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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税目与税率
第三章 消费税法
【考情分析】重点章,分值在10左右。
教材略有变化。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
1.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都是全额征税的税种,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任何费用。
2.消费税与增值税通常是同一计税依据。
区别:
1.消费税是特定征收,增值税是普遍征收。
2.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与所得税有直接关系,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对所得税没有直接影响。
【知识点】税目与税率
【考情分析】必考点,选择题的高频考点,也是计算税额的基础。
【重要考点】
一、税目:
共15个税目:
烟
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酒
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含葡萄酒)。
特别说明:
1.对饮食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征收消费税。
2.啤酒:
(1)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不含增值税)以上的为甲类啤酒,以下的为乙类啤酒。
(包装物押金不含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2)果啤属于啤酒。
3.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条件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税率征税。
(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2)酒精度低于38度(含)。
(2)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税率征税。
(3)其他配制酒,按“白酒”适用税率征税。
高档化妆品(教材有变)
1.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不含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以上)
2.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人造宝石等制作的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税。
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征收
成品油:
包括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柴油(含生物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7个子目。
1.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2.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3.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小汽车
包括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最多9座)及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
改装车:
排量小于1.5(含)的乘用车底盘改的属于乘用车;大于或中轻型商用客车改的属于中轻型商用。
车身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征税
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税
摩托车:
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2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以及高尔夫球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高档手表: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游艇:
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
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包括各种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以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
电池:
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涂料:
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二、税率:
1.比例税率;2.定额税率:
啤酒、黄酒、成品油。
3.复合税率:
卷烟、白酒。
【典型例题1-2016年考题】(考生回忆)
企业生产销售的下列产品中,属于消费税范围的是( )。
A.电动汽车
B.体育用鞭炮药引线
C.销售价格为9000元的手表
D.铅蓄电池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电动汽车、体育用鞭炮药引线和价格低于10000元的手表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典型例题2-2015年考题】
下列产品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 )。
A.轮胎 B.电池 C.卡丁车 D.酒精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汽车轮胎、酒精不再征收消费税,卡丁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范围。
【典型例题3】
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 )。
A.高尔夫球包 B.竹制筷子 C.护肤护发品 D.电动汽车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竹制筷子、护肤护发品和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知识点】计税依据
【考情分析】过渡性考点,直接分值不多,主要结合计算题考核。
【重要考点】
一、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1.同增值税。
2.包装物的问题: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押金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取得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二、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适用):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典型例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白酒、卷烟适用):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不按厂家给门市的价格计算)。
【典型例题】某实木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家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16年8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实木地板交门市部,计价60万元。
门市部将其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
消费税税率为5%,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 )万元。
A.1.54
B.1.8
C.3.3
D.2.32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77.22÷1.17×5%=3.3(万元)。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增值税按照平均价格计算征收。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金银首饰与其他金银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知识点】征税范围(环节)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情分析】高频考点。
熟悉征税环节。
掌握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典型例题】某啤酒厂4月份销售乙类啤酒400吨,每吨出厂价格2800元。
计算4月份该啤酒厂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1)销售乙类啤酒,适用定额税率220元
(2)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400×220=88000(元)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典型例题】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份销售粮食白酒5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50万元。
计算白酒企业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1)白酒适用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每500克0.5元。
(2)应纳税额=50×2000×0.00005+150×20%=35(万元)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①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增值税不缴
②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这种情况下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
3.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①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税;
②销售价格高低不同,按加权平均价格。
③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记忆贴士】(A+B)/(1-C)
【注意一】组价公式的使用:
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法规定确定,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算都用到该组成计税价格;
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消费税与售价和组成计税价格无关,在计算增值税时如果用到组成计税价格,同时要包括消费税:
【例题】啤酒厂,自己喝了10吨,无同类价格,每吨成本2000(出厂价格预计大于3000元/吨)。
【解析】消费税=10吨×250元=2500(元)
增值税=[10×2000×(1+10%)+2500]×17%=4165(元)
3.对白酒、卷烟采用从价与从量混合征收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记忆贴士】复合征税消费税组价公式的使用:
三步法:
第一步:
计算从量消费税;
第二步:
组成计税价格=(A+B+第一步)÷(1-C);
第三步:
第二步结果乘以消费税税率+第一步结果。
【注意二】
一、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扣税范围: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应税成品油;
(9)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说明】
