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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细则

第一章总则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为了更好的在工程施工阶段中进一步加强监理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顺利进行,完成既定的项目目标,特别制定了本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第1.0.1条 监理细则是驻地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特点、难易程度而制定的监理准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监理细则以其细致的规划,用以监督承包人执行其与建设单位形成的施工契约,即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反映了工程费用、进度和质量要求。

监理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进行监理,确保国家建设计划和工程合同的顺利实施,使工程建设费用、进度、质量三大目标以其最为优化的管理程序实现。

本篇监理细则具体地描述了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的着重点。

第1.0.2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的描述了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得重点监督、检查、旁站。

并且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充实完善。

第1.0.3条 监理细则的编制依据:

1.监理招标文件;

2.工程地质勘察文件、设计图纸、文件;

3.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监理的政策、法令、法规;

4.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规程、规范、标准。

5.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6.DBJ01-41-2002《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7.DBJ01-71-200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8.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9.京建科[1999]230号《关于“预防混凝土工程碱集料反应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1.1.4条 排水工程监理所使用的规程、规范、标准:

1.TB10209-2002《铁路给水排水施工规范》

2.DBJ01-95-2005《预防混凝土结构工程碱集料反应规程》

3.GB/T11836-1999《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4.YBJ-PS03-2004《埋地无压预制混凝土排水圆形管管基及接口》

第1.1.5条监理细则是驻地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员用以监督指导现场工作的操作性文件.是监督承包人执行落实施工组织设计的微观控制管理文件。

1.检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分包单位的资质;

2.检查承包单位测量仪器检测及工程放线;

3.确认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准进入现场

4.检查进场的主要施工设备

5.审查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第二章工程开工与工程测量的监理

第一节工程开工审批条件

第2.1.1条工程开工分为合同开工和单位工程开工。

1、合同工程开工,是指工程承包人自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现场具备进驻条件,在业主同意的条件下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准许工程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并进行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合同工程是工程开工的前提工作,称为合同工程开工。

2、单位工程开工,是在工程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完成。

3、核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审查分包单位和试验室的资质;

第2.1.2条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1.施工组织体系、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

2.施工进度网络计划、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进场计划;

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及机械动态计划;

4.测量仪器的检测报告、计量设备、标准试验及现场试验的准备情况等。

5.施工测量方案;

6.冬、雨季施工措施方案;

7.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第2.1.3条进场材料检验、复试合格,并通过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审核。

第2.1.4条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或委托试验室进行的考核已获得批准,已确认和认定了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资格。

第2.1.5条施工中的交通组织、社会交通的疏导、施工通道硬化等均已完成。

并且在开工之前要进行施工现场物探,以防在施工中对地下不明物的损坏,给施工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并把物探报告结果报送监理一份)

第2.1.6条承包人在分项工程开工前的规定时间内,应填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单》并应附有:

1.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2.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

3.施工材料报验单;

4.施工放线、放样报验单;

5.进厂设备报验单;

6.开工准备情况说明

第2.1.7条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人的《进厂设备报验单》中报验的设备情况,审查承包人交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和进度计划等,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

第2.1.8条试验工程师根据报审的《施工材料报验单》报验的材料等情况,审查承包人交的材料进场情况、试验报告等,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

第2.1.9条测量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放线、放样报验单》报验的施工放线、放样情况,审查分项工程的测量放样资料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

第2.1.10条检查施工区域“三通一平”的情况。

基础施工前应对施工区域进行全面清理,对于妨碍施工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沟渠、管线、坟墓、树木等进行妥善处理。

包括拆除、拆迁或改建迁移等清理措施。

对于施工机械进入现场所经过的道路、桥梁和卸车设施应事先做好加宽、加固工作,修筑好施工临时道路及供水、供电临时设施。

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完成了现场排水和降水设施。

第2.1.11条施工工艺流程:

1.校核永久水准点

2.设置临时水准点

3.轴线控制桩

1.设计交底交桩

2.施工现场核查

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

4.管理人员配备

地基加固或井点降水

环境检测及保护

 

