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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下
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下)
下篇
我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虽然与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已包含了部分商品生产,但它仍然是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和依托的一种经济。
这种经济从根本上说并未脱出自然经济的范畴,虽然它已经是一种不完全的、半开放型的自然经济。
在这种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形成的市场,具有不同于近代市场经济的特殊经济概念、经济现象与经济运行方式。
作为封建地主制形成阶段的战国时代,又具有不同于封建地主制发展比较成熟阶段的若干特点。
兹将这些特点在《管子》一书中有所反映者,略举数端
一、“货”的多层次含义与用法
“商品”这一概念是近世从西方传入的。
在中国古代,商品和货币往往用“货”来表示。
《汉书·食货志》说:
“《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
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
”邓福秋女士据此认为“货”指货币或商品。
时人已把布帛怍为自然经济瓦解后具有普遍性之商品,认识其既有“可衣”的使用价值,又有“分财布利通有无”之交换价值,与西方资本主义出现后之经济学颇相吻合。
又引《左传》、《孟子》文论证“货”字早在春秋战国时即指商品或货币[1]。
其实,“货”这个概念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从战国谈经济最多的《管子》一书看,“货”字的含义和用法比《汉书·食货志》的说法复杂得多,反映了一种更原始的观念。
《管子》中的“货”起码有四层含义和用法
1,泛指生产品或财物。
如《权修》:
“家(民家)与府(政府的仓库)争货。
”泛指财物。
《乘马》:
“事不治则货不多。
”“事”指生产,“货”指产品。
泛指产品或财物时又往往以农副产品为主。
例如《乘马》讲对农民实行“均地分力”政策,“与民分货”,即收获之农产品政府与农民分成,实际上是征收实物税。
由于“货”出自农,《八观》又有“本货”之称。
2,指粮食之外的其它产品或财物。
如《八观》:
“山泽虽广,草木毋禁;壤地虽肥,桑麻毋数;荐草虽多,六畜有征,闭货之门也。
故曰时货不遂,金玉虽多,谓之贫国也。
”这些“货”不包括粮食在内,但主要还是广义的农副产品,其生产有季节性,故称“时货”。
3,指商品。
《乘马》:
”市者,货之准也。
是故百货贱则百利不得。
”进入了市场的“货”自然是商品。
4,指货币。
《轻重乙》:
“黄金刀币者,民之通货也。
”“通货”可理解为用作流通手段的一般商品。
“货”的这些含义和用法,根据何在,彼此有何联系,是如何变化发展的?
“货”字是由“化”字演变而来的,两字原通。
“化”有化生、化育之意。
古人认为天地化生万物,即所谓“造化”。
现代语言叫“自然再生产”。
自然再生产的产品为“化”。
古代主要生产部门是农业,农业以自然再生产为基础,手工业则以农业产品或天然产品为原料,故其产品均可称“化”,即“货”。
于是“货”成为一切产品或财物之泛称。
这可能是“货”比较原始的含义。
由于食物对人的生存至关重要,被人们突出出来,这才产生了粮食产品和其它一般产品与财物,即“食”与“货”的区分。
人类社会之初,一切产品均直接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生产,只是偶然地用于交换,自然不能产生区别于一般产品的商品的概念。
如前所述,战国小农经济中已包含商品生产的成分。
但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而且小农的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是纠结在一起难以分开的。
当时社会上已存在从事个体手工业的小商品生产者,但在整个社会经济中不占主要地位。
在这种条件下,人们还未能创造出一个区别于一般生产和一般产品的,用以表示商品生产和商品的特殊的名词。
在《管子》中一般产品和商品都用“货”来表示,区别它们究竟属于产品,抑或属于商品,只能根据具体行文中“货”是否进入市场,是否与商业活动有联系来判断。
至于货币,《管子》一般称“币”,或直称黄金刀布,“通货”只是对货币性质的一种解释。
但出土的齐国刀币中往往有“齐邦法化”或“即墨法化”等铸文,“化”即“货”,可见齐国货币确实称“货”。
