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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与教师职业道德

高等教育法与教师职业道德

教育法

A选择和判断

m-E_R_PK_zV第一章

_c8i_q"c5[_T01、现代教育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法。

19世纪末,德国的行政学家施泰因开创了对教育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

_t9p3]3S_]_m)]];a_@_`02、教育法学研究逐渐成为行政法学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

@_lP_t(K9NP+I&q_@3D03、德国是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

1957年,德国国际教育研究所黑克尔与人合著的《学校法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小人物,大博客.w*e_I_qM0b_v6Q_B.j

4、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和实施,不仅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它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

小人物,大博客9h6o_|!

c8__g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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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教育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一座划时代的里程碑。

他的颁行不仅是教育立法上的巨大进步,更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小人物,大博客6\0W3Kv@

Q_n"w_b1?

G'ou*A

6、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教育法学一定意义上是行政法学的分论;教育法学与民法学的交叉点是教育民事关系。

小人物,大博客;j1X2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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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1zqx

7、我国的教育行政有两层含义:

一是执行国家意志的教育行政机关;二是指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教育行政管理。

小人物,大博客:

F)s_z_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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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法治教:

广大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能依法进行。

依法治教的关键和实质在于“依”字。

依法治教的重点是规范教育行政。

小人物,大博客*ha,w)N~_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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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小人物,大博客%q%E_M_D.d(S_a9G

1、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含义。

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是指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制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制教育的法制精神和原则。

小人物,大博客^_A_M*{/~m8L

2、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

社会主义原则;机会均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程序法治原则;责任教育原则。

小人物,大博客A_x_u_}3X

U~

3、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建国以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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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9O~_D_Ns,Co04、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是一部涉及教育改革和发展全局,全面调整各种教育关系的教育基本法,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母法”。

简称《教育法》。

小人物,大博客_bWq_TD3r5@/O

第三章

8f2t!

}_B{-w01、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所有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包括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及其它法律中与教育有关的条款。

狭义的教育法是指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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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Y_I,Z_T_X,n$i_W02、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教育法中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教育法调整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

以其特征分为两类:

一类是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一类是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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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_\5o$s5U5l)Wp03、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

(2)教育法律关系受国家意志的主导;(3)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在教育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i_z;}0F2w04、教育法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国际条约。

(2)非制定法:

判例法;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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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o_Y_XX$Q$S

I0第四章

G3u*rm_@5j-Z0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是教育法的第一层级。

小人物,大博客3p_F9Z7f_G_^%|

2、教育基本法的子部门:

教育行政组织法;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国际教育法;民办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教育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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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V_E%e_D_t8P_T0第五章小人物,大博客6g_`_`_~)I_u!

R+P

1、教育法制定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系统性原则;稳定性与发展性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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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A_n_r_p02、教育法实施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小人物,大博客9R_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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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法适用的原则:

尊重事实依法办案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

教育司法平等是现代司法基本原则。

'XPn1Y#C7S0第六章

_b7f:

P&p_O_{&XG01、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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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T_U5w$~'`

n_X02、教育法律责任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及违法程度,有三种主要方式: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处罚)、民事法律责任(财产的赔偿补偿)、刑事法律责任。

小人物,大博客o#I&T4g

L_I_Y_C_|

3、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使自己受害的权益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小人物,大博客%G_E:

S1Rz_F_G_v-M1C

4、教育法律救济的三种途径:

行政救济;司法救济;非诉讼的调解、仲裁等方式。

小人物,大博客_s(I%L,W_M/a_z

5、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N__~;a2a_p06、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

(1)原告只能是教育行政相对人,被告是做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的主体;

(2)人民法院审理的教育行政案件仅限于就教育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的案件;(3)必须是教育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教育行政相对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不服行政复议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教育行政争议案件;(4)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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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_k#^_@@_@_};l0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大法。

_]_N#C$k_L_Z*du_m02、我国教育法体系中,《教育法》居于第一层次,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效力,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最高的法律准则,并为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基本的立法依据。

_]0F"r_I;_2W/_`X03、我国《教育法》的特点:

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小人物,大博客_F_l_V:

C"m$_1D$Z-E8D3L

4、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主要体现在:

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教育必须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小人物,大博客4?

