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第三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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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第三章

《道德经》第三章

道可道,非恆道①;名可名,非恆名②。

无③,名天地④之始;始有⑤,名万物之母。

故恆无,欲以观其妙⑥;恆有,欲以观其徼⑦。

此两者同出而异名⑧,同谓之玄⑨。

玄之又玄,众玅⑩之门⑪。

译文

道可道,必然是“恆道”、又不是“恆道”;道理法则可以用语言文字表达阐释,必须效法恒久的大道,近似的相对的有限真理是又不是“完全”、“永恒”的无限真理。

名可名,必然是“恆名”、又不是“恆名”;实在法(子法、名法、法律制度、规则)可制定并公布,必须效法恒久的自然法(道纪、道法、母法、大法、道理、原理、始制、大制),实在法(子法)因附自然法(母法),实在法是又不是恒久的自然法。

无形的大道,称作宇宙之本元;大道作为本元,称作万物之母(大宗、大本、本元、本源、本原、始基)。

所以,知(效法)道,欲以知道观(探索研究发现)其玅(玅道,玅理,至道,至理,道理,原理,道法,法则);知(规范)物,欲以知物观其徼(要,求,取,要求,需要,需求,求取;豪徼;归,终极,归终,归本;沿袭,因袭;理则,逻辑;边界,分界,界限,限度,范围,范畴;实践,实行,履行,行为,德行)。

这两者出处相同而各自占有不同的范畴(名分),统一称为玄德。

玄德又复玄德,是发现众物规律(事理)的法门。

注释

①“道可道,非恆道”:

道可道,必然是“恆道”、又不是“恆道”;道理法则可以用语言文字表达阐释,必须效法恒久的大道,近似的相对的有限真理是又不是“完全”、“永恒”的无限真理。

第一个“道”是指:

道法,道度,道理法度,道理,事理,规律,真理,法则,真法,真理;政治主张或思想体系;好的政治局面或政治措施。

道即真理,道即真法。

真理即真法,真法即真理。

道理:

道之理;法则,法律;事理,事物的规律;规矩;事情或论点的是非得失的根据、理由、情理;处理事情的办法、打算;阐扬称说某种教义;道术;法术;法力。

法则:

规律;制度,法度;准则,规则;榜样,表率;效法;法术。

法度,指法令制度;法则,秩序,行为的准则。

法度:

法律制度;法令制度;规矩,行为的准则;特指度量衡制度;规范,规矩;格式;办法,方法;软件法度。

第二个“道”是指言、说、谓、讲述、阐述、阐明、阐释、表达,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说法、理论、思想、宗教教义等;相当于“得”;遵行,实行。

使介然有知,行于大道,惟有实际施行是敬服。

知道行道,知行合道,知行合一。

一者,道也。

第三个“道”是指:

宇宙万物的本原、本体;自然、自然法、母法、道纪、道法、大法、大制、始制、法则、真理、道理、原理;道度,道理法度;真法,真理。

道为真。

道是宇宙的始基,道是天下母,道是万物母,道是大,道是大宗,道是大本,道是元炁,道是本元(本原、本源),道是始有,道是无有,道是无(数学上,可以用“○”表示无),道是一,道是大一,道是场,道是夷希微,道是万物之奥主,道是象帝,道是谷神,道是恆,道是无名之朴,道是本体,道是自然,道是自在之物。

惟道可自然。

道度:

法度;规律,规矩。

道法:

大法,母法,自然法,自然法则;道理法度;遵循效法;遵守法制;道教的教义;道教的法术;泛指宗教的学说与法术。

真理:

符合客观实际的真正道理;指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意识中的正确反映。

科学则是由实践检验且无限趋近于真理的方法。

“道可道,非恆道;名可名,非恆名”,“前识者,道之华而愚之始”,科学技术的进步是没有止境的。

自然指具有无穷多样性的一切存在物,与宇宙、物质、存在、客观实在等范畴同义,包括人类社会;通常分为非生命系统和生命系统。

被人类活动改变了的自然界,通常称为“第二自然”,或“人化自然”。

自然就是道,大自然就是道,大自然就是大道。

自然:

道;

可:

能够,可以;大约,近似。

非:

必须;下决心一定要,坚决要——常与“不”相呼应;在口语中,“非”后也可以不用“不可”等词,表示一定要……不可,非得……不可;违,违背,不合;无,没有;相当于“不”、“不是”;不真实;邪,不正。

非,跟“不”呼应,表示必须:

要想做出成绩,非下苦功不可。

非,下决心一定要;坚决要——常与“不”相呼应:

非说不可。

又如:

非辜(无辜,无罪);非材(无能;不才);非时(不是时候);非计(失策,不是良计);非细(不小)。

道,可知亦不可知。

道可道,必然是“恆道”、又不是“恆道”;真理法则(母法、道法、道纪、大法、大制、始制)可以用语言文字表达阐释,必须效法恒久的大道(自然),近似的相对的有限真理是又不是“完全”、“永恒”的无限真理。

道为真。

真:

本原,本质,本性;本来的,固有的;精,淳;真实,与“假、伪”相对;为道教观念,与“妄”相对;正,与副、邪相对;真诚,诚实,情感真切;清楚,确实,真切;实在,的确;道家称存养本性或修真得道的人为真人。

真理:

法则;真法;道理,最纯真的道理;永恒不变唯真正理;指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意识中的正确反映,认识主体对客观对象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

人的认识,是由无数相对真理不断接近绝对真理的无限发展过程。

真理,即永恒不变唯真正理。

真理亦可分为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即绝对真理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广义的道理,绝对真理就是无限真理;相对真理是在特定条件下成立的有局限性的道理,相对真理就是有限真理。

法则也叫规律,规律亦称法则。

规律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都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深藏于现象背后并决定或支配现象的方面。

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由事物的内部矛盾所构成;规律则是就事物的发展过程而言,指同一类现象的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稳定联系,它是千变万化的现象世界的相对静止的内容。

规律是反复起作用的,只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合乎规律的现象就必然重复出现。

规律:

事物之间的内在的本质联系;自然界和社会诸现象之间必然、本质、稳定和反复出现的关系;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

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规律(法则)总是以其必然性起着作用。

法则=真理:

这个世界任何物质都受规律约束,彼此对立又互相联系统一。

真理,即永恒不变唯真正理。

真理亦可分为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即绝对真理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广义的道理;相对真理是在特定条件下成立的有局限性的道理。

道为真。

真理,真法,道理,最纯真、最符合实际的道理,即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头脑中的正确反映。

真理也是哲学名词,它指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意识中的正确反映,科学则是由实践检验且无限趋近于真理的方法。

真理是指人们关于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

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相对,构成真理发展过程中辩证性质的一对哲学范畴。

有两种理解和使用的方式:

一指真理有绝对性和相对性两种普遍属性:

一指两种不同类型的真理,“完全”、“永恒”意义上的真理是无限真理、绝对真理,近似、相对意义上的真理是有限真理、相对真理。

绝对真理(无限真理)指对无限发展着的客观世界的完全正确的认识;这种认识是通过整个人类无限发展的认识过程而不断接近的。

相对真理(有限真理)指在一定条件下对有限的客观事物的相对正确的认识。

任何真理都是标志着主观与客观的符合,都包含着不依赖于人和人的意志的客观性,这一点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同时,真理又具有相对性是指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对客观过程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总是有局限性的、不完全的。

从整个客观世界来看,人们的认识只是对物质世界及其属性的某个领域、某个侧面的正确认识,因而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任何真理性的认识都只是对该对象的一定程度和一定层次的近似正确的反映,因而是相对的。

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是辩证统一的,绝对真理寓于相对真理之中,在相对真理中包含有绝对真理的成分,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就是绝对真理。

绝对真理由发展中的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并通过相对真理表现出来;相对真理都含有绝对真理的成分、颗粒。

两者相互联结,相互转化。

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是同一真理的两种不同属性,任何客观真理都是绝对和相对的统一。

两者的辩证关系表现为:

第一,具有绝对性的真理和具有相对性的真理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包含的。

第二,具有相对性的真理和具有绝对性的真理又是辩证转化的。

科学是由实践检验且无限趋近于真理的方法。

科学,指的就是分科而学,后指将各种知识通过细化分类(如数学、物理、化学等)研究,形成逐渐完整的知识体系。

它是关于发现发明创造实践的学问,它是人类探索研究感悟宇宙万物变化规律的知识体系的总称。

科学是一个建立在可检验的解释和对客观事物的形式、组织等进行预测的有序的知识的系统。

在一个旧的,密切相关的意思,“科学”还指可合理解释,并可靠地应用型知识的主体本身。

科学的专业从业者习惯上被称为科学家。

自古典时代,科学作为一种知识已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理念。

科学的方法奠定了基础,强调实验数据及其结果的重现性。

在西方世界在近代早期的话:

“科学”和“自然哲学“有时可以互换使用。

在西方世界直到西历17世纪,自然哲学(自然科学)被认为是哲学的一个独立的科学分支,与唯物同源。

在现代用法中,“科学”经常指的是追求知识,不但对知识本身的一种方式,它也经常受限于研究这些分支寻求解释物质世界的现象。

在西历17世纪和西历18世纪时期,科学家越来越多的寻求在自然法则。

而在西历19世纪时期,“科学”一词变得越来越与科学方法本身相关联,以研究自然世界有纪律的方法,包括物理、化学、地质学和生物学。

它是在西历19世纪也使科学家一词是由博物学家区分自然知识和知识创造。

然而,“科学”还继续使用在广义上表示可靠,可教的知识的一个话题,反映在现代术语如图书馆学和计算机科学。

这也反映在学术研究的某些领域,如“社会科学”或“政治学”的名称。

科学是使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实现具体统一的实践活动,是通往预期目标的桥梁、是联结现实与理想的纽带。

也可以说科学是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包括事物的本质属性、实际联系、变化规律)和创造符合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使主观认识转化为客观实际事物、条件、环境)的实践活动。

这是科学的内涵。

不去探索追求主观与客观的具体统一,没有充分地根据却固执的坚信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能转化成客观实际,这样的思想认识就是迷信。

科学是使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实现具体统一的实践活动,它是通往预期目标的桥梁,也是联结现实与理想的纽带。

也可以说,科学是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包括真实的联系与变化的规律。

)和创造符合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事物、条件、环境)的实践活动。

科学性就是符合客观实际的真实属性,它是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能够实现具体统一的属性(是否科学,科学的是指科学性。

),它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和探索创造符合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的实践活动过程是科学研究;创造符合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实现预期目标)的方法、措施、手段是科学技术;创造符合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的实践活动是运用科学;符合客观实际的主观认识是科学知识;符合客观实际的普遍规律是科学理论。

“道可道,非恆道”兼容统一了可知论和不可知论。

不可知论的论据是不确定性。

西历1926年,海森堡任聘为哥本哈根大学尼尔斯·玻尔研究所的讲师,帮尼尔斯·玻尔做研究。

在那里,海森堡表述出不确定性原理,从而为后来知名为哥本哈根诠释奠定了的坚固的基础。

不确定性原理表明:

一个微观粒子的某些物理量(如位置和动量,或方位角与动量矩,还有时间和能量等),不可能同时具有确定的数值,其中一个量越确定,另一个量的不确定程度就越大。

测量一对共轭量的误差(标准差)的乘积必然大于常数h/4π(h是普朗克常数)是海森堡在西历1927年首先提出的,它反映了微观粒子运动的基本规律——以共轭量为自变量的概率幅函数(波函数)构成傅立叶变换对;以及量子力学的基本关系(

),是物理学中的一个重要原理。

不确定性原理为许多重要科学成就铺平了道路,其中最著名的或许就是发展了光的波粒二象理论~即光子同时具有波和粒子的行为。

尽管不确定性原理使我们对宇宙有了越来越多的认识,它还是预示着我们决不能达到完全的认识。

西历1949年数学家库尔特、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预示逻辑学和计算机科学领域困境。

