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安全约谈通报分析挂牌督办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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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安全约谈通报分析挂牌督办制度

 

(安全管理)安全约谈通报分析挂牌督办制度

义安矿业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强力推进安全工作的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工作责任约谈,是指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

的由于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以致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区队主要负责人、有关科室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问题或事故发生原因和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工作措施,并进行约谈告诫。

第二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问题或事故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业务管理职责的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约谈对象要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形由公司安全副总经理或其委托人主持约谈:

1.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文件、规定、精神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且多次督促仍未见明显改观的;

2.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进展缓慢或消极应敷的;

3.一月内单位出现10人次以上违章或发生严重“三违”

行为的;

4.一月内出现两起人身轻伤事故或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5.不认真履行跟班职责,连续两个月跟班或下井次数达不到规定或带班下井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6.安全质量标准化计划不能按时完成,影响上级检查验收的;

7.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分管领导主持约谈:

1.发生大面积冒顶、大范围停电、严重瓦斯、水害事故和绞车坡提升运输事故等重大非伤亡事故的;

2.一月内发生两起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或一起两人次以上重伤事故的;

3.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出现严重滑坡,被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要听取问题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问题或事故发生经过、整改或抢险情况,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

被约谈对象要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约谈工作由公司纪委、安检科负责组织安排,公司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公司分管领导主持,人力资源部、纪委、

安检科等科室参加。

约谈时间原则上在问题或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安检科、纪委负责将约谈通知张贴在矿区显著位置。

(二)约谈时,安检科、纪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在安全办公会上进行通报。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安检科、纪委将被约谈单位落实约谈要求情况张贴于矿区显著位置,并跟踪被约谈单位落实整改情况。

第八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

和个人,公司将严肃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纪委等部门要将约谈纪要记入年度考核档案,凡是被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对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安全工作约谈的,要对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义安矿业安全工作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公开透明度,畅

通安全信息渠道,促进安全责任有效落实,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通报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通报应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正

确导向的原则,通报内容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充分肯定成绩,大胆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做到客观公正、突出实效。

第二条各职能、业务科室应定期、不定期对矿井安全生产情

况进行通报。

对安全管理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职工关注度较高的事项应定期进行通报说明;对安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阶段性进行通报表彰;对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条下列情况应于每月末由各职能、业务科室定期进行通

报说明:

(1)各单位当月安全计划落实情况;

(2)各单位当月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各单位当月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各单位及个人当月安全处罚情况;

(5)各单位及个人当月安全“双基”考核情况;

(6)认为有必要通报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各单位和个人由下列情形的应进行阶段性通报表彰:

(1)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安全成绩突出,安全周期超500

天的单位;

(2)安全质量标准化进步幅度较大和经常保持动态达标的单位;

(3)安全“双基”考核连续四季度保持领先的单位;

(4)在上级检查中,受到河南能源集团和省级领导点名表扬的单位和个人;

(5)积极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或抢救事故有功人员;

(6)认为有必要通报表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通报批评:

(1)单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包括各类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2)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出现严重滑坡,达不到规划等级的;

(3)严重“三违”人员;

(4)单位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缓慢,消极应敷的;

(5)跟值班班数、质量达不到公司规定的;

(6)其他认为有必要通报批评的情形。

第六条通报起草单位必须保证通报内容详实准确,符合上级及公司各项规定要求,通报起草完毕后,必须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在全公司范围内发布的通报,必须经公司总经理签批同意。

第七条通报可以通过各类大型会议、OA办公系统和橱窗

公开张贴等形式进行公布,凡是涉及职工个人利益的通报,通报内容必须及时送达本人。

第八条通报批评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批评单位和个人安全

生产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应吸取的教训、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第九条对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在

月底单位安全“双基”考核和单位绩效考核中进行扣分。

第十条被通报批评单位应在七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安检科。

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并反馈整改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双基考核扣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义安矿业所有。

义安矿业安全分析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矿安全管理水平,增加安全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及时总结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经验,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研究部署下一步安全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各科室及区队必须于每月结束前,对本月安

全工作情况进行详细总结,重点分析本专业系统和单位当月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严格制定防范措施,确定下月的安全工作重点。

第二条安检科在安全副总经理的指导下对矿当月安全工

作进行总结,重点分析本月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

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研究部署下月安全工作重点。

第三条安检科对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各专业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分析,指出各专业系统及各单位下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

第四条公司每月最后一个安全办公会上,各系统要汇报本系统及本系统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安检科汇报当月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当月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部署下一月安全工作重点,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精神及公司安全文件精神。

第五条安检科负责会议组织、监督、考核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义安矿业安全挂牌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安全隐患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

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安检科和专业职能科室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

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完善专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

立专业重大隐患统计台帐和重大隐患整改跟踪落实台帐,实时监控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条重大隐患认定依据

(一)国家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二)《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三)《义煤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第四条总经理是重大事故隐患落实督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公司领导为重大隐患治理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参与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的制定工作。

第五条所有重大隐患必须严格按照“五定”原则整改闭环,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隐患的可控和整改到位。

第六条专业科室要做好隐患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并将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及时报到安检科。

安检科对专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和考核。

第七条重大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和公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公示实施办法

(一)调度室醒目位置悬挂“重大隐患督办牌”,内容应明确专业主管部门督办人;

