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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预制构件的运输

6.4预制构件的安装

6.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验收

第7章冬期施工

7.1冬期施工的概述

7.2冬期施工技术与方法

7.3混凝土冬期施工

7.4防水冬期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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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施工规程及标准

1.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1)总则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的施工,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及特殊混凝土的施工。

(2)基本规定

1)第3.1.3条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和会审,形成记录,会签。

2)第3.3.3条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验收,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应加强质量检查或进行测试,并应作出详细记录,同时宜留存图像资料。

(3)模板工程

1)第4.1.1条模板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滑模、爬模等工具式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支架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技术论证。

2)第4.3.10条支架的高宽比不宜大于3,当大于3时,应加强整体稳固性措施。

3)第4.4.6条对于跨度不小于4m的梁、板,其模板施工起拱高度宜为梁、板跨度的1/1000至3/1000,起拱不得减少构件的截面高度。

(4)钢筋工程

1)第5.2.4条施工中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停止使用该批钢筋,并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2)第5.3.7条焊接封闭箍筋宜采用闪光对焊,也可采用气压焊或单面搭接焊,并宜采用专用设备进行焊接。

(5)预应力工程

1)第6.1.3条预应力钢筋需要代换时,应进行专门计算,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2)第6.4.9条预应力筋张拉时,应从零拉力加载至初拉力后,两侧伸长值度数,再以均匀速率加载至张拉控制力,塑料波纹管内的预应力筋,张拉力达到张拉控制力后宜持荷2到5分钟。

3)第6.5.2条后张法预应力筋锚固后的外露多余长度,宜采用机械方法切割,也可采用氧-乙炔焰切割,其外露长度不宜小于预应力筋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30mm。

4)第6.5.8条真空辅助灌浆时,孔道抽真空负压宜稳定保持为0.08兆帕至0.10兆帕。

(6)混凝土制备与运输

1)第7.2.10条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混凝土的拌制与养护。

2)第7.6.4条当使用中水泥质量受不利环境影响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

(7)现浇结构工程

1)第8.5.8条混凝土强度达到1.2兆帕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物料、安装模板及支架。

2)第8.9.6条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严重缺陷,应会同设计单位共同制定专项休整方案,结构修整后应重新检查验收。

(8)环境保护

1)第11.1.2条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施工中的建筑垃圾,应进行分类、统计和处理。

2)第11.2.9条不可循环使用的建筑垃圾,应集中收集,并应及时清运至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

可循环使用的建筑垃圾,应加强回收利用,并做好记录。

1.1.2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

(1)基本规定

1)第3.0.2条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

配合比设计所采用的细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5%,粗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2%。

2)增加了除C15及以下强度等级外配制其他混凝土最小胶凝材料用量限制的规定。

3)增加了通过试验确定矿物掺合料的掺量的要求,并分别给出钢筋混凝土与预应力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

4)规定采用掺量大于30%的C类粉煤灰的混凝土应以实际使用的水泥和粉煤灰掺量进行安定性检验。

(2)混凝土配制强度的确定

1)第4.0.1条混凝土配制强度确定时,按照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不同分为两类,当小于C60时,按照确定;

当大于C60时,按照确定。

2)确定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时,当具有近1个月到3个月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的强度资料,且试件组数不小于30时,其标准差按照确定;

当没有近期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强度资料时,其强度标准差按表1-1取值。

表1-1 

 

标准差σ值(MPa)

混凝土强度标准值

≤C20

C25-C45

C50-C55

4.0

5.0

6.0

(3)混凝土配合比计算

1)将原水灰比扩展为水胶比,强度等级小于C60时混凝土水胶比按下式计算。

2)第5.1.3条当胶凝材料28d胶砂抗压强度值无实测值时,可按下式计算:

3)第5.2.3条每立方米混凝土的外加剂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4)第5.3.2条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矿物掺合料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4)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配、调整与确定

1)第6.1.3条每盘混凝土试配的最小搅拌量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不应小于搅拌机公称容量的1/4且不应大于搅拌机公称容量。

2)配合比调整后的混凝土拌合物的表观密度计算公式:

1.2质量验收类规范

1.2.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1)第3.0.4条屋面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施工单位应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技术要求;

