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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

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本市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小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首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家地震应急预案》、《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依据。

1.3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3.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首都社会公共安全,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地震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能力。

1.3.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首要职责,坚持预防为主,地震监测、预警、防御、应急准备与救援相结合,常抓不懈,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工作。

(2)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在国务院、中国地震局,以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分部门负责,市、区县、街(乡)、社区(村)四级管理。

(3)军地协同,社会广泛参与。

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地震灾害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1.4地震事件的分类

地震事件由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两类组成。

1.4.1地震灾害事件。

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等的地震事件。

1.4.2其他地震事件。

(1)有感地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有感的,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邻近省(区、市)发

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本市,使公众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2)地震谣言事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

(3)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国家或本市组织的重大政治、社会活动,以及国家重大节假日期间,地震部门启动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工作机制。

(4)对国内其他省(区、市)地震灾害事件的支援:

在国务院、中国地震局,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对国内其他省(区、市)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支援。

1.5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

根据灾害程度,将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I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n级)、较

大地震灾害事件(川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I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重大危害或威胁的地震灾害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判定或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本市发生震级6.5级以上的地震;

(2)造成本市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

(4)造成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特别严重破坏的地震;

(5)邻近省(区、市)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对本市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1.5.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n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或威

胁的地震灾害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判定或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本市发生震级6.0级以上、6.5级以下的地震;

(2)造成本市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

(3)造成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重大破坏,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4)邻近省(区、市)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

1.5.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川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

胁的地震灾害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判定或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1)本市发生震级5.0级以上、6.0级以下的地震;

(2)造成本市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

(3)造成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较大破坏,或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4)邻近省(区、市)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对本市造成较大影响。

1.5.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造成部分建筑物(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损坏的地震

灾害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判定或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1)本市发生震级4.0级以上、5.0级以下的地震;

(2)造成本市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

(3)邻近省(区、市)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对本市造成一定影响。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地震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地震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参与其他灾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对本市地震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和北京卫戍区副司令员担任。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应急抢险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协调工作,受总指挥委托负责其他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应急抢险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地震预测预警建议、震情趋势判断、震情通报和地震系统地震应急工作;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受总指挥的委托负责其他地震应急工作。

北京卫戍区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做好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应急抢险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指挥北京卫戍区部队参与地震灾害事件中人员紧急救助和救灾物资运送等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受总指挥委托负责其他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协助市应急委组织指挥处置本市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负责组织指挥处置重大、较大、一般地

震灾害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

(3)指导区县开展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地震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

震局局长担任。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地震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起草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及工作规划;

(2)组织制定、修订与市地震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及重点

企事业单位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

(3)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向市应急办提出地震预警建议;

(4)组织落实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地震事件相关工作;

(5)负责收集和分析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与地震现

场救灾应急指挥部和中国地震局保持联系,及时向市应急办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

(6)检查本市有关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及区县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7)负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社区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8)负责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9)负责组织本市地震应急演练;

(10)负责本市地震灾害事件的隐患调查和地震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11)负责本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通信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2)组织起草地震应急新闻宣传报道稿件,参与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13)负责联系专家顾问组工作;

(14)承担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组织地震事件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地震灾害事件的电力应急保障及电力系统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市地震局等有关单位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储备库、市防震减灾中心的建设工作,负责地震应急救灾设施建设资金的落实。

(3)市教委:

负责做好学校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

(4)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地震应急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全力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工作。

负责组织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地震应急期间协助民政部门组织公众撤离和转移。

(5)市民政局:

会同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公众,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障受灾公众的基本生活,组织救灾捐赠。

配合市地震局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配合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台办妥善安置外国来京人员和在

京港、澳、台人员的工作。

负责承办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6)市司法局:

负责组织监狱、劳教场所的地震应急工作。

(7)市财政局:

负责做好应急专项准备资金的落实工作,协助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工作。

(8)市规划委:

配合市地震局等有关单位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储备库、市防震减灾中心的规划建设工作。

(9)市建委:

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建筑工程抢险队伍对灾区建筑物进行抢险抢修、紧急加固,会同市地震局对受损建筑物进行震害普查和安全性鉴定。

配合市交通委开展地震应急交通运输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市市政管委开展城市公共设施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市水务局开展城市供水系统、排水系统、水利工程的地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0)市市政管委:

