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及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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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京办发[2000]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南。

1.2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是指由市、区(县)组织部门管理或由市、区(县)政府任命的行政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1.3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1.3.1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以下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3.1.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3失职、渎职的行为。

1.3.1.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1.3.2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4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1.4.1审计时间范围。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常包括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所任职务的整个任职期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离任的当月;任期内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范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决定审计的上月。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较长,且未进行过审计的,应审计全部任期,但重点审计近三年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已进行过年度审计的,可重点审查未审计年度;但对重大事项和问题应予以追溯。

1.4.2审计资产范围。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主管会计单位,审计资产不低于该单位资产总额的80%。

1.4.3审计对象范围。

1.4.3.1行政部门按会计组织体系划分为: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

1.4.3.2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主管会计单位以及被反映有各类问题的二、三级单位应重点审计。

1.4.3.3对基层会计单位可有重点地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章审计准备阶段

2.1审计准备阶段是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立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项目审计组、搞好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过程。

2.2审计立项。

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的委托,作出审计安排。

2.3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有关业务处(科)编制,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组执行,审计组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3.1重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2.3.2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2.3.2.1审计工作目标。

2.3.2.2审计范围。

2.3.2.3审计对象。

2.3.2.4审计内容与重点。

2.3.2.5审计组织与分工。

2.3.2.6工作要求。

2.4审计组是代表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基本单位,由两名(含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成立。

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业务处(科)负责人从具备审计组长任职资格的审计人员中确定。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2.4.1重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的局长或主管局长担任组长。

2.5审计组在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2.5.1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

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2.5.2审前调查包括的内容:

2.5.2.1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及本年度收支状况等基本情况。

2.5.2.2被审计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2.5.2.3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被审计行政部门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

2.5.2.4对实行会计电算化、需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的单位,应了解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等,为计算机辅助审计做准备。

2.5.2.5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2.5.2.6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

2.5.2.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2.5.3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

2.5.3.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5.3.2行政部门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5.3.3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2.5.3.4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2.5.3.5审计档案资料。

2.5.3.6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2.5.3.7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2.5.4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2.5.4.1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2.5.4.2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

2.5.4.3查阅相关资料。

2.5.4.4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2.5.4.5其他方式。

2.5.5审计组应根据《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审实施办法》和审前调查了解的情况,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5.5.1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2.5.5.1.1编制的依据。

2.5.5.1.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2.5.5.1.3审计的目标。

2.5.5.1.4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方式、具体实施步骤。

2.5.5.1.5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2.5.5.1.6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2.5.5.1.7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2.5.5.1.8编制人员和日期。

2.5.5.1.9其他有关内容。

2.5.6审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所在处(科)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主管领导批准后,送综合、法制部门备案,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2.6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起草,经审计组所在处(科)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签发。

2.6.1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取得审计通知书送达回证。

2.6.2与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还应当有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和审计组廉洁情况反馈表。

2.7收集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

依据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

2.7.1审计组可以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于现场审计开始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

2.7.1.1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2.7.1.2任期内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

2.7.1.3任期内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其落实情况。

2.7.1.4任期内完成上级部门下达或交办有关经济方面任务的完成情况。

2.7.1.5任职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的情况。

2.7.1.6单位和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个人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2.7.1.7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2.7.2审计组可以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交的材料:

2.7.2.1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总结。

2.7.2.2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2.7.2.3年度计划及目标完成情况,上级部门下达或交办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指标的完成程度。

2.7.2.4与重大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的合同、协议及办公会议纪要(记录)、档案等资料。

2.7.2.5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或有事项;

2.7.2.6年末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存货清查盘点明细资料等。

2.7.2.7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对单位的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2.7.2.8其它资料。

2.8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要求审计人员回避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重新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章审计实施阶段

3.1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依据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行政部门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对被审计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有无重大决策失误、严重损失浪费及可能存在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进行审查和初步评价,收集、判断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的过程。

3.2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

审计组开始实施审计时,可召开一定形式的座谈会,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应派人参加会议。

会议由审计组长主持,并指派专人做好记录。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审计组介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目的、范围、程序和审计内容以及审计的工作纪律、廉政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围绕审计事项,介绍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机构设置、业务分工、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目标、廉政纪律等情况。

3.3.审计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询问等调查方式,深入了解被审计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调查的对象一般包括被审计行政部门的其他党政领导干部、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等。