施工单位应编制屋面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

2)修订了屋面工程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表,见表1-2。

表1-2 

屋面工程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屋面工程

基层与保护

找坡层,找平层,隔汽层,隔离层,保护层

保温与隔热

板状材料保温层,纤维材料保温层,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层,现浇泡沫混凝土保温层,种植隔热层,架空隔热层,蓄水隔热层

防水与密封

卷材防水层,涂膜防水层,复合防水层,接缝密封防水

瓦面与板面

烧结瓦和混凝土瓦铺装,沥青瓦铺装,金属板铺装,玻璃采光顶铺装

细部构造

檐口,檐沟和天沟、女儿墙和山墙、水落口、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屋面出入口、反梁过水孔、设施基座、屋脊、屋顶窗

(2)屋面工程验收

1)第7.4.5条对金属板屋面铺装有关尺寸的规定,修订部分如下

金属板伸入檐沟、天沟内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2)修订了屋面工程验收资料和记录表,见表1-3。

表1-3 

屋面工程验收资料和记录

资料项目

验收资料

防水设计

设计图纸及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材料代用核定单

施工方案

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

技术交底记录

施工操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出厂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进场检验报告

施工日志

逐日施工情况

工程检验记录

工序交接检验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淋水或蓄水试验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安全与功能抽样检验记录

其他技术资料

事故处理报告、技术总结

1.2.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小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砌石工程。

1)第3.0.11条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2)第3.0.19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

石砌体不宜超过1.2m。

3)修订了检验批次的划分规定。

4)第3.0.21条有允许偏差的项目,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砌筑砂浆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4)砖砌体工程

1)第5.1.1条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等砌体工程。

2)规定不同品种的砖不得在同一楼层混砌。

3)第5.1.10条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灰缝砂浆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第6.1.15条对浇筑芯柱混凝土的规定,修订部分如下:

每次连续浇筑的高度宜为半个楼层,但不应大于1.8m;

每浇筑400至500mm高度捣实一次,或边浇筑边捣实。

(6)填充墙砌体工程

1)第9.1.2条砌筑填充墙时,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天,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含水率宜小于30%。

2)第9.1.4条吸水率较小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及采用薄灰砌筑法施工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前不应对其浇(喷)水湿润;

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对吸水率较小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宜在砌筑前喷水湿润。

1.2.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修订了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划分表,见表1-4。

表1-4 

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

地下防水工程

主体结构防水

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塑料防水板防水层、金属板防水层、膨润土防水材料防水层

细部构造防水

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预留通道接头、桩头、孔口、坑、池

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

喷锚支护、地下连续墙、盾构隧道、沉井、逆筑结构

排水

渗排水、盲沟排水、隧道排水、坑道排水、塑料排水板排水

注浆

顶注浆、后注浆、结构裂缝注浆

(2)主体结构防水工程

1)抽检一般项目中修订部分如下

第4.1.9条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其允许偏差应为+8mm、-5mm;

主体结构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允许偏差应为±

5mm。

2)基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或45°

坡角,其尺寸应根据卷材品种确定;

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应铺贴卷材加强层,加强层宽度不应小于500mm。

3)第4.5.5条塑料防水板的铺设应超前二次衬砌混凝土施工,超前距离宜为5m至20m。

4)第4.5.6条塑料防水板应牢固地固定在基面上,固定点间距应根据基面平整情况确定,拱部宜为0.5至0.8m,边墙宜为1.0至1.5m,底部宜为1.5至2.0m;

局部凹凸较大时,应在凹处加密固定点。

(3)注浆工程与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第8.2.4条对结构裂缝注浆的规定,修订部分如下

浅裂缝应骑缝粘埋注浆嘴,必要时沿缝开凿“U”形槽,并用速凝水泥砂浆封缝。

1.2.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GB50204-2002)

(1)钢筋分项工程

第5.3.3条钢筋宜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

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1.3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

1.3.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第2.0.21条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

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2)动力与电气装置

1)第3.1.5条在保护接零的零线上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保护零线应采用黄/绿双色线。

2)第3.1.7条大型设备应设置独立的保护接零,对高度超过30米的垂直运输设备应设置防雷接地保护装置。

3)第3.3.8条发电机组并联运行应满足频率、电压、相位、相序相同的条件。

4)第3.4.1条长期停用或可能受潮的电动机,使用前应测量绕组间和绕组对地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应不大于0.5MΩ,绕线转子电动机还应检查转子绕组及滑环对地绝缘电阻。

