项的支付:

甲方退出申请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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