通过调查,听取他们对本单位完成任务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完成情况、涉及管理等其他方面问题的看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和评价。

3.4内部控制制度测试。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行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健全性、有效性测评。

测评的主要方法是:

文字表述法、流程图法和测评表(调查表)法。

测评时,可以任选一种方法,也可以几种方法同时并用。

根据测评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实施方案,进一步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范围、内容、重点和审计方法。

3.5审计组实施审计前(或实施审计中),应结合对了解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内部控制测试结果,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3.5.1审计实施方案与被审计单位情况不相适应的;

3.5.2内部控制测评结果显示审计组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3.5.3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

3.5.4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3.5.5其他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

3.6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审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审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必须客观、充分,取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6.1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和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由两人签字予以证明。

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3.6.2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核。

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3.7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中分工负责审计事项的审计过程,运用专业判断得出的审计结论或者查出问题及其依据进行记录,编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

3.7.1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逐项)编写审计日记,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全过程,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3.7.2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财务收支、经营活动中有重大决策失误、严重损失浪费及可能存在的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人员廉洁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3.7.3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3.7.3..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执行;

3.7.3.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3.7.3.3事实是否清楚;

3.7.3..4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7.3.5引用的法规是否准确;

3.7.3.6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3.7.3..7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3..7.4必要时,审计组长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审查。

3.8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前,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等资料进行初步整理,审查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已全部实施,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审计事项进行初步评价,并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初步交换审计意见。

3.9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由审计组长审核定稿。

3.9.1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格式及主要内容:

3.9.1.1标题。

关于***(姓名)同志任***(单位名称和职务)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

如被审计对象已离任,在标题中应注明为原领导干部。

3.9.1.2主送。

本级人民政府或组织部门。

3.9.1.3导言。

主要是概要说明审计的依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

3.9.1.4基本情况。

3.9.1.4.1主要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主要工作职责及业务范围,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结构,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及核算形式。

3.9.1.4.2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情况。

3.9.1.4.3承诺情况等。

3.9.1.5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主要包括重大经济决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执行财经、廉政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9.1.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级人民政府指令中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中特别指定的审计内容,由于审计手段的限制,审计中发现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证的疑点;审计过程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情况。

3.9.1.7审计评价。

根据审计结果,综合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主要成绩,指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应承担的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说明领导干部本人遵纪守法情况。

3.9.1.8审计建议。

对审计查实的被审计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提请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建议;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对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规范管理的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提请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建议。

3.10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征求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意见。

3.10.1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组写出书面说明,两人签字予以证明。

3.10.2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

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四章审计内容

4.1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在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财政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4.2审查部门预算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方法编报和批复;预算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是否按照收支平衡和分清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按实际或标准核定,项目支出安排是否符合事业发展计划,项目论证、评估的管理制度和控制程序有无随意性。

4.3行政部门收入审计。

4.3.1拨入经费审计。

审查预算数与拨款数是否一致,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入账;拨入的专项经费与拨入的经常性经费是否分别核算。

4.3.2预算外资金收入审计。

审查预算外资金收入来源是否合法;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入账,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乱集资问题;有无将预算外资金收入挂暂存款隐瞒;有无将应缴财政的罚没款和应缴财政的专项款擅自直接计入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化大公为“小公”,截留国家财政收入的问题;预算外资金收入是否按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分开核算,有无相互挤占的问题。

4.3.3其他收入的审计。

审查收入来源是否合法;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入账、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有无“小金库”,有无截留收入和违规开支;有无贪污、私分等违法违纪问题。

4.4行政部门支出审计。

4.4.1经费支出审计。

4.4.1.1审查行政单位各项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无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开支项目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有无领导干部随意开支;有无会计核算失真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4.4.1.2审查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不正当开支报账、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私分国有资产问题;有无违反国家规定请客送礼、到娱乐场所挥霍国家资财;有无违反政府公开采购制度,自行购置高档商品,个人索取回扣;有无挪用公款出国旅游,有无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等问题。

4.4.1.3审查专项支出和经常性支出是否分别核算,有无改变专项支出的用途,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4.1.4人员经费审计。