5)第3.4.5条绕线式转子电动机的集电环与电刷的接触面不得小于满接触面的75%。

电刷高度磨损超过原标准2/3时应更换。

在使用过程中不应有跳动和产生火花现象,并应定期检查电刷簧的压力确保可靠。

6)第3.6.4条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与静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mm,打开角不得小于60°

(3)建筑起重机械

1)第4.1.31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时,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

当制动器的零件出现裂纹、弹簧出现塑性变形、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时,应作报废处理。

2)第4.2.9条对履带式起重机,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

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起吊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在该工况下允许起重量总和的75%,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

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3)塔式起重机对轨道基础的规定中,修订部分如下

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1/1000;

塔机安装后,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对上回转塔机不应大于3/1000,对下回转塔机不应大于5/10000。

在轨道全程中,轨道顶面任意两点的高差应小于100mm。

4)第4.4.5条塔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高位塔式起重机应设置防雷装置。

5)第4.6.11条对门式、桥式起重机与电动葫芦,吊运重物应平稳、慢速,行驶中不得突然变速或倒退。

两台起重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5米以上距离。

不得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

(4)土石方机械

1)第5.4.11条推土机上、下坡或超过障碍物时应采用低速档。

推土机上坡坡度不得超过25°

,下坡坡度不得大于35°

,横向坡度不得大于10°

在25°

以上的陡坡上不得横向行驶,并不得急转弯。

上坡时不得换挡,下坡不得空挡滑行。

当需要在陡坡上推土时,应先进行填挖,使机身保持平衡。

2)第5.7.17条严寒季节停机时,宜采用木板将滚轮垫离地面,应防止滚轮与地面冻结。

3)第5.11.3条夯实机作业时,夯实机四周2米范围内,不得有非夯实操作人员。

4)第5.13.8条夯锤起吊后,地面操作人员应迅速撤至安全距离以外,非强夯施工人员不得进入夯点30米范围内。

(5)桩工机械

1)第7.1.5条桩机电源供电距离宜在200米以内,工作电源电压的允许偏差为其公称值的±

5%。

电源容量与导线截面应符合设备施工技术要求。

2)第7.1.11条桩机不得侧面吊桩或远距离拖桩。

桩机在正前方吊桩时,混凝土预制桩与桩机立柱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4米,钢桩不应大于7米,并应防止桩与立柱碰撞。

1.3.2高层建筑箱形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

(1)地基勘察

第5.2.1条

在地震作用下,对于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区;

对于其他建筑,当基础底面边缘出现零应力时,零应力区的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

与裙房相连且采用天然地基的高层建筑,在地震作用下主楼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区。

(2)结构设计与构造要求

1)第6.1.4条当地下一层结构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能保证将上部结构的地震作用或水平力传递到地下室抗侧力构件上,沿地下室外墙和内墙边缘的板面不应有大洞口;

地下一层结构顶板应采用梁板式楼盖,板厚不应小于180mm,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30;

楼面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2)第6.2.16条带裙房的高层建筑下的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其主楼下筏板的整体挠曲值不应大于0.5‰,主楼与相邻的裙房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跨度的1‰。

3)箱形基础的内外墙应沿上部结构柱网和剪力纵横均匀布置,当上部结构为框架或框剪结构时,墙体水平截面总面积不宜小于箱基水平投影的1/12;

当基础平面长宽比大于4时,纵墙水平截面面积不宜小于箱基水平投影面积的1/18,在计算墙体水平截面时,可不扣除洞口部分。

(3)施工

1)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应满足施工的要求,且不应小于一年。

2)第7.2.3条对未设置隔水帷幕的基坑,宜将地下水位降低至基坑底面以下0.5米至1.0米;

对已设置隔水帷幕的基坑,应对坑内土体进行临时疏干。

3)第7.3.6条基坑周边的施工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规定的限值,施工荷载至基坑边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

4)第7.3.8条采用钢筋混凝土内支撑的基坑,当支撑长度大于50米时,宜分析支撑混凝土收缩和昼夜温差变化引起的热胀冷缩对支护结构的影响。

当基坑的长度和宽度均大于100米时,宜采用中心岛法、逆作法等方法,减小混凝土收缩不利影响。

1.3.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等施工用落地式单、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满堂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型钢悬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满堂扣件式钢管支撑架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2)构配件