货币所以称“货”(“化”),是因为它最初是利用珠贝金玉等比较珍稀的自然物充当的,是一种特殊的“货”(“化”)。
郑玄注《周礼·大宰·九职》:
“金玉曰货。
”注《九贡》:
“货贡,珠贝,自然之物也。
”注《仪礼·聘礼》:
“货,天地所化生,谓玉也。
”颇得其古义。
但这只是“货”中之一种,即后来被用作货币材料的特殊的宝货。
《管子》中“货”的这种含义与用法,在春秋战国并非特殊情况。
拿上引邓文提及的《左传》和《孟子》说,其中的“货”字,作名词用时指财货,作动词用时指以财货行贿赂。
《左传·襄公四年》:
“贵货易土,土可贾也。
”是说狄人重视财物,轻视土地,故可以财物换取狄人土地。
“货”指财物,由于它用以交换土地,带有某些商品性质;但把它作为商品或货币专称则不妥。
《孟子·公孙丑下》:
“无处而馈之,是货之也。
”意指无正当理由的馈赠是一种贿赂,这里的“货”与商品、货币无关。
邓文的两处解释均属可商。
最可注意的是《周礼》。
《大宰》九职云:
“商贾阜通货贿。
”这里的“货贿”自可理解的商品。
但又有“大府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贰,以受其货贿之入”之文,这些作为贡赋物的“货贿”则只能理解为一般的财物。
《周礼》有时单用“货”表示商品,而不包括货币。
如《司市》职文:
“以商贾阜货而行布(指作为货币之‘布’)。
”《大宰》职文“九贡”中又有“货贡”一项,与“祀贡”、“嫔贡”、“器贡”、“币贡”、“材贡”、“服贡”、“斿贡”、“物贡”并列。
这里的“货”不是商品,不是货币,而是指珠贝一类可充当货币材料的特殊的自然物。
《周礼》中是否有用“货”表示货币呢?
《职金》职文中有“掌受士(主刑狱的官员)之金罚、货罚”的记载,郑注认为这里“货”指“泉贝”。
是否确当,尚待研究。
不管怎样,《周礼》中的“货”有多种含义,并未形成专指商品或货币的“货”的概念。
这与《管子》情形相似,都是商品经济发展局限性的反映。
现在再回头看《汉书·食货志》。
《洪范》八政是指八种职官,“食”和“货”是分别掌管粮食生产和其它生产的官。
如把这是的“货”理解为商品和货币,则意味着殷代已有专管商品和货币的官,这是匪夷所思的。
班固对食货作了新解释。
他取了前代“货”的多层含义中的两种,一是以布帛代表食物以外的产品,二是以金刀龟贝代表的货币。
布帛的功能是“可衣”,“金刀龟贝”的功能是“分财布利通无有”。
如果认为当时人已认识到布帛作为商品代表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两重性,未免把古人现代化了。
但班固确实强调“货”的流通意义的。
《汉书·食货志》上篇讲以农业为主的社会生产,这就是“食”,下篇讲以货币为中心的流通过程,这就是“货”。
应该讲这是反映了对商品流通认识的一个新水平。
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经济”一词,“食”“货”相连,即相当现代“经济”的概念,并形成历代沿用不替的正统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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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邓福秋:
《西汉前期的商业经济区和全国统一市场》,载《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4期。
杨伯峻,徐提编:
《春秋左传辞典》第651页,中华书局l985年版;杨伯峻:
《孟子译注》附《盂于词典》第449页,中华书局l960年版。
二、“本”的概念的特殊性
战国小农经济由于和市场发生了密切关系,农业生产中“本”的概念已经产生。
但它和现代成本的概念有很大的不同。
现代讲的生产成本,应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总和。
所消耗的活劳动的价值表现为工资。
小农主要使用家庭劳动力,“工资”即相当于维持家庭劳动力生存和再生产所需的物质资料,首先是粮食。
但这部分消耗,基本上不包括在战国小农“本”的概念中。
在物化劳动的消耗方面,农户自己生产的产品也不计算在内。
他们的“本”只包括用货币或其它手段从市场上取得的维持再生产的必要的物质资料。
这在《管子》中已看得比较清楚。
《管子》中的“本”也是一个多义词,表示农业生产中的“成本”的,只是其中的一个义项。
兹先把有关记载摘引如下,然后再作些分析:
智者有什倍人之功,愚者有不赓(按,偿也)本之事。
(《国蓄》)
物适贱,则半分[1]而无予(按,买也),民事不得偿本。
(《国蓄》)
使万室之都,必有万钟之藏,藏繦千万;使千室之都,必有千钟之藏,藏繦百万,春以奉耕,夏以奉芸,耒耜械器,种穰粮食,毕取于君,故大贾蓄家,不得豪夺吾民矣。
然则何?
