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决定(共10页)6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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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强民营经济综合实力、竞争力和发展活力,进一##市民营经济超常规、高速度、跨越式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省委、##市委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市和实现“两个率先”为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适宜的做法,努力营造民营经济“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力、发展上有保障”的良好发展氛围,##市民营经济全面发展,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使##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营经济总量、发展速度##市平均水平以上,年均增长25%以上,##市经济总量的比重年均提高三个百分点以上,力争到~年民营经济创##市的50%以上,民营经济实缴税金年均增长25%以上,力争到~年民营经济实现税##市工商税收的40%以上,##市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民营企业达到30户,其中过10亿元的2户,形成一批技术先进、经营规范、效益良好的民营企业群。
二、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放开投资经营领域。
除国家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领域外,其他行业、领域都向民营资本开放。
对民营经济的投资领域,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实行垄断、留有余地。
(四)放宽准入条件。
新设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或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允许注册资本分期注入。
登记注册合伙企业时,只需提供相关出资证明。
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取消核准登记前的场地检查制度,改为企业承诺和登记注册后的回访核实制度。
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市规划的房屋可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企业住所和生产场所分离的,实行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登记。
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的名称登记,允许企业名称中直接使用“##市”字样。
对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术语。
放宽对投资者的资格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凡是有投资能力的人员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或申请个体工商登记。
(五)简化企业创办审批和工商年检等手续。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可选择变更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民营企业股权转让,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
对暂时未能核发前置审批许可证或资格证的生产性项目,可先凭审批部门同意立项的意见书,核发一定期限的筹建营业执照,待前置审批完备后再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事条件和审批制度,承诺办事时效,大力推行“工商受理、抄报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制度。
进一步简化企业年检手续,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和商业信誉较好的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实行免检制。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
(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从~年开始,连续3年,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民营经济专项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和奖励民营企业。
专项资金实行专门帐户管理。
对新办的生产型民营企业,按企业实现的xx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企业100%的奖励,第二、三年给予50%的奖励。
上述奖励从~年起,奖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由市财政统筹统发。
(七)建立民营企业贷款担保体系。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重点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市财政从~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安排XXXX年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信用担保领域,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尤其是民营企业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公司。
对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八)拓宽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
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
积极探索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贷款,确保对民营经济的新增贷款不低于全部新增贷款的60%。
人民银行要选择一批民营企业在信贷支持上提高授权授信额度。
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民##市直接融资、发行债券。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采取股份制等形式创办金融机构,参与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
(九)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或个人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民营企业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改革的意见》(平政发〔XX〕27号)规定的政策优惠。
经营范围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原改制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原审批文书在有效期内,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十)民营企业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
国土部门要将民营企业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开发和年度用地计划管理,满足民营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合理用地需求。
要用足用活有关政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对已##市名牌产品或##市名牌发展计划的企业,有关部门在列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或申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时,要优先考虑。
从今年开始,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100万元;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且当年上缴税金在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被@@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且当年上缴税金在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被认##市著名商##市名牌产品且当年上缴税金在1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十二)鼓励和吸引外来人员和##市创办民营企业。
对引进民资的人员按引进内外资的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国内外知名大中型民营##市设立总部,对投资XX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民营企业,以及总##市##市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在用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十三)落实民营企业吸纳本地人员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自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扶持。
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离岗或辞职后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工作。
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采取参股入股、业余兼职、推销产品、技术信息服务、中介服务、代理服务等多种形式从事民营经济活动。
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的,两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两年内不愿继续从事民营经济而重新找到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重新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有关手续时免交各种工本费、登记费、管理费。
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军转干部辞职从事民营经济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外,能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投保年限连续计算,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外出打**乡创办企##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十四)努力帮助民营企业争取国家有关扶持资金。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创业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由财政、计划、经发、外经、科技、人民银行等部门给予积极支持和协助;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向国家争取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的,由财政、计划、农口等部门提供帮助。
四、突出民营经济发展重点
(十五)加大对重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对当年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的民营企业,授予“##市出口创汇先进企业”荣誉称号。
