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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融资合作协议书

电影融资合作协议书

电影融资合作协议书甲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

1、(以下简称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权投资和从事影片摄制的独立公司法人,其住所为。

2、(以下简称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权摄制或与他人共同投资摄制电影故事片的公司法人。

3、为促进文化交流,繁荣电影创作,甲乙双方决定共同摄制电影《》(下称电影)。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拍摄电影《》(以下简称为“电影”)事宜,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双方均同意接受本协议规定的每一条款及条件。

特签定协议如下

一、合作方式1.1在电影筹备摄制过程中,由甲方负责筹集、投入摄制该剧的资金。

乙方负责电影从编剧、摄制到最后审检及发行等所有工作。

1.2电影的全部制作费用,由乙方提出预算,甲方按照乙方预算投入资金。

乙方有权按照拍摄工作需要调配乙方投入的资金。

1.3该剧由乙方负责组建摄制组,甲方协助并参与摄制组工作。

详尽工作计划连同用款计划、拍摄预算、财务管理规定由双方共同确定后,作为双方拍摄进程及资金使用的基础文件,构成本合同的附属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经双方认可,由乙方(制作单位)签署与作者的剧本授权使用合同,按照摄制计划,支付作者稿酬;甲方与乙方共同享有该片本的使用权。

该使用权需甲乙双方只可同时享有,而不得单独使用。

1.5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剧本的最终审定,由乙方(制作单位)负责办理与剧本及拍摄相关的一切报批手续。

1.6电影摄制完成并且正式发行后,发行收入优先返还甲方投入的全部资金,盈余收入双方按照甲方乙方(6︰4)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待证)。

(合同期内)。

二、双方权利及义务在双方共同合作摄制该剧的过程中,应互相配合,各自发挥优势。

2.1乙方为该片制作的需要,在不变动作品的主要线索、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情况下,有权修改作品及确定片名。

2.2甲方保证拥有监督权,保证作品中不含有侵犯他人版权和其他权益的内容。

2.3协议内各方共同配合该剧的摄制,根据剧本编写和发表内容提要,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网络、电视媒体及平面等(包括宣传册、海报等)宣传。

2.4乙方对电影的拍摄工作享有制作权,在演职人员的任用、剧情的策划等过程中,双方共同协商。

2.5甲方享有该剧总制片人、出品人、监制及出品单位的署名权。

乙方享有该片制片人、总策划、制作单位等的署名权。

2.6乙方应在该合同签订后3日内作出影片资金投入计划,甲方在确认计划书后3日内向乙方投入资金。

2.7甲方如在3日内未能按以上规定的时间及计划的金额投入资金,则视其自动放弃参与电影的任何权利,乙方可以另行寻找合作伙伴。

同时因甲方该种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2.8甲方可派一名财会人员进入剧组负责监督剧组各项费用的使用途径,在银行帐户上剧组资金支出需要由甲、乙两方签字;任何一方不得将资金挪用其他与本剧无关的项目及用途,否则另一方将有权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且追回相应的损失。

2.9拍摄完成后的电影的一切版权在合同期内归双方所有,这里的版权包括国内、海外播映权许可、歌曲、背景音乐、家庭盒式录像带、VCD、LD、DVD及因电影派生出的一切权利。

2.10该片所得荣誉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三、摄制组人员组成电影的前期创意、剧本修改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协商确定,电影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3.1电影的摄制组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

3.2电影出品人甲方为,乙方为;3.3电影的导演为,编剧为,主要演员有;3.4本片演员均由乙(甲或乙)方指定并提供,经另一方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将有关资料报批;3.5摄制组全体人员、设备及重要拍摄场地的安全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摄制组承担。

四、拍摄和后期制作电影的拍摄周期,甲、乙双方商定自年月至年月底完成;4.1开机时间;4.2停机时间;4.3出片时间。

电影的主要拍摄地点、拍摄场景由甲乙双方根据剧情需要协商确定。

五、署名权5.1甲乙双方、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等演职员以及鸣谢单位等在电影字幕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5.2甲方享有该剧总制片人、出品人、监制及出品单位的署名权。

乙方享有该剧制片人、总策划、制作单位等的署名权。

5.3由于署名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

六、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为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剧本确定7.1对于双方共同确定的电影文学剧本,须对文学剧本中人物和情节进行实质性更改的,乙方拿出意见,由双方共同协商。

7.2乙方负责办理与剧本相关的一切报批手续。

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完成电影的立项工作,未经电影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7.3电影拍摄完成后,由乙方负责准备相关材料并报送相应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需修改或删减的,应按电影审查机构的意见完成修改或删减,相关费用不列入摄制成本。

修改所需费用由甲方按实际金额投入。

八、日常事务管理8.1甲方委派、乙方委派作为专职负责人参加电影的拍摄,由其全权负责拍摄电影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支出的票据和其他财务报销单据,由乙方专职负责人负责支配,甲方专职负责人负责协助并予以监督。

