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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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横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被征收土地和房屋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县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指导的具体工作,并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实施部分重大项目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实施本辖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负责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具体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是签订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协议的主体。

县发改、财政、住建、审计、人社、监察、法制、信访、文新广体、公安、司法、工商质监、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以乡(镇)为单位划分区片,具体区片范围及其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人口与现有土地情况进行登记,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时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七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镇建设规划,拟定征地预公告,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送达、告知,并留存张贴照片等资料,做好证据保全措施。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2年。

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由用地单位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延期手续。

第八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需安置人口数、安置途径,以及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进行书面调查确认。

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调查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依法实施征地时,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告知文件等材料,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送达,告知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他相关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权利人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举行听证会;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丈量清点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与权利人协商征地补偿、安置等事宜。

第十条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按规定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符合听证条件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相关单位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权利人举行听证会。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拟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照规定上报审定后,及时与权利人签订。

第十二条权利人对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协调机构组织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材料后,应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仍协商不成的,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办理补偿费用提存手续。

第三章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产业用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等。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件《横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除南宁六景工业园区规划区(含六景镇、峦城镇部分,不含那阳工业集中区)范围外征收集体农用地,对积极配合征地工作,按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费,并交出土地的权利人,可以适当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结合实际拟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人口。

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第十五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安排留置产业用地或货币化补偿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

在符合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具体的方式进行协商,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留置产业用地上的房屋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含管线迁移)、农转用、“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费用由县财政核定和支付。

第十六条 留置产业用地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和国有两种。

产业用地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使用。

国有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留置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

但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不得用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也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就业培训和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对留置产业用地进行货币化补偿,货币化补偿标准按项目所在片区就地评估确定,具体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拟订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留置产业用地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并组织开展留置产业用地的征收、基础设施建设、交付使用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留置产业用地交付后,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被征地集体可以采取自建、自用、出租、联营等方式使用,具体的土地用途以住建部门规划用途为准。

严厉打击违法用地、未批先建和不按规划建设等行为。

加强对留置产业用地的管理,把好用地、建设规划审批关,引导和规划利用好留置产业用地,督促被安置集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对留置产业用地进行开发使用。

严厉打击非法买卖留置产业用地的行为。

非法买卖留置产业用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被安置集体确需转让留置产业用地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缴交土地出让金和税费。

被安置集体依法转让的留置产业用地,县土地储备机构有权优先收购;收购不成的,须在土地一级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公开交易。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本章所称的房屋拆迁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合法性进行认定处理。

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为:

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条坚决遏制、打击违法抢建行为。

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证明材料,经核实确属一户一宅和未建设住宅的,参照重置价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可实行置换产业用地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自愿采用货币补偿,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

(1)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

对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并安排回建宅基地。

被拆迁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标准给予征地补偿。

(二)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的,需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补助)认定。

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被拆迁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补偿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不再支付征地补偿费。

被拆迁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上浮30%的标准计付。

第二十七条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只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补偿标准按重置价格执行,或由评估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评估确定。

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养殖用房只按本办法附件《横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

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则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1)结婚3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计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条 居民与其家庭成员共有合法住宅房屋产权,属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购买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者虽租住廉租房,但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前已办理了退房手续,并经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公示和确认程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费,并交出土地、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适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具体标准,按照附件《横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横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所在乡(镇)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未列入本办法附件所规定的各项补偿安置内容的,可参照自治区、南宁市相关文件的补偿标准执行,也可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权利人共同核定,并上报审批后实施。

如无法共同核定的,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与其它文件相冲突之处按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附件:

横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横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横州镇:

一般农用地62238元/亩;建设用地37342.8元/亩;未利用地24895.2元/亩。

2.校椅镇、云表镇:

一般农用地36256元/亩;建设用地21753.6元/亩;未利用地14502.4元/亩。

3.六景镇:

一般农用地35664元/亩;建设用地21398.4元/亩;未利用地14265.6元/亩。

4.马岭镇、石塘镇、陶圩镇、峦城镇、莲塘镇、那阳镇、百合镇、马山乡:

一般农用地35264元/亩;建设用地21158.4元/亩;未利用地14105.6元/亩。

5.南乡镇、平朗乡:

一般农用地33264元/亩;建设用地19958.4元/亩;未利用地13305.6元/亩。

6.平马镇、新福镇、镇龙乡:

一般农用地31264元/亩;建设用地18758.4元/亩;未利用地12505.6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一)农作物、经济作物

在预公告前种植的农作物已成熟可收成的,由农户自行收成,不作补偿;确实没能收成的,按下列标准补偿:

1.甘蔗、莲藕、西瓜、姜、芋头、茨菇、棉花、冬瓜、南瓜沙姜、香瓜、芋蒙、苦瓜、黄瓜、甜瓜、豆角、青椒、圣女果等按生长期1000-2200元/亩;

2.桑树(以用于养蚕为主)、茉莉花4000元/亩;

3.水稻、花生、玉米、黄豆、红薯、木薯等其他作物1200元/亩。

4.茶树视生长情况1500-3000元/亩。

有条件能够移栽的农作物,由权利人自行移栽,每亩给予移栽费800元,不再给予青苗补偿费。

(二)连片种植林木 

名称

规 格

补偿标准

(元/亩)

备 注

幼龄林(3-10年)或≥100株/亩

700

 

中龄林(11-15年)或≥60株/亩

600

 

近成熟林(16年以上)或≥50株/亩

500

 

疏残林(达不到上述规格标准的)

按同类规格的60%计

 

散生木(株数达不到上述规格标准的40%的)

按同类规格的40%计

 

工程林(速丰林)等

幼林、新造林、种植时间不足半年

600-700

①林分的郁闭度≥0.2的,按相应规格的单价的100%补偿;②林分的郁闭度为0.1-0.19的,按相应规格的单价的70%补偿;③林分的郁闭度为0.1以下的,按相应规格的单价的50%补偿。

种植时间半年以上,平均胸径5㎝以下

1000

平均胸径5-10㎝

1100-1200

平均胸径10-15㎝

1000-1100

平均胸径15㎝以上

900-1000

其他

木林

参照松木林相应的规格、单价标准补偿。

(三)其它青苗

1.榕树、樟树、木棉树

中径5cm以下的10元/株;6-10cm的15-40元/株11-20cm的50-200元/株;21-30cm的230-350元/株;31-40cm的380-500元/株;41-50cm的530-650元/株;51-60cm的680-800元/株;60cm以上的3000元/株。

2.红柚木

中径5cm以下的10元/株;6-10cm的50-250元/株;11-15cm的280-400元/株;15cm以上的470元/株。

3.黄花梨、金丝楠木、罗汉松

中径2cm以下的20元/株;3-5cm的50-100元/株;6-10cm的120-200元/株;10cm以上的250元/株。

4.秋枫树

中径5cm以下的30元/株;6-10cm的60元/株;11-15cm的100元/株,15cm以上的200元/株。

5.红豆衫

中径2cm以下的20元/株;3-5cm的50-100元/株;6-10cm的150-300元/株;10cm以上的500元/株。

6.桂花树、槐树

中径1.5cm以下的30元/株;1.6-3cm的100元/株;4-5cm的200元/株;6-8cm的300元/株;9-10cm的400元/株;10cm以上的600元/株。

7.玉兰花

苗圃栽的移植费1元/株;水泥板、砖制盘栽移植费l0元/株;地栽中径6cm以下,树冠1.5m以下的30元/株;中径6cm以上,树冠1.5m以上,树高2.5m以上的视植株大小50-250元/株。

8.荔枝、龙眼、大青枣、柚子、沃柑、沙塘桔、坚果、木辣子

实生苗0.5元/株;嫁接苗3元/株;种植两年以下或中径1.5cm以下的20元/株;中径1.5以上2.5cm以下的40元/株;树冠0.8m以上1m以下或中径2.5cm以上5cm以下的60元/株;树冠1m以上1.5m以下或中径5cm以上7cm以下的80-120元/株;树冠1.5m以上2m以下或中径7cm以上10cm以下的150-180元/株;树冠2m以上3m以下或中径10cm以上12cm以下的200-250元/株;树冠3m以上3.5m以下或中径12cm以上20cm以下的300-400元/株。

9.芒果

实生苗0.5元/株;嫁接苗3元/株;种植两年以下或中径2.5cm以下的25元/株;树冠0.8m以上1.5m以下或中径2.5cm以上7cm以下的30-60元/株;树冠1.5m以上3m以下或中径7cm以上12cm以下的80-140元/株;树冠3m以上3.5m以下或中径12cm以上20cm以下的150-200元/株。

10.香蕉、芭蕉

正挂果的30元/株;高1.5米以上未挂果的15元/株;移植苗5元/株;后备结果苗3元/株(每蔸一株计)。

11.水葡萄、无花果、柠檬、石榴、梅子、万寿果、柿子

中径5cm以下的5-10元/株;6-10cm的15-20元/株;11-20cm的25-50元/株;20-30cm以上的50-80元/株。

12.木菠萝、橄榄、板栗、六旺

中径5cm以下的5-20元/株;6-10cm的30-60元/株;11-20cm的70-100元/株;21-40cm的110-150元/株;40-60cm的160-300元/株。

