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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写监察台帐。

4、未发现异常情况:

(1)现场监察人员对核实情况作出笔录,由被检查单位法人代表或有关人员阅后签名。

(2)对监察笔录归纳,分析提出季度报告报主管机关,并做好立卷存档工作。

5、发现异常情况:

(1)调查取证:

对异常情况或污染事故的发生过程调查,最好制成音像资料,制作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交当事人及证人签名盖章,必要时进行现场采样及监测,并收集相关证据。

(2)复核、裁量:

对拟处罚对象的证据进行复核,不够的进行补充,并交大队长办公会对照有关法规条款统一研究处理。

6、现场处置意见,对所检查情况,及时通报被检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对正在发生的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要立即提出停止、纠正的意见,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7、监察报告,认真分析监察情况,写出监察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监察情况、处置意见及进一步处理建议。

并上报有关科室,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

8、处罚决定:

(1)根据监察情况及复核结果按权限形成处罚决定,送法规科办理并将处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2)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予以执行,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总结、评估。

按季或年度对监察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并对前一段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组织工作交流会及典型案例分析会,提高监察水平

10、存档备案。

按规定建立台帐,立卷存档录入微机,以备查用、应诉。

二、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程序

一、环境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

二、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需两人执法。

三、查处违法事实,调查取证,详细询问当事人、主管人员和证人。

四、制作的询问笔录应由被询问人阅后或向被询问人宣读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说明。

五、向被检查人说明违法的理由和依据。

六、环境执法人员要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被管理者提供的物品和服务。

七、文明执法,仪容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尊重被管理者。

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坚持先教育后处罚。

八、恪尽职守,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及时查处,不得敷衍推诿,不得徇私枉法。

三、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1)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

(2)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订现场监察计划。

2、现场监察

(1)正常;

(2)异常,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

(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查生产及工艺情况;

(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5)现场取证;

(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

(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对构成环保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规定的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处罚。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四、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3)群众举报。

2、分类建档

(1)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

(2)按台(套)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

(1)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察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

(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察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察

执行《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5、视情处理

(2)异常,对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

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

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6、复查

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要跟踪检查。

7、审批管理

治污设施及排污口变化时,要及时报批。

8、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五、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1)听取建设单位介绍;

(2)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

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

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

(3)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

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视情处理 

(2)异常;

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加倍征收排污费;

属现场处罚范围执法《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对末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

(2)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六、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由管理部门对作出限期治理的项目按规定移交监察部门;

2、现场监察

按《污染源监察制度》检查治理进度。

3、视情处理

(2)异常,对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复查

对异常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1)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有关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七、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

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订监察计划。

3、现场监察

(1)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

(2)异常,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

并按照《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查处。

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恢复正常。

对持证超量排污或以不正当方式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依法查处。

5、总结归档

八、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1.及时取证

对监察中发生或发现的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2.陈述

(1)违法事实及证据;

(2)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现场处罚 

(1)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

(2)《现场处罚决定通知单》第一联递交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签收,第二联环境监察机构存档。

4.报告情况 

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单》第二联、证据材料及《询问、调查笔录》呈报领导审阅。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

对现场监察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

2、调查取证

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3、按处罚权处理

(1)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2)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程序4-7;

(3)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

4、审核决定

(1)监察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

(3)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

(4)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5、送达签收

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

6、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1、排污者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以下统称《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资料。

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情况,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于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3、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革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当分别于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4、排污者可采取书面填表、网上申报等方式进行排污申报。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1、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依据排污者申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进行排污收费年度审核。

对排污者申报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和排放污染物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核。

2、对符合申报登记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审核后15日内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报表》。

对不符合申报登记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限期时间不超过7日。

对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核定

1、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下列规定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1)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监测所得的监测数据;

(2)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物料衡算数据;

(4)对餐饮、娱乐、服务等难以监测的第三产业小型排污者,按照市环保局规定的抽样测算办法计算所得的抽样测算数据。

2、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每月或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并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据,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3、对拒报和谎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的,由环境监察机构直接确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四)排污核定复核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

排污者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排污费核算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经核定或复核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建立排污收费台帐。

(六)排污费收缴

1、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环境监察机构在7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

2、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7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五联),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并在缴纳排污费后3日内,将《一般缴款书》回联返回到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

对于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环境监察部门缴纳排污费,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向排污者开据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填写“一般缴款书”于2日内将收取的款项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3、排污者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环境监察机构自逾期之日起7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并从滞纳之日每日加收未缴纳排污费数额2‰的滞纳金。

(七)排污费减、免、缓

1、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在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其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期间提出减免排污费申请,也可以在接到环境监察机构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提出减免排污费申请。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核实,并提出核实意见报所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可以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提出缓缴排污费申请。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排污者缓缴排污费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核实,并提出核实意见报所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排污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3、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八)违法处理

1、《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送达后,排污者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排污者自《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送达之日起满3个月后仍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执行的环境监察机构所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银行对帐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返回的“一般缴款书”回联,认真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及时与国库对帐,并将“一般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存根一并归入排污费台账中。

十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1、现场处理

(1)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

(2)必要时通报或疏散周围单位或群众;

(3)其他应变事宜。

2、现场调查和报告

(1)勘察现场,了解情况

(2)调查取证;

(3)事故速报;

(4)事故确报。

3、依法处理

(1)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

(2)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

(3)落实处理意见。

4、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二、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登记立案

(1)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

(2)申请审查并立案登记;

(3)调查准备。

2、调查核实

(1)现场调查核实污染事实;

(2)取证、鉴定等。

3、调解处理

(1)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

(2)制作会议纪要;

(3)制发《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

(4)书写处理结果报告并上报。

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三、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一)适用范围

生化或爆炸等恐怖袭击、饮用水源地、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突发的安全事故等突发性污染事故。

(二)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精心组织,科学安排;

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三)组织与职责

1.组织机构:

设立环境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主要职责:

做好环境突发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

参与现场调查,报告污染事故的处置情况;

对县区环境突发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四)应急处置预案

1.遇突发事故,环境监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评估,并及时上报。

2.积极协助技术部门确定污染源性质、污染物的类别及对环境的影响。

3.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对污染源进行处置,将突发事故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五)应急处置程序

(1)接受指令。

(2)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情况。

(3)对于环境突发污染事故要认真记录污染事故出现的特征、可能导致的危害与损失及报案人的相关资料。

(4)协助有关技术人员全面调查核实各种情况。

(5)编写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将所有材料整理归档。

十四、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一、收集信息

1、与省环保厅自然生态处和市环保局生态辐射科定期联系,及时收集自然生态方面的相关信息;

2、从日常现场检查中收集;

3、根据群众举报收集信息。

二、现场监察

1、检查人员

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现场检查小组。

现场检查前,必须准备充足的现场检查设备和器械。

现场检查时,须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检查内容

(1)询问调查:

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或现场管理人员的汇报,走访周围群众,听取群众意见。

(2)现场检查:

包括被检查单位履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自然生态破坏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3、检查处置

正常:

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笔录。

异常:

现场取证,包括制作询问笔录、拍照、摄像;

必要时通知监测站取样监测。

现场调查完毕,书面报告市环保局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4、定期复查

对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置的,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

按季度总结监察情况,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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