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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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某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信托公司治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治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抗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缺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打算

信托合同

 

四川信托

年月

第一条绪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治理方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打算治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益义务关系的差不多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益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均以信托合同为准。

投资者在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并于信托打算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托付人和受益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益、承担义务。

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益义务关系时如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以信托合同为准,但受托人与托付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所签署的对本合同的修订和补充除外。

第二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或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受托人/四川信托:

指四川信托。

本合同/信托合同/«信托合同»:

指«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打算之信托合同»〔合同编号:

SCXT2021〔JXD〕字第40号-01〕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信托/本信托/信托打算/本信托打算:

指受托人依照信托合同设立的〝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打算〞。

信托打算说明书:

指«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打算之信托打算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打算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认购风险申明书:

指«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打算之认购风险申明书»。

认购资金:

指各投资者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货币资金。

信托文件:

指信托合同、信托打算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

认购:

指在本信托打算的信托单位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信托打算存续期限内,受托人设定开放期承诺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在信托打算存续期限内,受托人设定开放期并依照投资者的申请承诺其购回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认购资金:

指各投资者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货币资金。

信托资金:

指托付人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货币资金。

信托财产:

指托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治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的财产〔含缺失〕。

信托利益:

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从受托人处分配取得的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专户:

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本信托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利益账户:

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募集专户/募集账户:

指受托人指定的用于募集信托资金的银行账户。

信托受益权/受益权:

指受益人在信托打算中享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益。

信托单位:

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1元。

宝塔集团:

指宁夏宝塔石化集团。

银大教育:

指银川大学教育集团投资控股。

银川能源学院:

原银川科技职业学院

珠海宝塔:

指珠海宝塔石化。

银川宝塔:

指银川宝塔精细化工。

宁夏宝塔:

指宁夏宝塔能源化工

宝塔控股:

指宝塔投资控股

信托单位总份数:

指信托打算项下的信托单位份数总数,信托打算成立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依照托付人的认购、申购、赎回、信托利益分配而注销信托单位等而相应发生变动。

«信托贷款合同»:

指受托人和银大教育签署的合同编号为【SCXT2021〔JXD〕字第40号-02】的«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打算之信托贷款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抵押合同一»:

指受托人与银川宝塔签署的合同编号为【SCXT2021〔JXD〕字第40号-03-1】的«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打算之抵押合同一»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抵押合同二»:

指受托人与宁夏宝塔签署的合同编号为【SCXT2021〔JXD〕字第40号-03-2】的«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打算之抵押合同二»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股权质押合同»:

指受托人与银大教育、宝塔控股、史兴家分别签署的合同编号为【SCXT2021〔JXD〕字第40号-04-1】、【SCXT2021〔JXD〕字第40号-04-2】、【SCXT2021〔JXD〕字第40号-04-3】的«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打算之股权质押合同»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保证合同»:

指受托人与珠海宝塔、孙珩超、宝塔集团、宝塔控股分别签署的合同编号为【SCXT2021〔JXD〕字第40号-05-1】、【SCXT2021〔JXD〕字第40号-05-2】、【SCXT2021〔JXD〕字第40号-05-3】、【SCXT2021〔JXD〕字第40号-05-4】的«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打算之保证合同»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保管协议»:

指受托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宁夏分行】银行签署的合同编号为【SCXT2021〔JXD〕字第40号-06】的«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打算之保管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监管协议»:

指受托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宁夏分行】银行签署的合同编号为【SCXT2021〔JXD〕字第40号-07】的«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打算之监管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付人/投资人/投资者:

指认购信托单位、加入信托打算、并受信托文件约束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

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单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打算成立时,参与本信托打算的托付人为唯独受益人。

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保管人/保管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宁夏分行】。

监管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宁夏分行】

信托成立日:

本信托成立的当日,即在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打算成立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宣告信托成立的日期。

信托终止日:

本信托到期终止的,为信托期限届满之日;本信托提早终止的,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提早终止之日;如因信托文件规定的情形而延期的,信托终止日为受托人宣布终止之日。

信托利益起算日:

指信托打算成立之日。

信托利益核算日:

指信托打算成立之日起满12个月之日及信托打算终止之日或提早终止之日。

信托利益核算期:

指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该日〕至下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期为信托打算成立之日〔含该日〕至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期为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至信托打算终止之日。

信托利益支付日:

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

对日:

每个自然月与信托打算成立日对应的当日,如当月无对应日的那么为当月的最后一日。

如3月28日为信托打算成立日,那么28日为对日。

因大小月、闰月的缘故导致某一自然月没有对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该月的对日。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幸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机构或其它市场暂停交易、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或其它接收系统显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惧活动、火灾、自然灾难等。

法律法规:

指中国公布实施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说明及司法、行政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税收:

