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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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清远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政策实施细则(2016-2020年)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20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营造良好的使用环境,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和产品

补贴对象为2016-2020年在我市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其中不含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补贴产品为在本市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初次注册地以外地区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

从事经营用途的,须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二、补贴额度和标准

广东省按区域分,清远市属于三类地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由省级财政和本地各级(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国家补贴为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享受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地方补贴包括省级财政与本市财政购车补贴总和。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2016-2018年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只享受省级购车补贴,市级(及以下)财政不作兜底。

原则上,2016-2018年度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符合本规定补助政策的车辆,只使用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用完即止。

未享受过财政补助的车辆按申报先后顺序优先使用省级专项补助资金进行奖补,同一事项此前已享受过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补,差额可在省级奖补余额中补足。

若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在补助公共领域车辆后有结余,可受理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补助申报。

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按申报先后进行补助,直至截止期限或省级补助使用完毕。

2019-2020年,符合本政策补助的车辆的购车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含省、市、县三级财政)参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按照1:

0.5的比例给予配套,并优先使用省级补助资金,其中省级财政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直和县(市、区)的分担比例按照5:

5执行。

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地方购车补贴额(地方各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50%;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得超过国家补贴。

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车辆价格(即未扣除任何补助时的价格)的60%。

其中,燃料电池汽车,各县(市、区)从2019年起必须提出推广计划,如未纳入推广计划,不得享受该补助政策。

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在完成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清算后,如有结余,可给予一定补助,每台车辆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如已享受汽车销售机构补助的私人乘用车,不再享受此政策。

三、补贴申报对象条件

1、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本市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初次注册地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

2、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个人用户除外。

3、车辆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其中,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依通知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通知要求的公里数后才能领取地方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

4、已申领补贴的个人购买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2万公里的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

5、申报地方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6、本政策出台前,个人用户将车辆已过户非个人用户依通知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通知要求的公里数后才能领取地方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四、补贴申报流程

财政补贴分两类进行申请:

在本地或外地购买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已享受购买地地方财政补贴的不可申请本市地方财政补贴。

未享受购买地财政补贴的,由购买者按使用用途分别直接申请。

1、购买车辆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由购买者向所属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责任部门申请,牵头责任部门初审汇总后,报所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复核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局,经公示等程序后拟定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呈报市政府审定后,报送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2、购买车辆用于私人领域的,由购买者向单位或个人户籍(居住)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局,经公示等程序后拟定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呈报市政府审定后,报送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3、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负责部门对补贴申报的真实性和申报结果负责。

五、补贴申报资料

(一)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有:

1、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表;

2、车辆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给的车型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和书面证明以及国家补助金额;

5、车辆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情况以及实际已行驶公里数证明;

6、购买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7、购买单位出具的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申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单位银行账户等)。

(二)私人领域主要有:

1、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表;

2、车辆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4、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给的车型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和书面证明;

5、购买者为单位的提供法人代表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者为个人的提供车主有效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6、提供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申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等)。

(三)由汽车销售机构代为申请的,除按上述各领域范围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汽车销售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购买者委托汽车销售机构代为办理的委托书;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

(一)补贴资金申请者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厂商(销售商)须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汽车生产厂商(销售商)应当如实向市和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提供在我市销售车型的车辆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地销售价格情况、全国平均价格(包括加权平均价格和算术平均价格,计算式应去除最高和最低价格)等有关情况,必要时提供合同及发票。

(三)各县(市、区)政府应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应按规定做好对清算材料的审核工作,清算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下达项目清算计划。

(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补助资金清算工作,实行年度清算制度,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直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报送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上一推广应用数量、服务能力、运营情况、财政资金使用金额和清算金额等情况,以及当年10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等。

市直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在汇总各县(市、区)情况后形成报告报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

七、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

(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加强对地方补贴使用管理的监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新能源汽车运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资金使用结果开展绩效评价。

(二)对于恶意骗补的企业和个人,纳入黑名单,列入广东省公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提供虚假材料、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将收回或扣减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地方补贴,取消商标车型在我市推广应用资格,取消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在我市推广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协助企业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服务领域是指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快递等领域,除公共服务领域之外均统称为私人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责任部门分别是交通运输部门(公交、出租)、机关事务局(公务)、环卫部门(环卫)、邮政管理部门(邮政、快递)和发展改革部门(私人)。

(二)新能源客车主要包括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以及燃料电池客车等。

新能源乘用车主要包括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以及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纯电动专用车主要包括纯电动邮政车、物流车、环卫车、工程车等。

(三)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补助政策,及时上报市级发改部门备案。

以后年度补助政策将根据国家最新出台政策调整修订。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补贴申请受理时间依照具体通知要求,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财政补助资金。

附件:

1、新能源汽车推广产品技术要求;

2、清远市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表。

 

2019年3月8日

 

附件1:

新能源汽车推广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纯电动乘用车工况法续驶里程不低于150km。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工况法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

3.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105Wh/kg。

4.根据纯电动乘用车能耗水平设置调整系数。

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门槛条件:

m≤1000kg时,Y≤0.0126×m+0.45;10001600kg时,Y≤0.0045×m+12.33。

5.工况法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5%。

工况法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应满足纯电动乘用车门槛要求。

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1Wh/km·kg。

计算Ekg值所需的附加质量按照《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执行,能量消耗率按《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GB/T18386-2017)测试(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也按此计算)。

2.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等速法)。

3.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要高于11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要高于60%。

三、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低于115Wh/kg。

2.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4Wh/km·kg。

3.作业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8kWh。

四、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不低于30%。

2.乘用车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10kW,商用车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30kW。

3.燃料电池汽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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