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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教案人身保险

第3教案

教学目的与要求:

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三个构成要素,掌握人身保险各要素的内涵,并学会分析相关保险案例。

教学重点:

人身保险合同三个构成要素的的内涵。

教学难点:

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案例分析。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法、设疑法。

教学内容:

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2003)第十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人按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疾病、意外伤残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约定数额的保险金。

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构成要素)

一份人身保险合同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是指对保险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以及其他与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关的人。

包括当事人、关系人、中间人。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合同的缔结者,是与保险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凡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但签订保险合同,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签订保险合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订立保险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办理。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对价是收取保险费。

无论保险合同是为他人利益而订立,还是为投保人自己的利益订立,投保人都有义务缴纳保险费。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人,他们虽不是保险合同的订立者,但与保险合同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享受法律及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某些权利和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人身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限于自然人,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份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

人身保险中,当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投保人一般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只是死亡给付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保险法》55条)(提问:

为什么?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签订保险合同,这时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而签订保险,这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两个人。

保险人可以规定各险种的被保险人的条件。

如:

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

案例分析:

1、2(见教案后所附资料)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兼作受益人。

(1)受益人的法律资格

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法律上没有资格限制。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的经济组织可作为受益人。

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须以出生后存活为必要条件)均可指定为受益人。

(2)受益人的产生

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3)受益人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变更无需保险人同意,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一、没有指定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第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小资料:

我国《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

见教材P.31

提问: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关系可以如何组合?

案例分析:

4、5、6(见教案后所附资料)

(三)保险合同的中间人

人身保险的保险中间人主要有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被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单位或个人。

在我国,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类型。

代理人的权限以及如何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均依代理合同或授权书而定。

保险代理人的特征有:

(1)保险代理人必须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保险活动;

(2)保险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保险活动;

(3)保险代理人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是居间关系,不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保险合同仍由投保人自己与保险人订立。

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其过错而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一般只有对被保险人本人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亲属或有其他合法关系的人,才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身体与生命。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具有自身的特点,原则上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应由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四)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所负的责任,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不属于保险人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

责任免除条款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保险期限

(六)保险费

(七)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

(八)其它有关约定

除上述内容外,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还须包括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同时,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特别约定双方同意的其它事项。

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由于过错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特约事项可以根据每个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特别约定。

 

第4、5教案

教学目的与要求:

学会运用人身保险合同的三个构成要素分析相关保险案例,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的内容及其运用。

教学重点:

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案例分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

教学难点:

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案例分析

教学方法:

讨论法、讲授法、案例法、设疑法。

教学内容:

案例讨论:

教材P.46-47

其他案例:

见辅助材料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核心。

一、不可抗辩条款

其内容是: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人身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超过两年后就变成不可抗辩期。

二、年龄误告条款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

如果实际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无息退还,但需要在可争辩期间之内(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内)完成。

三、宽限期条款

这一条款规定,投保人在交纳续期保费时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2个月)。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如宽限期满投保人仍未补交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起效力中止。

四、复效条款

这一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因逾期缴费失效后两年内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

五、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此条款规定,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若以后的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险单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单继续有效。

六、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又称不没收条款,是指当投保人无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费维持合同效力时,由其选择如何处理保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

 

七、保险单贷款条款

此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经过两年时间后,允许投保人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低于该保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也称做保单的现金价值)为限,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八、红利任选条款

此条款规定了取得红利的任选方式:

1.领取现金,即保险单持有人直接领取现金红利。

2.抵交续期保费。

通常保险人会通知保单持有人红利金额及扣除红利应交保费金额。

3.积累生息。

即将红利留在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常有最低利率保证,并可获得保险人所取得的超额利益。

4.增加保额。

即以红利作为趸缴保费,购买日期与原保单相同的缴清保险,或购买定期寿险,通常是用每年的红利来购买附加的1年定期保险。

5.提前满期。

即在生存保险中把红利并入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中,使被保险人提前领取保险。

没有一种红利支付方式适合所有被保险人,每个被保险人必须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和需要来加以选择。

假如你的收入有限,就应该选择付现或减少下期保费。

要是你的健康状况欠佳,选择购买增额保费缴清保险是有利的。

如果你需要额外人寿保险,则可选择购买定期寿险。

九、自杀条款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被保险人缴纳的现金价值.而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十、保险金任选条款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选择的方式有:

1.利息收人,即将保险金存放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支付周期可以由双方商定,约定的利率比一般存款利率高。

2.定期收入,即将保险金存人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金数额,保证给付期限或次数,计算出每次受益人可领取的金额。

3.定额收人,即将保险金存放于保险公司,双方约定每月领取,直到将全部本息领完为止。

4.终身收人,即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趸缴保险费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这样他就可以从约定的年金领取日开始终身得到年金收人了。

十一、战争除外条款

战争除外条款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

该条款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在战争中往往有大量的人员死亡,远远超过正常的死亡率。

对于按照正常死亡率计算的保险费而言,保险人若对此也承担给付责任,将会对保险人的正常经营造成很大影响。

所以,一般都将战争或军事行为作为除外责任。

确定战争是否属于除外责任时,有两种标准:

一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战争的情况;一是被保险人在服兵役期间的死亡,无论是否因为战争。

我国按照前一种标准判断。

 

第6教案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保单所有人条款和附加特约条款的内容,并学会运用。

教学重点: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单所有人条款和附加特约条款

教学难点:

保单所有人条款和附加特约条款相关规定

教学方法:

讨论法、讲授法、案例法、习题法。

教学内容:

第三节保单所有人条款和附加特约条款

一、保单所有人条款

保单所有人又称为保单持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

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拥有人寿保单的保单所有人的权利通常有:

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抵押借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

保单所有人是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时产生的。

他可以与投保人、受益人是同一人,也可以是其他任何人,如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但一般来说,被保险人与保单所有人为同一人的情况较为普遍。

它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在我国的人寿保险合同中没有此概念。

通常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单独或分别享有。

如分红保单的被保险人可领取保单红利;投保人可要求退保,获得退保金等等。

二、附加特约条款

保险人为了满足投保人多样化的需求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在保单中普遍使用附加特约条款。

(一)免缴保险费附加特约条款

该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规定的年龄或期限之前,因遭受人身伤害或患病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其在丧失工作能力期间可以免缴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免缴保险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P.44.

案例:

20XX年3月王先生突患心脏病住院治疗。

同年10月,他取得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签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结论书。

他很庆幸1999年他购买的养老险中,附加有保费豁免条款,并使保单持续生效。

今年他身体恢复,重新踏上工作岗位,保险公司却通知他继续缴付保费。

——豁免保费条款并非终身制。

豁免保费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处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每年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核查他是否可以豁免保费。

如果投保人恢复部分工作能力,保险公司将要求他/她重新缴付保费。

通常按照合约规定,豁免保费的中止条件有3个:

缴费期满、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被保险人恢复部分工作能力并能够工作生活。

只要投保人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豁免保费条款即自行中止,但已被保险公司豁免的保费不必补缴。

(二)丧失工作能力收入附加特约条款

如果投保人担心保费豁免条款会随时失效,不妨增加一份伤残收入保障条款。

该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保险人按合约每月或每年给予被保险人一笔保险金。

一般每月为保额的1%。

如同免缴保险费附加特约,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一些规定,如被保险人必须在55岁或60岁以前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且有一个6个月的等待期。

P.45.

(三)保证加保选择权条款

该附加特约允许投保人在将来某个日期以标准费率增加人寿保险金额,毋需提供可保性证据。

被保险人一般在40岁以前能行使这种选择权。

每次加保日期(一般每隔3年一次)能增加的保险金额只限于原保单面额的一定比例。

而且有最低和最高金额限制。

(四)意外事故死亡双倍给付条款

此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死亡,保险人就给付双倍保险金,有些保险公司甚至给付三倍保险金。

这项附加特约的费用较低,因为意外死亡的风险比疾病死亡的风险小。

执行该条款时,有下列规定:

1.死亡的近因必须是意外伤害。

2.必须在意外伤害发生90天内死亡。

3.必须在规定的年龄前死亡。

如65岁死亡。

巩固练习:

P46:

名词解释第18、19、20、25题;简答题第3、4题

课堂小结:

 

第7教案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寿险公司的几种常见组织形式的特点,了解寿险公司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理解寿险投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明确寿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原则、投资渠道。

教学重点:

寿险公司的几种常见组织形式的特点

教学难点:

寿险投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寿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法

教学内容:

第三章寿险公司运作

第一节寿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人们为实现特定的目的,进行分工和协作而形成的团体被称为组织。

保险组织是人们为抵御人身和财产风险而形成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组织形式有很多种,我国法定的保险组织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

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布置学生看书总结)

提问:

股份制寿险公司在经营上具有什么优势?

(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P.49图3-1)

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特点:

(布置学生看书总结)

提问:

股份制寿险公司在经营上具有什么优势?

(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

(P.52-53)

随着20XX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成功改制,我国原有的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中华联合财险四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已全部退出历史舞台。

三、相互保险

(一)相互保险社

1、定义:

P.542、特点

(二)相互保险公司

1、定义:

P.542、特点

提问:

两者有何区别?

——相互保险公司是法人组织而相互保险社是集体组织;相互保险公司不规定参加人的身份,不受行业限制,只要参加保险持有保单就可成为会员,而相互保险社的社员都是同一行业的人员。

四、其他保险组织

(一)保险合作社

1、定义:

P.54

2、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社的区别:

P.55-P.56

(二)美国的蓝十字会和蓝盾医疗保险组织

在美国,80%以上的国家公务员、私营企业雇员和农民都没有受到社会保险的保护,而是参加了商业保险制度。

全国的商业医疗保险组织有1800多家。

美国的商业医疗保险分为非赢利性和赢利性两种,前者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优惠待遇,后者不享受相关的待遇。

蓝十字(BlueCross)组织和蓝盾(BlueShield)组织是美国最大的两家非赢利性的民间医疗保险公司,它们创立于1930年,目前承保了10700万人。

蓝盾由医生组织发起,承保范围主要为门诊服务,蓝十字会由医院联合会发起,承保范围主要为住院医疗服务。

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参加者缴纳的保险费,如参加得克萨斯州的蓝十字和蓝盾医疗保险,每人1年缴费2600美元,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1993年)。