(二)重大隐患督办内容要明确事故隐患内容、整改方案或措施、整改负责人、限期时间、督办人、落实人等内容。

第八条严格重大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工作,专业科室应

按照隐患整改期限定时进行跟踪落实,并做好跟踪落实记录。

第九条各专业科室要把本专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报安检科进行登记,安检科安排专人负责对隐患整改工程安排节点实时跟踪落实。

第十条重大隐患整改的验收、评价和销号管理

(一)重大隐患整改到期或结束后,先由隐患系统科室组织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由公司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对隐患治理安全效果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安检科进行摘牌销号,重大隐患整改形成闭环。

第十一条安检科在每月最后一个安全办公会上对本月重

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义安矿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义安矿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一、事故分类、分级

(一)伤害事故性质分类

(1)顶板事故:

矿井冒顶、片帮、冲击地压等事故。

(2)瓦斯事故:

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煤与瓦斯突出、

瓦斯窒息、有害气体中毒等事故。

(3)机电事故:

触电、机械伤人等事故。

(4)运输事故:

运输工具造成伤害,如车辆撞人、轧人、跑车、蹲罐、皮带伤人等事故。

(5)放炮(火工品)事故:

爆破崩人、熏人,火药、雷管爆炸等事故。

(6)水灾事故:

老空透水、洪水灌井下、井下渗地面水等事故。

(7)火灾事故:

矿井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

(8)其他事故:

除上述7类事故以外的事故。

(二)人身伤害事故程度分级

(1)轻微伤:

指负伤后,休息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但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伤害。

(2)轻伤:

指负伤后,休息时间在3个工作日以上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伤害。

(3)重伤:

指负伤后,造成的人员伤害其中某个人需要休息相当于损失工作日105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三)非伤亡事故程度分级

矿井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

昼夜以上。

b.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d.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e.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f.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

小时以上。

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h.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

i.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j.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k.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l.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m.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n.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

o.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

p.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q.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r.压风机风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s.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t.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b.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c.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d.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

e.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f.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聚积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

h.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

i.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

j.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k.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l.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

m.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n.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

o.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b.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

d.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e.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f.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

h.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i.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j.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

k.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l.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m.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四)人身未遂事故分级

按事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

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

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a.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现场有3人及以上。

b.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

c.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d.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瓦斯聚积仍进行爆破作业。

e.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f.斜井跑车事故。

g.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人车事故。

h.人员上下罐笼时突然走罐事故。

i.提升设备:

过卷0.5m以上,造成有人受伤,蹲罐未造成后果。

j.乘人罐笼运行中,上井口坠物事故,有穿透罐笼的物体。

k.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

l.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事故。

m.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n.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o.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p.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它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a.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b.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

c.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d.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e.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f.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g.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h.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i.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j.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或指定专人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和简单事故经过等)向调度室和本单位值班室汇报。

重点要汇报事故影响范围是否有扩大的可能性,以便调度室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2、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公司值班领导汇报,安排机运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通知医疗站做好接

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

如果情况紧急、事故影响范围大、有扩大的征兆,调度室按照应急预案启动程序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公司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援工作并决定向总经理、党委书记及上级部门汇报。

4、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调度室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查看情况,协助事故单位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5、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再汇报的,则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瞒报事故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事故单位承担。

6、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3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队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由伤者本人承担医疗费用。

7、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

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的,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

三、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

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肺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医疗站接到急救通知后,应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

对伤情较重和危及生命的伤员,应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上井。

3、在急救过程中公司医疗站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和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向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四、各科室职责

1、安检科负责组织对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帐。

2、生产科负责组织对顶板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

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地测科负责组织对防治水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

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机电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

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5、通风科、双防科负责组织对“一通三防”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

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6、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他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

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五、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

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在事故发生当班出班后4小时内提交事故初步报告。

1、顶板、防治水事故调查组

组长:

总工程师

副组长:

值班矿领导、安全副矿长、采掘副总工程师、生产科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

其他矿领导、生产科、安检科、劳资科、调度室等科室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科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组长:

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

值班矿领导、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

其他矿领导、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劳资科等科室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调查由机电副总经理主持,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机电科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3、“一通三防”事故调查组组长:

总工程师

副组长:

值班矿领导、安全副总经理、通风副总工程师、

采掘副总工程师、生产科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成员:

其他公司领导、生产科、调度室、劳资科、通风

队、监测队等科室(区队)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非人身伤害事故由通风副总工程师及通风队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4、其他非人身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有关矿领导、相关科室、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事故后,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组织追查。

发生轻伤事故,值班领导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检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置。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检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

找被调查者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作记录和考证),调查全过程要做好录音。

2、由人力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电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主要是机电运输事故):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生产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主要是采掘、防治水

事故)有: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支柱、支架质量情况。

(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

置)。

5、由供应科、武保科、通风区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主要是放炮、火工品)有:

(1)瓦斯检查、记录、汇报情况。

(2)事故当班火药、雷管运输、登记、发放、贮存情况。

(3)事故当班爆破装药量、“一炮三检”及爆破管理规定

执行情况。

6、党群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经安检科同意对现场进行录像、照相。

7、由事故单位、公司医疗站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伤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

(2)事故后对受伤害者致伤害程度的鉴定及抢救情况。

六、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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