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金的核算与检查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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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金的核算与检查方法
第九章所有者权益的核算与检查
第一节投入资本的核算
一、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它可以按不同的形式进行分类,如按照所有制形式,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如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等。
从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核算角度,对企业按照组织形式分类更为重要,原因在于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对各自企业的资产、负债、成本费用和收入利润的会计核算上基本相同,但在所有者权益的核算上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对企业的组织形式,国际上通行的是将企业分为以下三种组织形式:
第一种是独资企业,是指由单个投资者(如某一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二种是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经营者,而且在其出资人所承担的责任方面也有相同之处,即出资人均需要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两种类型的企业也被称为非公司企业组织。
第三种是公司企业,它是依法定程序登记并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企业按照出资人即股东所负责任的不同,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形式。
在企业组织形式中,公司组织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又是被广泛推祟的公司形式。
本章将以公司这一企业组织形式说明其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核算。
我国的公司组织形式,1993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其作了明确的规范。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这里《公司法》明确确立了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公司形式,这也是适合我国国情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
因此,我国的公司组织可以分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种形式。
二、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形式及计价
拥有一定量的资本是任何一个企业法人设立并开展其经营活动的前提,这些资本主要是由企业的投资者投入资本所形成的,可供企业长期周转使用。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我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一致。
企业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注册资金数额,也不得抽逃资金等。
在我国,投入资本按其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投入资本、法人投入资本、个人投入资本和外商投入资本等。
国家投入资本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向企业投入的资本。
法人投入资本是指外单位以入股或联营等方式向企业投入的资本。
个人投入资本是指个人向企业投入的资本。
外商投入资本是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或个人向企业投入的资本。
投资主体可以采用国家法律许可的各种形式向企业投资。
在我国,投资者投入资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以现金投入的资本
指投资者直接以货币向企业出资。
如国家直接向企业拨付资金。
国家、其他法人或个人以货币资金认购企业股份等进行的投资,以及外商以某种外币投入的资本。
(二)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
指投资者以非货币资金向企业出资。
非货币资金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存货等流动资产、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
其中,以无形资产投入,是指投资者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进行的投资。
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在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应控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
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投入资本的计价是指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入账金额确定的方法。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应按实际投资数额计入账。
不同的投资形式,其实际投资数额的确定并不完全相同。
如果企业为非股份有限公司,则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可以按如下方式计价: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当日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入账;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入账,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投资的,对已归还的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应按以下原则来确定:
1.公司的股本应当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的部分,作为股本溢价。
计入资本公司。
2.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作为股本入账,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在会计核算上,为了反映投资者投入资本的情况,对于非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置“实收资本”总账科目,核算企业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的情况。
该科目的贷方反映企业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数额;借方反映按规定程序减少的资本数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数额。
该科目应按投资者设置明细科目,具体反映各投资者投入资本的情况。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置“股本”总账科目,用以核算股东投入的资本,并将核定的股本总额、股份总数、每股面值,在股本账户中作备查登记。
为了反映公司的构成情况,应在“股本”科目下,按股票种类(普通股和优先股)及股东单位或姓名设置明细账。
三、国有独资公司实收资本的核算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我国,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这类公司的所有者是单一的,即国家所有。
目前,我国多数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原国营企业改制而成。
在会计核算上,国有独资公司如同独资企业。
这类公司无论是在组建设立时,还是在因扩大规模而增资时,所有者投入的资金,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国有独资公司不发行股票,不会产生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也不会在追加投资时,为维持一定的投资比列而产生资本公积。
[例1]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独家出资组建某一国有独资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设立时实际收到投资机构转入的固定资产价值800万元,土地使用权价值400万元,另有300万元现金也已转入新组建公司的银行账户。
该新组建公司在收到上述投资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固定资产8000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400000
银行存款300000
贷:
实收资本1500000
四、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的核算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形成以及股东对公司出资等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而且,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出资认缴;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就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投入资本的会计核算如同上述国有独资公司的核算,所不同的是: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出资人不是一个,而是多个,因而需要按出资股东设置明细账。
分别反映各个股东的投入资本情况。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还应按不同情况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新设时,股东按照合同、章程投入公司的资本,应全部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实收资本应等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在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时,如有新投资者介入,新投资者缴纳的出资额大于其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部分,应作为资本溢价,记入“资本公积”科目;而独资公司不存在资本溢价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按照合同、协议和章程规定的投资形式出资。
下面分别以不同的投资形式说明有限责任公司投入资本的核算:
(一)以现金投入
当收到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股东”科目;若投入的金额超过占投资比例的部分,其超过部分如果属于资本溢价,应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例2]某有限公司收到A公司的货币资金出资200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该公司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2000000
贷:
实收资本——A公司200000
(二)以非现金资产投入
1.当收到投资者以原材料等存货出资时,应按存货的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计划成本与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
2.当收到投资者以固定资产出资时,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3.当收到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出资时,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为首次发行股票面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者的账面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例3]某新设有限责任公司(假设为一般纳税人、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收到B公司按合同、章程出资的非现金资产。
包括固定资产设备一台、一项专利权和一批原材料,其中,双方确认的投入固定资产设备的价值为130万元,双方确认的投入专利权价值为30万元,双方确认的投入原材料价值为40万元,该批原材料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为6.8万元。
固定资产已变付使用,原材料也已验收入库,该批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42万元。
该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固定资产1300000
无形资产300000
原材料4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0
贷:
实收资本——B公司2000000
材料成本差异20000
资本公积68000
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的核算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发行的股票按其股东享有的权利加以分类,可以分成普通股和优先股两大类。
