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2764610 上传时间:2023-06-07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7.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9页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9页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9页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9页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9页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9页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9页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9页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9页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9页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9页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9页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9页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docx

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制度,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基本原则、管理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及规章制度,保证“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以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为重点,以“制度落实,责任落实”为手段,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和信息化,培育和建立具有大唐特色的安全生产体系。

第七条各企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八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和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没有设董事会的应定期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条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办法,组织事故调查,追究事故责任。

第十一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如下:

(一)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设施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第十三条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如下:

(一)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设施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第十四条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

(二)部门(车间、区队)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内部统计及以上设备(设施)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五条各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实际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各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各基层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并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责任主体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同时设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

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向本企业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向上级公司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八条各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其基本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

(四)建立覆盖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严肃考核追究制度;

(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监督能力建设,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依法做好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职业病预防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八)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特种设备、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

(九)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汇报,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

(十)组织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管理权限内组织事故调查,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九条各企业行政副职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各企业行政领导班子应明确一名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工作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或补充;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技术负责,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二十条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实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上级公司为下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通过董事会贯彻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对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企业,或代管与集团公司无资产关系的企业必须签订代管协议,并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生产分级监督制度,即:

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总部设安全总监。

集团公司系统主业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设安全总监。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各基层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三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行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能。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

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具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任职资格,人员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审查。

支持和鼓励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各基层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车间、区队)设分管安全副职或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其他部门(车间、区队)和班组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部门(车间、区队)安全监察工程师(安全副职)、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三十一条各企业对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执行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上级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规程、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二)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三)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国家消防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运行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的现场运行规程、系统图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六)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七)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应急管理预案和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八)各企业根据行业规定和本企业的工艺流程的特点及管理要求,编制本企业的生产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九)集团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制度清单;各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和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具体要求如下:

(一)当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至少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企业要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简称“两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简称“三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以及设备、设施检修维护制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及时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

其他企业要根据行业的生产特点,制定生产现场工作和操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

其他企业要根据行业的技术特点,明确各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标准和要求,积极依托系统内外的技术力量,实施有效监控。

第三十六条各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控制评估整改”机制,健全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各项规程、制度有效落实。

第六章两措计划

第三十七条各企业每年应编制并实施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安措”计划;编制并实施年度反事故措施(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简称“反措”计划。

“安措”计划与“反措”计划(简称“两措计划”)应以企业正式文件予以发布。

第三十八条年度“安措”计划由行政正职组织,以安监部门为主,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年度“反措”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监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三十九条“安措”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坚持“以人为本”,从减轻职工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教育培训、开展安全风险控制评估、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

基本建设项目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安措”计划所需资金应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落实,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技改或零购费用)专项使用。

第四十条各企业的“反措”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措施进行编制。

“反措”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四十一条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危险点分析、危险源评估、技术监督、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的结果应作为制定“两措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防台风、抗震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措”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各企业应优先安排“两措计划”及各类灾害、事故预防及处理计划所需资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十三条各企业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安全生产部门(车间、区队)负责人应定期检查“两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对“两措计划”的落实负责。

第四十四条各企业安监部门负责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向本企业安委会汇报。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四十五条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达到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培训合格要求;

(二)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达到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培训合格要求,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持证上岗;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达到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培训合格要求,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四十六条各企业新入职的生产人员(含劳务派遣、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企业、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新入职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新上岗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培训或组织考试。

第四十八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应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具体要求如下:

(一)所有新上岗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法》、《电力(业)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培训,掌握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职业危害、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内容;

(二)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三)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应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第四十九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要求如下: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进行反事故演习;

(二)离开运行岗位30天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离开运行岗位90天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应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两个轮值,并经《电力(业)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行业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对于实行长周期轮值(7天及以上)运行倒班制度的风电场、光伏电站、中小水电站等企业,交接班应有效衔接。

衔接内容包括:

有针对性的接班前安全规程和知识培训考试,并交代上一轮值安全生产情况、检修维护计划实施情况、现场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它异常情况;

(四)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应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所有生产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烧伤、中毒、窒息、心肺复苏、创伤急救等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五十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要求如下:

(一)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副职、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和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培训、考核;

(二)有关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和安全副职、安全总监、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和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培训、考核;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对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技术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培训、考核;

(四)其他企业对部门(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技术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培训、考核;

(五)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对车间(区队)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培训、考核;

(六)其他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培训、考核。

第五十一条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应不定期对所管理、所属企业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对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相差较大的,应令其转至培训岗位进行培训,并给予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培训职能部门通报批评。

第五十二条发电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名单复印件应放置在集控室内。

其他企业每年应对生产现场工作及操作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有关责任人员名单。

第五十三条各企业应建立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考试合格的发给“合格证”;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考试合格的标准不低于90分,二次补考不合格,转至培训岗位学习,直至考试合格后方有重新上岗资格。

第五十四条各企业可运用录像、幻灯、电视、移动终端、计算机、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五十五条各企业应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及时宣讲企业内外的典型事故案例,强化员工“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让他人受伤害)意识,培养全员自觉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以“安全生产我的责任”为核心理念大力促进“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文化养成。

第五十六条集团公司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应设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专业课程。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五十七条班前会和班后会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技术员协助,开展“三讲一落实”班组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班前会:

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作业方式和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

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作业现场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

第五十八条班组(值)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和会议精神、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车间和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开展班组违章模拟事故分析,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控和应急措施以及应急设备、设施的使用等。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部门、车间(区队)负责人及企业党政领导参加并指导、检查活动情况。

企业党政领导应轮流参加班组的安全日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五十九条各企业要结合现场发生的典型违章事件开展“违章模拟事故分析”活动,即:

本企业在安全生产分析会、安全监督网例会及班组安全日活动中,把未遂当做已遂来进行违章现象的模拟后果分析,主要从类别、性质、频次、危害程度等多维度分析违章成因,量化违章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处罚和处理情况。

活动由企业有关部门(车间、区队)负责组织进行,安监部门对活动效果进行监督考核。

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监部门每月组织进行点评。

第六十条各企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通报隐患整改完成情况,总结事故教训,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跟踪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措施。

会议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专业例会,由安监机构负责人主持,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基层企业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例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监督网专职人员参加。

第六十二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责任主体应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安委会会议应有原始记录和录音资料,并以纪要形式发布。

安委会会议应学习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安全生产最新要求,综合总结分析前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审核有关规章制度、重大“两措计划”;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面临的突出和倾向性问题。

第六十三条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责仼、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与日常巡检、季节性安全检查、危险源管理、技术监控、标准化达标、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等工作相结合。

第六十四条各企业应积极探索和建立以安全风险控制评估为手段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分为企业内审、专家外审两种方式,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隐患排查治理、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工作应与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相结合。

第六十五条各有关企业每年一季度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部门开展本企业的危险源评估工作,对危险源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制定有针对性的动态监控和整改方案,并付诸实施。

第六十六条各企业应编写《安全简报》(或《安全生产信息》)、《安全情况通报》、《事故快报》、《事故通报》,综合安全情况,以违章、异常及未遂等不安全事件分析为切入点,总结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全简报》,每月一期。

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风险评估排序、隐患排查与整改、违章考核、“两票”执行、“两措计划”执行、危险源管理及动态监控、承发包工程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监督例行工作以及不安全事件分析、安全情况月统计表等;

(二)《安全情况通报》,不定期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