砖砌排水方沟

钢筋混凝土方沟

钢筋混凝土管道

顶管

沟槽开挖

沟槽开挖

机头选择

管节制作

工作坑的设置

挖槽

垫层

管道平基

垫层

基础钢筋模板

管道安装

钢筋绑扎

设备安装

1.导轨

2.顶进设备

3.顶管机头

4.止水圈

5.起重机械

6.土方运输设施

基础混凝土浇筑

管道接口

混凝土浇筑

砌砖、抹面

管道检查井

土方回填

预制盖板封顶

闭水

闭水

进洞

管道顶进

土方回填

回填土

注浆

接口处理

出洞

 

第2.1.12条

关注排降水效果

监理工作流程:

项目组织机构审核开工条件

复核测量成果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地基稳定情况

 

明槽管道安装工程

控制轴线、标高严禁超挖检查土方堆放、防尘措施、安全设施

顶管工程

工作坑的质量、安全、轴线方向、高程、坡度

排水方沟工程

检查复核施工测量数据,进行地基验收检查。

 

检测设备安装情况

垫层浇筑

控制高程、平整度

地基钎探及处理情况中心线、标高、坡度方向

检查降水效果

确保顶进顺利

钢筋加工与绑扎接头、

加工尺寸、规格数量

管道基础施工旁站

检查管材质量

隐蔽工程检查

重点止水带、施工缝留置

检查平基高程、中心放线成果检查管材质量

旁站管节拼接

控制掘进方向及时纠偏

基础混凝土浇筑

旁站监理检测模内尺寸,混凝土塌落度、强度配比

检查管道接口情况,旁站闭水试验

对穿越建筑群、河流、铁路等进行严密监控、严禁超挖

洞体混凝土浇筑

旁站监理、施工缝处理、浇注层次与振捣

旁站管道回填土

加强轴线控制防止对顶管道偏离

竣工测量

混凝土养护

控制拆模时间

检查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材料试验报告,进行工程预检验收

检查接口、重基建、注浆孔的处理情况

砌砖工程

灰浆饱满度、留茬抹面

检查井砌筑完成

旁站闭水试验

预制顶板安装

检查压墙尺寸

竣工测量

土方回填

旁站回填厚度、压实度、

 

第二节工程测量的监理

第2.1.1条市政地下设施管网工程在施工前,驻地监理应认真核查承包人的开工条件。

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土方开挖前应认真审查校核施工测量成果,确保地下构筑物在设计的平面位置上。

第2.1.2条检查承包人在施工中所用计量、测量、仪器设备的检定情况,是否在合格的有效期内。

用以保证计量、测量的精度和数据的可靠性。

第2.1.3条对构筑物轴线控制桩、攀线桩、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合理性进行认定及校核。

并保存监理的校核记录,作为施工方认可的依据。

记录使用DBJ01-41-2002《建设工程监理规程》中B2表[监理抽查记录]。

第2.1.4条对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施工的工程,其衔接处设置的相邻水准点和控制桩进行相互校核,其偏差必须进行调整。

第2.1.5条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见表8.1.5):

施工测量允许偏差

表8.1.5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水准测量高程闭合差

±12√L(mm)

水准仪

2

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

±40√N(″)

水准仪

3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

1/3000

经纬仪或全站仪

4

直线丈量测量

1/5000

钢尺或全站仪

5

综合性工程宜使用两个以上永久水准点进行校核;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的工程,其衔接相邻的水准点和控制桩,应相互校核并调整;管道、方沟沿线临时水准点,一般200m不少于一个。

注:

(1)L为水准测量比路线的长度(km)。

(2)N为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3)引自DBJ08-220-96。

第2.1.6条测量放线监理工作要点:

1.驻地监理会同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在现场交接导线桩、中线及曲线的控制桩和国家水准点的位置和高程,并指令施工单位对所有测量控制桩和水准点,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定出攀线桩,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2.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上的坐标和水准点高程应与现场交接的资料进行复测检验,确保主要的原始定线点、水准点高程的数据准确无误(国家水准点至少有二个,以资核验)若发现有超标误差时,必须立即以书面资料报告建设单位,由原勘测单位复测鉴定。

3.对施工加密的控制点、辅助基线、临时水准点进行检查复测,施工临时水准点之间的距离一般不超过200米。

第2.1.7条测量放线质量标准与监测频率:

1.水准点的闭合差:

国家水准点与临时水准点之间的往返闭合为12√L(mm);

2.检验频率:

国家水准点与临时水准点之间的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当发生疑问时随时进行检测。

3.检测方法:

用经过检定并不低于DS3登记的水准仪器进行测量;

第三节测量工程的质量通病

第3.3.1条平面测量控制网布设精度不够;

1.控制点与控制点间的边长距离差距过大;控制点与控制点间的边长应接近相等,以保证角度观测的精度。

2.控制点与控制点间的夹角不符合规范要求;控制点与控制点夹角应不小于30º或不大于120º。

其内角以60º左右为宜。

3.在不适宜的地方设置控制点。

相邻控制点应设置于通视良好、地势较高、地质坚硬、边与保护的地方。

第3.3.2条控制导线点的布设精度,由于边长和角度的误差,使精度达不到要求:

1.控制导线点由于自然沉降、人为破坏所产生的位移;严格按照精度要求及有关规范,复测控制导点与控制导线点间的边长与角度,在核实无误的条件下方能使用。

2.由于仪器精度、气象因素、人为操作误差;不得使用半测回。

施工中应定期复测,发现误差及时进行调整,当控制导线点发生位移时,应及时复测调整或重新布点。

第3.3.3条由于测量仪器误差、对中误差、目标偏心、环境气候影响及操作人员的熟练程度所造成的水平角观测误差;

1.应使用经过质量鉴定,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测量仪器,并根据现场情况认真仔细地进行操作

2.测量仪器属于精密设备,在操作使用时必须按规范要求,在高温气候环境下使用,应避免长时间在阳光下照射。

第3.3.4条长度测量误差

1.对于长度测量误差除钢尺制造误差外,对于拉力、温度变化、钢尺倾斜、读数误差等应计算出各项误差的允许值,并进行修正。

2.长度测量并保证读尺正确,尺段记录正确。

第3.3.5条高程测量放样

1.高程测量的观测误差、仪器精度误差和人为的读数误差及标尺偏歪,是产生测量高程精度毛病的原因。

2.在高程测设中塔尺一定要竖直,不能左右、前后摇摆。

所使用的水准仪必须经过计量检定。

第3.3.6条施工测量是市政工程的关键,不允许出现错误。

所以在测量工程施测之前,必须认真仔细地阅览施工图纸,保证图纸上的相关几何尺寸、坐标、中心位置、高程、里程,在工程中的准确还原。

第3.3.7条对小半径缓曲线和曲线换算坐标时,要考虑取用公式的精度、计算成果要有正规记录。

第3.3.8条内业计算书必须有专人复核认可,并保存备查。

 

第三章工程地基施工监理

第一节排除地表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监理

第3.1.1条由于市政工程的特殊性,地表水的排除与防汛十分重要,特别是在雨季。

地表水的浸入将直接影响施工安全、施工质量、甚至造成漂管事故。

所以在有地表水的地方或雨季施工时,工程现场必须有完整的措施方案,完好的排水设施、设备。

第3.1.2条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地理条件、气候条件、环境条件检查、指令工程承包人做好排除地表水和雨季防汛工作。

第3.1.3条当工程地基处于高地下水位时,则需采取降水措施。

第3.1.4条当挖掘机械为正铲、铲运机、推土机时,其地下水位应降至地基高程面以下不少于0.5m的位置,并保持到工程结束。

第3.1.5条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期间应经常检查施工排降水的效果,检查降水观测记录,降水未达到要求时不得开挖沟槽。

第3.1.6条当采用集水坑降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现场土质条件,应能保持开挖边坡的稳定;

2.基坑、槽底、排水沟底、集水坑底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深差;

3.集水坑应与基础底边有一定的距离,以防止地基土壤结构遭受破坏;

4.当边坡边上有局部地下水渗出时,应在渗水处设置过滤层,防止水土流失后,造成塌方而危及施工安全。

第3.1.7条当地下水位较高,采用井点降水时,应根据含水层土壤的类别及渗透系数、要求降水深度、工程特点、施工设备条件和工期限制等因素进行经济技术的比较,选择适当的井点装置。

第3.1.8条审查井点降水的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有:

1.基坑或沟槽的平面、剖面图和降水深度要求;

2.井点的平面布置、井的结构(包括孔径、井深、过滤器类型及按位置)和地面排水管路或沟渠布置图;

3.井点降水干扰计算书;

4.井点降水的施工要求;