普通股是公司的基本股份,与优先股相比,它在公司利润分配方面没有优先权;而优先股则享有一种或几种比普通股优先的权利;普通股的基本权利包括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达到参与公司的管理、有权参与公司利润的分配、在公司增发股票时有优先认股权和当公司终止营业清算解散时有权分得剩余财产等权利;优先股的优先权利主要有股利的优先分配权、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等权利,但优先股一般没有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以及股本的形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即为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集而设立的公司即为募集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本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组织形式相比较,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募集资本,股票的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为股本总额,股本总额应等于企业的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不同,其投入资本的具体会计核算也不同,下面分别说明如下:
(一)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
按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出资,发起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本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缴纳全部股款;以非货币资产抵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发起人的出资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股本”等科目。
[例4]甲公司是由A、B、C、D和E五个发起人共同发起,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定的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划分为50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
A占50%,全部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折合股份2500万股,其中包括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账面原价1800万元,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1700万元;经评估确认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850万元(与出资方账面价值相等),上述财产已依法转入甲公司;B、C、D、E各占12.5%,全部以货币出资,有关出资已全部到位,存入银行。
甲公司在收到上述各方出资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固定资产180000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8500000
银行存款25000000
贷:
股本——A25000000
股本——B6250000
股本——C6250000
股本——D6250000
股本——E6250000
累计折旧1000000
资本公积500000
(二)募集设立
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应当向社会发行股票,公开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公开募集股份时,股东出资通常以现金形式。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款。
股票的发生价格可以按照面值,也可以超过面值,但不低于面值。
公司发生股票一般需要经过股东认购、实收股款、发行股票等阶段。
会计实务中,公开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投入资本核算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可以比照上述发起设立公司有关股本形成的核算加以处理;二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股份,一般是在股票发行后,实际收到股款时,将股票面值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实收股款超过股票面值的部分,则记入在“资本公积”科目的贷方。
[例5]某股份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票15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元,溢价发行。
若发行后,实收股款为6000万元,则该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60000000
贷:
股本——普通股15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5000000
另外,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转为股本时,按该债券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债券面值”科目,按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等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
六、企业资本(或股本)变动的核算
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注册资本制度,要求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其实收资本或股本与其注册资本一致,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不得抽回资本,以保持企业资本的完整性。
对已入账的资本,企业不得任意增减,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包括:
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企业只有在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增资或减资手续后,方可进行增减资本的会计处理。
(一)增资
在企业按规定接受投资者额外投入实现增资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或其他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增加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企业采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企业应按照转增资本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股本”科目。
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械批准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增资时,公司应在实施该方案并办理增资手续后,根据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数,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二)减资
在企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时。
应按照减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应按照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减少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以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应按照股票面值,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第二节资本公积的核算
一、资本公积概述
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资产。
在我国,资本公积的内容包括:
资本溢价或股票溢价、接受非现金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合差额等。
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按用途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等。
关于资本公积的用途,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用来转增资本(或股本)。
但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对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不能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
会计核算上应设置“资本公积”科目,用以反映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情况。
增加资本公积贷记该科目,减少资本公积借记该科目,该科目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公积。
该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资本公积一般应设置的明细科目有:
“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明细科目。
二、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
资本公积具有不同的形成来源,各自的账务算是存在着差异,分别说明如下:
(一)资本溢价和股东溢价
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实际交付的出资额超出接受企业确认为实收资本的差额,即为资本溢价。
在企业创立之初,投资者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全部作业实收资本,记放“实收资本”科目。
在企业创立之后,如有新的投资者加入,其出资额未必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处理,其原因是:
一方面,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投入与企业创立之时同样数额的资本其获利能力未必相同,企业创立时要经过筹建、试营业、为产品寻觅市场、开辟市场等一敏纱系列艰辛的创立过程,从资本股入到取得投资回报,需要许多时间,冒着较大风险,其间的资本利润率又源于企业创办之初必要的垫支资本,企业的创办者为此付出了代价。
相应地,投资者享有的权利也大些,这样新加入的投资者为了取得一定的投资比例,往往需要付出大于按这一投资比例计算实收资本额;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过程中因盈利因形成的留存收益是企业所有者的权益,但未转入实收资本,新加入的投资者如果分享这部分留存收益,也应该付出按一定投资比例计算的实收资本额。
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大于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实收资本额部分,企业应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例6]某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甲、乙、丙三主各出资50万元设立的,设立时的实收资产资本为150万元,已经营若干年,留成收益已达20万元。
为扩大经营规模,三方决定重组公司,吸收丁投资者加入,同意丁投资者以现金出资60万元,投入后占该公司全部资本的25%,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则该公司在收到丁投资者的出资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600000
贷:
实收资本——丁5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000
在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表现为股票溢价。
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的是股票发行溢价收入扣除委托证券商代理发行股票面支付的手续费、佣金后的数额。
[例7]三洋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
甲公司认购该种股票1000股,每股面值20元,计20000元。
其中有400股系用固定资产认购,其确认价值为8400元,原价为10000元;其余股份均用银行存款认购。
实际缴款12000元,已存入发行企业银行。
三洋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固定资产10000
银行存款12000
贷:
股本——普通股20000
累计折旧1600
资本公积——普通股溢价400
(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面增加的资本公积。
会计处理上包括以下两个阶段的处理:
1、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行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贷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2、如果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按已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贷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贷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三)接受现金捐赠
接受现金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贷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