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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审定及监督程序手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审定及监督程序手册
第一章总则及一般概念
第一节手册的编排、使用和修改
1.目的及适用范围
3.标准化和工作协调
5.手册编排
7.指令和指南
9.手册的修订
第二节管理机构和职责
21.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的职责
23.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职责
25.外航监管处的工作职责
27.东北、西北、西南和新疆管理局在外航监管方面的职责
第三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介绍
51.引言
53.国际运行
55.对国际标准的需要
57.芝加哥公约
59.国际民航组织的工作目标
61.义务
63.组织机构
65.出版物
67.公约附件
69.地区计划
71.空中航行计划
73.航行资料汇编(AIP)
第四节遵守规章与强制执行
91.概则
93.航空承运人主动向局方报告违章
95.紧急状态下的偏离
97.系统范围的违章
99.向POI的报告和内部协调
第五节豁免、偏离和差异
121.豁免
123.豁免请求的内容
125.请求信的准备
127.请求的处理
129.运行规范的修改
131.偏离
133.应急运行情况下的偏离
135.承运人所在国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差异
第二章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合格审定
第一节概则
201.目的
203.合格审定程序
205.合格审定中的工作分配
207.获取运行规范编号
209.运行规范编号的组成单元
211.对于编号分配的限制和规定
第二节合格审定过程-申请与受理
231.概则
233.初始询问或咨询
235.申请材料的接收和受理
237.申请材料的内容要求
239.合格审定小组的委派
241.合格审定小组和小组组长的责任
第三节合格审定过程-文件审查与验证检查
261.概则
263.文件审查的组织工作
265.申请人所提交文件的审查
267.湿租航空器的批准
269.文件缺陷和记录
271.验证检查的一般要求
273.验证检查的原则和内容
275.验证检查发现的缺陷
第四节合格审定过程-颁发运行规范
301.概则
303.运行规范的准备和颁发
305.合格审定报告
第五节运行规范标准格式的介绍
321-419[保留]
第三章持续监督检查
第一节监督检查的一般要求
421.总则
423.制定监督计划的总体要求
425.日常监察的项目和频次
427.日常监察的实施及监察结果的处理
第二节停机坪监察
441.停机坪监察工作单
443.停机坪监察报告
445.关于停机坪监察工作单中检查项目的技术指南
第一章总则及一般概念
第一节手册的编排、使用和修改
1.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手册用以指导为中国民用航空政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局方,英文简称CAAC)服务的监察员在外国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方面的工作。
本手册所称的外国航空承运人,是指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英文简称CCAR)第129部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本手册适用于有相关工作经验的政府管理人员,同时也能满足刚刚加入中国民用航空政府管理部门的新监察员的学习和使用需要。
手册包括了从一般概念、审定程序到监督检查的具体方法等各个方面的指导性内容。
3.标准化和工作协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制定本手册的主要目标是使监察员的工作标准化。
鉴此,本手册的任何改动都应首先在与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管理直接相关的所有CAAC部门之间进行协调。
在手册改动之前,民航总局应负责就修改内容征求各方意见。
A.指令和指南。
本手册力图为监察员提供充分的指令和指南,以使监察员的工作标准化,同时又力争不限制监察员和管理者的创造性。
如果监察员和其他政府管理人员发现手册中的指令和指南限制太多或不适用于某种特定情况,可请求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批准对手册指南的偏离。
B.修改本手册的权限。
本手册的任何改动都必须得到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的批准。
C.与其他CAAC文件相抵触时的处理。
本手册的指南可能会与CAAC的其它规章、指示或命令相抵触。
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编制时的疏忽或不可能同时修改所有指令所造成。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应使用最新的指令。
如果本手册的指示与CCAR相抵触,应遵照CCAR。
监察员应将发现的这类矛盾报告给他们的直接领导。
D.分发。
本手册分发给CAAC的相关工作人员,手册内容对CAAC以外的人员和机构公开。
(1)通过正常的发行程序将手册分发给CAAC的工作人员。
(2)CAAC以外的人员和机构在适当付费后可以向民航总局指定的分发机构购买本手册。
E.手册的获取。
监察员应该告诉外国航空承运人和其他个人怎样得到这些手册,鼓励其向民航总局指定的分发机构购买。
5.手册编排
A.手册按照内容的层次结构,依次以章、节、条、款编排,每节中的条号是连贯的奇数,预留偶数号用于增补内容。
B.图表尽可能与相关的正文放在一起。
如果图表过长,为了不使正文中产生较大的间断,把图表放在其所在节的后面。
图表用章号、节号和图号(或表号)来确定。
例如,第2章第3节的第1个表用“表2.3.1”表示,第2个表用“表2.3.2”表示。
7.指令和指南
A.本手册中包含的“指令”应理解为具有强制性,常用“应”、“必须”、“不得”(与“禁止”同义)等情态动词来指明具有“指令性”的规定。
