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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基础工程合同管桩.docx

一桩基础工程合同管桩

合同编号:

XX项目

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签约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

 

签订日期:

年月

XX项目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部分协议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项目名称:

XX项目

二、工程名称:

XX项目桩基础工程

三、工程地点:

第二条:

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一、承包方式:

乙方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桩基检测配合、包试桩、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所有税费、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围:

根据甲方审核确认的图纸、地形测绘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等相关工程资料,严格按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完成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施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甲方有权视甲方开发建设情况、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等履约情况增加或减少乙方的承包范围和工程量。

第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

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规程,及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要求执行,桩基工程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后达到合格标准,并通过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二、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建筑施工的规定,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尺寸和有关说明及要求,结合地质勘察资料,确保单桩极限承载力达到图纸要求,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施打的桩孔乙方应及时覆盖,否则,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延期支付工程款。

四、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四条:

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第五条:

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

本工程每期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下发的开工令所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乙方收到甲方的开工令后,应在开工令上签字盖章,开工令一式三份,项目工程部、监理公司、乙方各存一份。

口头通知进场施工的,乙方应在进场当天按甲方工程管理表单-工程开工令的格式填写,签字盖章后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备案。

乙方违反本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开工日期的,合同约定的暂定开工工期视为实际开工日期。

二、合同总工期:

10个日历天,开工时间暂定为2018年11月23日。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的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后(需经桩基检测合格)移交甲方。

三、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低温、冬歇期等天气在内。

四、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迟的,乙方可申请顺延工期,但乙方应自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的工期顺延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经甲方审核后,工期可做相应顺延。

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则视为工期不受该等事项影响,乙方不得再以此作为工期延迟的抗辩理由。

第六条:

合同价

一、合同暂定总价:

(¥元),实际按甲方确认合格的工程量及本合同附件清单所约定的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及材料损耗费(包括储保管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包括垂直运输、装卸车及场内转运)、桩机进退场、桩机安拆、桩机就位、钢筋制作安装、各种特殊地质(如溶洞、土洞、斜岩等)的处理、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处理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成品保护措施费、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施工现场排水、管理费、税费、利润、行政事业性收费、保险费、各种施工风险、市场风险、配合施工报建和以下工作内容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乙方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实际桩顶标高高于设计桩顶标高的,则乙方须负责截桩;实际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桩顶标高的,由乙方负责接桩到设计标高,接桩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施工过程中出现断桩、飘桩、超深且压力不够、错桩、偏桩、爆桩头的为废桩,废桩部分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由此引起的补桩及承台处理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出现桩质量问题须进行补强纠偏的,则补强纠偏的施工费、材料费、检测试验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包干单价不因地质情况的变化、市场价格和政府税费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

七、计量方式:

工程量结算以桩验收记录合格的数量为准,工程量计算方式如下:

桩长按设计桩顶标高到桩底标高(包括桩尖)长度计算;工程量除特殊说明外,均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算。

八、桩基检测的费用:

桩基检测合格则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检测不合格,由乙方须采取补强措施,直到合格为止,并承担不合格桩的检测费用及补桩费用。

八、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七条:

调价方法及调价内容

一、调价方法

(一)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二)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似项目的,则参考相近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三)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似项目的,由乙方报价,经甲方审核后按审定单价进行结算;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的分包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二、调价内容

(一)设计变更

乙方收到甲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设计变更起5天内,向甲方提交相应报价书,甲方自收到乙方的报价书之日起7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双方自乙方收到甲方的审核意见后5天内共同核对完毕。

乙方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当工程费用增加时,视为乙方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少时,以甲方的预算造价为准。

(二)签证

甲方确认的签证的工程款支付:

随整体工程一同结算。

三、除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外,合同价款不因其他情况而作调整。

第八条:

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1、桩基础工程全部施工完毕,乙方提交进度款申请报告、工程进度说明、验收报告,甲方审核通过后14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乙方桩基础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

2、本合同项下三期全部工程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甲方取得检测报告,桩基础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3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5%,结算余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3、保修金支付:

自本合同项下工程完工,取得桩基检测报告,并办理桩基础验收备案,且工程移交甲方之日起一年后,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事项,则由甲方在30日内无息支付保修金余款。

4、施工水电费扣除:

施工水电费按表据实结算,水电费由甲方代缴后在乙方当期进度款中扣回。

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乙方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5、每次收取工程款前,必须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且乙方不得以此作为拒绝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

6、其它付款条款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九条:

现场移交标准

以保证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原则,甲方可以全部或分段向乙方移交场地,所移交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1、甲方书面移交坐标控制点、标高、红线控制点等资料;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3、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水供水点由甲方现场确定,场地内的用水设施(包括抽水设备、用水管道、水表、临时储水池等工程用水所需的全部设施)及施工由乙方自行解决。

4、由乙方负责从甲方提供的变压器处自行接驳电源,乙方自行采购、安装一切临时电杆、桥架、线缆(不论架空或埋地)、变配电装置、电表、附件等临时用电设施,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5、乙方负责在施工期间保养、维修施工场地与城市公共道路的通道,负责施工场地内临时道路和走道的施工及使用期间的维修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

履约保函

1、乙方应在合同签定后20天内,按本合同附件之履约保函样式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

乙方提交之保函必须具备附件9所列明的各项内容,否则视为乙方未如约提交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逾期提供履约保函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且在乙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银行履约保函前,甲方有权顺延支付任何应付乙方的款项。

3、银行保函的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0%。

4、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之日起计满60日止。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

1、本工程之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供应。

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及合同附件注明的颜色、质量、质感、规格型号、品牌等,将样板送交甲方确认。

