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畜禽养殖废弃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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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畜禽养殖废弃物

甘肃省2017年度畜禽养殖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甘肃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7〕150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和《甘肃省循环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甘政办发〔2018〕92号),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农牧发〔2018〕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7年度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农办牧〔2018〕25号)、《甘肃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甘农牧发〔2018〕20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要求,切实做好2017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考核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

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综合评价、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评价,深入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市(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加快构建循环农业产业体系,积极推进循环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考核对象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

按照《考核办法》,重点考核4个方面内容17项指标。

四、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省农牧厅、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

五、考核步骤及要求

(一)自查评分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照《考核办法》要求,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农牧厅和省环保厅。

自查报告按照“自查报告大纲”编写,报告章节要求内容完整,不得缺项漏项。

自查报告与证明材料请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上传。

(二)实地核查

2018年8月,省农牧厅、省环保厅将印发开展实地核查的通知,并组成考核工作组,选择4个市(州)进行实地核查。

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督促进度、查找问题、了解困难、总结经验,并形成书面报告(2018年9月上旬前完成)。

(三)第三方评估

省农牧厅、省环保厅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抽取1个大县进行评估,从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20家规模养殖场,详细核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建设情况,必要时延伸到第三方处理机构和粪肥还田利用环节,推算调查评估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8年7月底前完成)。

(四)综合评价

省农牧厅、省环保厅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和自查评分情况,联合对各市(州)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建议,起草考核报告,于2018年10月上旬前联合上报省政府。

考虑到2017年是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全面启动实施的第一年,考核评价将根据各地工作总体情况,在《考核办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六、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农牧厅、省环保厅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州),按照《考核办法》,受省政府委托,省农牧厅会同省环保厅约谈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考核办法》,有力推动工作开展。

要把考核作为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层层传导压力,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要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确保考核数据真实有效、自查报告客观公正。

各地要对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农牧厅、省环保厅反馈。

(二)认真做好准备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本地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要全面总结工作,实事求是提供有关资料,深入查找问题并切实整改,进一步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三)及时上报有关数据

各地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跟踪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28号)和《甘肃省农牧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跟踪监测工作的通知》(甘农牧办发〔2018〕75号)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数据。

对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合格的规模养殖场,县级农牧(畜牧)部门要联合环保部门,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情况进行验收或核查,并及时将验收合格证明上传至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作为核定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的重要依据;要将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业机构、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及时上报至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将根据全县畜禽粪污产生总量和资源化利用量计算所得。

(四)严守工作纪律

参加考核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有关规定,坚持求真务实、严谨细致、客观公正、严格把关,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要做好保密工作,考核过程、结果等资料均为内部资料,应予以妥善保管,如出现泄密情况,要对相关人员严肃追责。

附:

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自查报告提纲

2.自查评分表

 

附1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

自查报告提纲

 

一、概述

说明本市(州)2017年畜牧业发展概况和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主要思路。

概述本市(州)2017年贯彻落实《甘肃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开展的主要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二、考核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领导

说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机构及各部门协调推动工作情况,市(州)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有关工作情况等,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二)扶持政策

出台市、州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并建立财政稳定投入机制;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对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和沼气生产进行补贴,总量不低于当年省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规模;建立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

以上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政策落实

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好国家对畜禽规模化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将畜禽规模养殖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规模养殖用地政策,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等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制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

以上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执法监管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科学编制市、州种养循环发展规划,依法依规对市、州级相关畜牧业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对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加强对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支持有机肥生产开发利用;完成全国畜禽规模养殖信息服务云平台(规模养殖场直连直报信息系统)数据上报,并开展实时数据维护,建立“一场一策、一场一档”网格化管理;探索建立适合当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树立一批粪污综合利用示范点。

以上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根据畜禽粪污产生总量和资源化利用量,测算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根据已通过县级畜牧、环保部门验收的规模养殖场数量占全部规模养殖场数量的比例,测算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全量收集处理的,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

(三)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

有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的,根据省农牧厅统计数据确定有机肥施用比例。

四、地方典型经验

提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推进过程中形成的典型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

附2

自查评分表

核内容

考核指标

分值

自查得分

赋分说明

备注

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组织领导

5

1)成立市、州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机构的得2分,成立了领导机构但未协调依法履职的扣0.5分;2)市、州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的得2分,每多召开1次专题研究加0.1分,最多加0.5分;3)市、州政府与所有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的得1分,每少签订1个扣0.4分,扣完为止。

扶持政策

20

2017年度此项指标暂不列入考核范围,各市(州)均计20分。

政策落实

10

1)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3分;2)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得2分;3)对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购置实行敞开补贴的得2分;4)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政策的得3分。

执法监管

15

1)科学编制市、州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得1分,依法依规对市、州相关畜牧业规划开展环评得2分;2)对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评得4分;3)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得2分;4)开展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监管得1分;5)完成数据报送并实时更新得2分;6)创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并树立示范点得1分;7)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得2分。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20

2017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8%以上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4分,扣完为止。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测算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20

2017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6%以上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测算

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

10

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达到项目实施要求的,计10分;未达标的不得分;无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的市、州,实际得分按照考核项得分除以考核项满分乘以100进行折算。

省农牧厅行业统计数据

加减分

加分

-

每成功创建1个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加0.5分;成功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创建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分别加4分。

-

每年在省委、省政府或省级重要媒体报道1次加0.5分,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或国家级媒体报道1次加1分,同一报道以最高级别计算。

最多加3分

-

考核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量超过100万头猪当量或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8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超过75万头猪当量或提高7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超过50万头猪当量或提高6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

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完善的规模养殖场数量超过300个或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超过200个或提高13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超过100个或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减分

-

各市、州未在2018年1月4日前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并报省农牧厅、省环保厅备案的,扣10分。

-

被国家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2分;被省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1分。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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