审查是否严格执行北京市《关于清理整顿本市机关津贴、补贴、奖金,规范国家公务员收入的通知》有关规定,有无乱发补贴奖金、补贴和实物或有价证券等问题。

4.4.1.5公用经费开支审查。

审查各项公用经费管理有无严格的制度,开支有无完备的手续,使用是否合理、有效。

审查公务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超预算支出问题;对办公费用开支有无严格的控制制度,办公用品采购、保管和领用是否办理必要的手续;邮电费、水费、电费等支付或报销有无严格的审查制度,有无公私不清的现象;差旅费报销有无必要的批准手续,是否严格遵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冒领现象;行政会议费开支是否建立了预算审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有无向下属单位转嫁会议经费问题;招待费开支是否遵守了国家有关规定,有无超标准招待和铺张浪费等问题。

对公用经费审查时,应注意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各项报销中有无虚报冒领和超范围、超标准报销等多占多用问题。

4.4.1.6业务费开支审查。

审查业务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建立必要的控制制度;各项业务费支出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对大宗业务费支出有无严格的批准授权制约;有无将业务费挪作它用或将业务费开支列作公用经费报销,有无将业务收入转入“小金库”乱支乱用。

4.4.1.7房屋修缮费审查。

审查修缮费开支是否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修缮费开支是否真实;有无化整为零搞基本建设。

4.4.1.8设备购置费审查。

审查设备购置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财务处理是否正确,帐实是否相符;凡涉及控购商品购置,有无办理审批手续,有无违反规定超标准购置等。

4.4.2拨出经费审计。

审查对下属单位的预算拨款是否按照预算项目的内容及时、足额拨付,有无擅自改变拨款单位或投资方向、截留、拖欠、隐瞒等问题;有无领导干部超职责范围或直接干预越级拨款等问题。

4.4.3自筹基建支出审计。

审查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招投标运作管理是否符合规范;初步设计概算是否真实、合规;建设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项目使用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挪用和侵占建设资金、损失浪费问题;征地拆迁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定,是否达到预期的工程质量标准;有无利用基建工程串通施工方高估冒算,领导干部从中贪污、受贿,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金流失;有无盲目决策,造成工程重大经济损失等问题。

4.5行政收费、罚没收入审计。

4.5.1行政性收费审计。

审查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4.5.2罚没收入审计。

4.5.2.1审查执法部门是否按规定执法,有无乱罚款问题。

4.5.2.2审查执法部门是否存在转移、截留、坐支或未经批准提取留成等问题。

4.5.2.3审查是否使用财政部门印发的票据,罚没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4.5.2.4审查罚没收入处理决定书与实际财政罚款收据金额是否一致,有无截留或以实物抵罚没收入等违纪行为。

4.5.2.5有无贪污、挪用罚没收入。

4.6资产审计。

4.6.1库存现金审计。

审查库存现金,有无账实不符、白条抵库、超限额库存、坐支和套取现金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问题。

4.6.2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审计。

4.6.2.1审查银行账户的开立是否经过有关金融机构审批,有无擅自开户、多头开户或在非金融机构开户,有无出租、出借账户等问题。

4.6.2.2有无违反规定将财政性资金转作储蓄存款。

4.6.2.3银行存款账面数与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有无账实不符,将资金挪作炒股、经商办公司或随意借出不作账务处理等问题。

4.6.2.4有价证券账实是否相符;有价证券变现的溢价和折价是否如实反映;有无违规购买和炒作有价证券等问题。

4.6.3暂付款审计。

审查暂付款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利用暂付款账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有无长期挂账或资金被领导干部、其他单位长期挪用等问题。

4.6.4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审计。

4.6.4.1审查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统一核算;资产管理部门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的采购、收发、领用、保管、调拨、转让等环节手续是否健全,有无因保管不严盘亏、毁损;有无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不入账、账实不符、损坏浪费等问题。

4.6.4.2审查任期内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是否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变价收入或残值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等问题。

4.6.4.3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是否坚持有偿占用原则,取得收益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属无偿占用单位资产或改变资产所有权,侵占国有资产等问题。

4.7负债审计

4.7.1审查应缴财政预算收入是否年终全部足额缴清,有无转移、截留或在暂存款帐户挂帐,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4.7.2审查暂存款的真实性、合法性。

4.7.3审查应交税金及代扣款是否及时缴纳,有无拖欠和偷漏税款等问题。

4.8净资产审计。

4.8.1审查领导干部任期内部门的收、支相抵是否平衡,有无搞虚假平衡、赤字挂账。

对其赤字要分析原因,对挥霍资财或搞短期行为造成的赤字要予以揭露。

4.8.2审查结余资金是否全额入账,有无虚列支出隐瞒结余资金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问题。

4.9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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