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对策研究教学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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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对策研究教学内容

我国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引言

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注重税收成本和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双重目标下,纳税服务逐渐发展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税务行政的主要内容,是现代税收管理中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贯穿于整个税收管理的全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3年正式提出了“纳税服务”的概念,于2005年10月16日下发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标志着我国纳税服务工作开始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一个新阶段。

特别是《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使纳税服务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被认定为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税收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的纳税服务理念、方式、内容在一定时期内促进了纳税服务的发展,但在当前信息技术及通讯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以及纳税人服务需求日益高涨的前提下,逐渐暴露出了诸多问题。

因此,优化我国的纳税服务体系显得尤为迫切。

本文在讲述纳税服务基本概念、内容及意义的理论依据上,对我国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探讨,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纳税服务情况加以分析总结,最后在此基础上针对当前我国纳税服务现状提出若干建议,提出纳税服务必须“始于纳税人的需要,终于纳税人的满意”这一重要理念。

一、纳税服务的理论基础

(一)纳税服务的概念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从广义上说,纳税服务应当涵盖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力过程的各个方面,包括优化税制、完善税政、改进征管、提高效率等各项内容;从狭义上说,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本文所研究的纳税服务侧重于税务机关具体的专业服务,其主要内容包括:

税前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辅导服务,提高纳税人纳税能力;税中为纳税人创造条件,使之可以方便快捷地依法纳税;税后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渠道。

(二)纳税服务内容

按照业务属性纳税服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税收信息性服务。

即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税收管理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办税事项告知纳税人,提示纳税人及时、正确按规定办税。

基本包括:

①税收实体法信息。

目的让纳税人了解向谁征税、征多少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信息。

如《个人所得税法》②税收程序法信息。

目的让纳税人了解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扣缴义务人如何扣缴税款,税务机关如何催报催缴、检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信息。

如《征管法》③税收救济法信息。

目的让纳税人了解如何校正税收错误事项,处理同税务机关涉税争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2.纳税环境类服务。

即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办税条件和场所。

基本包括:

①科学设置服务窗口②合理布局服务区③办税过程公平、公正、公开④服务行为标准规范⑤纳税服务文化氛围浓厚。

3.纳税权益性服务。

税务机关为保护纳税人权益提供的服务。

基本包括:

①知悉性权利。

如:

知情权、咨询权、听证申请权等。

②受益性权利。

如:

委托代理权、减免税申请权、延期申报纳税权等。

③保护性权利。

如:

保密权、拒绝检查权、举报受奖权等。

④救济性权利。

如:

请求赔偿权、复议申请权、诉讼权等。

4.纳税救济性服务。

在纳税人与纳税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提供的行政救济服务。

具体包括纳税行政复议、纳税行政申诉、纳税行政赔偿。

(三)纳税服务研究的理论依据

1.公共服务理论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相关人员提供的有关纳税方面的服务,是政府行政部门提供的服务,本质上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

政府作为一个公共经济活动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服务),而税收则是社会成员为获得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一种“费用”,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弥补方式。

作为政府公共部门之一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专门服务,属于公共服务的一种。

纳税人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就拥有了要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

政府依法课征了纳税人的税收,就产生了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

2.税收遵从理论

税收遵从理论认为,税务行政过程既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过程,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

税务管理活动的实施必然产生两方面的费用:

征税费用和税收遵从成本。

纳税服务的水平直接关系着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的高低以及纳税费用分配的公平,并直接影响征税效率。

税务机关通过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可以极大地减少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提高税收遵从率,从而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四)加强纳税服务的意义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在新的经济社会形势下,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纳税服务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由于长期以来的税收观念的偏差,人们过于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忽视了纳税人的权利,对纳税人宣传多从纳税人如何履行义务的角度进行宣传,而纳税人应该享受的权利宣传不多,使纳税人本身权利保护意识较差,行使法定权利的状况不尽如人意。