君养其本谨也。
(《国蓄》)
民之无本者,贷之圃繦。
《(揆度)》
事再其本,民无*[米+亶]卖其子;三其本,若为食;四其本则乡里给;五其本则远近通,然后死得葬矣。
(《揆度》)
故事再其本,则民有卖其子者,事三其本,则衣食足,事四其本,则正籍给,事五其本,则远近通,死得藏。
(《轻重甲》)
无本者予之陈,无种者予之新。
(《轻重丁》)
从上述引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当时确已有农业生产“成本”的概念。
“本”包括什么呢?
例“君养其本谨”。
这里的“本”非泛指农业,而是指农业生产中之“本”。
《说文》:
“养,供养也。
”《荀子·礼论》杨倞注:
“养犹奉也。
”“养其本谨”,犹言“谨供其本”。
那么“本”即应主要包括上文的“耒耜械器,种穰粮食”。
是不是包括农民所有的口粮呢?
不是的。
《臣乘马》说“民食十五之谷”,即农民一家口粮要占收获总量一半左右,本文第一部分已通过各种材料的比较证明它是符合实际的。
如果“本”包括农民全部口粮,则“本”起码占收获量的一半以上,这就根本不可能出现“三其本”、“四其本”、“五其本”的事。
因此“粮食”一项只包括春耕夏耘期间农民所缺而需要从市场购进的部分。
例(《轻重丁》)“无本者予之陈”,《揆度》作“无食者予之陈”。
这也说明农家所缺口粮包括在“本”之中。
不但粮食如此,种子和械器也是如此,只包括需在市场购进部分。
正因为这部分“耒耜械器、种穰粮食”都要从市场上购买。
“大贾蓄家”才可能居间盘剥。
《管子》作者提出要政府建立足够的粮食和货币储备,用借贷方式以供农“本”之需。
例则指对既缺土地又缺本钱的农民贷款,扶助他们发展需地较少的园圃业生产。
由于农家要用货币购买必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对货币的需要量需有大致的计算。
《山至数》:
“币准之数。
一县必有一县中田之筴,一乡必有一乡中田之筴,一家必有一家直人之用。
”最后一句指的就是家庭支出所需货币数量。
那么,构成“本”的内容的,是需从市场购买的维持小农再生产所必要的物质资料,即农民生产中的货币性支出;它在农民的收入中占多大比例呢?
我们不妨作些粗略的推算。
按本文第一部分对战国时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估算,农民已能提供较可观的剩余,口粮和余粮约各占一半。
因此,在正常情形下,应该是“四其本”、“五其本”,至少也是“三其本”。
若农业生产收获量的正常变幅在“三其本”至“五其本”间,农业生产上的货币性支出约占生产收入的33%~20%。
若按例,粮食按正常价格的1/4也卖不出手就要亏本,则“本”应占正常收入的25%。
这种估算很难说有多大的准确性(当时也没有可供精确计算的材料),但它总可以使我们稍为具体地了解战国时小农经济与市场联系之程度与局限。
魏金玉先生曾谈到“特殊的封建的经济计量的概念和方法”,其特点是“只计算货币的收入和支出,不计算非货币的收入和支出”。
《管子》的有关记载提供了一个早期的例证。
[1]“半分”,原作“半力”,据《管子集校》改,“半分”指正常价格的1/4。
“穰”原作“馕”与下文“粮食”义重,据《管子集校》改。
“繦”,本作”疆”,假为“繦”,指货币。
“有”原作“无”,按上引《揆度》(例⑤)文意收。
《管子集校》据《轻重甲》改(揆度),在“民无者卖其子”句“民”字加一“无”字,但“民无无*[米+亶]者卖其子”欠通,“卖其子”成了赘文。
据下文估算,小农生产的“本”占其收入约25%,“再其本”则只有正常收入的一半,仅勉强供其口食而或不足,而且农民还要交税还债,在这种情形下,“民无*[米+亶]者卖其子”恐怕是必然的现象,不误。
倒是《轻重甲》“事再其本,则民无卖者”与下文“三其本”才“衣食足”相矛盾,故需据《揆度》予以改正。
参见巫宝三《管子经济思想研究》第53页。
魏金玉:
《封建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载《中国经济史研究》l988年第2期。
三、粮价的剧烈波动与粮食市场的局限