从~年起,每年评选10家企业##市“十强”民营企业。
对“十强”民营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和市级领导定点联系企业制度,全面落实做大做强、产业导向、减免规费以及信息、技术、出口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对“十强”民营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相应称号,对1-3名各给予5万元奖励,4-6名各给予3万元奖励,7-10名各给予1万元奖励。
对“十强”民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十六)积极扶持特色产业发展。
市里重点发展电子家电、汽车配件、橡胶、机械铸造、农产品加工五大特色产业,南村、**区、麻兰、同和、明村、田庄、仁兆等镇(处)要围绕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制订和完善规划。
鼓励引导相应产业对口进入特色产业基地集中经营。
对落户相关特色产业基地的,给予特殊政策优惠。
同时,在民营经济相对集中、产业特色鲜明和**区位**区,鼓励建设##市场,与产业发展良性互动,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壮大。
(十七)大力发展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民营企业。
对达到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标准的民营企业,除享##市的扶持政策外,给予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扶持。
(十八)大力发展科技型民营企业。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选取20个以上重点科技项目,推荐给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并帮助其组织实施,切实提高民营企业的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
把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市科技发展规划,在安排科技项目、申请科技经费方面,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其成果经有关部门、机构认定评估后,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
对##市科技部门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可获##市的资金支持外,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奖励意见》(平发〔~〕7号)的规定进行奖励。
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创建技术研发中心。
新成立的企业技术中心达到国家级##市级标准的,除可获##市的一次性400万元和200万元资助外,市里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对符合《##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要求的,##市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认定,##市科技进步奖励范围。
(十九)大力发展外向型民营企业。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凡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流通型民营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民营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不受销售收入、创汇水平或出口供货额等条件限制。
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外资,鼓励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作为股东与境外投资者创办合资合作企业,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二十)积极营造放心投资、安心发展的社会~环境。
适当增加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的举荐和政治安排工作,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在参政、议政中的积极作用。
适当增加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在各级评选表彰劳动模范中的比例。
市里召开的有关会议,吸收骨干民营企业参加。
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不涉及收费的各类综合性评选,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民营业主参评。
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努力为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十一)营造文明执法、支持有力的法制环境。
对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和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依法取
消对民营经济的不平等待遇。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坚决制止“三乱”行为,严肃处理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恶性事件。
严禁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以任何形式向民营企业推销产品和提供有偿服务;严禁利用职权搞行业垄断;严禁经济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挂靠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参加协会团体或参加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严禁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
(二十二)营造服务到位、办事高效的政务环境。
继续坚持领导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制度,扩大联系范围,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方便企业办事。
加快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重点是建立健全信息咨询、技术经纪、项目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构建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规范中介机构的中介行为和收费,建立咨询评估机构的执业责任制,确保中介机构依法开展活动,提供规范专业的优质服务。
严禁政府部门把隶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实行中介垄断,强行或变相收费。
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完善协会功能,建立高素质的协会专业管理队伍。
(二十三)营造引得进、留得住的人才环境。
及时为民营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办理有关手续。
对民营业主和其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其子女入托、入学凭有关证照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学校不得以户籍为由收取借读费、赞助费。
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做法,筹建民营企业人才公寓,为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创造条件。
(二十四)营造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
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引导民营企业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逐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建立民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的社会监督机制,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诚信经营环境。
尽快##市企业信用状况查询系统,建立##市民营企业信用信息网络。
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按时还贷、信守合同、依法用工,帮助企业积极争创国家级、省##市级诚信企业。
对获得全国“诚信守法企业”称号的民营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获##市“诚信守法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法人代表XXXX年元、XXXX年元。
六、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的领导
(二十五)##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领##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府办、经发局、工商局、监察局、财办、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分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局、统计局、人民银行、工商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研##市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与组织协调,具体规划发展思路,制定发展政策,协调内外关系,提供系统服务,维护民营业主的权利,##市委、市政府报告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
办##市经济发展局,由市经济发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十六)形成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强大合力。
##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与经发局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市有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政策、法规,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各镇(处)##市里的做法,成立领导机构和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做好具体工作。
在##市级领导帮包重点企业的基础上,每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都要选定一家民营企业作为帮扶对象,为民营企业提供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的服务,创造安全的经营环境##市场秩序。
(二十七)建立发展民营经济考核激励机制。
把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对镇(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考核前5名的镇(处),市里分别给予3万元、2.5万元、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二十八)各镇(处)要根据本《决定》制订具体实施意见,有关职能部门要制订贯彻落实本《决定》的配套实施细则。
(二十九)本《决定》所称民营企业不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和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