蓝盾和蓝十字的保险基金可免缴2%的保险税。

蓝盾按常规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医生,但有一个上限;蓝十字根据投保者的医疗情况向医院支付住院费用,但享有平均14%的折扣待遇。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看病不再自己支付医疗费用。

得克萨斯州的蓝十字和蓝盾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是:

就诊的费用,蓝盾负担80%,个人负担20%,但个人全年最多负担1500美元,超过的部分由蓝盾支付。

住院的费用,第一天个人负担66美元,以后的费用均由蓝十字负担(1993年)。

美国赢利性的医疗保险公司1996年承保了大约7540万人。

它们主要通过费用分担的“共同保险”办法降低保险金的支出,只提供费用低廉的医疗服务。

对费用昂贵的医疗项目单独设立险种。

(二)美国的保健团体

是一种健康保险合作组织,向成员提供综合的医疗和保健服务。

类似于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二节寿险公司的职能部门

市场营销部、承保部、理赔部、法律部、投资部、代理部、会计部、再保险部、精算部和统计部、客户服务部、市场策划部、行政人事部。

第三节寿险投资

保险投资是人寿保险公司的基本业务之一,是人寿保险公司经营必不可少的业务。

人身保险投资,又称人身保险资金运用或人身保险资产业务,是指人寿保险公司为扩充保险补偿能力、分享社会平均利润而将暂时闲置的保险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主要为责任准备金),在金融市场上进行各项资产的重组、营运以使资金增值的活动。

人身保险投资是由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的特征(长期性和储蓄性)和功能(保障和融资)所决定的,是寿险融资功能的具体实现形式。

一、保险资金概述

(一)人身保险投资的可能性

人身保险投资资金具有以下两个特性:

第一、负债性。

寿险公司通过出售保单获取资金,其产品特征就决定了公司的负债特征。

从人寿保险公司的资金结构看,可分为所有者权益和负债两类,其中负债是主要部分,主要形式是各种准备金,通常准备金要占到寿险公司总资产的80%-90%。

而负债是需要公司在未来的某一时刻予以归还的,因此不可能永远停留在公司内部。

第二、长期稳定性。

负债的期限结构取决于公司的险种结构,一般来说,寿险公司的发售的保单多为10~30年的长期保单,由此决定了其负债主要是长期的。

这比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更具稳定性。

同时人寿保险公司很少会发生如财产保险公司那样的突发性和巨灾性的高额保险金支付情况,寿险合同的储蓄性和长期性使得准备金不断得以积累增加,从而成为人身保险投资资金的稳定来源。

(二)人身保险投资的必要性

1、是由货币资金的本身属性决定的:

趋利性,即在运动中获得增值。

2、是由保险业务自身性质决定的:

长期、面临通货膨胀压力、保险给付包含了克服通胀的条款。

3、也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保险人不得不降费,承保利润下降,甚至发生亏损。

例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1975~1992年间,美国承保收益率为-8.02%,英国为-8.72%,法国为-11.6%,日本为0.33%,而同期的保险投资收益率则分别为14.44%、13.29%、13.01%和8.48%,每年税后利润达到5%左右,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是在亏损的情形下出售自己的保险单,投资利润不仅弥补了直接业务的亏损,而且使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财务扭亏为盈。

(三)人身保险投资的意义

1.保险投资有利于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其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

2.保险投资能够提高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保险投资使保险参与部门、地区或企业的经济活动,支援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使社会上明显地看到保险的作用。

保险人对保险资金加以运用,可以加快保险资金的积累。

投资于适当途径,安全及时地收回投资收益,使保险资金增殖,扩大基金规模。

保险人对保险资金的运作,客观上也可以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

保险企业通过投资而增加了收益,就有可能降低费率标准,从而吸引保户,减轻经济负担。

而且投资使资金增殖,就为保户未来索取赔付加强了保证。

3.保险投资能够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利于经济增长

保险投资活动的开展,实际上是在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规模与效率,它通过多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使保险公司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最具实力的机构投资者,这种参与使保险资金能够再作用于实物生产部门或实际经济领域,最终促使国民经济实现经济增长、充分就业、通货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的目标。

二、寿险投资资金的来源

1、资本金

资本金是寿险公司的开业资金,也是备用资金。

各国政府一般都对寿险公司的开业资本金规定有一定的数额。

对于保险企业来说,资本金的主要功能在于确保保险公司开业之初的正常运营之需;同时作为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资本金属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部分,因此其还可以防治公司偿付能力的不足,即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危险事故后各种准备金不足以支付保险金时,寿险公司可以动用资本金来承担责任。

但在正常状况下,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除按规定上缴部分保证金外,绝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从而可以成为保险投资的重要来源。

2、保证金

人寿保险公司在成立之后,要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保证金,并存入监管当局指定的银行。

寿险公司除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该部分资金。

在我国,保证金只能用作中央银行的存款。

3、各种准备金

人身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中占主体的是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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