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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问题与对策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信用意识,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

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有效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对于增加金融机构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调查表明,目前在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政府推动乏力,创建氛围不够浓厚。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地方政府牵头主导,统筹协调乡镇、村屯,财政、宣传、司法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参与,从政策、制度、管理和服务等多方面提供配套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而目前地方党政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和投入,还仅仅停留在宣传发动和组织体系建设这个较浅的层面上,特别是对协助清收信用社欠款、联合制裁失信行为等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实质推动作用的关键性工作,地方政府往往不愿意牵头,“守信得益、失信受损”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举全社会之力共同维护创建诚信社会的氛围不够浓厚。

现有抵押担保方式单一,农村融资缺少制度保障。

目前农村信用社和农户之间的信贷往来主要采用“多户联保”的担保方式。

即通过信用户的评定,将一定数量的农户结合为一个担保体,对其中的某一关联农户发生的信贷风险通过其他成员担保来化解。

多户联保的担保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随着农户经营的规模化、信贷需求的多样化和资金需求量的增加,这一担保方式明显不能满足农村融资的需求。

缺乏诚信教育制度和信用观念培养机制,农户主动参与征信的意识不强。

现阶段,广大农村已有的诚信教育和信用观念培养主要来自于淳朴民风形成的诚实守信传统、人民银行在农村开展的征信知识宣传和农村信用社开展的部分宣传。

这些诚信教育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户信用意识,但大部分工作仍局限在面上,未能在农村全面铺开,不够深入系统,农村诚信教育体系不完善。

农户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尚待确定,农村信用社对系统建设工作动力不足。

目前的农户档案采集录入工作主要是依托农村信用社,使用的是信用社在农村积累多年的人脉及硬件资源,其它金融机构基本没有参与。

由于农信社业务重点不是城市而是农村,国有控股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所形成的信用信息对农信社开展农贷经营意义不大。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对策:

转换政府职能,提供良好的行政环境。

地方政府要把农村信用建设纳入到本地区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层层制定、下达信用户评定和发展计划,促进各级政府进一步发挥“主导”作用。

要积极探索建立配套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方面,要重视信用评级结果在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的运用,尝试建立“守信得益”的正向激励机制,提升“信用”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

建立完备的农村产权制度,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信用关系是产权制度的延伸,产权制度又是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经营管理活动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

只有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才能独立自主地参与市场经济,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真正主体,才能明确信用关系中的权、责、利,才有恪守信用的内在动力。

因此,应进一步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规则,提高农村资产流动性。

尽快修订完善《担保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增强农村产权流转和交易的可操作性。

培育农村信用文化,提高农户的征信认知水平。

要将农村诚信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倡导“乡风文明”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信用乡”、“信用村”、“信用户”示范活动。

对守信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手续简化”的信用激励政策,对失信户予以信贷制裁,使广大农民切身体验到“诚信”二字所蕴含的价值,让“守信得益、失信受损”的理念深入人心,推动农村信贷环境逐步改善。

明确农户信用档案的服务范围,调动农村信用社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

我国农村区域性差异较大,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应以区域性服务为主,在同一区域内应以服务农信社加强农贷管理、改善农民贷款服务水平为主,合理保护农信社提供信息资源的应有权益。

在未实行征信产品收费制度阶段,为保护农信社占有农户的“商业信息资源”,可对农信社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屏蔽农户信用档案中的非信贷信息,其他金融机构只能查询各机构提供的信贷信息。

实行征信产品收费制度后,可根据征信数据报送与征信产品的差异化定价,或由农信社与其他金融机构自主协商使用,从而实现金融机构间信息的共享与公平。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农村金融环境现状

让农民享受便捷服务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长效机制

近日,桂平市社坡镇、社坡镇全禄村等38个村镇被桂平市人民政府授予2010年桂平市信用村镇荣誉称号。

至此,由农信社牵头,建立由农信社、人民银行、政府和农户组成的“四位一体”农村信用服务体系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为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2009年,在人民银行和市政府的推动和帮助下,桂平市信用联社制定了创建信用村镇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创建信用村镇工作领导小组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制定了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分别选取群众信用基础好、贷款到期收回率高、不良贷款比例低的社坡镇、社坡镇禄全村作为信用镇和信用村创建试点村镇,在搞好示范的基础上,以点带面在全市范围内深入推进信用村镇建设工作。