8.2专职负责人的酬金享受本片制片待遇(甲方/乙方详列工作内容及薪酬标准)。

他们在协助协调本片拍摄的各项工作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电讯等费用由摄制组承担,实报实销。

8.3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任何一方变更专职负责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

九、财务与会计9.1甲乙双方应在电影的主要拍摄地点保存有关的运营情况的账簿和会计记录。

账簿与会计记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受委派的专职财务人员有义务向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提供定期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和特殊情况下的应要求提供的临时报表。

9.2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有权在不妨碍电影摄制工作进展的情况下可阅览、检查及核实会计帐簿以及其它会计记录。

9.3财务结算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会计年度,做到一年一结账。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就联合摄制电影做一份全面准确的会计结算。

该年度会计结算应当确定本会计年度内的利润的净值。

十、制作费用该剧的全部制作费用经乙方提出预算,预计投入资金人民币约万元整,大写人民币整,甲方按照预算筹集投入资金。

十一、融资方式11.1本着为该剧运作成功的原则,在为该剧筹集资金过程中,双方须相互配合,互为提供必要便利。

11.2融资方案

(1)甲、乙双方为共同配合融资拍摄,任何一方在给该剧拉来的政府及企事业赞助资金上如产生其它开销由双方商议决定;在与第三方洽谈企业赞助时,如赞助方提出需要回报的,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给予回报。

(因需保证该剧的总制作资金,在筹集制作资金期间,双方为该剧的一切工作都属于份内工作,不得以不正当理由牟取私利,超出预计总制作资金后的部分资金分配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决定。

(2)版权质押银行贷款公司以其作品的版权作为质押,与担保有限公司就该项目签定协议如果该项目出现意外,制作方无法还款,担保公司在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下将把作品的部分版权归属担保公司名下,并且承接继续经营的责任。

由担保公司担保,制作方与银行签署版权质押贷款合同,该公司从中获得制作费用的贷款。

(3)多方投资投资各方可以就投资比例、投资方式、收回投资方式进行灵活多样的设计。

(4)版权预售版权预售即在影片上映之前,制片商通过向海内外的发行公司和放映公司预售发行权、放映权等版权,收取定金或“保底发行金”来支持影片的制作。

(5)广告融资

(6)影视公司的资本运作(私募、并购、上市等)

(7)众筹融资

(8)版权信托版权人可通过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旗下的版权产业融资平台交易系统转让版权,也可以借助版权信托方式通过融资平台寻找资金。

当信托公司介入后,影视公司把作品版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以这部分信托资产做抵押物,协助影视公司申请贷款。

(9)其它方式……

十二、利润分配及结算12.1由乙方负责该剧的播出发行,并拟定发行方案,双方讨论确认。

发行所产生的费用按当下通行比例计入成本。

12.2所得一切发行收益须汇入双方共同约定帐号,发行收入优先返还甲方投入的全部资金,盈余收入双方按照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己方依法应当承担的一切税费。

十三、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归属联合摄制电影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甲乙双方共有。

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影著作权、商业运作、电影宣传推广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

对于因联合摄制电影而涉及的作品创作、商业运作、电影宣传、发行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权利及其衍生权利,甲乙双方拥有同等的权利进行管理和控制,即此类权利的行使必须由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决定才能实施。

同时,对外宣传、发行推广一律以双方的名义进行。

13.1该剧所有宣传材料中,甲、乙双方应共同署名(甲方在前,乙方在后);13.2该剧由甲方和乙方联合负责获奖申报,或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申报;13.3该剧所获个人奖项及奖金,归获奖个人所有;集体奖项及奖金,归甲、乙双方所有,扣除相关费用后双方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13.4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合作为原则,共同操作本剧赞助及广告植入。

所有赞助和广告植入纳入剧组明细。

该剧所获一切社会支助、广告赞助,扣除相关费用后双方分配。

但要优先用于保证电影的拍摄。

具体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商议。

十四、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14.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4.2甲、乙双方均需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如合同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约,在按对方书面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天内未采取该措施,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14.3在本协议合同期满后,所有版权归乙方所有。

14.4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该剧拍摄并发行完成收回所有制作资金后一年止,即年月日止。

其中一方要求延长,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商定后续订协议。

14.5由于国家政局、政策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时,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14.6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单独终止合同,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赔偿额度为对方已投入该剧经费的两倍。

14.7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8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十五、保密15.1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15.2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15.3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十六、不可抗力16.1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16.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16.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16.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7.1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17.2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17.3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7.4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7.5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十八、通知和送达18.1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18.2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18.3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18.4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十九、其他19.1协议完整性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

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19.2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2)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19.3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19.4协议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9.5如协议一方为法人,本协议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19.6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9.7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甲方【】(盖章)(签字)有权签字人【】年月日乙方【】(签字)有权签字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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