系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政府机构:

在本合同中系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人民检察院〔含专门检察院〕;〔2〕中国仲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3〕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治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益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工作日:

指中国金融机构正常对公业务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专门行政区、澳门专门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三条信托打算目的

本信托的目的是全体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打算,由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集合运用。

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向银大教育发放信托贷款,银大教育将资金用于由其全额投资举办的银川能源学院的升级和扩建等。

受托人以贷款本息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猎取收益。

第四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确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打算。

第五条信托规模

本信托打算拟发行信托单位总份数估量为贰亿份〔200,000,000.00份〕,每份信托单位价格1元,估量募集资金为人民币贰亿元整〔¥200,000,000元〕,以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第六条信托期限

本信托打算估量存续期限为24个月,自本信托打算成立之日起算,受托人有权视信托财产运作情形决定提早终止或延长本信托打算期限。

受托人有权依照具体情形为本信托打算设立开放期,经受托人同意可同意投资者申购、赎回信托单位的申请,持有信托单位3000万份以上的投资者经受托人同意可申请赎回。

设立开放期的时刻以及申购、赎回条件由受托人另行公布。

信托期限届满时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不足以满足全体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那么信托期限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

延长期内的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约定运算。

第七条信托打算当事人

〔一〕托付人与受益人

1、托付人

自然人姓名:

机构名称:

自然人身份证明种类: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号码:

企业的营业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机构填写〕:

邮政编码:

联系:

E-MAIL:

托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

亿

托付人应将上述信托资金划付至附件1(账户信息)所述募集账户。

托付人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项下受益人与托付人是同一人。

〔二〕受托人

四川信托。

住宅为:

【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红照壁大厦】。

〔三〕保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宁夏分行】。

住宅为:

【宁夏银川市黄河东路901号】。

受托人为爱护托付人〔受益人〕的利益依照约定程序能够变更保管人。

第八条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

〔一〕托付人资格

1、托付人应当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定和承担信托打算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许多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2、加入信托打算的合格投资者中,单笔认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自然人不超过50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托付人为法人的,其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获得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其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托付人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已依法或依照其公司章程规定对信托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做出批准决议。

4、信托打算推介期内,申请认购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中单笔认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人数超过50人的,由受托人按照金额优先、时刻优先的原那么同意认购申请,认购申请以个人投资者签署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的方式进行,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形,受托人保留拒绝投资人认购本信托打算申请的权益。

〔二〕托付人的陈述与保证

1、全体托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1〕托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

〔2〕托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托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金的规定。

托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靠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托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3〕托付人对信托风险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担能力,并依照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差不多确定:

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4〕托付人在此确认:

信托打算终止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托人能够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审计的除外。

〔5〕托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真实有效。

2、除受益人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受托人同意、确认的情形外,在信托合同终止前不得变更信托利益账户。

因受益人变更信托利益账户而未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或未获得受托人同意、确认而产生的缺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三〕认购价格和信托单位

1、托付人以现金形式认购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认购价格为1元。

认购信托单位份数=托付人交付的认购金额÷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

2、本信托打算项下信托单位预期年化收益率按照托付人单笔认购资金金额区分为如下类别:

单笔认购资金

预期年化收益率

100万元≤单笔认购资金<【300】万元〔不含〕

【9.5】%/年

【300】万元≤单笔认购资金

【11】%/年

〔1〕信托合同中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信托利益运算和方便而设,并不代表受托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对信托利益的承诺或保证。

本信托打算不保本亦不保收益。

〔2〕托付人在信托推介期内多次认购信托单位的,以其单次认购的资金划分相应的预期收益率并分别计付信托利益,不累计。

〔四〕资金要求

1、认购资金应当是人民币资金。

2、合格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单笔认购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五〕信托单位认购

1、投资者应当在信托单位推介期内至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并于信托文件签订后、推介期届满前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指定的募集专户,受托人不同意实物现金认购。

募集专户信息见附件1〔账户信息〕。

2、受托人为本信托财产设立了信托财产专户信息见附件1〔账户信息〕。

受托人在保管人开立信托财产专户,该账户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托付人信托资金流转、信托财产保管、治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

托付人应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上述信托财产专户缴纳认购资金。

〔六〕申购、赎回

受托人可依照本信托打算实际情形决定设立开放期并同意投资者申购、赎回信托单位,具体情形由受托人另行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信托打算的推介与成立

〔一〕信托打算的推介

1、信托单位的推介期为2021年【1】月【9】日至2021年【2】月【28】日。

信托打算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依照认购情形决定提早终止或延长推介期,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告。

2、托付人应当在信托打算推介期内,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打算的成立

1、除受托人专门声明外,在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打算成立,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1〕推介期届满托付人认购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2亿份或信托打算推介期内托付人认购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2亿份;

