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海门电厂基建工程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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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海门电厂基建工程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重点

华能海门电厂基建工程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加强对气象灾害事故的预防,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建立事故情况下快速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企业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特编制本预案。

1.2依据

本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制定。

1.3气象灾害定义

指热带气旋、暴雨、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连阴雨、强对流天气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1.4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华能海门电厂基建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及应对工作(防台防汛另有专门预案,不包含在此预案内)。

1.5工作原则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华能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快速、有效地组织事故抢险,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保证电厂职工、基建工程参建人员的生命安全,保障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

2危险因素与风险分析

华能海门电厂位于广东省汕头市东南边,一期装机容量为4×1000MW。

汕头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春季湿度较大,有连阴雨;初夏常有暴雨,盛夏高温,夏秋季受台风影响较大;冬季风力强劲偶有短时霜冻。

各类气象灾害都可能对电厂的正常运行与人员、设备的安全构成威胁。

气象灾害发生时可能影响电厂基建安全的危险点有:

在建主厂房及锅炉、升压站、输煤通道、球形煤场、仓库、办公区域、食堂等主要建筑物;临时构筑物、基建工程大型露天施工设备如:

各参建单位项目部、塔吊、门吊、物料提升机、射源库及其他施工设备等;露天堆放的各种材料、设备、各类车辆等。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华能海门电厂成立基建工程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由厂长任组长、书记、副厂长(分管基建)等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有关基建部门、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工作小组。

3.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xxx

副组长:

xxx

成员:

xxx

3.3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xxx

副组长:

组员:

3.4各小组职责:

3.4.1应急领导小组:

提出修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定期组织演练,监督检查各部门在本预案中履行职责情况。

对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决策,及时组织、调动应急力量成立各应急专业组,指挥应急工作的进行。

3.4.2事故应急工作小组职责:

3.4.2.1警戒疏散引导小组:

负责事故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线以防止与事故现场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指导群众疏散,物资保卫等。

3.4.2.2技术咨询组:

负责研究确定现场事故抢救、抢险方案,提出应急的安全技术措施,为现场指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4.2.3现场抢救小组:

负责开展现场事故抢救、抢险工作,及时控制危险源,积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4.2.4后勤保障小组:

负责交通运输,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负责提供抢险救援的器材和物资;负责监测现场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提供应急所需的有关防护用品;负责生活保障,提供休息场所、食物及其它生活必需品等。

3.4.2.5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小组:

参与由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小组,负责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做好善后处理相关事宜。

3.4.2.6宣传报道对外接待组:

由行政部门负责人牵头,如实、客观向上级机关和新闻媒体反映灾害损失和现场救援情况,接待与应急事件相关的人员。

3.4.3各基建部门、参建单位职责

3.4.3.1计划部职责

1)参与预案的审核和编制;

2)负责抢险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与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和抢险物资资金的落实。

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组织制订、落实生产设备系统检查、维护工作计划,适时组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对应急处置提出指导意见,防止事故扩大和发生次生事故;

3.5.3.2工程部职责

1)根据异常气象天气特点,以保护参建人员健康为前提,合理安排基建工程施工计划、劳动组合和工作时间;

2)按职责分工,加强施工管理,组织落实施工工程检查工作;根据要求,组织进行专项检查,采取积极措施,保证施工处于安全文明状态;

3)组建应急抢险队伍,组织进行应急培训,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应急能力;按要求参加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与异常气象天气应急处置以及抢险抢修工作。

3.4.3.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海门电厂项目部职责

1)根据企业特点和施工实际情况以及异常气象天气的危害程度,从作业人员劳动保护、值班人员精神状态等方面综合考虑,提出基建施工时间和人员组合等建议,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组织进行应急培训,提高基建施工作业人员的应急能力;

3)按要求参加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与异常气象天气应急处置以及抢险抢修工作。

3.4.3.4物资部职责

1)根据要求,负责购置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2)提供、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

3.4.3.5工会、行政部门、人资、政工部门职责:

1)做好工业卫生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自我劳动保护意识;负责特殊岗位职工专项管理工作。

2)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做好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3)组织做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针对异常气象天气特点,加强生产岗位巡查,发现异常,协同生产部门及时处理;

4)协同做好职工生活、后勤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工作,督促做好饮食卫生安全工作。

5)适时组织员工体检,对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提出调换工作场所的建议;

6)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巡查,发现人员身体不适,应及时进行处理;应急预案启动后,立即参加现场救援工作。

7)当本单位救治力量无法满足急救需要时,应向地方医疗单位申请救援并及时将重症病员转院抢救。

8)提供应急必需的生活保障。

9)密切关注气象部门的天气预报,根据发布的气象预警信号及时督促生产部门做好劳动保护和生产现场管理工作;