5.水泵的型号、数量及备用的井点、水泵和电源。

6.井点降水所采用的含水层渗透系数必须可靠,重大工程的井点降水应作现场抽水试验。

第3.1.9条井点降水结束后所留的井孔,必须用砂砾石填实。

第3.1.10条井点降水的其他施工要求,按国家标准GBJ202-83《地基以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第二节沟槽开挖与地基监理

第3.2.1条沟槽开挖时堆土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槽边单面堆土≯1.5m,距沟槽边的距离≮1.5m,大中型机具距沟槽边的距离≮0.8m。

第3.2.2条管道检查井、消火栓、测量标志附近不得堆放施工土方;严禁贴靠墙壁、临时围档堆放土方。

第3.2.3条在沟槽开挖期间监理工程师应经常巡视现场,对现场安全施工进行动态监控;复查沟槽开挖的中心位置、断面形式、槽底高程,严防地基土壤超挖或扰动破坏。

第3.2.4条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可按下式计算:

B=D1+2(b1+b2+b3)

式中:

B……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

D1……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mm)

b1……管道一侧工作面宽度(mm),可按表3.2.4采用;

b2……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150~200mm;

b3……现场浇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管渠一侧模板底厚度。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

表3.2.4

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D1

管道一侧的工作宽度b1

非金属管道

金属管道

D1≤500

400

300

500

500

400

1000

600

600

1500

800

800

注:

1.槽底需设排水沟时,工作面宽度b1应适当加宽;

2.管道有现场施工外防水层时,每侧工作面宽度宜取800mm。

第3.2.5条沟槽的开挖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扰动天然地基土壤,地基处理一个符合设计规定;

2.槽基底应清理干净且不能浸水。

3.槽壁平整,边坡坡度符合施工设计的规定;

4.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管道沟槽底部开挖宽度的一半。

5.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开挖土方时为±20mm

第3.2.6条当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且开挖深度在5m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沟槽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深度在5m以内的沟槽边坡的最陡坡度

表3.2.6

土的种类

边坡坡度(高:

宽)

坡顶无荷载

坡顶有静荷载

坡顶有动荷载

中密的砂土

1:

1.00

1:

1.25

1:

1.50

中密的碎石类土(填充物为砂土)

1:

0.75

1:

1.00

1:

1.25

硬塑的轻亚粘土

1:

0.67

1:

0.75

1:

1.00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

1:

.050

1:

0.67

1:

0.75

硬塑的亚粘土、粘土

1:

0.33

1:

0.50

1:

0.67

老黄土

1:

0.10

1:

0.25

1:

0.33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1:

1

――

――

第3.2.7条槽底土壤不得扰动,槽底应清理干净且不浸水。

第3.2.8条地下管(隧)道构筑物沟槽的开挖,不得直接挖至设计标高,应预留相应厚度的土层进行人工清槽,防止挖掘机械扰动原状土。

冬、雨期施工适当增加预留厚度。

第3.2.9条基槽开挖中绝不允许超挖后再撒土找平,发现超挖的基槽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按照规范规定采取加深基础或夯实的补救措施。

基槽局部加深应采用阶梯衔接方式,土质松软时台阶高度不应大于500mm,高度与长度之比不应大于1:

2;为防止扰动原状土层,人工开挖应在边坡设置标高桩,控制槽底的平整,机械开挖应预留最后200mm,改用人工清槽找平,这些预防措施对于软土更为重要;基坑、基槽挖好后,应及时浇注混凝土垫层或基础混凝土。

第3.2.10条基础作业前如发现基槽被雨雪或地下水浸软,必须将浸软的土层清除,进行超挖处理。

第3.2.11条槽底部要平整常见通病是基底不清理有浮土等,或基底为萝卜坑,致使地基造成应力集中,降低地基的承载能力。

补救措施是进行二次清理。

第3.2.12条地基标高验收为实测项目,验评标准规定允许偏差为+0mm,-20mm,验收以水准控制点为标准,用水准仪直接检查,验收中应结合检查基底是否平整。

第3.2.13条基槽清理完成后,应对地基土质进行全面、详细、审慎的检验,要对照设计或地质资料复核土层分布情况和走向,复核地基耐力,要观察土的颜色是否均匀一致、有否局部过过于松软,沿基底行走一周,注意行走是否有颤动感觉,观察有无局部含水量异常现象,分析土层走向和土质变化,判断基底是否为原状土。