甲方确认后,对样板进行封存,并作为乙方材料(设备)验收的依据之一。

甲方对样板的确认,不免除乙方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材料(设备)的责任。

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要求,工程图纸及甲方技术要求,符合甲方封存的样板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同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检测证明、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乙方应在发货前48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材料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到货时间等。

3、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

验收过程中,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之规格、型号、品牌、外观、数量,及随附文件等与合同约定、甲方确认的样板要求及发货通知不符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立即予以更换,因此导致工期延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拒不更换或更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部分接受乙方材料设备的,不免除乙方按要求补足质量符合约定的材料设备的责任,且在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补足材料设备前,甲方有权拒付合同款。

4、合同范围内规定的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按照有关规范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进行送检的,乙方应按规定予以送检并承担检验费用;甲方在前款约定之外有特殊材料设备需送检的,送检由乙方负责,检验费由甲方负责,但经检验后发现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的,送检费由乙方承担。

无论乙方是否已进行过材料检测,甲方要求重新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行送检时,乙方应给予配合。

检验合格的,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费用;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费用,并负全部责任。

5、乙方负责采购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工程材料,除甲方主动提出代换外,原则上不允许进行代换。

当市面上确实找不到合同所要求的材料时,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工程材料代换申请,经甲方审批后执行。

工程材料代换以不影响工程质量,不影响使用功能与效果为原则,材料代换所发生的增减费用由甲方核算后按实调整合同价。

乙方擅自替换材料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乙方拒不停工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6、合同附件及双方确认的图纸中有明确规定的材料(设备)、型号、规格,乙方应严格按清单要求选购材料(设备)。

7、材料设备在经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签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后,乙方方可使用到本合同项下工程上。

8、施工过程中遵守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9、其它材料条款按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双方现场代表

1、甲方授权(电话:

)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2、乙方委派(电话:

)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时进场的,每延期一天进场,乙方须按合同总价的0.5%承担违约金;超过3天仍未进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未按时进场的违约责任。

2、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含节点工期)或甲方书面同意顺延的工期完成工程,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含15天)或无正当理由停工累计3天以上(含3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偿。

乙方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七天以上(含七天),每滞后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单方减少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工程量直至解除合同。

甲方另行委派队伍进场,乙方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施工或存在工艺技术差、所用材料未经甲方确认或不符合同约定等不合格事项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返工、退还、停工等处理决定。

乙方拒不按甲方要求改正的,或因此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偿。

5、乙方组织或因乙方不按时发放工资而造成乙方人员聚众到甲方或政府部门闹事的,每发生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情况严重或在施工期间发生两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偿。

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四条:

其它约定

1、合同签订生效后超过三个月未施工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过前一期(批)6个月未施工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工程承包范围,终止后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后另行发包。

2、合同签订后甲方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1份,地质勘探报告1份。

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每幢建筑物的外轴线测量设置及水平控制点,乙方负责工程放线及桩基轴线定位,对桩基定位准确性负全责(即对施打的偏位桩所引起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在开工前7天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乙方应严格执行。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总进度计划、施工机械和人员使用计划、主要材料使用计划,及对特殊地质以及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地铁及加油站施工等的专项施工方案等。

乙方逾期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暂定总价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桩基施工完毕乙方负责将工程移交给甲方所委托的土建施工单位,并提交书面完工文件给土建施工单位及甲方。

在移交场地后,乙方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桩机移位、就位的场地处理(包括回填砖渣或碎石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桩头砼的破除及外运由乙方负责;如果乙方不能按甲方的要求及时完成桩头砼破除或自动放弃,甲方有权直接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程,其费用由甲方与其他单位商定并直接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7、如遇到地上或地下人为的压桩障碍物,乙方负责清除,相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8、乙方负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供水管道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9、乙方确保进场的桩机证照及年审合格,所派驻的主要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证照相符。

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机器及人员进场,所延误的工期由乙方自行承担外,另赔偿甲方相应的一切损失。

10、乙方负责办理施工报建的有关手续及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确保进场的桩机等设备持有政府合法的证照及年审合格手续。

1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所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12、如现场无法提供市电,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带发电机以满足施工的需要,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如甲方需使用乙方的桩机及配载用于桩基检测,乙方有义务提供桩机及配载并积极配合,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考虑,甲方不予补偿。

14、若由乙方原因造成桩质量问题须进行补强纠偏的,则补强纠偏的施工费、材料费、检测试验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15、乙方须负责泥浆、土方的排放及清运,如乙方不及时清运,甲方有权责令停工,乙方承担一切后果;或由甲方委托第三方清运,所发生的清运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以甲方与第三方协商一致所确定的费用为准,且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6、乙方协助办理地铁相关工作。

17、乙方的通讯地址为:

,收件人为:

,邮政编码为:

,电子邮箱为:

甲方依本地址向乙方发送有关信函文件,如以快递形式寄发,则自寄发之日起满三日的视为送达;如以电子邮件形式寄发,则自寄发之时起视为送达。

若乙方拒收、所留地址有误或变更地址未通知甲方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所发送的信函文件等视为已送达乙方。

18、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条款进行了协商。

乙方对于“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含在本协议书中。

本协议书未做约定的,双方均应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合同。

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文本正本贰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附件1: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附件2:

议标过程工程洽商记录及招标答疑(如有)

附件2:

工程管理规定及处罚细则

附件3:

工程巡检制度

附件4:

施工临时水、电管理及安全文明押金规定

附件5:

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附件6:

廉洁合作协议书

附件7:

施工现场签证单(样式)

附件8:

履约保函(样本)

附件9:

招标图纸目录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以下无正文,专供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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