10)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的协调与联系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险情及处理情况。

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总结。

3.4.3.6行政部保卫消防职责

1)根据异常气象天气特点,做好易燃易爆物品和重点防火防爆部位的监控工作;

2)根据要求,协同生产部门做好异常气象天气应急处置与消防灭火工作。

3.4.3.7安质部职责

1)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写与适时修订工作;

2)组织进行专项或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基建专项应急演练。

4)按规定参与或组织事故调查及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与预防

4.1.1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制。

严格执行《海门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奖惩标准》,使每位参建人员明确自己在工作中所负的安全责任。

4.1.2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教育电厂职工和参建人员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切实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和规避事故风险的能力。

4.1.3每年定期举办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使基建参建人员熟悉应急工作过程,掌握应急工作要领,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准备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4.1.4组织开展防气象灾害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部门防气象灾害准备工作、防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责任制落实情况、防气象灾害重点监控部位、防气象灾害物资储备情况等。

4.1.5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检查,按《基建安全设施标准》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现场安全设施和标志。

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使生产现场具有较强的抗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4.1.6在各类气象灾害季节到来前负责基建区域防汛排水设备、泵房排水系统、潜水泵、应急照明设施等应急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维护。

4.1.7低温、寒潮、雷电、大风、冰雹、龙卷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发生前必须实施如下的预防措施:

4.1.7.1露天设备如塔吊、门吊、物料提升机等施工设备应调整位置、锁定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移位、撞击甚至倾覆事故。

4.1.7.2主要建筑物的门窗应及时关闭,基建区域的阀门井、污水坑(池)、污油坑(池)应有足够的排水设施,防止水位异常升高,引起在建设备和施工设施被淹甚至损坏。

4.1.7.3基建区域内应有足够的排水设施,防止地表水位上升,雨水倒灌至车间、地下设施,造成设备被淹损坏、机组被迫停运的事故。

4.1.8在雷电灾害性天气气候发生前必须检查电气、控制设备的接地与防雷电的安全措施。

4.1.9寒潮、低温、霜冻等灾害性天气到来前必须做好室外设备、设施的防冻措施。

4.1.10大雾灾害性天气发生前必须利用停电机会,对室外电气设备清洗,做好防污闪措施;对施工用电进行检查。

4.1.11高温天气到来前,应布置开展夏季防暑降温安全大检查。

4.2预警行动

4.2.1华能海门电厂基建项目管理处根据阶段性、季节性特点,结合环境、气象灾害预报信息,按照早预想、早通报、早布置的原则,开展各类气象灾害相关风险的分析、评估。

在得到下列极端气象警报后,启动预警。

4.2.1.1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4.2.1.2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1.3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4.2.1.4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4.2.1.5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4.2.2预警命令由电厂安质部发布,经厂长签发后开始执行。

预警命令以传真形式报股份公司、分公司值班室。

4.2.3进入预警状态后,预警区域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4.2.3.1按照各应急预案的要求检查确认各类用于应急的防护用品、医疗设备、交通用具、通讯装备、消防设备、施工和照明的备用电力设备、检测设备及器材,各种应急材料、设备等,必须配备齐全。

4.2.3.2检查确认各种通讯工具的报警方法、联络方式和信号使用规定,确认各种救援队伍熟悉掌握事件发生后所要采取的对应方法和步骤。

4.2.3.3检查确认人员疏散通道、集合地点安全可靠,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地区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的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作业或活动。

4.2.3.4应急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召集应急工作小组、应急抢险队伍进入现场。

4.2.3.5做好与上级部门的联系协调。

4.3信息报告

4.3.1即时报告

4.3.1.1重特大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股份公司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设备财产损失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等。

4.3.1.2即时电话报告程序规定如下:

1)电厂施工现场负责人向安质部报告,安质部向分管副厂长、厂长报告;

2)电厂安全监察部门向股份公司、分公司安全监察部、电监会区域电监局、地方安监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行政部向股份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工作部门报告,厂长或分管副厂长向股份公司、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4.3.2事故快报

重特大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引起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重特大设备事故、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事故单位在完成即时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股份公司、分公司上报事故书面快报,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3.2.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4.3.2.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初步统计;对社会是否造成影响等情况;

4.3.2.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3.2.4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级别,华能海门电厂基建项目管理处因气象灾害导致事故的响应分级如下:

5.1.1一级响应:

因气象灾害导致特大人身事故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火灾事故、特大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为省级应急,集团公司、省市级政府、产业公司事故单位组织事故应急工作。

5.1.2二级响应:

因气象灾害导致重大人身事故一次重伤和死亡3人至9人,其中人身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火灾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为地市级应急,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地市级政府、事故单位组织事故应急工作。