13.玫瑰茄(红桃K)、牛大力、草莓

种植苗3000元/亩;未挂果的4000-6000元/亩;已挂果的8000-10000元/亩。

14.火龙果、百香果、葡萄、桑果树、东虫草、脆皮桔

种植苗5000元/亩;未挂果的7000-10000元/亩;已挂果的15000-18000元/亩(含种植配套设施)。

15.八角树:

中径2cm以下的5-10元/株;3cm~5cm的15-40元/株;6cm~10cm的50-150元/株;10cm~20cm的200-400元/株;20cm~30cm的500-800元/株;30cm~40cm的900-1200元/株;40cm以上的1500-2000元/株。

注:

八角树果用林按种植密度不超过50株/亩补偿。

16.人工种植的沙梨、柑果、黄皮、枇杷、桃树、枣树、杨桃树、扁桃树、柑桔树、番石榴、人参果、三华李、五眼果、柠檬、橙子、大杨梅

胸径5cm以下的20元/株;5cm以上10cm以下的30-50元/株;11cm以上30cm以下60-100元/株;30cm以上的150元/株。

17.竹类

甜竹笋:

胸径3cm以上的8元/株;大勒竹:

胸径3-10cm的10元/株;10cm以上的30元/株;其它竹:

胸径3cm以上的5元/株;竹类胸径不足3cm的不予补偿。

18.千里香:

从小至大5—20元/株。

19.观音麻、剑麻

①连片:

第1年的按2000元/亩补偿;种植2年至4年以下的按5000元/亩补偿;种植4年以上的按10000元/亩补偿;在裸石地上和零星种植剑麻的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补偿。

②零星:

大的(叶片长80cm以上)10~15元/株,小的(叶片长80cm以下)5~10元/株。

20.穿心莲:

第1年的按2000元/亩补偿;种植2年至4年以下的按5000元/亩补偿;种植4年以上的按10000元/亩补偿。

21.木币子、菠萝:

3—5元/株。

22.棕叶:

0.3元/张。

23.木瓜:

未结果的10元/株,正挂结果的20元/株。

24.苦楝树、桉树、桐油树、相思树、松树、杉树、柏树、红心木、枫树等零星树木

不支付青苗补偿费,由农户自行砍伐使用。

胸径10cm以上的按大小每棵支付10-20元的砍伐费。

以上各类青苗,中径从距地面30cm处计算,胸径从距地面1.3m处计算(另指定的除外),计算中(胸)径或树冠“以下(内)”的含本数。

已作补偿的竹木果树不再支付砍伐费。

(四)园艺场青苗

具备移植条件的,由权利人自行移植,给予移植补助费;不具备移植条件的,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本办法没有明确补偿标准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协商不成的,通过评估确定其补偿费。

三、鱼苗补偿费

对鱼塘的鱼(鱼苗),在预公告前已养殖且成熟可收成的,由养殖户自行收成,不作补偿;能够移养的应组织移养,每亩给予移养费500.00元;确实没有收成又不能够移养的,每亩给予1000.00元补偿。

四、征地留置产业用地安置实施标准

(一)面积标准

县城规划区为被征地总面积的10%,六景工业园区(不含那阳集中区)规划区为被征地总面积的6%。

征地总面积少于10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安排留置产业用地,将其应得的留置产业用地按所规划安置区的基准地价折现支付给被征地集体。

被征地单位自愿选择留置产业用地货币化补偿的,按在项目所在片区就地评估结果的基础上上浮20%的标准计付。

(二)交付使用标准

原则上达到“三通一平”条件,即留置产业用地外通水、通路、通电,留置产业用地区内土地平整。

根据留置产业用地拟建项目情况可作调整。

(三)地价标准

留置产业用地的地价款由被征地集体按所涉及项目征地时的征地补偿标准缴纳。

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房屋拆迁重置价标准 

房屋类别

编号

房屋等级

价格(元/㎡)

主要条件及标准装修

框架结构

1

框架一等

790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地面,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三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2

框架二等

750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土面,240砖墙,木门或铁门,三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批灰或石米,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3

框架三等

680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土面,240砖墙,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砖混结构

4

砖混一等

650

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三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5

砖混二等

590

240砖墙,木门或铁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外墙面为批灰或石米,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6

砖混三等

550

120或240砖墙,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砖木结构

7

砖木一等

510

240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木门窗,外墙面批灰,层高4.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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