战国小农经济以至整个社会经济是以粮食生产为中心的。
研究粮价的变动对了解当时市场发育程度以及小农与市场的关系至关重要。
现存中缺乏战国时代系统而精确的粮价资料,但从《管子》的有关记载亦可窥见当时粮价波动之巨大。
首先,不同季节间粮价差异明显。
《七臣七主》:
“时有春秋,则谷有贵贱。
”《治国》:
“秋籴以五,春粜以束,是又倍贷也。
”古以十为束。
这是说商人春荒时的售粮价是秋收时收购价的一倍。
丰歉不同年份间粮价的变幅更大。
《国蓄》:
“岁有凶穰,故谷有贵贱……岁适美则市粜无予,而狗彘食人食;岁适凶则市籴釜十镪,而道有饿民。
”镪通繦,是穿钱的绳子,一镪即一串钱,具体数目失载;若一繦为一贯,则十繦达万钱,似太高。
《国蓄》又说:
“物适贱则半分而无予……,物适贵则十倍而不可得。
”即物贱时按平常价格l/4也卖不动,物贵时按平常价格十倍也买不到。
两者相差40倍以上。
《轻重甲》:
“食三升则乡有乏食而盗,食二升则里有乏食而盗,食一升则家有乏[1]食而盗。
今操不反之事,而食四十倍之粟,而求民之无失,不可得矣。
”“三升”指五谷中只有三种有收成,“二升”、“一升”类此。
“不反之事”,即生产所得不偿其本。
所谓“食四十倍之粟”,殆指粟价四十倍其“本”。
上文推算谷“本”为正常谷价的l/4,则这里“四十倍之粟”,实为平常谷价的十倍。
若然,则与上引《国蓄》记载一致。
这大概是相当普遍的情形,而非特例。
战国比较正常的粟价是多少?
《轻重甲》载
粟价釜四十,则钟四百也,十钟则四千也,二十钟则八千也。
金贾四千,则钟四百也,则二金中八千也。
然而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钟,一农之事,乃中二金之财耳。
上文谈到“百亩之收二十钟”与其它材料碰得拢,大体代表战国后期产量水平,则“粟价釜四十”也应较可信,且与《汉志》载李悝所言粟每石三十文相近。
但《山权数》又有“能明于农事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的记载。
按《轻重甲》金价四千标准算,每石“食”高达500钱,为上例的十余倍。
即使是米价,也相当高,而且没有说是凶年粮价。
《管子》中所载粮价,最低釜十钱,高的有达千钱(上引“釜十繦”记载除外)者,相差百倍。
从汉代粮价记录最低者每石五钱(《汉书·宣帝记》)。
最高的每斛万钱(《汉书·高帝纪》)看,《管子》所述并非胡编,大致是战国实际情形之反映。
粮价这种大幅度的波动有自然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原因,但更根本的因素存在于地主制下小农经济自身。
我国农业生产条件有着相当严峻的一面,自古以来,灾害频仍。
春秋战国铁农具推广以来,农业生产力有了很大进步,但农业生产仍然不稳定。
农产量的年变率很大。
分散、孤立、经营规模狭小的小农经营使这种不稳定性更为突出。
小农由于其经济力量的薄弱,储粮手段不足,又处于受剥削的地位,即使是在正常的年份,也表现为“月不足而岁有余”的特点。
遇到凶荒之年,这种“不足”就更形严重了。
因此,小农既是粮食的供应者,在许多场合下又是粮食的需求者。
在丰熟之岁,或正常年景的收获季节,他们粮食“有余”,急于出售,市场上供大于求,粮价暴跌;在灾荒之年,或正常年景春耕夏耘青黄不接的时节,他们又由粮食供应者变成粮食需求者,粮食市场在供给减少的同时需求剧增,从而引起粮价的大幅度上涨。
正是封建地主制下小农经济与市场联系的这种特殊性造成了粮价的这种特别剧烈的波动。
在粮价的波动中,政府的政策与行为也起了很大的作用。
这就是所谓“令有急缓,物有轻重”(《国蓄》)。
如《轻重甲》说:
“且君朝令而夕求具,有者出其财,无者卖其衣屦,农夫粜其五谷三分价而去。
是君朝令一怒(通弩),布帛流越而之天下。
”类似的论述充斥于《管子·轻重》诸篇中。
这种情形说明当时的小农对封建政府仍存在较强的依附关系。
远远不是一个独立自由的“经济人”;同时也说明在当时的市场运作中,非经济的因素仍起着颇大的作用,价值规律受到政治权力的扭曲。
《管子》的作者夸大了这种作用,似乎粮食和其它物价都可以由政府通过对粮食和货币的聚散而一手操纵起来,形成极有特点的“轻重”理论。