〔2〕受托人与银大教育已有效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并对该合同办理完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公证,给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3〕受托人与宁夏宝塔已有效签署«抵押合同二»,办理完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公证,给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同时,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受托人应为唯独抵押权人,抵押物上无任何权益负担或优先于受托人享有的抵押权的任何权益;

〔4〕受托人与银川宝塔已有效签署«抵押合同一»,办理完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公证,给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同时,办理完毕机器设备抵押登记手续,受托人应为唯独抵押权人,抵押物上无任何权益负担或优先于受托人享有的抵押权的任何权益;

〔5〕受托人与宝塔控股已有效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办理完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公证,给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同时,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受托人应为唯独质权人,质物上无任何权益负担或优先于受托人享有的质权的任何权益;

〔6〕受托人与史兴家已有效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办理完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公证,给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同时,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受托人应为唯独质权人,质物上无任何权益负担或优先于受托人享有的质权的任何权益;

〔7〕受托人与银大教育已有效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办理完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公证,给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5〕受托人与宝塔集团已有效签署«保证合同»,并办理完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公证,给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9〕受托人与珠海宝塔已有效签署«保证合同»,并办理完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公证,给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10〕受托人与孙珩超已有效签署«保证合同»,并办理完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公证,给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11〕受托人与宝塔控股已有效签署«保证合同»,并办理完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公证,给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12〕受托人与保管人已有效签署«保管协议»;

〔13〕受托人、银大教育与监管银行已有效签署«监管协议»;

〔14〕银大教育已提供了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出具的同意签署«信托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的决议;银川宝塔已提供了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出具的同意签署«抵押合同一»的决议;宁夏宝塔已提供了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出具的同意签署«抵押合同二»的决议;宝塔控股已提供了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出具的同意签署«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的决议;珠海宝塔已提供了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出具的同意签署«保证合同»的决议;宝塔集团已提供了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出具的同意签署«保证合同»的决议;

〔15〕银大教育已提供银川能源学院升级扩建的政府相关批文;

〔16〕银大教育已提供教育部同意银川能源学院举办者由宝塔集团变更为银大教育的相关批文;

〔17〕律师事务所已就本信托打算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正式的无保留的法律意见书;

〔18〕未发觉银大教育、宝塔集团、珠海宝塔、银川宝塔、宁夏宝塔、宝塔控股、孙珩超、史兴家存在任何违法或违约的情形。

信托打算成立与否,受托人将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

2、信托打算推介期终止,信托打算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托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所取得的全部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并退还给托付人。

因退款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等相关费用,由各托付人各自承担,并由受托人在退款时从所退款项中扣除。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那么施行信托打算的发行,但受托人不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任何陈述或承诺。

3、信托打算成立前,托付人可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受托人不向其支付利息。

托付人应于推介期内依照受托人要求提交有效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明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4、信托打算成立前,募集金额已达到本信托打算成立条件的,保管人应依照受托人划款指令将全部募集金额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打算成立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至信托打算成立日〔不含〕期间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5、信托单位及其份数的确认

受托人收到托付人应提交的信托文件且托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受托人于信托打算成立日确认托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及其份数。

第十条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和处分

〔一〕信托财产的治理

1、信托打算的内部治理机构

受托人差不多制订并实施了一套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信托业务内部操纵制度,并建立了完善科学的内部治理部门体系。

2、信托打算的专项法律服务机构

受托人聘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为专项法律顾问,由其为本信托打算的实施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信托财产的保管

〔1〕依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受托人将托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宁夏分行】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并签署«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治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益、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爱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保管人的职责包括:

安全保管信托财产;对所保管的信托财产单独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确认与执行受托人治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形,储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法律法规、保管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3〕保管人的保管义务以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约定为准。

〔4〕保管人与托付人〔受益人〕不发生合同权益义务关系。

保管人对本信托打算项下资金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打算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打算的投资风险。

4、受托人治理机构职能、人员、信息的分离

受托人为本信托打算设置的治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

〔二〕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1、受托人将信托打算资金用于向银大教育发放信托贷款,资金定向用于银川能源学院的升级和扩建项目。

2、信托贷款的期限、利率、利息支付方式等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银大教育签署«信托贷款合同»予以规定。

全体托付人/受益人认可受托人与银大教育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

3、信托打算存续期间,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在向受益人分配前,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运用,运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等受托人认为合理的用途。

〔三〕信托打算的保证措施

1、宁夏宝塔与受托人签署«抵押合同二»〔编号:

SCXT2021〔JXD〕字第【40】号-【03】-2〕,以其合法持有的位于【灵武市宁东镇黎羊公路南侧307国道北侧〔宝塔综合项目区〕】的220674.00平方米工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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