他们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宗旨,宣传信用社对信用户、信用村的优惠政策,大力营造“守信得支持、失信不支持”的良好氛围,使广大农民不断增强诚信意识,积极争当信用户,支持、参与信用村镇创建工作,促进信用村镇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在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广大农信社员工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离农村最近、与农民最亲的优势,重拾“挎包银行”精神,改进服务方式,改善金融服务,走村串户,深入开展评定信用户、创建信用村镇工作。

至目前,桂平市农信社评定全市信用户59074户,创建信用村36个、信用镇2个。

其中社坡镇、紫荆镇、社坡镇全禄村等38个村镇被桂平市人民政府授予信用村镇荣誉称号。

该联社还把创建信用村镇与“信贷阳光工程”建设、“诚信创业青年工程”和“两个一”工程(创立一个品牌行业贷款、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个示范品牌)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实施“创建信用村镇”工程,评定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增强农民的诚信意识,打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金融繁荣。

对被评定的信用户,桂平市联社给予贷款优先、额度优厚、利率优惠等优惠政策,为信用户开辟信贷“绿色通道”,帮助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仅今年一季度,桂平市农信社就通过灵活的利率手段,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819万元,为农民致富提供有效的信贷资金支持。

(何琼珍)

破解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难题

2010年11月22日15:

02《当代金融家》【大中小】 【打印】共有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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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易娟

加快和完善我国征信立法、执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建立统一的农村征信系统平台。

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重点单位开展信息采集工作,以点带面。

随着普惠金融理念的进一步实施,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竞争格局已经形成。

从吉林市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来看,由于普惠金融风险的防范任务相对来说比较艰巨,在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确保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有效支持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发展的任务就显得尤为迫切。

信息不对称易形成交叉放款

当前,农村信贷格局从农村信用社一家垄断变成多头竞争的格局。

从2010年上半年来看,吉林地区工行、农行、建行、交行、城市商行、农信社、邮储已涉猎农村信贷市场,同时,又增设了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普惠金融理念得到长足发展。

但由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绝大部分农村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没有进入征信系统,使农村信用体系中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更为明显。

从调研来看,在同一地区内,N家金融机构对同一农户信贷信息缺乏共享。

在信息不完全对称情况下,某金融机构对农户在其他(N-1)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一概不知。

而对于该金融机构来说,要想获取该农户全部信息,只有通过对多家银行及该农户的调研来完成。

但此举获取成本较高,一般情况下很难实现,极易形成交叉放款。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在对辖区某乡镇的调查中发现,该乡镇共有农户11672户,其中,在农行和信用社均有贷款的共计1319户,占总户数的11%,随机抽取的20户交叉放款的村民,共计贷款140万元,其中信用社贷款79万元,占比56%,农行贷款61万元,占比44%,单户平均贷款7万元,远远高于信用社户均贷款1.3万元的平均值。

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农行和信用社双方信贷风险不同程度增加,不理性的超负荷经营也无疑加重了农户的生活负担。

所以,为促进农村经济合理健康地发展及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防范,亟待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

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

2009年以来,人行吉林市中支以建立辖区农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目标,要求各县(市)支行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各涉农金融机构参加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民银行,并确立了重点联系支行,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以信息专报的形式及时反映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度,形成有计划、有落实,稳步推进的长效机制。

第二,深入调研,摸清底数。

在具体实施农村信息采集之初,对涉及农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采集情况的工商局、农业局、供销社、科协以及农户进行了深入走访,并召开了涉农金融机构参加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共同探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及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情况,结合《吉林省农户信用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信用乡(镇)、信用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就目前各行、社农村信用评级标准及评级成果运用情况进行了相互沟通和了解,共同商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第三,加大宣传力度,优化农村地区信用环境。