但这已不属于本文的议题了。
《管子》中还有一些关于不同地区粮食价格差异的记载。
如《轻重乙》载:
“昔狄诸侯,亩钟之国也,故粟十钟而锱金。
程诸侯,山诸侯之国也,故粟五釜而锱金。
”。
这是高产区和低产区的不同粮价,相差20倍。
《轻重丁》:
“齐西雨潦而民饥,齐东丰康而粜贱,……今齐西之粟釜百泉,则鏂二十也,齐东之粟釜十泉,则鏂二钱也。
”则是一国之中受灾区和丰收区粮价相差十倍。
中国幅员广阔,各地自然条件不同,粮食产量,从而粮价差异颇大,不足为奇。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自然条件的相对严峻,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今年此地受灾,明年可能彼地受灾。
今年此地未受灾,但不能担保明年不受灾。
西周春秋时期,诸侯国间有一种受灾“告籴”的制度。
所谓“国有饥馑,卿出告籴,古之制也”(《国语·鲁语上》)。
接受“告籴”的国家,则有救助义务,所谓“天灾流行,国家代有,救灾恤邻,道也”(《左传·僖公十三年》)。
这实际上是在农业生产不稳定条件下各地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相互依存的经济联系。
战国时代,农业生产力虽有较大发展,而农业生产的不稳定状况依然存在。
但这时周天子的权威已荡然无存,列国争雄,告籴制度成为陈迹,各国在粮食贸易方面一般采取吸引外粮流入而防止粮食外流的保护主义政策。
《管子》这方面的论述很多。
如
粟行于三百里,则国无一年之积;粟行于四百里,则国无二年之积;粟行于五百里,则众有饥色。
(《八观》)
五谷兴丰,君贱而天下贵,则税于天下,然则吾民常为天下虏。
(《地数》)
今谷重于吾国,轻于天下,则诸侯之自泄,如原水之就下。
(《揆度》)
商鞅也有相似的主张
(金)[粟]生而(粟)[金]死;粟死而金生。
……金一两生于竟内,粟十二石死于竟外;粟十二石生于竟内,金一两死于竟外。
国好生金于竟内,则金粟两死,仓府两虚,国弱;国好生粟于竟内,则金粟两生,仓府两实,国强。
(《去强》)
所谓“粟生而金死”是指花掉金钱,买回粮食;所谓“粟死而金生”是卖掉粮食,换回金钱。
商鞅极力鼓吹发展粮食生产,强烈反对输出粮食。
《管》《商》这些主张虽然是为了足食足兵、统一天下。
但也反映了战国时各地区间土特产的交流虽然很活跃,但粮食的贸易却受到很大的限制。
这本质上与粮食生产还不稳定,地方自给的封闭的经济仍很强固有关。
直到汉代还有“千里不贩籴”(《史记·货殖列传》)之说。
地区间粮食的余缺调剂主要靠政府调拨。
其实,粮价的大幅度波动和各地之间粮价的巨大差异,本身就说明粮食市场发育程度甚低。
这和明清时代一定程度上形成地区生产分工,粮食大规模长途贩运,相关地区粮价波动呈现一致的趋势等情形相比,差别是相当明显的。
从这个角度看,所谓战国秦汉我国已经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的说法是很可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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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文中三“乏”字,原作“正”,今据《管子集校》改。
按《荀子·富国》,八两为锱,以一金四千钱计,一锱(八两)含2000钱,为10钟之价,则1釜20钱,这是高产区粮价。
低产区则为釜四百钱。
高亨:
《商君书注译》第49页中华书局1974年版。
四、粮价与其它物价变动的负相关
关于粮价与其它物价的动态关系,《管子》中有以下记载
凡五谷者,万物之主也,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两者为敌,则不俱平。
(《国蓄》)
……管子对曰:
“布织财物,皆之其赀(按,价也)。
财物之赀与币高下,谷独贵独贱。
”桓公曰:
“何谓独贵独贱?