5.1.3三级响应:

因气象灾害导致一般人身事故、一般火灾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为企业级应急,事故单位组织事故应急工作。

5.2应急响应程序

5.2.1应急启动

5.2.1.1在接到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预报后,由行政部发布气象灾害异常情况预报;非工作日或临时预报由行政部通过当班值长发布。

发布人要做好发布记录(发布时间、接受人)。

接受人在接到预报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做好预防措施,发出预警。

在接到事故部门事故即时报告后,根据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通知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5.2.1.2电厂基建重特大事故应急工作在股份公司、分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现场总指挥全面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工作,按救援需要及时通知专业队伍施救。

5.2.2实施应急救援

5.2.2.1事故应急工作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本职工作。

各职能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5.2.2.2应急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实际情况,成立必要的应急专业组,展开救援工作。

5.2.2.3针对不同类型的气象灾害,启动有关的应急专项预案。

5.2.2.4根据研究确定的事故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事故人员抢救、工程抢险,并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5.2.2.5确保通讯畅通。

包括事故指挥者与应急队员之间、应急队员之间、应急系统各机构之间、应急指挥机构与外部应急组织之间、应急指挥机构与新闻单位之间的信息畅通。

5.2.2.6尽可能降低人员伤亡。

确保物资供应、防护用品等后勤供应。

5.2.2.7当事故对人员造成威胁,应注意紧急避险。

5.2.2.8当事故对运行设备造成威胁,应立即采取措施,包括紧急停止设备运行,尽可能避免设备损坏。

5.2.2.9当事故有扩大倾向,现场无法消除,必须尽快向上级汇报,扩大应急范围,及时采取补充应急措施。

5.3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人员抢救、工程抢险工作完成后,现场总指挥应尽快了解各部门、各有关部门人员抢救、工程抢险工作情况,根据现场实际做好次生、衍生事故隐患的消除工作,布置好现场警戒,并将有关情况逐级向领导进行汇报。

电厂安质部组织参建单位安监人员做好现场的保护、取证、事故调查等善后工作。

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应急结束。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故单位应着手准备事故应急工作材料,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情况,人员抢救、工程抢险工作情况,索赔资料,损失报告以及经验教训总结等。

6信息发布

华能海门电厂基建工程发生气象灾害事件引起损失后,有关事故处理情况的信息由电厂行政部负责发布,并统一向新闻媒体通报。

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救以及恢复处理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向厂部报告。

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3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未遂事故,应当及时将未遂事故的有关情况、处置情况、调查结论和防范措施等向股份公司、分公司报告。

7后期处置

7.1发生气象灾害事件后,电厂基建部门及电厂主管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了解事故情况,安抚遇难人员家属,看望慰问伤员和事故抢险人员,组织并指导生产恢复工作。

向有关政府部门汇报气象灾害事件及其救援情况。

7.2事故单位研究确定生产恢复方案,上报股份公司、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尽快恢复生产。

7.3及时补充应急物质。

7.4及时办理保险索赔。

7.5事故调查及追究,按照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通信与信息网络,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畅通。

应急联系电话:

指挥部1(工作日工作时间)

指挥部2(非正常工作时间)

8.2应急队伍保障

为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快速、正确、有效地开展,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和损失,电厂工程部成立包括参建单位人员在内的40人组成的抢险突击队,工程部主任任队长;行政部成立由保安队、消防队员组成30人抢险突击队,分管保卫消防的行政部主(副)任任队长。

8.3经费保障

华能海门电厂基建工程电厂气象灾害事故应急所需资金由“基建施工费用”中列支,按实拨付,具体参考“成本管理办法”,确保应急状态时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9培训与演练

9.1培训

华能海门电厂基建工程气象灾害应急培训要订立计划、根据当地的气象特点,开展针对性的专项培训,教育职工和督促参建单位教育参建人员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提高防范恶劣气象灾害和规避事故风险的能力。

9.2演练

每年举行一次基建工程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使基建部门职工和参建人员熟悉应急工作过程,掌握应急工作要领,通过演练检查各基建部门和参建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发现应急准备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正确评估企业应急工作能力,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

10奖惩

10.1对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的部门、参建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0.1.1出色完成重特大气象灾害事故应急任务的;

10.1.2对重特大气象灾害事故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10.1.3其他应予表彰或奖励的情形。

10.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2.1负有应急责任的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10.2.2对重特大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10.2.3有对重特大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11附则

11.1预案修订和更新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每三年修订一次,补充完善,经华能海门电厂基建项目管理处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审批后生效。

11.2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报股份公司、分公司备案。

11.3制定与解释

本应急预案由华能海门电厂安质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11.4应急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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