这些规定没有灵活性,除非局方另有许可,这些指令性的规定必须得到遵守。
B.本手册中包含的“指南”是指那些具有指导性的文字,常用“将要”“可以”、“允许”等情态动词来指明。
这些规定在执行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9.手册的修订
鼓励CAAC的各级各类人员、外国航空承运人和其他航空界的人员对本手册提出修改建议。
A.修订过程。
从开始确认需要修订到最后将修改内容插编到手册中,修订手册的过程包括下述三个阶段:
(1)阶段Ⅰ:
确认。
当航空界的具体情况、国内和国际法规或CAAC的政策发生变化时,可能需要对手册进行修订。
在修订的需要被认定后,修订的建议应当以B款中介绍的方法之一进行传送。
(2)阶段Ⅱ:
修订和批准。
民航总局在收到修订建议后,将对其进行评审,并建立进行修订的优先次序。
在充分研究和论证修订意见后,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予以批准,然后编入手册。
(3)阶段Ⅲ:
分发。
公布的手册修订部分以与原始手册相同的方式分发。
另有一份指明修订材料的插入与删除情况的修订单,修订单应与手册保存在一起。
B.建议修订手册的方法。
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出修订手册内容的建议。
(1)内部交换意见。
CAAC的任何工作人员都可以通过他们的直接领导对手册的修订提出正式建议。
(2)邮寄。
任何人都可以向CAAC提出书面建议。
修订建议可以使用各种方式提出,但其叙述应该清楚、完整。
在此提供两种建议作法:
使用图1.2.1的修订建议格式,或复印现行手册中的有关页,标明所关注的内容,在复印件的背面写下修订的建议。
寄至下述机构: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邮编:
100710
C.处理和通知。
民航总局将对按照B款中后一方法提交的所有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并将正式的建议处理结果通知建议的提出者。
图1.1.1
手册修订建议格式
章号节号条号
由字母标示的款号页码
原文:
“”
修订为:
“”
说明:
“”。
第二节管理机构和职责
21.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的职责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是民航总局负责对飞入中国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的内部职能机构。
相关的职责主要包括:
A.制定和修改对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监管的规章、政策和标准;
B.协调各地区管理局对外国航空承运人实施的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C.组织全局相关监察员的培训工作;
D.在管理政策的层面上,与外国航空承运人所在的外国民航当局进行沟通和协调;
E.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
23.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职责
A.华北、华东和中南地区管理局在其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内设立的外国航空承运人监管处(以下简称外航监管处),按照本条B款中规定的管辖范围和E、F款规定的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实施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
管理局政策法规、飞行标准、适航维修、航务管理、航空卫生等业务处室,负责对外航监管处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B.按照外国航空承运人登记地所在的地理区域,三个外航监管处管辖范围如下:
华北管理局外航监管处负责监管欧洲地区、独联体国家和蒙古的航空公司;华东管理局外航监管处负责美洲地区、韩国、日本、朝鲜的航空公司;中南管理局外航监管处负责其他地区的航空公司。
参照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监管方法,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航空公司亦由广州外航监管处负责管理。
C.每个外航监管处应当至少配备4名运行监察员(包括2名飞行专业、1名航务专业和1名客舱安全专业)和2名适航维修监察员(包括1名机械专业和1名电子专业)。
对每个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监管应指定一名主任运行监察员(POI)和一名主任适航维修监察员(PMI)。
总体管理工作由主任运行监察员负责。
一名监察员可以同时担任多个外国航空承运人的主任监察员。
D.东北、西南、西北和新疆管理局的飞行标准处应当指定一名运行监察员、适航维修处应当指定一名适航维修监察员,按照本条E、F款规定的工作职责,负责对在所辖地区内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监督管理。
E.华北、华东和中南管理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外国航空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所有文件的审批工作。
外国航空承运人在中国境内其他管理局所辖区域的机场运行时,有关管理局应当积极协助上述三个管理局开展审定和审批工作,派出监察员参加审定和审批工作。
华北、华东和中南管理局在完成审定后,应当将审定和批准的情况及时函告其他相关管理局。
F.日常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原则实施。
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年度监督计划由各管理局根据外国航空公司在本地区的运行情况制定,并且应当按季度做出修订。
每年的10月至第二年9月为一个监督年度。
各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完成下一年度监督计划的制定,在每年10月完成对上一年度监督工作的总结。
