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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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Word格式.docx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期为30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在土地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规定:

“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

“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

“凡在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等等。

这些法律条款,明确了集体土地的本质属性,宏观上加强了对集体土地的管理,也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4年,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制订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我局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对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增加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并以市国土房管局文件转发了国土资发[2004]234号文。

据调查,各区县政府按照国家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均制订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文件,明确了管理办法、程序和标准。

目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要求,我市各地普遍提出了建设农民“新居工程”的相关措施,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向县城、重点镇、中心村适度集中居住,将原有宅基地进行整理复垦,提高村镇建设用地的集中度和利用率。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意义及必要性

城乡统筹的过程也是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农民市民化的过程。

在现行管理制度下,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是“高压线”,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粗放、效益不高的情况十分普遍。

另一方面,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必须利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而新增建设用地和农地转用规模国家又控制得很严。

同时,在推进城镇化和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还没有在制度和政策层面上得到根本的保证,其长远生计还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由此引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隐患。

应该说,土地的二元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

要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就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和制度框架下,积极创新,探索摆脱土地二元管理体制的束缚,较为公平地对待两种所有权性质的土地的有效方式,妥善处理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让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依法、积极、规范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有利于逐步破除土地管理二元体制,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有利于调动广泛积极性推动发展,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

(一)有利于合理分配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过程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过程中的土地收益,使农民能够共享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果,持续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二三产业的不断高速发展,对土地需求越来越大,土地非农用价值越来越高,农民对土地的价值及其今后的作用已经有高度的认识和觉醒,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有序地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上缴各项相关税费后,土地收益的大部分由集体和农户享有,而且保留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农民可以长期分享地租。

(二)有利于降低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的一次性土地成本,也可以降低中小创业者和发展农村经济起步的难度。

同时,还有利于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在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三)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效率。

将农民利益和土地利益紧密结合后,可以加快存量建设用地流转的频率,大大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减轻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的压力。

(四)有利于逐步建立城乡土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利用的体系。

通过制度的建立,规范和完善土地管理体系,提高农村土地管理和利用的水平,建立城乡统筹的土地管理和利用体系,为实施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提供平台,真正实现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改变过去无序的状态。

总之,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导致对非农建设用地需求急剧增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处于法律上的“灰色地带”及伴存的种种问题,对获得相关政策支持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因而,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纳入调整范畴并合理规制已势在必行。

另一方面,我市农村建设用地量大面广,地块小而分散,利用效率和利用效益低下,存在大量荒芜、闲置或低效利用的情况。

而同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突飞猛进,用地需求急剧扩张,城市和城市周边地区在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无地可用或供求关系紧张。

在确保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基本保护面积不减少、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基本前提下,如何实现统筹城乡土地规划与利用,优化调整城乡土地布局与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就为探索农村建设用地的规范合理流转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广阔空间,也使得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需求。

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历史、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从历史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经历了渐进的发展过程。

它产生和发展的动因较多,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第二、三产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加快;

二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方式上比较利益差距加大;

三是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手续繁琐;

四是乡村行政权利对集体土地产权限制过大。

从全国其他省市情况看,苏州作为集体土地流转的试点地区之一,从1996年就开始了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探索和实践。

安徽芜湖作为国土资源部批准确定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城市,从2000年就开始了试点工作。

2003年4月,国土资源部在该市召开了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总结研讨会,并专门发出了〔2003〕48号会议纪要,充分肯定了芜湖市流转试点的成果。

广东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

2005年6月,广东省政府以省政府令第100号颁布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并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统计,到2006年底,广东省共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近2100宗,涉及面积1552公顷,涉及金额超过20亿元,珠三角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超过50%,粤东、粤西及粤北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了20%。

与此同时,全国其他部分省市也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

我市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始于2002年,部分区县在充分调研和全面论证的基础上,小范围地开展了试点工作,少数区县还以县政府或国土部门的名义,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二)从现状看,我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下入市流转的只限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流转的制度已经与当前发展农村经济,特别是小城镇建设与发展形成严重地不适应,严重地阻碍了“三农”问题的解决之路。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不可避免地波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在土地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农村“以地生财”的现象开始出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原则、无条件流转的情况愈来愈普遍,大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各种形式进入市场,大大扰乱了土地市场的秩序,影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造成了集体土地资产的严重流失,带来了新的土地问题,成为了土地市场的一个“灰色地带”。