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对城市公共设施进行抢险与紧急恢复,负责本系统地震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与处置,配合市卫生局做好灾区的环境卫生防疫工作。

负责协调区县政府结合城市环境整治开展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11)市交通委: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市道路、地铁及有关设施的抢修与恢复,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必要时负责组织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保证地震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和灾民、伤员的疏散转移。

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地震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12)市商务局:

负责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制定地震应急救援生活必需品储存、调拨体系和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运粮食、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供应。

负责组织本系统地震应急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13)市卫生局:

负责协助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组建本市地震灾害救援队,负责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进入地震灾区现场,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负责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医用放射源的安全情况,负责地震伤亡医疗救治信息报告,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地震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14)市国资委:

负责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做好国有企业的地震应急抢险救灾和地震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15)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地震灾害事件中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衍生灾害引起的环境进行紧急监测,提出清除污染措施的建议,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6)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城市供水、排水、水利工程的地震应急抢险与应急恢复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地震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17)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

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外交部妥善安置外国驻华大使馆、外国来京人员和在京的港、澳、台人员的应急疏散安置工作,妥善处理在地震灾害事件中涉及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发生伤亡、失踪、被困等事件,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

配合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协调境外驻京媒体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18)市国防科工办(市工业促进局):

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灾害事件中核设施应急处置工作。

(19)市文物局:

会同市民委(市宗教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具有国家文物保护级别的重要建筑、重要园林、重要文物等实施应急保护。

(20)市体育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所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21)市园林绿化局:

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园、绿地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配合市文物局做好园林系统的地震应急文物保护工作。

(22)市药品监督局:

负责组织地震灾害事件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和供应,负责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重大案件的查处。

(23)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负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地震次生、衍生灾害预防和处置工作。

(24)市民防局:

负责在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时启用市民防指挥中心作为首都地震应急指挥的备份通信指挥平台,负责组织民防工程、通信警报等资源供地震应急救援使用。

(25)市信息办:

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灾害事件中有线、无线政务专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6)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本地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27)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负责组织地震灾害事件中的交通管制,保障地震应急抢险救援的交通路线畅通,配合市交通委做好北京地区交通系统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28)市公安局消防局:

配合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组建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负责组织地震灾害事件现场以灭火为主的次生、衍生灾害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特殊场所的人员紧急救助工作。

(29)市档案局:

负责组织本市档案系统的档案应急保护工作。

(30)武警北京市总队:

负责组织武警部队赶赴地震灾区,救助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配合市公安局做好重要目标警卫工作。

(31)北京铁路局:

负责组织北京铁路系统的地震应急抢险救援和地震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与处置

工作。

负责组织地震应急救灾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32)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负责协调民航系统的地震应急抢险救援和地震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负责协调做好地震应急救灾的空中运输保障工作。

(33)市地震局:

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地震监测预测、地震预警建议、地震灾情速报、烈度考察和震害评估,配合市建委对受损建筑物进行震害普查和安全性鉴定,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审定地震灾害损失结果。

负责组织地震应急指挥部技术系统建设,负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建设与协调管理,负责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及相关标准的编制工作,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地震应急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联系区县政府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地震应急工作。

(34)市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地震灾害事件造成的公众电信网络系统的通信恢复。

当地震灾害造成指挥系统破坏,按市应急委要求,协调调度各种通信网络资源,为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以及重要场所抢险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35)市红十字会:

负责组织公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根据地震灾害的情况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开展卫生健康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36)北京电力公司:

具体负责组织电力系统的地震应急抢险救灾和地震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负责灾区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供电保障工作。

(37)各区县政府:

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区县地震应急预案、本区县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预案和本区县地震应急人员疏散安置预案,负责本区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建立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组织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负责本区县的地震应急救援的先期紧急处置,及时组织实施人员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地震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等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4专家顾问组的主要职责

(1)为北京地区中长期地震应急救援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地震应急救援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地震预测预警、抢险救灾方案、应急处置办法、地震灾害损

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2.5地震应急专业队伍

2.5.1地震现场工作队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地震现场工作队由市地震局主管领导、地震专业技术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组成,配备地

震现场监测、应急通信、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地震现场科学考察等必要仪器、装备。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市现场灾情搜集与速报、强震动观测、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地震科学考察;