(1)在15个税目中,酒、小汽车、游艇、摩托车、高档手表、雪茄烟、涂料、电池、溶剂油无扣除。
(2)必须是同一税目,即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仍用于生产该税目的商品,可以抵扣。
(3)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4)外购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2.扣税计算: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区别:
增值税:
购入就能抵扣进项税;消费税:
先购入,领用时再扣减
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适用税率或者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者数量
【典型例题】某卷烟生产企业,某月初库存外购应税烟丝金额20万元,当月又外购应税烟丝金额50万元(不含增值税),月末库存烟丝金额10万元,其余被当月生产卷烟领用。
请计算卷烟厂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正确答案』
(1)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
(2)当期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买价=20+50-10=60(万元)
(3)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60×30%=18(万元)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与外购原理一致,以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
【典型例题1-2014年考题】
某地板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销售自产地板两批:
第一批8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60万元,第二批5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13万元;另将同型号地板200箱赠送福利院,300箱发给职工作为福利。
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16.8
B.18.9
C.18.98
D.19.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消费税=[(160+113)÷(800+500)×(200+300)+160+113]×5%=18.9(万元)
【典型例题2-2013年考题】
某礼花厂2013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库存外购已税鞭炮的金额为12000元,当月购进已税鞭炮300箱,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每箱购进金额为300元。
月末库存外购已税鞭炮的金额为8000元。
其余为当月生产领用。
(2)当月生产甲鞭炮120箱,销售给A商贸公司100箱,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元;其余20箱通过该企业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50元。
(3)当月生产乙鞭炮500箱,销售给B商贸公司250箱,每箱销售价格为1100元;将200箱换取火药厂的火药,双方按易货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的50箱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均已经过认证;鞭炮的消费税税率为15%。
)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礼花厂销售给A商贸公司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礼花厂销售给B商贸公司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礼花厂门市部销售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礼花厂用鞭炮换取原材料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礼花厂将鞭炮作为福利发放应缴纳的消费税。
(6)计算礼花厂当月允许扣除的已纳消费税。
(7)计算礼花厂当月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1)销售给A商贸公司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800×100×15%=80000×15%=12000(元)
(2)销售给B商贸公司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1100×250×15%=275000×15%=41250(元)
(3)门市部销售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850×20×15%=17000×15%=2550(元)
(4)用鞭炮换取原材料应缴纳的消费税=1100×200×15%=220000×15%=33000(元)
(5)将鞭炮作为福利发放应缴纳的消费税=1100×50×15%=55000×15%=8250(元)
(6)当月允许扣除的已纳消费税=(12000+300×300-8000)×15%=14100(元)
(7)当月实际应缴纳消费税=12000+41250+2550+33000+8250-14100=82950(元)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同时满足)
(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注意:
不符合条件的,按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纳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1.一般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正常代收代缴的处理: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记忆贴士】组成计税价格=(A+B)÷(1-C)
复合计税办法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
【记忆贴士】三步法。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未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处理:
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委托方要补缴税款。
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但要按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为:
A、已直接销售的:
按销售额计税;B、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
按组价计税。
【典型例题1】某鞭炮企业8月受托为某单位加工一批鞭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30万元,收取委托单位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4万元,鞭炮企业当地无加工鞭炮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计算鞭炮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鞭炮的消费税税率为15%)。
『正确答案』
(1)组成计税价格=(30+4)÷(1-15%)=40(万元)
(2)应代收代缴消费税=40×15%=6(万元)
【典型例题2-2014年考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外购一批木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税额8.5万元;将该批木材运往乙企业委托其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业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万元、税额0.03万元,支付不含税委托加工费5万元。
假定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对外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
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
A.2.62万元
B.2.67万元
C.2.89万元
D.2.95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木制一次性筷子从价计征消费税,委托加工环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其中,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甲企业支付的运费1万元应计入材料成本中。
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1+5)÷(1-5%)×5%=2.95(万元)
【典型例题3】
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自制烟丝工艺流程,主要生产M牌卷烟,该品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80元/条(标准条,下同),最高不含税售价90元/条。
2014年11月发生如下业务:
(1)本月从甲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支付运输费用取得运输业专业发票注明运费3万元;购进其他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途中由于保管不善,材料丢失2%。
(2)从烟农手中购进一批烟叶,收购价、价外补贴及烟叶税合计13.2万元,将其委托乙企业加工成烟丝,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万元。
(3)生产车间领用烟丝生产M牌卷烟。
当月按照调拨价向某批发商销售M牌卷烟200箱(标准箱,下同),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与某商场签订购销合同,采取赊销方式销售给该商场M牌卷烟50箱,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本月收回50%的货款,由于该商场资金周转问题,卷烟厂本月实际收到40%的货款。
(4)月末盘点时发现,外购烟丝发生非正常损失,成本5.86万元,其中包括运费成本1.86万元。
(5)用上月购进的烟叶研发生产新型雪茄烟,生产成本18万元。
本月当地举办全国烟草联谊会,卷烟厂将其中30%作为样品赠送客户。
其他资料:
期初库存烟丝买价35万元,期末库存烟丝买价20万元;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全部被领用。
(烟丝进口关税税率10%)
相关发票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在当月抵扣。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2)该卷烟厂当月应自行申报并缴纳消费税。
『正确答案』
(1)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3.2×87%+2)÷(1-30%)×30%=5.78(万元)
(2)业务(3)应纳消费税=400×56%+100×50%×56%+(200+50×50%)×150÷10000=255.38(万元)
业务(5)应纳消费税=18×(1+5%)÷(1-36%)×30%×36%=3.19(万元)
本月准予扣除的烟丝买价=35+50+(13.2×87%+2)÷(1-30%)-(5.86-1.86)-20=80.26(万元)
本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80.26×30%=24.08(万元)
当月自行申报应缴纳消费税:
255.38+3.19-104.46=154.11(万元)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温故而知新】
1.组价模型:
组成计税价格=(A+B)÷(1-C)
2.复合计税消费税组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