近几年来,人民银行组织各涉农金融机构,开展了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农村信用社推出了对“信用乡”、“信用村”、“信用户”的优惠贷款品种,增强了农村信用主体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他们主动偿还到期贷款,争当“信用户”。

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大为改善。

第四,以涉农金融机构为主力军建立农户信用档案。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最终形式,是建立辖区统一的农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在吉林省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模板开发前期,人行将《农户信息采集表》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息采集表》下发到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求各金融机构依托信贷管理系统,采集农户信用信息。

目前,各涉农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已掌握80%90%的农户信用信息,60%70%的农户信用信息已建立了电子档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期工作已相当完备。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难题待解

第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法律政策依据。

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针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对农村经济体的征信活动既没有一个明确的机构,也没有统一的市场准入、运行和退出机制,没有明确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和处理的行为规范,使得农村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估和失信惩治无法可依,难以获得全面的信用信息。

第二,农户信息内容多,数据真实性难以保证。

农户信息采集内容主要依据《农户信息采集表》,该表有近400项采集内容。

信息内容的过多与过细,使信贷人员在采集农户信息的过程中遇到诸多难题:

一是农民在农闲时外出打工,留守的老人和小孩对家庭经济情况不了解;二是绝大部分农户对涉及农户隐私(如家庭资产、收支和健康状况等)的指标较为敏感,不愿填报或少填报,涉及信用、工商、保险等信息难以获得;三是农户众多,居住分散,而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少,信息征集工作难以做细;四是个别未贷款或无贷款需求的农户,不愿意透露其相关信息,以至于非存量客户信息无法采集。

此外,个别信贷人员对农户信息采集工作重视不够,敷衍了事,甚至存在主观臆测等情况,使部分关键信息项缺失或失真。

这些因素在不同程度上都影响信息的质量,导致数据真实性有待考据。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特殊性,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信息采集难度加大。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形式导致信息源采集难。

目前,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际上是松散型合作社和专业协会。

如在桦甸市工商局注册的12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90%以上属于这种形式。

这些专合组织主要由一些农村产业化企业牵头组建,仅限于向成员农户提供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产品回收等服务,与成员农户建立的是一种购销关系,而以资本为纽带、利益连接紧密、开展产供销一体化经营的很少,没有与农民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由于农民专合组织经营运行差异大,导致内部信息不透明,财务管理不规范,很多专合组织没有财务管理系统,大多依靠流水账,导致信息源采集难。

二是组织管理机构的不确定,使信息采集无从下手。

与农业相关联的产业或行业划分给几个行政机构管理,造成了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政出多门,定位不清。

工商局、科协、民政局、农业局、供销合作社等均对其有一定的管理职能。

在信息采集上,大部分只停留在基本信息上。

如在桦甸市工商局注册的12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采集的信息也只是《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农业局全盘收录工商局注册的12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统计报表》,信息项虽有增加,但内容基本维持在工商局采集的信息基础上,可用率不高。

三是长春中心支行下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采集表》中的采集项基本按照正规企业设置,信息内容专业性很强,绝大部分是必填项,而基于农民专合组织的上述情况,在信息采集上只能是望表兴叹,无从下手。

第四,信用意识淡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础依然较差。

一方面,由于我国信用产品的推广使用起步较晚,对于信用意识和信用行为的记录还不具备普遍的关注;另一方面,东北部分地区经济发展落后,信用意识不高,信用知识缺乏。

尽管人行作为征信主体在农村市场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征信知识宣传,但大多数农户小农思想根深蒂固,农村市场合同违约、商品交易主体之间失信现象依然屡见不鲜,甚至为了逃避信用记录的制约,一些人不愿意参与信用信息征集、评级等业务,或者消极对待信息征集,提供虚假自然信息等。

第五,社会参与度较低,农村信用体系创建氛围较弱。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部门、环节较多,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硬性制约,各部门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涉及企业及个人的工商、税务、电信、法院判决、缴水电费、拖欠工资等相关信息的采集都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严重影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和效果。

