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学院保险学期末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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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学院保险学期末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

1.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任何事件。

2.逆选择:

保险购买者运用优越的信息优势以获取更低价格上的保险产品的意图和行为。

3.道德风险:

指个人在得到保险之后改变日常行为的一种倾向。

4.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5.要约:

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

6.保险市场:

广义上是指保险商品交换的关系总和;狭义上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场所。

7.保险中介:

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销售、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8.保险监管:

是指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保险业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9.委付:

是指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此请求其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一种行为。

10.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和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

11.信用保险:

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12.保证保险:

是在被保证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致使被保险人(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13.生命表:

又称死亡表,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它较为合理地预测某一特定被保险人团体在给定年龄组的死亡(生存)状况,也即预测在特定年度内每一年龄组中可能有多少人死亡。

14.代位权:

是指原债权人将所有各种利益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在其转让的范围内行使其债权。

15.再保险:

又叫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一部分或将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简单来说,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16.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比例分担保险责任限额的再保险。

17.非比例再保险:

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它是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自赔限额和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

简答题

1.风险的组成要素:

(1)有形风险因素。

(2)无形风险因素。

①道德风险。

②行为风险

2.保险有五个核心要点:

(1)经济保障是保险的本质特征;

(2)经济保障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

(3)经济保障的费用来自于由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

(4)经济保障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

(5)保险由经济保障的作用衍生出金融中介的功能。

3.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经济上具有可行性,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4.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1.可保风险的内容和范围不断发生变化,新险种不断被设计出来。

2.高技术性的新险种必将不断出现。

3.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也会越来越明显。

4.另类风险转移方式将得到更快地发展,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将更加紧密

5.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双务性单务合同VS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因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合同:

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射幸性

所谓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3)补偿性

所谓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四)条件性

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

(五)附和性

附和合同即由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六)个人性

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它的含义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6.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保人的义务

(一)缴纳保费的义务

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二)通知义务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有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1.基本责任

2.附加责任附加于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之上的责任。

3.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予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7.保险公司的基本组织结构

行销部门、精算部门、核保部门、客户服务部、理赔部门、投资部门、会计部门、法律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信息系统部门。

8.保险产品的特性:

(一)与一般实物商品相比较

1.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商品

2.保险产品的交易具有承诺性

当投保人决定购买某一险种,并缴纳了保费之后,商品的交易并没有完成,因为保险人只是向投保人做出一项承诺: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了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依照承诺做出保险赔偿或给付。

3.保险产品的交易具有一种机会性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的。

(二)与其他大众化金融产品相比较

1.保险产品是一种较为复杂的金融产品

保险产品涉及保障责任的界定、保险金额的大小、保费的缴纳方式、责任免除、死亡类型、伤残界定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况且,大部分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以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否发生无法确定。

2.保险产品在本质上是一种避害商品

一般的金融商品在本质上是一种“趋利”商品,而保险产品在本质上是一种“避害”商品。

9.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一.人身保险一般都是长期性业务,并使用均衡费率

二.保险人对每份人寿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三.由业务本身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

1.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多。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可以从长期的稳定保费收入中厚的一笔长期稳定的资金,特别是在保险前期多收的保费,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被用于支付。

2.保险调整的难度大。

3.业务管理上的连续性。

长期型业务的特点要求寿险公司的业务管理要具有连续性。

10.人身保险的类型:

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11.创新的人寿保险的类型:

(一)变额人寿保险

(二)可调整的人寿保险(三)万能人寿保险(四)变额万能寿险

12.年金保险合同的特征:

(1)逆选择问题与寿险中的逆选择恰恰相反。

健康状况良好、平均余命长的人比健康状况不好的人更倾向于年金保险,而健康状况不好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平均余命较短的人比健康状况良好的人更乐于买人寿保险。

(2)年金费率与寿险费率也不一样,年金费率随着死亡率的提高而逐渐减低,人寿保险则相反。

保险人既出售个人年金保险产品,也出售团体年金保险产品。

因此,合同持有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代表个人购买年金保险的组织。

年金给付三要素:

本金、利息和生存因素

13.健康保险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对比

1.健康保险与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的医疗花费和收入损失提供补偿的一类保险。

疾病保险只是健康保险的一部分。

2.健康保险与医疗保险

健康保险包含医疗保险,健康保险还补偿被保险人因伤残所造成的收入损失。

医疗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伤病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补偿的一类保险。

3.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适用的是财产保险中的“补偿原则”,只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和收入损失提供“补偿”。

这与意外伤害保险中直接按照约定数额给付伤残或死亡保险金有本质区别。

4.健康保险与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补偿被保险人因怀孕、分娩及其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并为其提供相应收入损失补贴的一类保险。

生育保险和健康保险是两个有交叉的概念。

14.分摊原则

1.含义:

分摊原则又称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它是从赔偿原则中分离出来的,是赔偿原则的具体应用。

2.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

分摊原则来进行赔偿。

3.分摊原则的运用:

①比例责任(某保险人分摊保险赔款额=某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总和×损失金额)

②限额责任(某保险人赔款额=某保险人赔款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损失金额)

③顺序责任(由先出单的保险公司首先负责赔偿,第二家保险公司只有在第一家承保的限额用完了时,才承担超出的部分。

15.准备金的提留(P181)

16.信用保险的作用:

1.有利于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发展。

首先,信用保险能够有效地保证企业持续经营。

其次,投保信用保险有利于帮助企业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

最后,信用保险为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

2.有利于促进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

有了信用保险,无论在何种交易中出现信用危机,均有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

3.有利于进出口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出口信用保险在帮助实施一个国家出口产业政策方面发挥着巨大而独特的作用。

17.费率的计算原则:

适当性、公正性、稳定性、损失预防的鼓励性

损失率=保险赔偿/保险金额

影响损失率的因素:

保险事故的发生频率,保险事故的损毁率,保险标的的损毁程度,受损保险标的平均保额与总平均保额的比率

18.核保过程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与整理、风险的识别与分析、承保的抉择与实施等步骤。

19.近因原则的运用(P255)

20.保险投资工具:

(一)国债

国债又称政府债券,它是国家为筹措资金、按照有偿原则而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意识期内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

(二)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金融工具,风险较国债高,但比企业债券低,收益率业界与两者之间。

(三)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四)股票

股票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手段。

(五)证券投资基金

具有专家经营、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流动性高、品种多等优点,其投资收益水平一般远高出于债券投资,而风险水平较之直接股票投资为低。

(六)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保险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向社会提供的贷款;贷款的方式可分为不动产抵押贷款、有价证券抵押贷款、信用保证贷款等。

(七)保单贷款

保单贷款是指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向保单持有人的贷款,也可称保单质押贷款。

(八)房地产

房地产业是一个资金投入量大、资金周转期长的行业,而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资金,也具有稳定性强、数额巨大、运用周期长的特点,十分适合投资于房地产领域。

(九)银行存款

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但相比其他投资工具来说其收益率最低。

保险公司主要运用存款作为正常赔付或寿险保单期满给付的支付准备,而不作为获取投资收益的投资对象。

21.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了解):

1.含义:

资产负债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资产负债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按一定的策略进行资金配置来实现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目标组合。

狭义的资产负债管理,主要指在利率波动的环境中,通过策略性改变利率敏感资金的配置状况,来实现金融机构的目标,或者通过调整总体资产和负债的持续期,来维持金融机构正的净值。

2.主要内容

1、规模对称原则。

指资产规模与负债规模相互对称与统一平衡。

对称是指建立在合理经济增长基础上的动态平衡。

2、结构对称原则。

指动态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相互对称与统一平衡。

长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短期负债用于短期资产。

3、速度对称原则,又称偿还期对称原则。

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应该保持一定程度的对称关系。

平均流动率=资产的平均到期日/负债的平均到期日,大于1,则资产运用过度;小于1,则说明资产运用不足。

4、目标互补原则。

这一原则认为三性的均衡不是绝对的,可以相互补充。

5、资产分散化原则。

是避免信用风险,减少坏帐损失的有效手段。

22.收入:

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收入。

保险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两个渠道:

一是出售保单的保费收入;二是保费投资的投资收入。

也有一些保险公司还可以从其他渠道来获取收入。

23.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联系:

(1)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

(2)原保险合同因故失效时,再保险合同也失效。

(3)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原保险人应将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声明及保证的内容如实转告再保险人。