现在,许多西方国家十分重视为纳税人服务的问题,比如在税人权利方面的专门法律条文《纳税人权利宣言》等。

这样,一是使之做到正确纳税,防止因多纳税而造成经济损失、少纳税而形成税收风险和违法事实。

二是使之做到效率纳税,通过帮助其熟悉纳税规定与程序,以实现纳税成本最低化。

2.纳税服务是加强税收管理实践的需要

在税收管理实践中,特别是基层税务机关,直接面对为数众多的纳税人,税收管理的任务十分繁重。

如何理论联系实际,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水平,已成为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面临的主要课题。

立足我国国情,研究制定纳税服务的新举措,促进纳税服务的创新和发展,对于创建服务型税务机关,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真正实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纳税服务是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

依法治税的本质在于,以法律界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理顺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就要求作为法律关系一方的税务机关在行使征税权时,必须让纳税人明白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掌握纳税的有关程序,为纳税人提供便捷有效的各种服务,从而使纳税义务得到更好的履行,使纳税人的权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依法治税是优化服务的前提和基础,而优化服务则是严格执法的有效途径和必要保证。

依法治税和为纳税人服务在税收征管中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4.纳税服务是提高税收征管质效的必然选择

纳税服务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在整个税收管理工作中处于基础环节和重要地位。

税务机关在依法履行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职能的同时,通过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规范执法行为,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可以促进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增强纳税遵从度,更加方便、准确、及时地申报纳税,这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我国纳税服务的现存问题及成因

纳税服务的优化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是一个不断克服各种制约因素从而向优化税务服务目标靠近的过程。

近年来,经过税务部门的努力,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出台及《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颁布,我国纳税服务己经有了实质性的进步,形式与内容不断丰富。

但是,总体上看,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的满意度还不高,税收遵从度不高。

据保守估计,由于税收遵从率低,我国每年税收流失规模至少在4000亿元人民币左右,约占我国税收总额的25%。

(一)我国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1.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不健全

一是规范纳税服务的法律不完善。

新《征管法》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虽然强调了纳税服务的重要性,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行为和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这只是系统内部的工作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是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不健全。

从宪法层面看,现行宪法没有明确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法律层面同样缺少一部纳税人权利基本法。

三是在实践中,纳税人权利长期以来也未得到十分重视,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都倾向于将税法视为保障国家征税权利的工具,缺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2.纳税服务质量评估考核机制不完善

一是纳税服务缺乏制度的约束。

近年来,税务机关为规范税务人员执法行为推行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同时从监察角度加强廉政建设,但没有一项反映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服务质量好坏完全取决于征税主体的自觉行为。

二是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水平不高。

税务部门主要通过发放《纳税满意度调查问卷》来收集纳税人对服务质量评价的信息。

但目前调查的整体水平不高,体现在问卷调查缺乏科学的方法指导,测量目标单一,多从税务机关自身需要的角度出发,这些直接影响到测量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纳税服务信息化水平落后,服务效率不高

(1)纳税环节多、手续复杂,重形式轻实质,办税效率不高。

当前的纳税服务偏重于口头上、材料中、走流程,而不重视实际效果,对促进税收遵从度没有本质的提升。

(2)税收服务缺乏针对性和层次性,不能满足不同对象的不同要求。

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缺乏互动效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需求了解不够,纳税服务不能以纳税人迫切需要为重点,对不同纳税人不能提供分类服务和特色服务。

(4)信息化程度不高,服务水平落后。

1)网站不重实效。

根据调查,纳税人在获取税收方面信息的最主要来源和最希望的途径都是税务网站,虽然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都设立了网站,但大都内容简单乏味且陈旧过时,许多纳税人访问后都感到对纳税没有多大帮助;2)征管软件没有整合。

我国税收软件品种繁多,职能交叉,没有一套完善的针对纳税人需求的征管软件;3)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不高。

从外部与税收业务关联度最大的部门看,如与工商、质检尚未完全联网,而国、地税之间也没有实现信息互通,税收信息一体化的链条在税务部门内部就出现缝隙,跨系统的业务监控更是难以做到,导致大量信息资源的得不到有效利用。