第3.1.2条脚手架钢管宜采用钢管。

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8kg。

(3)荷载

1)规定密目式安全立网自重标准值不应低于0.1kN/㎡。

2)第4.2.7条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脚手架挡风系数不宜小于0.8。

(4)设计计算

1)第5.1.3条脚手架中的受弯构件,尚应根据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验算变形。

验算构件变形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的设计值,各类荷载分项系数均应取1.0。

2)第5.5.2条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为回填土地基时,应对地质勘查报告提供的回填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折减系数0.4。

(5)构造要求

第6.2.3条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施工

1)第7.2.3条立杆垫板或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至100mm。

2)第7.3.1条单、双排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如果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无法设置连墙件时,应采取撑拉固定等措施与建筑结构拉结。

(7)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脚手架每搭设完6米至8米高度后应进行检查和验收。

(8)安全管理

1)第9.0.6条满堂支撑架在使用过程中,应设有专人监护施工,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应迅速撤离作业面上人员。

2)第9.0.11条脚手架应铺设牢靠、严实,并应用安全网双层兜底。

施工层以下每隔10米应用安全网封闭。

1.4其它规范及规程

1.4.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1)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将原规范中面积计算中单层与多层建筑一般情况的规定合并,将单层建筑设置局部楼层的规定扩展至普通建筑(单层与多层),均以结构层高2.20米为界。

12)第3.0.18条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净高在1.20及米以上至2.10米及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结构净高在1.20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4.2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11)

第3.2.10条现场检测和抽样检测,环境温度和试件(试样)温度均应高于0℃。

采用原位轴压法、扁顶法、切制抗压试件法检测,当选择6个测区确有困难时,可选取不少于3个测区测试,但宜结合其他非破损检测方法综合进行强度推定。

(2)原位轴压法与扁顶法

1)第4.3.1条在测点上开凿水平槽孔时,修订部分如下:

多孔砖砌体,槽间砌体高度应为5皮砖。

2)第5.3.3条对测试砌体受压弹性模量的规定,修订部分如下:

多孔砖砌体脚标之间的距离应相隔3条水平灰缝,宜取270mm-300mm;

正式测试前,应反复施加10%的预估破坏荷载,其次数不宜少于3次。

(3)原位单剪法与原位双剪法

1)第7.2.2条检测前,应标定荷载传感器及数字荷载表,其示值相对误差不应大于2%。

2)第7.3.1条在选定的墙体上,应采用振动较小的工具加工切口,现浇钢筋混凝土传力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4)筒压法

1)第10.1.2条筒压法所测试的砂浆品种及其强度范围,修订部分如下:

砂浆强度范围应为2.5MPa-20MPa。

2)第10.3.5条将装试样的承压筒置于试验机上时,应再次检查承压筒内的砂浆试样表面是否平整,稍有不平时,应平整;

应盖上承压盖,并应按0.5kN/s-1.00.5kN/s加荷速度或20s-40s内均匀加荷至规定的筒压荷载值后,立即卸荷。

(5)砂浆片剪切法与砂浆回弹法

1)第11.3.1条对制备砂浆片试件的规定,修改部分如下

一个测区的墙面尺寸宜为0.5m×

0.5m;

2)第12.3.4条在每一侧位内,应选择3处灰缝,并应采用工具在测区表面打凿出直径约10mm的孔洞。

其深度应大于砌筑砂浆的碳化深度,应清除孔洞中的粉末和碎屑且不得用水擦洗。

(6)强度推定

第15.0.6条当砌筑砂浆强度检测结果小于2.0MPa或大于15MPa时,不宜给出具体检测值,可仅给出检测值范围f2<

2.0MPa或f2>

2.0MPa。

1.4.3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JGJ/T105-2011)

(1)机械设备

1)第3.1.8条空气压缩机的额定排气压力不宜小于0.7MPa,其排量不宜小于300L/min。

2)第3.2.6条水平输浆管和垂直输浆管之间的连接弯管夹角不得小于90度,垂直输浆管必须可靠地固定在主体结构上,不得安装于脚手架上。

3)第3.2.7条垂直输送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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