各管理局完成年度监督计划的制定、修订和年度监督工作的总结后,应当在月底之前报总局飞行标准司,由总局飞行标准司汇总后再通报各管理局。
各管理局在每次按照年度监督计划对外国航空承运人实施监察后,应当及时将监察的结果函告对该航空承运人负责审定和审批的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由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通知外国航空承运人。
除需当场处罚的情况外,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所有整改要求和处罚决定亦由实施审定的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作出并通知。
25.外航监管处的工作职责
华北、华东和中南管理局的外航监管处应当按照23条中确定的管辖权限制定本处的工作职责。
其工作职责的样例见图1.2.1。
图1.2.1
华东管理局外航监管处工作职责
一、贯彻我国对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CCAR-129部,对美洲地区、日本、韩国及朝鲜飞我国的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对上述地区以外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在华东地区的航空运行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并将监察情况函告华北或中南管理局;
二、组织对美洲地区、日本、韩国及朝鲜飞我国的航空承运人的初始和补充运行合格审定,颁发运行规范及运行规范修改项;
三、对所有在华东地区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制定年度监察计划,对于美洲、日本、韩国及朝鲜地区之外的外国航空承运人,通过民航总局将其监督计划通报主管的华北或中南管理局;通过民航总局接收其他地区管理局制定的对美洲、日本、韩国及朝鲜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监察计划,并在必要时提出修改建议。
四、负责组织华东地区其他地方监管办对飞往华东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五、按照运行合格审定计划或年度监察计划,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办事机构、代理人进行检查,实施航空器停机坪检查,并且在必要时,进行航路检查和到航空承运人所在国的基地进行检查。
六、对于美洲、日本、韩国及朝鲜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根据检查结果,对外国航空承运人提出整改要求或向管理局政法部门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必要时上报民航总局;对于其他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将检查结果及时通知华北或中南管理局。
七、收集所辖外国航空承运人以及在本辖区内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信息和监察信息,按照民航总局的要求定期作出报告;
八、参与外国航空承运人在辖区内发生的飞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
27.东北、西北、西南和新疆管理局在外航监管方面的职责
东北、西北、西南和新疆管理局应当按照23条中确定的管辖权制定本局在我国航空承运人监管方面的工作职责。
其工作职责的样例见图1.2.2。
图1.2.2
西北管理局外航监管工作职责
一、贯彻我国对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于在西北地区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按照CCAR-129部要求,协同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进行运行合格审定,按照总局授权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并将监察情况函告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
二、对所有在西北地区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制定年度监察计划,通过民航总局将其监督计划通报负责审定的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
三、负责组织西北地区其他地方监管办对飞往西北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四、按照运行合格审定计划或年度监察计划,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办事机构、代理人进行检查,实施航空器停机坪检查,并且在必要时,进行航路检查和到航空承运人所在国的基地进行检查。
五、向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通报检查结果,提出对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整改或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在需要当场作出处罚或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下,由业务部门和管理局政法部门协商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上报民航总局。
六、收集在本辖区内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信息和监察信息,按照民航总局的要求定期作出报告。
七、参与外国航空承运人在辖区内发生的飞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
第三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介绍