(二)我国纳税服务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1.纳税服务理念落后

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纳税服务仅仅停留在精神文明建设、税收职业道德和思想政治工作范畴,无论是税务机关及干部还是社会没有树立服务理念,导致在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达不到实效。

(1)税务机关内部服务理念落后。

受计划经济和传统观念影响,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处于不对等地位,征纳双方事实上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不平等关系。

(2)纳税人理念落后。

本身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由于自身对纳税人的权利缺乏了解,常常不具备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完善纳税服务的自觉意识,由此直接导致税务机关在提供纳税服务的过程中缺乏监督。

(3)纳税服务理念还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我国纳税服务的立法层次仍然较低,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反映纳税服务的法律法规。

新《税收征管法》虽然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提供纳税服务方面的内容,但规定不够明确、完整。

2.税收制度的影响

虽然纳税服务更多地体现在程序服务上,但税收制度通过税收征管活动来实现,最终会影响到纳税服务。

成熟的税收制度应该是轻税负,广税基,而我国目前税收并未完全实现这些目标。

一是税收制度的缺陷,导致税收负担缺乏公平性,税收政策未能随着宏观经济的变化而随之调整。

二是税费改革不清,我国的税费改革进展缓慢,纳税人除了税收之外还要负担名目繁多的收费,加重了纳税人额外负担。

三是税法解释的多变性,导致税收政策缺乏相对稳定性,无形中增加了税法的复杂性,纳税人经常无所适从。

税收制度的不公平性和不确定性,必然会影响到纳税服务的公平性和效率。

3.税收内外部环境的不良影响

从外部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发展利益和部门利益的考虑,任意变通税法执行,随意越权减免税,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社会化税收监控体系同样不完善,许多部门和单位因自身利益需要不愿意承担协税护税义务。

在个人方面,信用制度还未完全建立,银行结算相对落后,司法保障体系还未形成,导致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增加。

从内部监督看,税务系统没有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纳税服务很大程度上依赖与行政领导的自身觉悟与管理水平。

社会监督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即使是作风行风评比,也是以社会各界参与的多,真正纳税人参与的少。

4.税法意识的影响

税法意识是整个社会对税收和税法的主观意识和观念。

在我国,税法意识往往被等同于纳税意识,大量的义务与责任被加于纳税人身上,而税务机关的权力行使却有很大空间。

作为征税机关,只是将自己看作权利的行使者,没有认识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属性;作为纳税人,也没有树立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纳税人观念,还是习惯从传统的角度将税收看作与自己利益无关的一种负担。

在这不同双方主体意识主导下,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不断强化,纳税人却会消极对待甚至逃避纳税。

纳税服务需要征纳双方的共同参与,在良好互动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提升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纳税服务的国外经验借鉴及启示

随着税收管理从规制导向服务导向转变,现在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纳税服务体系,并辐射到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形成了一种国际潮流。

现在,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经或正在将服务理念和服务机制引入税收征管。

随着“为纳税人服务”理念的发展和深化,西方发达国家税务部门结合各国实际开展了各种各样的纳税服务工作,纳税服务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展,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纳税服务模式。

(一)国外纳税服务的主要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在纳税服务体系改革中,以“纳税服务+税收执法=税收遵从”治税理念为指导,将税务管理重点立足于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两个方面,将其使命重新定义为:

“帮助纳税人了解其纳税义务,并督促纳税人履行,公平、公正地执行税法,为本国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纳税服务”。

同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公开承诺其服务工作目标和标准,成立了专门为纳税人服务或协助纳税人解决税务纠纷的机构,称作纳税人信息服务中心(办公室)。

通过大力推进信息化进程,建立科学和高效的系统运作机制,高度共享数据信息,借助信息化进行征税业务流程重组。

(二)国外纳税服务发展对我国启示

1.健全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

一是将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纳入法律规范,并成为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

如美国国会于1998年实施了重组和改革法案,要求联邦税务机关把“通过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实现他们的纳税义务,并通过使税法公平用于所有的纳税人,以此为美国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作为美国税务管理现代化的使命。

二是通过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法律,从而扩大纳税人的权利,增加税务机关的义务。

