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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

  代理记账的定义《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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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拓展代理记账服务领域,提升代理记账工作效率,保障代理记账业务质量,推进代理记账行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连锁的分支机构。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含总部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范所称委托单位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规范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办税等会计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第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前提下,依法履行职责,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质量优先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恪守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优化过程管理、严格过程控制、实施持续改进,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办理会计核算。

  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实行三级审核制。

一级审核是对原始凭证和其他原始会计资料进行的审核,二级审核是对记账凭证和会计核算业务的审核,三级审核是对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审核。

三级审核应当职能分离,各负其责。

  二、独立执业原则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授予的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合法的干预。

  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单位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单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依法加以制止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三、诚实信用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在开展代理业务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活动中维持各方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

  代理记账机构不得搞不正当竞争,不得欺行霸市。

  四、客户权益保护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业务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平营销,从定价和服务等方面强调公平对待委托单位。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优化内部流程、考核机制等的业务系统,强化深层次的客户权益保障机制,切实提升委托单位对代理记账服务的满意度。

  代理记账机构顺应互联网对行业影响的重大变化,深化投诉管理,优化客户体验。

  五、量能承接的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委托单位的业务诉求和业务环境,评估是否满足本代理记账的受托条件。

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本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确保本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足以满足委托单位的各项业务要求。

  第四条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二、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单位合法权益。

  三、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四、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业务咨询的专业人员应能够正确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

  五、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应当提供以下基础会计服务:

一、原始凭证的处理。

包括原始凭证的合规性审核、分类汇总及对各种有问题原始凭证的处理。

  二、会计核算。

对委托单位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三、财务报告。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按照会计分期编制财务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按月编制试算平衡表、银行余额调节表。

  四、纳税申报。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编制、审核国税、地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按税收征管要求办理纳税申报。

  五、解答委托单位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税务方面的日常问题。

  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可以提供以下增值会计服务:

一、财务服务。

为客户提供下列财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分析报告、融资、担保、理财等。

  二、管理服务。

为客户提供营业收入分析报告、费用分析报告,提出管理服务建议。

  三、税务代理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其他税收证明;减、免、退税申请等。

  四、财税咨询服务。

包括财税风险的预警及评估,财税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财税处理方案的制定及协助实施等。

  五、财税知识培训。

  六、财税档案托管服务。

  第三章业务条件第八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委托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能够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好所有的原始凭证资料。

  二、委托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能够正确填制或者依法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资料。

  三、委托单位应当具备会计档案的交接、管理等相关规定的条件。

  四、委托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依法经营,强化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九条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除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熟悉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具有相应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的从业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岗责体系、制度体系、绩效体系和标准业务流程。

  三、具备且有效执行的保密规则、业务规则、质量标准、风险控制、责任追究、应急机制等内控规范。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满足代理记账需求和客户服务需要的会计核算软件或者信息化系统。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的,其使用的会计信息化系统必须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规定的标准。

所使用的会计软件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第四章内设机构、岗位及其职责第十一条为保证业务质量,代理记账机构内设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各岗位之间的不兼容职责职能,必须分离。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内设部门,分别完成代理记账业务的各工作环节。

代理记账机构内设的会计核算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分离。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内设的会计核算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相关规定,分别设置财务经理、会计主管、核算员等不兼容岗位。

其岗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务经理的主要职责负责财务分析、会计报告的审核与报送;负责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的抽查与复核;负责对账工作的复核,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对发现的会计记账错误、账实不符等情形进行处理指导;负责解答委托单位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方面的日常问题;负责会计主管、核算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培训。

  二、会计主管的主要职责负责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等会计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审核;负责库存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产成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的会计转账业务核算工作;负责账账核对、账实核对、余额调节,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负责月末结账,进行转账分录的编制、录入。

  三、核算员的主要职责负责原始凭证接收及其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审核;负责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等记账业务的核算工作;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往来账核对,并对委托单位账务问题的隐患给予评估;负责同委托单位出纳人员对接、沟通。

  财务经理和会计主管须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

  第五章保密规则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因履行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获得的或收到的委托单位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委托单位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不得利用其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其工作中知悉的客户秘密,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代理记账业务无关的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建立保密责任体系,明确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

  《保密协议书》至少包含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责任等基本内容。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代理记账规范分为基本规范和具体规范,具体规范的制定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负责解释,若遇有国家财税政策变动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执行中如遇有本规范未明确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1.爱岗敬业。

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

要求会计人员做诚实人,说诚实话,办诚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

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

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

要求会计人员认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

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

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认识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

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的流程

  1.接受客户的委托到客户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查,与客户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

  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详细操作事宜,签定约定书。

  2.与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交接双方经核对无误,双方签字盖章,注明交接日期。

  3.审核原始凭证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监督权限,只有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帐凭证和登记明细分类帐的依据。

会计人员主要应从以下的两个方面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背财经制度规定,是否按计划预算办事,是否按成本开支范围办事,是否贯彻专款专项原则,有无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纪行为。

  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准确性。

即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其次审核原始凭证上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准确无误。

  对原始凭证内容记载含糊不清,或故意掩盖事情真象,进行贪污作弊,单位抬头不是本单位,无收款单位签章,开具阴阳发票,进行贪污作弊,模仿领导笔迹签字冒领。

涂改原始凭证上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或添加内容和金额等。

不是很清晰的地方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了解清晰原始凭证的真实情况。

  4.对各种有问题的原始凭证的处理在审核原始凭证过程中,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坚持制度、坚持原则。

对违背国家规定的收支,超过计划预算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各项支出,违背制度规定的预付款项,非法出售材料物资任意出借、变卖、报废和处理财产物资,以及不按国家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乱挤乱摊生产成本的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内容不完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