51.引言
本章是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英文简称ICAO),包括其目标、责任和对国际民用航空所具备的影响的概括介绍。
53.国际运行
由于民用航空业的国际化趋势,了解、遵守国际航空规则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因此,对从事国际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负责管理的监察员必须熟悉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55.对国际标准的需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对航空器的技术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政治和技术问题,为了支持和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系统的发展,这些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安全有序的航空运输需要机场、导航设施和气象报告系统等各个方面的支持配合,为了消除由于误解和缺乏经验而导致的不安全情况,提供国际服务的方法的标准化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在航行规则、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执照、机场设计和其它与航空安全有关的许多重要领域建立标准需要“国际化”的行动。
57.芝加哥公约
1944年11月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一次商讨国际航空界的商业和法律权利问题以及协商制定飞进和飞越另一国家领土的航线的需要的国际会议,“芝加哥公约”是该次会议的主要成果,通过签订公约,签约国同意共同寻求统一的目标、承担一定的义务并建立一个国际组织,这个组织就是现在已众所周知的国际民航组织(ICAO)。
59.国际民航组织的工作目标
国际民航组织的目标是发展国际空中航行的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在以下各方面的持续发展:
·促进全世界民用航空安全有序发展
·发展用于和平目的的航空器设计和使用技术
·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空中导航设施
·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点、高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防止由不正当竞争引起的经济上的浪费
·保证缔约国的权利受到充分尊重,并且每个缔约国都有相等的机会经营国际航线
·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歧视
·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各方面的发展。
61.义务
缔约国有责任遵守“为使国际民用航空以一种安全有序的方式发展,在机会均等和健康、经济运行的基础上为国际航空运输业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和方法”。
芝加哥大会上产生的96条公约,规定了成员国的权力和义务。
其中的某些条款可概述如下:
A.缔约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空域有完全、排他的主权(第1条)。
B.公约包含的条款和附件,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每一个国家将要求他们的国家航空器的运行不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第3条)。
C.国际空中航行法规和缔约国有关在其领土内民用航空器导航和运行的规章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航空器。
在一国领土内或者正在进入或离开该国的航空器必须遵守该国的规章(第11条)。
D.每一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以保证每一架在其领土内或领土上空活动的航空器,每一架带有其国籍标志的航空器,无论在哪里运行,都将遵守相关国家关于航空器飞行和操作的规则和规章。
这一条还规定在公海上空航行的有效规则是在该公约下建立的规则。
每个缔约国有责任保证对任何违反适用规章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12条)。
E.每个缔约国都不能在机场和空中导航设施的可用性或收费方面采用歧视政策(第15条)。
F.每个缔约国同意在其领土上,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常规提供机场、无线电服务、气象服务和其他空中导航设施,为国际空中航行提供方便(第22条)。
G.缔约国同意采纳并使用合适的通讯程序、代码、标志、信号、灯光的标准系统和国际民航组织推荐或建立的操作常规和规则(第28条)。
H.缔约国承认由其它缔约国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颁发的人员执照和适航证的有效性(第33条)。
I.当采取一致行动有利于促进和改善空中航行时,各缔约国之间应当进行合作,以保证在与航空器、人员、航路、辅助服务相关的规章、标准、程序和组织等方面保持最大限度的一致性(第37条)。
J.每个缔约国应及时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该国的规章与国际民航组织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第38条)。
63.组织机构
联合国承认国际民航组织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管理方面的专门机构。
这两个组织之间签署的协议保证他们建立一种有效的工作关系,并且互相承认各自的有效作用。
但国际民航组织不属于联合国,也不接受联合国的任何命令。
A.代表大会(Assembly)。