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第一,加快和完善我国征信立法、执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积极推动《征信管理条例》出台,明确农村信息征集主体,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规范信息征集和使用的方式、方法,建立并完善征信系统监督管理制度,使征信工作及征信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第二,建立统一的农村征信系统平台。

以人行个人征信系统为依托,加快农村个人征信系统建设。

在现有条件下,最为有效、便捷的途径:

一是以各省为单位,以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业务系统为基础,研发该系统与人行征信系统的接口程序,把农信社信贷管理系统数据成功接入人行个人征信系统,实现农信社农户信息共享。

这种做法成本较低,速度较快,缺点是完善的过程可能较长,初期利用功能不会很全面。

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新设计研发出一套完善的农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模式,建立独立的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包括金融信贷信息、税务、司法判决、交通、电信、水电费等一切与企业及个人有关的信用交易信息。

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新数据库一旦建立,它将比较完善、稳定,便于利用,但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比较大,建立时间较长。

第三,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重点单位开展信息采集工作,以点带面。

一是集中力量,重点挑选一些真正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农民专合组织进行信息采集,围绕其开展信用建设,支持其做大做强,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突出实效。

二是科学、合理设置信息采集项目,减少不必要的采集项目,通过一个阶段的运行后,逐步增加采集内容,完善信息采集系统。

三是以县为单位,结合县域实际,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采集渠道。

第四,进一步加强征信宣传,培育农村信用文化。

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的征信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农民充分了解征信信息对其生活、经济等各方面的有利影响;创新农村征信产品,使农民通过利用征信产品,感知征信的内涵及意义,同时能自觉、自愿地参与、促进并维护信用体系的建设。

第五,明确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沟通和协作机制。

在征信立法的前提下,建立自上而下的“政府牵头、人行主导、政府各部门及涉农金融机构参与”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合办公室,明确各部门权责,一方面,可以确保包括金融、公安、税务、环保、工商等各部门信息的完全、真实、顺利征集,另一方面也确保了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的制度化及连续性。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应从五方面着力

2010-11-119:

32:

49 钟宝林 金融时报

你的股票有无主力资金热炒?

速问

跌出来的机会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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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几年的摸索和实践,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信用信息开始采集,评价结果得到了初步运用,对“三农”融资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农村仍存在着信用意识淡薄、秩序紊乱、信用环境建设迟缓等问题,直接影响了金融支农进程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此,加快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已迫在眉睫。

  影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因素较多,主要表现为:

农村信用体系的法制建设缓慢;农村信用观念缺失,“三农”主动参与意识不强;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单一,信息质量不高;整体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信用评级结果运用不充分。

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农户信用意识的提高和农村信用环境的改善。

只有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涉农金融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做到整体联动、多管齐下,才能真正实现金融、“三农”和社会的“共赢”。

  尽快出台并完善征信法律法规。

国家应制定并出台具有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标准的“征信管理条例”,并通过实践摸索,不断丰富和完善“征信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

规定征信主体的权利;明确被征信者和各信息源有提供真实完整信用信息的义务;制定征信工作操作规程和信用评级标准;建立对失信者的法律惩戒机制等详实的法律规定。

只有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才能顺利开展、信用环境才能得到改善、融资难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建设才能步入良性发展的快车道。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诚信意识。

要以政府各部门宣传“惠农政策”、人民银行送“金融知识下乡”、涉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进万家为载体,以营造诚信环境为主线,以宣传诚信知识为内容,大力弘扬诚信传统美德,教育农民树立“守信荣,无信耻”的诚信理念,进而提高广大农民的诚信意识,为共同构建和谐的农村信用环境夯实思想基础。

  建立协调共建机制,构建信息共享平台。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坚持政府领导、人民银行推动、涉农金融机构具体运作、地方各部门协调配合、农户和企业全面参与的共建机制。

只有整体联动,各方密切配合,才能营造出诚实守信的农村信用环境。

同时,在政府的领导下,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各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这样既能使信用信息采集真实而完整,又能为信用评级提供科学依据,从而提升农村信用信息建设成效。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用等级评审标准和办法。