对于伪造或涂改等弄虚作假,严峻违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在拒绝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主管报告,哀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填制记账凭证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除必须做到记录真实,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晰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要求文字说明要简炼概括以满号登记账簿的要求。

  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借应贷的账户,账户使用必须准确,不得任意简化会计账户的名称,有关的二级或明细账户要填写齐全。

  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账户必须保持清晰的对应关系。

  一张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应按所使用的记账方法,加计合计数,以检查对应账户的平衡关系。

  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考查且避免凭证散失。

  每张记账凭证都要注明附件张数,以便于日后查对。

  6.对记账凭证进行编号所有记账凭证必须分类顺序编号,并填写在编号栏内。

如果记账凭证是采用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的,一般按照如下编号:

现收

  01、现收02现付

  01、现付02银收

  01、银收02银付

  01、银付02转

  01、转02依此类推。

  若遇较为复杂的经济业务需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用编号的方式表示。

  7.审核记账凭证所有填制好的记账凭证,都必须经过其他会计人员认真的审核。

在审核记账凭证的过程中,如发现记账凭证填制有误,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加以更正。

只有经过审核无误后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

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同。

  应借应贷的会计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清晰金额是否准确。

  记账凭证的项目是否填制完整,摘要是否清晰,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8.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主要有:

会计账户运用错误。

  合计金额计算错误。

  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单据不符。

  在汇总凭证中进行作弊。

  记账凭证中的摘要失真,编造虚假记账凭证。

  9.凭证的传递与传递过程应注意的事项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会计凭证从填制或取得时起,经审核记账到装订保管的全过程。

各单位在制定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规定其传递时间时,通常要考虑以下两点内容。

  根据各单位的经济业务的特点,企业内部机构组织,人员分工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的需要,从完善内部牵制制度的角度出发,规定各种会计凭证的联次及流程,使经办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及时办理各种凭证手续,既符合内部牵制原则,以提高工作效率。

  根椐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经济业务的必要时间,同相关部门人员

  协商制定会计凭证在各经办环节的停留时间,以便合理确定办理经济业务的最佳时间,及时反映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

  10.会计凭证对数字的书写依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

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凡在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在元位小数点后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易于辩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或另、毛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如人发币

  101.50元,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佰零壹元伍角整。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

  1001.25,汉字大写金额应写壹仟零壹元贰角伍分。

又如

  1500.38,汉字大写就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叁角捌分,或人民币壹仟伍佰元零叁角捌分。

  11.关于根据会计业务的特点书写摘要会计计凭证中有关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必须真实。

在填写写摘要时,既要简明,又要全面,清晰,应以说明问题为主。

写物要有品名、数量、单价:

写事要有过程,银行结算凭证,要注明支票号码,去向:

送存款项,要注明现金支票汇票等。

遇有冲转业务,不应只写冲转,应写明冲转某年某日某项经济业务和凭证号码,也不能只写对账户,要求摘要能够准确地,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和资金变化的来龙去脉,切忌含糊不清。

  12.启用账簿的基本要求为了保证会计账薄记录的合法性和资料的完整性,明确记账责任,会计人员在启用账薄时,要填写账薄启用表。

账薄启用表的填写要求是:

填写启用日期和启用账薄的起止页数。

如启用的是订本式账薄,起止页数已经印好不需再填写;启用活页式账薄,起止页数可等到装订成册时再填。

  填写记账人员姓名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以示慎重和负责。

  加盖单位账务公章,以示严峻。

当记账人员或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好账薄移交手续,并在启用上明确记录交接日期及接办人监交人的姓名,并加盖公章。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行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核算准则、制度,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业务的日常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代理记账基本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从事的代理记账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业务包括与代理记账业务有关的各项内容,包括:

业务承接、业务处理、业务资料及档案管理、诉讼及争议处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信息化建设等。

  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以上业务活动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委托业务前,应安排从业人员调查委托单位的会计核算状况及现实需求。

在了解和调查的基础上对业务风险进行充分评估,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了解客户基本情况、接受客户咨询。

  评估该委托业务的风险。

  填写《委托业务信息登记表》。

  收集客户基本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其他合同及文件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委托业务时,应与委托单位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合同》或《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书》。

  《委托代理记账合同》或《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书》除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如:

业务范围、双方权力与义务、服务期限及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基本条款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会计资料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委托业务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下应使用《委托代理记账合同》。

  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当对委托单位负责出纳的人员以及其他业务接治人员进行账前辅导。

辅导内容一般包括:

明确客户出纳的岗位责任与工作要求;明确原始单据的审核要点;明确原始凭证及资料清单的填写要求;进行企业内部控制要点提示;明确业务交接的手续和要求。

第三章业务处理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及时性、明晰性、可比性、重要性、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第八条代理记账会计核算业务应当根据委托单位的情况,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分别采用相应的会计准则或制度。

  中型以上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核算。

  小微型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

但下列三类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包括:

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行政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核算。

  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核算。

  农村集体组织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核算。

  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核算。

  企业规模应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根据业务承接中掌握的委托单位情况,分析其会计核算的行业特点及要求,根据本规范第八条规定选择、确定该委托单位适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及会计制度,帮助委托单位确定会计报表的格式、纳税申报的税率及管理报表的格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表》,并经委托单位确认。

  第十条受托代理记账机构应指定专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单据,依据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会计凭证,登记总账、明细账和出具财务报表。

  采用会计信息系统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软件应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及本规范中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通过从业人员交又复核或者指定专人复核方式,确保会计核算的正确性。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单位之间传递原始单据可采用纸质交接、电子凭证交接两种方式;纸质交接包括直接交接和快递或传递。

  原始单据采用纸质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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