20世纪80-90年代纳税人权利运动兴起,发达国家纷纷制订《纳税人权利宪章》,确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平等的法律地位。

2.发挥信息化技术的重要作用

开设专门的税收网站,纳税人可以通过上网查询税收信息,了解有关办税事宜。

其次,要充分运用电子、通信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建立纳税服务网络系统,开发完善一些方便纳税人纳税的软件。

如澳大利亚的工薪税年终申报调整软盘,年度终了,纳税人只需在盘上按指导录入相应数据,计算机便会自动对全年申报情况进行纳税调整并将结果邮寄或电传给税务部门,其结果是多退少补,大大方便了纳税人。

3.建立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愈来愈细,专业化、社会化程度就愈高,智能型服务为主的社会中介服务业的税务代理人就应运而生。

他们接受纳税人委托,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而大大减轻了纳税人对复杂的税法、严格的纳税手续在心理上的抵触,成为征纳双方连接的纽带,维护了纳税秩序。

4.体现出以需求为导向的特点

一是分类服务,即为满足纳税人的不同需要提供分类服务。

如英国国内收入局将纳税人分为不同的群体,如大型商业、小型商业、学生、个体自谋职业者等,为他们提供量身定做的服务。

二是动态服务,即根据纳税人需要的变化来及时调整纳税服务内容。

税务机关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投诉反馈机制,使纳税服务具有针对性,更有效率。

三是选择自由,特别是在纳税申报方式选择上,充分尊重纳税人选择的自由。

如美国国内收入局不能以行政命令强迫纳税人进行电子申报,只能承诺以更快的时间来办理退税等优惠措施,鼓励纳税人采用新的申报方式,尊重纳税人的自由选择。

四、改进我国纳税服务的应遵原则及对策建议

(一)改进我国纳税服务的应遵原则

1.效益便利原则

效益便利原则要求服务主体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信息技术手段,以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为出发点,通过耗费最少的资源,为纳税人提供操作简便、成本节省,程序简化的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使纳税人获得最大的效用和经济效益。

2.公正公开原则

要坚持法治、公平和公正的法治思想,以合法手段满足纳税人合理合法的需求和期望,尊重并取信于纳税人。

在制度上规范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公告,增加工作透明度,建立互信的征纳关系,赋予纳税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和范围,提高纳税服务的效率。

3.寓管理于服务原则

将纳税服务与管理紧密结合,从管理和执法的全过程去落实服务,处处体现出程序简便、流畅,节约征纳双方成本,提高征税效率。

4.成本效益原则

纳税服务应以较低的成本投入(包括人、财、物力的投入等),取得较高的办税效率和较优的服务质量,同时着眼于整个社会效益,使纳税人用最低的纳税成本获得最优的纳税服务。

(二)优化我国纳税服务的对策建议

纳税服务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虽然我国一部分地区对纳税服务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创新,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比如思想认识尚未完全到位,纳税服务制度尚未健全,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

1.健全纳税服务常态化机构

设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要从实际出发,建立与征收、管理、稽查密切联系而又相对独立的服务机构或岗位,全权负责对外开展纳税服务、对内强化纳税服务的管理。

独立的、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的设立,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省、地市级税务局设立纳税服务中心,各基层分局设立纳税服务科。

其主要职能为:

全面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包括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考核评价、管理纳税服务热线等。

建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后,要有稳定的经费。

服务经费能否列入预算,预算编列的多寡,对纳税服务的质量乃至对整个税收征管的质量,都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2.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优化纳税服务

纳税人最基本也最重要的需求应该是降低纳税成本,包括办税过程的需要和缴税过程的需要。

办税过程中的纳税服务需要侧重的是办税成本,也称遵从成本,主要是办税时间和办税费用。

纳税人希望税务机关能给予方便、快捷、高效的办税服务,而不是拖延不办。

缴税过程的纳税服务需要是纳税人如何在税务机关的帮助下,既能按税法的规定履行好纳税义务、准确地把该交的税交清,又能维护好纳税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能在经济核算方面节约,降低税收成本。