”对曰:
“谷重则万物轻,谷轻则万物重。
”(《乘马数》)
彼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彼谷重而万物轻,谷轻而万物重。
人君操谷币准衡而天下可定也。
(《山至数》)
粟重万物轻,粟轻万物重,两者不衡立。
(《轻重乙》)。
这是《管子》轻重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显着特色之一。
学术界对此作了见仁见智的解释。
最初提出和试图解答这一问题的是梁启超,他说:
“吾初读之而不解其所谓,及潜心以探索其理,乃知当时之谷兼含两种性质,一曰为普通消费目的物之性质,二曰为货币之性质。
当其为普通消费目的物也,其价格固与百物同,为货币之价格所左右。
当其为货币则反是,而其价格常能左右百物之价格。
”[1]梁氏此说,至今仍为一些学者所宗。
其根据之一是《管子》中有“以谷准币”(《山国轨》等)之语。
胡寄窗否定梁说,但他自己的解说矛盾颇多。
他认为生产谷物所支付劳动量是恒定的,假如凶年减产50%,每石谷物所含劳动量(价值)及其以货币表现之价格倍于往年,须加倍之万物始能与之交换,故产生谷贵万物贱之错觉。
丰年则相反。
胡氏立论依据是劳动价值论。
问题是《管子》根本没有形成劳动价值论的观念,从上文分析《管子》所载农业生产中“本”的概念已充分证明这一点;又据上文所述,当时的粮价是经常偏离价值的。
这又如何能用劳动价值论来衡量呢?
在解说谷何以“独贵独贱”时,胡氏说:
“因为食粮是劳动者消费的极大项目,而劳动费用又是商品成本中的极大项目,谷物价格对其它商品价格所起的决定影响是很显然的。
”照此说谷价和其它物价是正相关才对,何以谷贵万物反贱呢?
最后胡氏说谷物“还以一般等价物的姿态出现”,又回到他所否定的梁氏的沦点中去了。
马非百与巫宝三力辟《管子》中谷物亦充当货币之说,认为这种理解与《国蓄》等篇所述“黄金刀币者,民之通施也,故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按“司命”正指“五谷食米”)”之说相矛盾,而《管子》中“以谷准币”或“以币准谷”,不过谓在某种场合下,可以按时价将货币折成谷,或将谷折成货币,作为临时的支付手段,但谷仍不是货币。
但马氏虽强调谷物对万物以至货币之轻重处于主动地位,但实际上并没对何以“谷贵万物贱”作出解释。
巫氏则认为,谷物虽非一般等价物,但可通过货币的中介形成对万物的一定比价;当谷物由于其特殊性而价格上涨或下跌时,其它物价及币值不变,就会引起谷物和万物比价的下降或上升。
我完全同意马巫二氏对“谷币”说的批评。
以谷为币不但有悖《管子》论说之原意,在先秦其他中也找不出以谷为币的事实。
“谷独贵独贱”比较好理解,因为谷物在当时社会生产中占主要地位,且是以自然再生产为基础的,其收成受自然条件等因素很大影响,其价格的升降有自己的规律而基本不受其它商品价格所左右。
“谷为万物之主”,诚然包含了“五谷为万物中之最要者”(巫着中引唐庆增语)的意思,但不止于此,它更重要的是表明了谷物价格对万物价格的主宰关系,故说“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
这就不是相对比价所能解释得了的。
如果谷价变,其他物价不变,只是比价发生变化,这体现不了谷物的主宰地位。
因为其它物价变了,谷价不变,比价同样可以发生变化。
民以食为天,在古代以至近代,粮价对其他物价处于某种支配地位,不光是一种理论,而是一种事实。
问题在于,当粮食以外的其它产品主要由吃商品粮的劳动者制造出来的时候。
粮价和其它物价的动态变化应该呈现正相关;但如果粮食以外的其它产品是由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和依托的小农经济作为副业生产出来的时候。
粮价和其它物价的动态变化就会呈现某种程度的负相关。
我在1988年论证我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其商品性生产部分是以自给生产为支撑和依托的。
当时我说过
举例说,《管子·国蓄》有这样的话:
“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
”这在商品经济统治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但当时的商品主要来源于地主制下小农的农副产品,他们有自己独特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
当粮食丰收时,谷价虽贱,农民有较多粮食可卖,收入足供所需,其副业生产可以收缩,或把较多的产品留作自用,产品投放市场数量较少,故谷贱万物贵。
当粮食歉收时,谷价虽贵,农民没有什么粮食可卖,收入不足以抵偿其各项开支,甚至还要买进口粮,这样,只好增加副业生产,把较多的产品投放市场,以弥补生计之缺,故谷贵万物贱。
这说明在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