要探明地基土质是否均匀,基底有无空洞、墓穴、枯井及其它对建筑物是否有不利的情况存在,并做好记录。

探明基底的检验方法一般有钎探和洛阳铲探孔两种。

第3.2.14条地基钎探-容许承载力的判定:

砂土容许承载力[R](吨/米2)

土壤名称

密实度

稍密

中密

密实

砾石、粗砂、中砂

(与饱和度无关)

16~22

24~34

40

细砂、粉砂

稍湿

很湿

12~16

16~22

12~16

30

20

地基承载力判定,采用轻便贯入触探试验;

一般粘性土容许承载力[R](吨/米2)锤重10kg

轻便贯入触探试验

锤击数N10

15

20

25

30

容许承载力

[R](吨/米2)

10

14

18

22

一般粘性回填素土容许承载力[R](吨/米2)锤重10kg

轻便贯入触探试验

锤击数N10

10

20

30

40

容许承载力

[R](吨/米2)

8

11

13

25

容许承载力

[R](吨/米2)

8

11

13

25

第3.2.15条地基钎探的布点要求:

管道工程地基跨度小于2m,在井位处进行触探。

管道、方沟、设施建筑物地基跨度大于2m,按2m间距进行梅花布点。

第3.2.16条基槽隐蔽工程记录(验槽记录)要全面记录基槽施工检查情况,包括平面位置、开挖断面尺寸、基底标高边坡坡度、地基耐力复查结论,基槽底下部异常地质处理施工情况、设计变更或扰动地基原状土基底处理情况、排水降水施工措施等。

第3.2.17条质量标标准

沟槽项目质量标准

1.严禁扰动槽底土壤,如发生超挖,应按规定处理。

2.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淤泥腐植土必须清除干净。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1

槽底高程

0、-20

两井之间

3

水准仪测量

2

槽底中线

每侧宽度

不小于规定

两井之间

6

挂中心线

钢尺量测每侧计三点

回填土压实度质量标准

1.在槽底至管顶以上500mm(山区300mm)之内,不的回填大于50mm的土块及杂物。

2.沟槽回填级配砂石、砂子、石屑等代替材料时,应掌握最佳含水量,分层振捣压实。

3.回填时槽内应无积水,回填土中不得有淤泥、腐植土、冻土及有机物质等杂物。

4.管顶以上500mm以内,≥85%。

序号

项目

压实度%

检验频率

检验

方法

范围

点数

1

胸腔部分

≥95

两井之间

每层一组

(3点)

环刀法检验

2

管顶以上500mm以内

≥85

3

管顶500mm以上至地面

按路槽以下深度分

0~800mm

快速路、主干路

≥98

次干路

≥95

支路

≥92

4

800~1500mm

快速路、主干路

≥95

次干路

≥92

支路

≥90

5

大于1500mm

快速路、主干路

≥90

次干路

≥90

支路

≥90

6

农田

≥87

第三节土方工程基坑(基槽)质量通病

第3.3.1条边坡塌方

(1)未根据土质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支撑;

(2)坑槽上口无挡水措施,地表水、地下水浸泡槽邦、基底;

(3)边坡顶部活荷载过大,或堆积荷载距沟槽上方太近;

(4)冬施按冻土放坡,春季解冻;

(5)邻近地下管线渗漏;

(6)旧人防坑道,旧地下管线未堵,下雨灌水,突发性泻入基坑;

(7)放坡不够或槽底挖偏、挖小,在无防塌方措施的情况下随意掏挖槽邦。

第3.3.2条基坑(槽)超(欠)挖,基底土扰动

(1)测量不准,机械开挖与人工清底配合不好;

(2)机械开挖予留量过小而超挖;

(3)施工运输机具直接进入槽底持力层,基底扰动;

(4)槽底暴露时间过长,受雨、雪、及地面水、地下水浸泡。

第3.3.3条钎探不符合要求

1.未按有关规定钎探(即300mm一步,共五步,作好记录,并附平面图;2000mm间距梅花布点;ф25钎杆,10公斤穿心锤,500mm自由落距);

2.钎探深度不足,有弄虚作假现象;

3.钎探布点太稀;用大锤击打,记录不详;

4.钎探记录无分析,可疑点未作处理;或处理部位方法未作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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