区别:

(1)合同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而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是保险人。

(2)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或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承担分保责任。

24.实现再保险市场发展目标的政策措施:

P297

25.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26.信息的搜集与整理、风险的识别与分析、承保的抉择与实施P246

27.代位求偿: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债权的代位权在保险关系中的运用。

特别指出: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权。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有两个要件,它们是: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2.代位权的产生必须是在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之后。

26.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27社会保险的实施原则主要包括:

(1)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社会保险的建立与发展要与国情、国力相适应,做到需要与可能相结合。

(2)公平合理与效率相统一。

为了保障其公平性,首先要统一立法,使待遇基本一致。

(3)事后补偿与事先预防并重。

社会保险既要发挥其事后补偿的作用,也要在国民经济、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预防性的能动作用。

(4)统筹兼顾、合理规划、全面发展。

社会保险既是社会保障的中心内容,又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环节。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28该如何遏制车险骗保:

1.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良好的法律法规可以从法律层面制止骗保行为的发生,针对目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政府部门应针对目前保险理赔中的骗保行为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应从法律层次以及法律内容两个方面来进行着手。

在法律层次方面,通过提升法律地位,可以确保法律的效力,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在法律内容方面,应进一步的完善内容,增加对于骗保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还应注意配套法律制度的跟进。

除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外,还应在执法力度方面进一步强化,确保对于骗保行为的处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政府还应注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灌输,通过法律宣传来让投保人了解法律规范的要求,让投保人对于骗保行为的后果有一个明确的认知,从根源层面来遏制投保人骗保的冲动。

2.加强企业管理,注重内功修炼

打铁还需自身硬,面对种类繁多的骗保行为,对于企业而言,不能仅仅将责任归结到投保人或者外部环境方面,保险公司之所以被骗必然或多或少的有其自身方面的原因。

鉴于此,保险公司自身应加强管理,通过完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来将保险理赔活动的开展规范化、流程化,通过优化各个环节来减少潜在风险的发生。

保险公司应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下大力气,通过严格用人标准,加强相关人员培训,确保理赔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样可以确保保险公司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从而通过管理来杜绝骗保行为的发生。

3.加强行业沟通,共享客户信息

保险行业的各个公司之间除了竞争还有合作,对于保险公司的管理层来讲,不能仅仅看到竞争,看不到合作。

通过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交流,借助于行业协会这样一个平台,保险公司可以学习到竞争对手在防止骗保方面的经验,相互学习必然会带来防范骗保水平的不断提高。

与此同时,保险行业对于个别发生骗保行为的客户信息进行公布,实现信息的共享,这样就能通过逆向选择来将那些高风险的客户拒之门外。

信息共享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个别投保人以及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削弱骗保行为发生的基础。

29.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

3、受益人

30.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合同的终止):

一:

合同的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全部无效于部分无效3自始无效与失效。

二:

合同的解除。

三:

合同的复效。

四: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31.保险市场的特征:

1.直接交易风险;

2.交易具有承诺性;保险合同可以被视做一种看跌期权。

3.信息不对称程度高;从被保险人来看,①道德风险;②逆向选择。

从保险人来看,由于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保险人可能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4.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

32.P115保险业的特性决定了对其监管的必要性

(一)信息不对称特征

多数消费者对保险的知识甚少,甚至无法理解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因而无力进行谈判。

消费者不能像对普通商品一样对保险产品进行取样或试运作,保险监管者必须对保险业进行有关管制。

(二)产品的独特性

保险公司根据大数定律进行经营,集众多风险单位于一身,保险产品是一种技术性很高的商品,保险合同极为复杂,不易鉴别,因此保险业需要严格监管,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利益,降低外部负效应。

33.再保险的作用

(一)分散风险

将巨额风险转为小额风险,分散给其他的保险人,从而由多家保险人来共同承担风险。

(二)限制责任

1.限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

保险人在制订分保计划时,首先应当确定每个风险单位的

自留额,以规定自己对该风险单位所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

超出部分再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分散。

2.限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积累

3.限制全年的责任积累

保险人要将一年内发生的赔款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还必

须安排超额损失再保险,以解决全年的责任积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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