按照征信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采集范围和内容,由涉农金融机构确定信用评价标准和授信额度。

同时,要严把信用等级评定关、发证关和年检关,可由取得信用评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对农户和企业进行科学、规范的信用评级,以提高信用评级的可信度,增加评级结果的透明度。

  建立奖惩机制,加大信用评价成果的运用力度。

对守信农户和企业,地方政府要给予享有“惠农政策”的优先权;涉农金融机构在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的基础上,不仅要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激励政策,而且要提高授信额度,满足守信农户和企业扩大生产对资金的需求;地方职能部门要加大“帮农、助农”和“减负、增收”力度,为守信者开辟发展经济的绿色通道。

对欠贷、赖贷、逃贷失信农户和企业,政府大力支持涉农金融机构采取限贷、拒贷的惩治措施;公安、法院等执法部门要采取强硬的经济、行政处罚措施,帮助涉农金融机构清收贷款、保全资产,使失信者在刚性的法律制裁和政策约束下,能自觉地诚实守信。

目前,县域涉农金融机构广泛开展了以建立贷户电子信用档案、贷户信用评价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农村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使涉农金融机构为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提供的信贷服务更加多样化。

据对河南省漯河市的调查,截至2009年年末,县域已建立农户电子信用档案35719户,占贷款农户的88.45%,已建立县域中小企业电子信用档案280户,占贷款中小企业的34.36%,建立信用村29个,信用户43202户。

尽管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当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电子信用档案建设不平衡。

一是县域之间不平衡。

舞阳县贷款农户及中小企业电子信用档案建档率达到了100%,而临颍县贷款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档率为49.48%,贷款中小企业电子信用档案建档率22.95%。

二是涉农金融机构之间不平衡。

县域涉农金融机构中农发行、农行、邮储银行对贷款农户、中小企业电子信用档案的建档率均为100%,而农村信用社电子信用档案建档率平均为37.90%。

三是贷款农户和中小企业之间不平衡。

贷款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档率为78.28%,贷款中小企业电子信用档案建档率为50.57%。

  创建工作有待加强。

一是政府没有充分发挥主导和领导作用,支持和推动农村征信业的发展,反而将征信体系建设当成是涉农金融机构的事情,当成一般性事务,对失信行为惩戒、联合打击逃废债等态度暧昧。

二是目前农村信用建设主要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开展的“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创建活动。

这就使农村信用活动概念比较狭窄,农村信用社最关心的是客户能否到期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这不能全面体现信用建设的本质要求和内涵。

  征信体系建设有效载体不足。

目前,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依托小额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

在征信过程中,一方面缺少完整的农户征信信息管理系统,无法对广大农户征信状况实施及时、有效的记载和跟踪,无法对农户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口径的采集、统一指标的评级以及统一变化的监测;另一方面涉农金融机构面对面广量大、零乱分散、情况各异的农户和中小企业,既要对其资信状况进行精确评估,又要对农户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进行适时管理、及时更新、随时监测,很难保证农户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全面性。

  涉农贷款的特殊性制约了农村信用建设的发展。

一是贷户的流动性较差。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和推广的初衷是解决个人和企业在多家金融机构、多个省市贷款时,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承担信贷风险的问题。

二是涉农金融机构贷户构成单一,范围较小。

特别是农信社是面向农村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是解决农户资金困难,支持地方农村经济发展的“背包银行”。

三是涉农贷款发放的特殊性。

在农村,贷款表现出数额小,数量多的特点。

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几万元,小的有二三百元,绝大多数都在六七千元以下。

因此,对于涉农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而言,农户只要有能力,小额贷款归还的可能性比较大,同时大量的贷户也稀释了个别人违约给信用社带来的影响力。

农民征信意识不强,农村金融机构宣传推动工作滞后。

据对1000户农户的抽样调查,农户对征信的认知程度较低,45%的农户不知道征信概念,47%的农户不赞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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