_o]-k$N_C_T.M'm_d

5、我国的教育方针确定为: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性质),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途径),培养德、智、体等方面(目标)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方向)。

小人物,大博客_cv_[_[o&N_l~

6、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希望的使命。

小人物,大博客]r0]*s#m

7、教育是一种“双主体”的活动。

《教育法》在对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这在我国教育立法上还是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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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受教育者,一般是指通过学习获得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人。

广义而言,受教育者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承担学习责任并获得知识和技能的一切人;狭义而言,受教育者仅指在正规学校接受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并获得一定学历的人。

_S_oy_|_Q_Q"c0第八章小人物,大博客_d

S_U7y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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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上第一批大学的产生与中世纪欧洲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工商业城市的兴起密切联系。

如12世纪意大利南部工商发达的港口城市那不勒斯的萨莱诺产生了欧洲第一个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大学——萨莱诺大学。

5a1]_^_m,Mv_v-v02、早期的中国大学教育有三个模式:

京师大学堂式教育模式、教会大学教育模式、清华大学教育模式。

小人物,大博客'P%y2|_A_k+s_e

3、1980年2月,第一部有关教育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部法律也是新中国建国以来第一部有关高等教育的专门法律。

小人物,大博客8U9L&nz4[!

X_z$z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2^_w4R_G2D_R/O05、《高等教育法》的立法的目的是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小人物,大博客8n2_v_W.V(G.s

6、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的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f2]b_^9N_o_gzb07、高等教育法律关系

(1)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特征),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

(2)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3)高等学校与社会的法律关系;(4)高等学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_b4B_V(c_J

X7B,g(g08、高等教育分类,从学历有无上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从教育形式上分为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

小人物,大博客_V_c5l4ez_Q6N

9、我国的学位分为三级:

学士、硕士和博士。

*zW;WQ[Y9|0第九章小人物,大博客_Z_M_IbQ

1、高等学校办学的自主权的内容:

民事权利;招生权;学科、专业设置权;教学权;科研开发与社会服务权;国际交流合作权;机构设置和认识权;财产管理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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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权,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g]V_h-a%z_|;_M0学科、专业设置权,《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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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0教学权,《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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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02、1993年10月制定的《教育法》规定我国施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3月的《教育法》以教育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教师资格制度。

《高等教育法》与前述法律相衔接,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高等学校施行教师资格制度。

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被高等学校聘用,才能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分为四级:

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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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

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是指高等学校与具备高等学校教师条件的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教师职务的要求,由高等学校聘请具备高等学校教师条件的人员担任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制度。

小人物,大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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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制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

小人物,大博客r8n#n-Q+r+k

5、《高等教育法》第六十条规定: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第六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内高等学校年经费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B高等教育法

论述

一、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17)

:

o_a_eg_^)_1、我国的教育行政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二是指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

我们所讲的教育行政主指第二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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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治教可定义为:

广大公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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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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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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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以法定的职权作为必要的前提。

即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开展活动。

而不能有任何超越职权或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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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项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中的不良倾向,亟待改正。

小人物,大博客_c_n_~_T_b_J

(3)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体切实承担起各种教育行政责任。

现代法治的核心在于公共权力的控制和引导,依法治教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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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的持续发展。

小人物,大博客-L9y6}j#@1^b;Z_^'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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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带来了教育行政的革新,有利于教育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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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也为依法治教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小人物,大博客#B3n6r_G_y_Z_x1Q_D*y

(3)教育行政领域内的教育行政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司法乃至教育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阶段的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7VK[_yx_q0二、简述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23)