在对纳税人了解的基础上,想有效的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应建立与纳税人之间的互动机制,保证税企之间沟通渠道的顺畅,通过开展需求调查、纳税满意度调查等等多种方式,了解纳税人真正需求的是什么并在实践工作中给予重视和体现。

使纳税服务工作“始于纳税人的需求,终于纳税人的满意”。

3.强化信息化手段在纳税服务中的应用

“科技加管理”是当前税收服务的发展方向,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离不开现代化的税收管理手段。

为此,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工程应做如下努力:

1)提供跨时空服务:

通过网络化和数据集中,可以实现纳税人实时跨地域的办理涉税事宜。

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人员,促使税务人员改进服务态度。

2)减轻纳税人工作压力:

通过统一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可通过标准接口自动生成电子申报数据,解决纳税人人工录入等工作量大的问题。

3)简化涉税手续:

通过统一的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简化各类报表,解决纳税人重复填写、报送相同数据的问题,简化纳税人涉税事项。

4)提供咨询和查询服务:

通过12366热线服务网络、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网站、纳税人涉税数据查询库等服务手段,增加税收政策和税务过程的透明度,切实为纳税人提供全面的服务。

5.提供各种便捷的预约服务项目:

通过网络、呼叫中心、热线电话等统一的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预约办理税务登记等其他预约服务项目,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4.完善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体系

优化纳税服务首要的任务是加快税收法制化建设,从立法的层面上使纳税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将税收制度、征管模式、纳税服务等事关税收工作的基本内容以基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稳定有效的法律界定;其次要加快税收司法建设步伐。

明确司法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职责,逐步建立税收司法保障体系,确保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各项权益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再次,完善税收立法听证制度。

应当最大限度地听取与所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形式与程序上的公平。

最后,应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是一项能够直接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纳税争议应取消复议前置。

在税务行政诉讼方面,一是扩大诉讼范围,以新《征管法》为依据;二是应将税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从现有税务直接行政相对人扩大到间接行政相对人,以保障合法权益受到税务行政行为侵害的所有相对人。

三是由于我国税收立法大量采用授权立法,税收法律规范的立法层级不高,稳定性差,应将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可诉范围,消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潜在侵害,扩大纳税人权利救济范围。

5.健全税务代理服务体系,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进程

税务代理是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在纳税服务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推动税务代理的发展。

首先,完善税务代理立法,通过立法来规范税务代理活动中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人三方的行为。

其次,进一步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管,加大对税务代理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稽查功能。

再次,制定完善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准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代理行业的自律管理作用。

最后,发展培育税务代理市场。

一是应当大力加强宣传工作,使税务部门、税务代理人、纳税人充分认识税务代理的性质、职责和作用。

二是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给予一定的支持,提供一些专项服务。

三是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在做好常规性的代理业务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技术性更强的业务。

总之,一方面应积极培育税务代理需求市场,提升纳税人寻求税务代理愿望,形成发达的税务代理需求市场;另一方面应提升税务代理的服务层次,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的需求,形成发达的税务代理供给市场。

结论

纳税服务是近几年来税收理论界与实际工作部门研究的热点问题,是世界各国现代税收征管发展的新趋势。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发展的紧要关头,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加快、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以及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所具有的新特点,都要求税务部门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以优化服务为切入点,建立现代税收征管的新格局。

近年来,我国的纳税服务实践和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仍存在着很多误区和不足。

通过对我国目前纳税服务工作问题的总结,不难看出,当前的纳税服务在认识、机构、人员、制度、手段、效果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欠缺。

纳税服务工作缺失是有着多方面的原因的,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对纳税服务的认识不足。

而纳税服务的理念缺失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的,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行政机关相对纳税人处在一个优越位置,公众的“主人翁”地位和税务机关的“公仆”地位难以得到落实,纳税服务理念缺乏存在的文化空间。

我国国民的法制观念不强,信用体制的缺失,税务机关没有摆正与纳税人之间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认识到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之间的辨证统一关系,没能把服务融入到日常的税收管理工作中去。

另外,税务部门也没有正确认识纳税服务的内涵,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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