(三)从问题看,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普遍存在无原则、无条件、无规范的流转问题。

概括起来,主要有:

1、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自发无序流转,导致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被削弱,难以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冲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造成土地利用混乱,土地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主要表现在:

一是“管”与“用”之间的矛盾突出。

管理者强调少用或不用、不批或少批集体建设用地,忽略了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

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程序过于繁杂,门坎太高,而使用者因利益驱使只顾眼前利益,无视土地管理政策,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较为普遍。

二是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原有的政策规章跟不上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

原有的管理制度和方式与基层管理创新的愿望不相适应。

三是对违法用地行为国土部门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按现行司法程序申请执行时间长、程序复杂,违法用地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罚。

2、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耕地保护受到冲击。

受流转利益驱动,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耕地保护的意识淡薄,不愿意承担耕地保护的义务。

未经批准随意占用耕地并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或低价出让、转让和出租农村集体土地,交易行为扭曲,工业用地以联营为名行转让、出租之实,住宅用地则借房屋出租或私自转让进行市场交易。

造成部分村内大量出现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空闲住宅和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的现象。

如:

我们在对城郊结合部的九龙坡区、经济相对较发达的江津区、以农业为主的垫江县等3个区县的17个村(社)调查中,发现经济较发达地区和以农业为主的地区由于大量农民进城务工,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重新建房或进城购房,造成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空闲住宅增多,近年来仍有不断加大的趋势。

由于城乡结合部经济较为发达,流动人口量大,存在较大的房屋租赁市场,甚至是供不应求,从而滋生了擅自建房或违法超标准用地的事件,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占地成为一种趋势。

在主城区部分城乡结合部,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情况甚至占到农民总户数的49%。

3、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权利缺乏可靠保障,交易不安全。

由于集体土地依法不允许出租,对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用途、权益等缺乏明确规定,难以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导致土地权属管理混乱。

加之流转主体(主要是集体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流转程序失范,对建设投资者也不利,还会波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

权利设定缺乏合法依据,由此引致流转法律纠纷不断,一旦调处失当,极易酿成社会问题。

4、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关系混乱。

由于缺乏依法监管与市场机制,土地市场价值和资产资源属性在流转中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没有国家的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无流转对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所得的收益的一部分,应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带来的。

但在无规范的流转中,国家应得的收益并没有得到体现。

国家土地税费流失严重,加上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混乱、集体经济组织结构不完善,使得本属于农民集体及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亦难以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造成了集体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侵犯了土地所有者的收益分配权,引发经济纠纷,危及农村社会稳定。

5、引发了地价管理失控。

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地价基本上是流转双方协商确定的,没有明确的参考依据。

有的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有的没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即使办理了登记手续,也由双方先签订了流转协议以后,才到土地主管部门登记。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往往只考虑各种税费成本,没有规范的价格估算标准,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租金价格往往极低,致使大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隐形交易,低价入市,进而造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地价普遍低于国有土地市场的地价,影响了国有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6、冲击了现行征地制度。

用地者可以随意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建设用地,或者说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提供给社会,建设用地供应的主渠道将会从以国有土地变为集体土地为主,冲击现行征地制度的实施;

同时,由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收益比征地补偿收益高,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为追求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高增值收益,对国家建设征地的抵触程度会增加,国家建设征地将会变得越来越难,而且会加大征地成本。

7、不利于国有土地市场的管理。

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使用权制度决定了两个不同的土地市场,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二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发展到今天,已走上了统一、规范、有序的轨道。

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却不完善,不规范,基本上还处于自发、隐形、无序的状态。

目前,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在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和城郊结合部,以低价私下签订协议转让、出租等形式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市场,影响了国有土地市场的管理。

由此可见,目前无原则、无条件、无规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没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进行,纯粹是经济利益驱动的结果,它影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有效实施,导致土地管理制度和规定在特定范围内没有得到落实。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把握的原则和要求

通过调查研究,在借鉴其他省市有益经验,总结我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有序流转。

要在切实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综合生产能力有提高,有序推进流转工作。

2、坚持土地所用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在保持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限期规范流转。

3、坚持自愿、有偿、公开、公平。

稳定所有权、放开经营权、拓宽使用权、维护收益权,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本着“放权让利”的精神,按照市场的原则处理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关系,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收益权。