1、教育立法权出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趋势

2、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扩大,教育法规增多

3、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

4、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定

5、教育法制监督体系日趋严密

三、简述教育法的特征和作用(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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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2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性3教育法的政策导向性

4教育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5教育法是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结合

(二)教育法的作用

对于教育法的作用,我国按照发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势和内容之不同分为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教育法作为行为规则而直接作用于法律主体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教育法作为社会调节手段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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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_C&z.J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教育法对不同行为的不同影响,可以将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和预测作用;评价和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教育法的指引和预测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对主体行为的导向、引导作用以及主体根据法律规范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和行为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教育法的评价作用和教育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标准所起的作用以及通过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运作而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教育人们正当行为的作用。

教育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教育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来维护教育法律秩序,强制作用也是教育法存在的保障,不仅在于对违法行为的特殊预防,而且是建立教育法律秩序,实现教育法一般预防作用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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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_b_e(S0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第一,教育法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第二,教育法是保证教育改革的需要。

第三,教育法是按照教育规律举办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

第四,教育法还是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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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发挥教育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就必须将教育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

教育必须为社会予以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教育必须依靠法制。

教育法正是具有上述应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这个法制。

四、联系实际说明教师权益救济制度和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的内容(97)

(一)教师权益救济制度:

一般来说,解决教师与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行政机关之间的教育行政纠纷有以下四条途径:

1、教师申诉制度:

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定的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

2、教师行政复议制度:

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争议的具体教育行政作为进行复查,裁判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3、教师行政诉讼制度:

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审理,作出裁决,给教师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4、教师行政赔偿:

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

五、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14)

_H.As`p5d/FQ1教育重视德育的原则。

《教育法》第六条规定: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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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S9A,W|_r2教育遵循借鉴与继承的原则。

我们既要结成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又要借鉴和吸收人类文明发胀的一切优秀成果,使中华传统文化发扬光大,并为世界文化的前进贡献应有的贡献。

)E_@_G_r'g_lE_V+X03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

《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受教育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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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_vK&r04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法》第八条规定: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小人物,大博客_j6V4il;o_@&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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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育的终身化原则。

《教育法》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导向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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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育的民主性原则。

民主参与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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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_q__'KC07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原则。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求,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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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教学语言的原则。

除少数民族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汉语言普通话和规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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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联系实际说明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43)

从《高等教育法》的具体规定看,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主要有七个方面:

1、依法招生的自主权2、依法设置学科、专业的自主权3、教学自主权

4、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自主权5、依法自主对外交流权

6、机构设置和人事权7、财产管理和使用权

七、联系实际说明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50)

高校学生之在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高职)学生

1、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学习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民主管理权,社团组织活动权,课外生活方式选择权,救济权

2、基本义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联系实际说明侵犯教师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71)

(一)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1、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2、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与行政处分。

3、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刑事责任

1、侮辱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挪用国家教育经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1、侮辱、殴打教师给教师造成经济损失的,教师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2、侮辱、殴打教师给教师造成精神损害的,教师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_f_p&OZ#s4v)e*O6g*D'S0九、联系实际,谈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u_K.s_K-l2@_e$U3`.p01教师的权利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利益。

R_p5w'i0L.G_~0《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六项基本权利:

5D@h_y_O_v&q(G0

(1)教育教学自主权。

该项权利只赋予已取得教师资格并被聘任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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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术自由权。

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以自由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学术团体,并在学术活动中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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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导评价权。

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教育教学对象进行指导评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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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0UZ0(4)获取报酬权。

是教师付出劳动后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小人物,大博客+^0t_B_D_b_R_)c

(5)参与教育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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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培训进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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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六项基本义务:

小人物,大博客Cf_X1q_s;`_e&|

(1)遵纪守法义务。

教师教书育人,更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并且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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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教学义务。

作为教师,主要的任务就是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小人物,大博客_G_T_m;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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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政治思想品德教育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教师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职责不仅是教书,更重要的是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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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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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教师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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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教师要终身学习,走在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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