(2)参与建筑物震时应急安全鉴定和普查;

(3)开展现场震情监测、异常落实、震情速报;

(4)进行流动测震、前兆观测;

(5)开展现场地震知识宣传、平息地震谣传、搜集震区抗震救灾信息;

(6)提出抗震救灾对策建议,参与震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7)参加中国地震局领导下的地震应急协作联动区的地震现场工作。

2.5.2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按照“一队多用、军民结合、平震结合、多灾种综合救援”的原则,根据“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渐完善”的建队思想,组建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执行国际救援任务时称“北京国际救援队”。

为了保证及时、高效、有序地实施抗震救灾行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地震应急职责,

按照“一队多用、平震结合”的原则,负责落实各自地震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大规模的人员救助工作由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承担。

2.6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及其职责

适时成立地震现场救灾应急指挥部,在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灾区的地震应急指挥

与处置工作。

现场救灾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救灾部队首长,以及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的负责人组成。

3预测、预警机制

3.1监测与预测

3.1.1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的收集、质量监控、存储、分析处理和上报中国地震局等工作,负责对震情进行全面跟踪监测。

全市各级、各类地震监测台网负责对北京地区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

群测群防网络负责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

3.1.2地震预测。

(1)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召开日常(周、月)、紧急、年中和年度等地震趋势会商会,密切跟踪分析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北京地区的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并上报中国地震局。

参加中国地震局组织召开的各类地震趋势会商会,分析、研究震情,形成地震趋势预测意见。

(2)北京及邻近地区的地震预报工作要依据该区的地震孕育特征,遵循长、中、短、临渐进式跟踪预报的工作程序。

地震活动性、地形变、地下流体和大地电磁等学科要对观测资料进行及时的分析处理和异常识别,开展异常综合特征的分析与判定,严格执行震情会商制度,对震情趋势进行紧密的跟踪监视和分析判定。

(3)从地震预测预警的角度,将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分为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判定意见、地震短期预测意见、临震预测意见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

3.2预警等级

依据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紧迫程度,分三个地震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采用黄色、橙色、红色三种颜色表示。

3.2.1黄色预警:

对应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指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某一震级的地震灾害的危险警示。

3.2.2橙色预警:

对应地震短期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某一震级的地震灾害的严重警示。

3.2.3红色预警:

对应临震预报,指未来10天内可能发生某一震级的地震灾害的特别严重警示。

3.3预警的发布与撤消

北京地区地震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与撤销。

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内容包括地震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地震应急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预警响应

市政府发布地震黄色预警或地震橙色预警后,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市政府向社会发布临震预报的红色预警,并宣布地震预报区立即进入临震应急期。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委办局和人员应迅速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做好临震应急的各项工作。

市应急委召开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扩大会议,通报震情,根据临震预报可能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等级,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的等级和区域,领导部署临震应急工作。

(1)及时发布临震应急的抗震救灾信息,必要时实施社会动员,并由市政府发布特别管制措施。

(2)掌握地震动态,及时向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和地震预报区相关区县政府通报。

(3)宣布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10日。

根据临震预报可

能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趋势,决定市民疏散避震的时间和范围,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市民疏散安置。

(4)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地震应急救援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准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所需的食品、饮用水、帐蓬

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确保其处于良好状况、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督促地震预报区的区县政府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临震应急的各项应急措施。

督促城市生命线工

程和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部门和单位,采取紧急处置和特殊保护措施,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

检查各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8)强化地震应急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9)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地震灾害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10)密切加强地震震情监视,根据震情变化,采取相应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措施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视灾情,按照应急响应措施,履行地震应急职责。

4.1.1地震监测与震情、灾情速报。

市地震局及时向中国地震局报告地震参数,在震后1小时内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

加强震情监视,开展烈度考察、震害快速评估工作,及时收集地震灾害情况并上报市应急办和中国地震局。

开展震后趋势判定。

4.1.2人员紧急救助。

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救助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

抢险。

4.1.3医疗卫生救援。

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迅速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医用放射源的安全情况。

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卫生局配合,组织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并做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及供应协调工作。

4.1.4疏散安置。

市民政局牵头,灾区区县政府具体负责,启用地震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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