代表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每3年召开一次,详细审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程序,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航组织的其他机构提出指导。
除非大会另有规定,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如在1987年,国际民航组织有157个成员国,因此有157张大会表决票。
B.理事会(Council)。
理事会由33个成员国选出的代表组成。
它对可能防碍国际空中航行的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措施以保证全球的航空安全和秩序。
如果需要,也可以在成员国之间的航空事务中充当仲裁人。
C.空中航行委员会(Airnavigationcommission)。
空中航行委员会由15名航空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
这个小组参与制定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D.航空运输委员会(Airtransportcommittee)。
航空运输委员会主要关心的是与机场、航路设施和航空公司税率相关的经济事务。
这类信息用于给所有的国际航空承运人提供公正均等的机会。
E.联合支援委员会(Jointsupportcommittee)。
当成员国缺乏足够的资源时,联合支援委员会对一些航空设施和服务提供财政支持。
大部分基金来源于航空公司的直接用户费用。
该委员会研究航空服务保障问题并在用户和提供服务的国家之间作出适当的安排。
F.法律委员会(Legalcommittee)。
法律委员会对芝加哥公约以及公法和私法问题做出解释。
它主要关心的一些问题包括:
劫机和其他空中恐怖活动、航空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侵犯国际运行的司法问题。
G.对国际民用航空的非法干扰。
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问题委员会和它的办事机构就处理与航空保安相关的事宜给理事会提供支持和咨询。
H.秘书处(Secretariat)。
由理事会任命的秘书长领导的秘书处处理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日常工作。
它的主要工作是外语服务,另外还有为会议和专题研究准备文件。
65.出版物
与监察员工作有关的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物罗列如下:
A.国际民航组织公告(TheICAObulletin)。
每年出版12次,它包括前一时期ICAO会议和活动的摘要。
每半年期提供一份表单,该表单给出了涉及空中航行的国际民航组织所有出版物的情况。
B.会议报告(Reportofmeetings)。
各分支机构、区域和专家小组会议的最终报告,包括每次会议的会议报告集和建议。
建议必须经适当的委员会复审并由理事会批准。
批准的建议提交给相关国家实施。
C.附件(Annex)。
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被指定为公约的“附件”,由理事会采用后,按各个技术领域分别发行。
D.空中导航服务程序(PANS)。
为了安全有效地进行空中航行,采用一些统一的操作程序是必须的。
操作程序涉及航空器的使用、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国际民航组织缩写和代码、飞行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等各个方面,这些操作程序已经由国际民航组织采用。
它们由各分支会议和专家小组会议进行更新。
这些程序、服务和规则的一部分作为要求已经被收编在附件中,其它内容随着他们的成熟也将变成附件的组成部分。
E.补充程序(Supplementaryprocedures)。
一些仅在特定地区应用的程序作为补充程序发布。
补充程序可以对国际标准进行解释和扩充,但不能与其相矛盾。
为方便起见,所有的地区补充程序收编在一单独文件中,并且把适用于两个或更多地区的相似的补充程序归并在同一组。
F.外场手册(Fieldmanuals)。
这些手册自身没有正式的文件级别,但是可以由从中取材的国际标准、建议措施和空中导航服务程序(PANS)导出其等级。
主要供从事外场工作的人员使用。
最常见的是关于训练的手册。
G.国际民航组织通告(ICAOcirculars)。
为了将一些专门的信息提供给缔约国,由秘书长发行国际民航组织通告。
这些通告未经理事会采纳或批准。
它们包括统计的研究、条约或协定的摘要、技术文件的分析和一些技术专题的研究。
本条讨论的出版物和其他由国际民航组织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可以直接从国际民航组织出版发行部门获得。
部分出版物的中文稿可向民航总局相关部门索取。
67.公约附件
A.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就是在安全、规范和高效的航空服务的运行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了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空器、操作航空器的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
B.标准化是通过创立、采纳和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附件来实现的,这些附件中包含了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标准是指令性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必须同意遵守这些标准。
如果成员国的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同,该成员国必须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不同之处。
建议措施是建议性的,但不是必须的。
某一条款是否被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