不确定原理粉碎了人类有朝一日会变得无所不知的梦想。

它迫使许多科学家同意不可知论者的观点~科学确实永远不能完全解释我们的世界。

正当我们越来越接近确定我们宇宙的真实本质时,海森伯的理论指出,我们在探索过程中总会遇到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

R.L.韦伯著《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西历1901~1984年)中介绍玻尔时说:

“玻尔的名字是与下面两个原理分不开的。

一个是‘对应原理’(西历1916年),它是说原子的量子力学模型,在线度很大时,必然逐渐趋于经典概念;另一个是‘并协原理’(西历1927年),这指的是在不同实验条件下获得的有关原子系统的事实,未必能用单一的模型去解释。

电子的波动模型就是对电子的粒子模型的补充。

”玻尔的“并协原理”是在法国年青物理学家路易斯·德布罗意于西历1924年发现电子的波动性之后,以作用量子个体化的不确定性原理为基础而提出来的。

董光璧《易图的数学结构》中说:

“玻尔认为,量子论的认识问题在中国古代哲学家--老子那里早已碰到了。

他一生反复阐述的‘并协’观念,在中国也有它的先河。

玻尔亲自设计了自己家族的族徽,把太极图作为图案核心,以象征‘并协’”。

他以“一阴一阳”在图中既对立而又互为补充的观念来表达他的核心思想——互补关系(或称并协原理)。

“族徽”上方的拉丁文箴言是CONTRARIASUNTCOMPLEMENTA(“互斥即互补”,或译为“对立者是相互补充的”)。

②“名可名,非恆名”:

名可名,必然是“恆名”、又不是“恆名”;实在法(子法、名法、法律制度、规则)可制定并公布,必须效法恒久的自然法(母法、道法、道纪、大法、大制、始制),实在法(子法)因附自然法(母法),实在法是又不是恒久的自然法。

第一个“名”指有名(法)、实在法(子法、名法、法律制度、规则);第二个“名”指称说、说出、制定,用语言文字表达阐述出来;第三个“名”指无名(法)、自然法、(天下)母法、道法、道纪、大法、大制、始制。

名:

名法;名象。

名象:

名物制度;名称物象;泛指称谓、法制、器物等。

名法:

名分与法律;名家与法家;很有效的方法。

名分:

名位与身分;犹名义;指人的名义、身份和地位。

法制:

法令制度,法律制度;法度;法律和制度;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法规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根据这些法律制度建立的社会秩序;犹方案,格式。

法制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

法度:

法律,法制,法律制度,法令制度;规范,行为的准则,规矩;特指度量衡制度;格式;办法,方法。

度:

(形声。

从又,庶省声。

“又”即手,古代多用手、臂等来测量长度。

本义:

计量长短的标准,尺码);法制,法度;限度,限额。

法律:

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律意思相近,可以互训,有共同又有区别。

“法”所指的范围大,多侧重于法令、制度;“律”所指的范围小,多着重在具体的条文。

用作动词时“法”是效法、仿效,如“法道”“法天地”;“律”是按一定的准则来要求,如“严于律己”。

道是天下母,道是宇宙万物之母,道是万物之奥主,道是始基,道是本原,道是大宗,道是法则,道是母法,道是大法,道是自然法。

自然法是万物行为或运动的母法(大法、根本法、宪法)。

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

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

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实在法必须服从自然法。

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理性公正。

自然法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自然法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

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是实在法,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知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实在法必须服从自然法。

实在法又称“人定法”、“人为法”,各国各个历史时期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包括成文法(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

人定法是指人们制定而实际存在的法律,又称“实在法”,是“自然法”的对称,包括各国历史上的法律和现行的法律。

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都属于人定法。

实在法的合法性依赖于自然法,不合于自然法的实在法不具备合法性,即“伪法非法”。

伪:

非法,不合法的,不合道的;不真实。

伪法非法,伪法不是法,伪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没有服从“伪法”的义务。

实在法是可以修改、补充或废除的,是道的实在法得随着现实的变化而变化。

法治得循道循理循法而治,因道、因理、因法,依道、依理、依法,适道、适理、适法。

德法(善法,得道之法,是道之法律)是德道之法。

德法(善法,得道之法,是道之法律)是遵循大道(自然法、道法、母法、大法、道纪、道理、原理、始制、大制)的法律制度(实在法、子法)。

德法(善法,得道之法,是道之法律)是法治的前提,守法是法治的保证。

法治不仅是“法律之治”,还必须是“德法(善法,得道之法,是道之法律)之治”。

古希腊哲学高度关注“自然(physis,φúσις)”与“风俗(nomos,νóμος)”之间的差异。

法律支配的内容因地而异,然而“生而具者”却应该是处处相同的,这与后来的哲人们倾力追求的真理是一致的。

自然法提醒我们,法律不仅仅是命令抑或意志,而应当更多地体现正道或理性。

自然法原理在英国《权利法案》和美国《独立宣言》中有所表露,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道生物,大道派生万物,道是万物之本元,道是一切物之本元。

道生法,大道为法,道是万法之本元,道是一切法之本元。

道,大也,一也,大一也,法也,大法也。

道统者,法统也,大统也,大一统也。

道治者,法治也,大治也。

大道为法,大道可统治万物,大道可佐助万物,大道可佑助万物,大道可保佐万物,大道可保佑万物!

万物恃道以生而大道为法行不言之教从不推脱,功成事遂而无名有。

道爱万物,道养万物,宛若不为主,对立统一欲无欲,能够寓大于小;万物归道(趋道,归依大道,归向大道,归从道统,适道)而宛若不知其主,可名为大德。

所以,聖人之所以能为道成大德,因为聖人始终不自以为大,所以能为道成大德。

德道者,得道,惟道,是道。

遵行自然法则(世界万物之法则),以御人、御物、御世,以御世界万物,以御现实事物。

遵循法则(规律),称作明。

违背法则,称作妄。

妄为,凶,不吉利。

遵循法则制定容民畜众的礼仪法度,容民畜众的礼仪法度因公理,公理因全理,全理因天理,天理因大道(道纪、道理、原理、道法、大法、母法、自然法、始制、大制),道乃恆,大道永恒永久。

守道依法遵循规律叫作善,循道循理循法为善。

大道为万物依归的奥主,德(循道循理循法)者的保护者,亡德(脱道、失理、弃法)者的所有者。

从事于惟(有;为,是;随从,听从,遵从,顺从)道者同合大道,叫作德;从事于是(为;则;遵从,顺从,效法,以为法则;适合)道者同于大道,叫作德。

德是得道。

德:

得道,知道,由道,以道,奉道,守道,适道,从道,是道,惟道,依道,因道,遵道,循道,顺道,合道;得法,知法,由法,以法,奉法,守法,适法,从法,是法,惟法,依法,因法,遵法,循法,顺法,合法。

从事于惟道者,同合于德;同合于德者,道亦德之。

从事于违背道者,同合于失道;同合于失道者,道亦失之。

其信道不足够真诚啊,是以道不信用之。

大道(天下母法、道法、大法、自然法、自然法则、道纪、道理、原理、始制、大制)无名(无名法;无有名状,不可名状)也,本质也,夷希微也,天下皆臣服(屈服称臣,以臣礼服从君命,接受统治),天下皆服从统治。

当权者若能循道循理循法理物,众人众物自然宾服。

是道法,济人济卋济天下,济物利物,溥济万物,溥救众生。

是(遵循)道法施政,普降甘露法雨,法如甘露,洽润资生(生物、生人、生民、生产、生活),洽润众物众生,洽润众心,洽润人心,心田受润。

天效法道,地效法道,天地(阴阳二气)相互配合,以普降甘露雨(适时而且有益于农事的甘雨;比喻教治之言,比喻法律政令;比喻教泽,教治、教育、教化、治教的恩泽),人民莫不遵奉法令而自由(耘田)耕耘树艺生产劳动。