4、坚持依照规划、按照程序流转。

要在科学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的基础上,强化流转的管理和服务,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审批续后方可实施流转,有序推进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流转。

5、坚持两种产权,同一市场、统一管理。

无论是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还是利用符合规划增量的集体建设用地,各类企业,包括镇企业、村办企业、私有企业、国有企业等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

6、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占补平衡”制度。

在流转中切实落实国家土地用途管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等制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注意处理好三个结合

1、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产业发展、村镇建设、公共服务相结合。

土地流转要优先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和企业化经营,优先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新村,优先发展农村社会公共服务。

2、和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

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优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布局,因地制宜调整各类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和产出效率。

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置换、折抵政策,为拓宽建设用地提供支撑。

3、和建设用地指标、新增耕地指标的市场化配置相结合。

通过集约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指标,可以通过协商和市场的方式,实行跨区县有偿交易,优化配置,满足不同区域的用地或利益需求。

(三)规范流转管理的重点

在制定规范流转管理的相关规定时,要重点考虑把好“六个关”。

1、把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关。

凡纳入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不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允许流转;

二是权属合法、四至清楚,无权属纠纷,且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合法权证和地上建筑的合法证明;

三是已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或已经依法批准农地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四是符合用途管制的要求,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是符合农村村民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相关规定。

2、把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划关。

从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出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原则上应该为城市规划建设区外的土地。

以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使用计划来统一协调城乡土地的规划及计划利用,对土地供应总量、范围、用途、布局进行控制,使土地供给与城乡规划相一致,使“弹性”过大的城乡规划增加“刚性”。

在流转过程要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统筹城乡土地利用用途分区管制。

3、把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模式关。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模式应坚持因地制宜、政策引导,土地所有者和使用权者自愿的原则,对城市、城镇规划区内外既可采取“转权让利”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征为国有后,再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也可以采取“保权留利”的方式,可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由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一定的年限转让、出租、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所有权者从其中获得土地收益。

4、把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关。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年限一般应与项目的经营期限一致。

采取转权让利方式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务院第55号令规定的同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采取租赁方式的,一般不超过8年;

采取其他方式的,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年限。

土地使用权流转年限的起算时间应从批准流转之日起算。

5、把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关。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不同的交易目的,可采取转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合作联营、抵押、法院判决等流转方式。

同时,为了推进农村村庄整理和农居点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还可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

对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必须坚持公开交易,特别要界定哪些项目或用途可以保持集体土地的性质,不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6、把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关。

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利益。

流转中的土地收益分配是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核心问题。

土地收益的分配应按土地所有权隶属关系进行分配,同时还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土地利益关系,明确规定再流转时土地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处分等问题。

这是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高效流转的前提保证。

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方案设计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和范围

在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中,必须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范围和规模加以必要的限制,防止出现农用地大量转为建设用地。

因此,纳入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集体土地中只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才能作为建设用地和流转。

不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扩建、改建、也不允许进行流转。

2、权属合法、四至清楚、没有纠纷。

即已经依法确权,明确了集体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面积准确,领有相应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3、已经依法批准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或已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

4、符合用途管制的要求,具体土地用途要符合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对商业性房地产的土地供应总量要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搞商业性房地产。

5、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只适用于试点区、县、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建制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形式

1、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转让,采取“转权让利”,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时,将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转为国有,并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收取的土地收益大部份返回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出让金可以考虑按3、3、4比例分配,市、区、集体经济组织)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即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并定期向使用者收取租金,土地使用者取得承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式入股,即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以出资式入股方式投入企业,并按出资额或股份分红,土地使用者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作、联营,即集体土地所有者,以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联营、共同兴办企业。

(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申报审批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管理办法和程序办理。

以村民经济组织为单位,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农民集体土地,均可按以下程度将该社全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流转。

1、流转许可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持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批复或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证、接受流转方的项目批文和有关部门的规划意见,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证明,向当地镇政府提出流转申请,镇政府根据村镇规划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重点审查权属是否清楚、土地用途是否符合规划,流转农民是否自愿后,报送区国土资源分局复审。

复审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流转书面申请,同时申请地价评估;

评估地价经审核确定后,集体土地所有权者与土地使用者根据不同的流转方式草签相应的土地流转合同。

2、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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