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约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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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约谈制度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列》等法律法规,却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更好地敦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二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的整改承诺。
第三条 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由市、县(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约谈: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县(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约谈;
(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约谈;
(三)有二次以上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由最后一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安监部门负责约谈;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由作出整改指令的安监部门负责约谈;
(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均可酌情进行约谈。
第四条 约谈内容:
(一)约谈要听取被约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二)对有二次以上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约谈还要分析原因,研究明确整改措施;
(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和如何增加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四)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约谈重点听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情况。
所有被约谈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须作出相应的整改承诺。
第五条 约谈时机原则上应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或重大隐患整改期满而未整改到位时,或二次以上违法行为查处后进行。
第六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由局领导或委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主持约谈,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整改承诺期内将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七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八条有关约谈内容应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约谈通知书。
附件2:
约谈记录。
附件1: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约谈通知书
编号: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时间
年月日时
约谈地点
约谈事项
被约谈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约谈记录
编号: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主持人
记录人
约谈参加人
约谈时间
年月日时
约谈地点
约谈记录
受约人(签字)
约谈人(签字)
年月日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告诫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更好地敦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和纠正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告诫,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存在的违法行为比较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告诫。
第三条 告诫对象:
(一)发生轻微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
(三)认为有必要告诫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告诫的时机原则上安排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行为和一般安全隐患查实后进行,告诫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五条对不认真落实告诫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条有关告诫内容应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回访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的安全生产行为,督促被处罚当事人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避免重复违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人员对违法违规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均要进行回访,监督整改落实。
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回访率要达到100%,因特殊情况无法找到当事人的要予以注明。
第三条在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必须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参加实地回访不得少于2人。
第四条回访人员的职责:
1、了解案件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2、检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已经纠正;
3、了解当事人遇到的新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4、向当事人宣传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五条回访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通过实地访、信函访、电话访、召开座谈会专访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建立案件回访记录,回访情况应作详细记录并请受访者签字、盖章;对于采取函访和电话访的形式开展的回访工作可以以被访者的详细地址和电话作为记载。
第七条回访人员在回访时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及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提出解决办法。
第八条回访人员对违法当事人回访,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对查处后又犯的,从严处理;对查处后尽快改正的,加强帮扶,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帮助企业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妨碍生产安全的问题,为其合法生产、经营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要不断总结对违法当事人回访的经验和做法,健全定期回访制度,认真做好回访记录,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第十条回访人员在回访时,要恪守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不得接受吃请,更不得勒拿卡要,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访记录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回访记录
编号:
回访当事人
负责人
回访时间
回访地点
回访人员
回访方式
回访记录
回访当事人(签字)
回访人员(签字)
年月日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典型案件曝光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教育力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典型案件曝光范围: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被依法
立案查处的典型案件;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并被依法立案查处的典型案件;
(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非法生产经营,被依法立案查处的典型案件;
(四)经市、县(区)安全监管局约谈后仍发生安生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被依法立案查处的典型案件。
第三条典型案件曝光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概况;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
(三)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四)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或导致损失情况;
(五)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
第四条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应通过新闻媒体和典型案件曝光栏(市安全管理局网站、安全信息专刊)分别进行曝光。
第五条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歪曲或捏造事实,不得泄露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审定后进行曝光。
县(区)安全监管局需要在全市曝光的,报市安全监管局审定后进行曝光。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