遵循自然法(道纪、道法、母法、大法、道理、原理、始制、大制)结合实际的原理制定惟道的实在法(子法、有名法、法律制度)并且公布宣传普法,惟道的实在法(子法、有名法、法律制度)制定了也已经有效普法宣传教育了,所有人物也务必知道循理奉法,知道循理奉法保平安、保安全。

大道无亲,恆与善人,大道佑助循道循理循法为善的德人,法则佑助守道依法遵循规律行善积德的德人。

善者,德也,守道依法遵循规律也,循道循理循法也。

德人者,善人也,得道之人也,惟道之人也,是道之人也。

德法者,善法也,得道之法也,惟道之法律也,是道之法律也。

德政者,善政也,得道之政也,惟道之政也,是道之政也。

德人(善人)是道,守道遵循自然法。

德法(善法)是道,守道遵循自然法。

德政(善政)是道,守道遵循自然法。

德政循道循理循法为人民谋福祉。

道统法治,德政惠民。

道是天下母,道是宇宙万物之母,道是万物之奥主,道是始基,道是本原,道是大宗,道是法则,道是母法,道是大法,道是自然法。

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理性公正。

自然法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自然法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

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是实在法,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知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实在法必须服从自然法。

实在法的合法性依赖于自然法,不合于自然法的实在法不具备合法性,即“伪法非法”。

伪:

非法,不合法的,不合道的;不真实。

伪法非法,伪法不是法,伪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没有服从“伪法”的义务。

实在法是可以修改、补充或废除的,是道的实在法得随着现实的变化而变化。

法治得循道循理循法而治,因道、因理、因法,依道、依理、依法,适道、适理、适法。

德法(善法,得道之法,是道之法律)是德道之法。

德法(善法,得道之法,是道之法律)是遵循大道(自然法、道法、母法、大法、道纪、道理、原理、始制、大制)的法律制度(实在法、子法)。

德法(善法,得道之法,是道之法律)是法治的前提,守法是法治的保证。

法治不仅是“法律之治”,还必须是“德法(善法,得道之法,是道之法律)之治”。

法治所依之法必须是德法(善法,得道之法,是道之法律),必须是遵循大道(自然法、道法、母法、大法、道纪、道理、原理、始制、大制)的法律制度(实在法、子法)。

不是道的法律制度(实在法、子法)是伪法,违背大道(自然法、道法、母法、大法、道纪、道理、原理、始制、大制)的实在法(子法、法律制度)是伪法,违背大道(自然法、道法、母法、大法、道纪、道理、原理、始制、大制)的伪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是道的法律是伪法,伪法非法,伪法不是法,伪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伪装法律的、不是道的伪法即使被被严格的贯彻执行,也不是法治;伪装法律的、不是道的伪法即使被严格的贯彻执行,也只是“伪装法治的伪法治”;伪装法律的、不是道的伪法即使被严格的贯彻执行,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伪装法律的、不是道的伪法即使被严格的贯彻执行,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③无:

无有,始有,道,无形的大道。

道,万物之奥主也,谷神也,象帝也,场也,元炁也,本元(本原、本源)也,始有也,天下(万物)母也,宇宙万物之大宗也,大也,无(数学上,可以用“○”表示无)也,无也,夷希微也,一也,自然也,始基也,恆也,无名之朴也,本体也。

无形指某事物的存在不能被人的眼、耳等感觉器官感知。

这种事物可以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也可以是意识层面的非物质或者是以能量等形式存在的概念。

④天地:

天和地,指自然界或社会;犹天下,宇宙;指天地神灵;犹境界,境地;比喻人们活动的范围。

天地,是东亚民族对宇宙的专有概念,没有地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道教认为天中复有万天(万是虚词,指很多),其中有会毁灭的天地与永恒不灭的天地。

天地【近义】苍穹、乾坤。

宇宙是广袤空间和其中存在的各种天体以及弥漫物质的总称。

天文观测发现宇宙中众多星系构成的庞大产物串成丝状或卷须状网络维系在一起的,仿佛混沌的“星系际高速公路”。

西历2009年11月,天文学家在宇宙遥远区域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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